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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和珠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从事档案工作以及与档案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是发展珠海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工作相关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倡导创新、求实、协作、服务的科学精神;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珠海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档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管理和服务开展以下活动:
  (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对珠海社会科学系统档案事项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档案学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全国各省、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举办各种讨论会、报告会、专题分析会、专题讲座等有关业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会员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的评选和奖励,推荐会员优秀研究成果参与国家、省档案学会的评奖;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协助珠海市档案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档案业务参考资料;
  (六)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工作,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普及档案专业技术知识;组织专家和专门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单位的需要,开展对档案的虫霉防治、缩微、修裱、复制、录入、整理和数字化等技术支持。
  (七)组织会员进行业务考察、学习、交流活动;
  (八)向社会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档案装具设备、用品;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仲裁及其它业务项目;
  (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热爱档案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由区档案局或市直单位(或部门)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一)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业务工作能力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单位档案专业人员;
  (二)在档案学研究工作方面有一定成绩或在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发表过文章者;
  (三)热心于档案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四)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提供档案信息技术服务、生产档案设备、装具用品,热心支持档案事业的各界人士;
  (五)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的高校在读硕士、博士生;
  (六)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可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五)本会所办期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宣传《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
  (四)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五)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有创造性成果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予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超过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任期。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推荐中国档案学会和广东省档案学会会员。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研成果;
  (十一) 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履行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秘书长一人。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学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