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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珠海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珠海市档案局研究发展本市档案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循党和国家确定的档案工作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改革,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特区两个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管理的理论、方法的研究活动,包括各种讨论会、报告会、专题分析会、专题讲座和有关业务参观活动等。组织和推荐研究成果的评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人才。
2、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增强档案法制观念。
3、普及档案专业基础知识。介绍国内、省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动态和成果,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4、对档案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设建议,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
5、与市档案局共同编印出版专业刊物和有关业务资料。
6、发展会员,并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由县、区档案局和市直单位(或部门)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档案工作,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的业务研究能力或相当管理水平的档案专业人员;
2、在档案工作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成绩或在市级档案专业刊物发表过文章者;
3、热心于档案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理论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本省的档案学会会员,为本学会的当然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4、优先订阅或获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内部发行的业务书籍及参考资料。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带头实施《档案法》,宣传和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3、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做学术报告等;
4、对档案学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议。
第七条: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学会均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八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直各单位、各专业系统选举产生的代表、特邀代表等组成代表大会。该会的职责:
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 工作报告;
2、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
4、决定学会工作计划。
第十条: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学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地表大会总结报告学会的工作;
3、制订和组织实施学会的工作计划;
4、筹备并主持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6、审批接收本会会员和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理事会推选名誉理事长两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的领导工作,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任期。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学会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主管部门从业务经费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