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集 中央发布关于南北通船、通航、通邮政策的指示

 
文章来源:国家档案局

  三大战结束后,恢复生产和进行经济建设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949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复彭真、叶剑英并告总前委,天津市委,华北局并发各中央局、各前委电,指出:“为了(一)恢复南北商业联系,发展生产;(二)使南方各大城市资产阶级了解我党政策措施,便利我们在占领南方各大城市时孤立国民党,顺利地接收、管理和发展各大城市的生产;(三)使轮船、飞机、邮政、电报从国民党手中转入我们手中等项目的,我们对于不论何种轮船业、民航公司(中航、央航),都应当允许其先在平、津、秦皇岛恢复通航。北平电讯局未停,天津电讯局亦应准备恢复通电。平、津与南方邮务交通亦应恢复。银行、钱庄、邮局及商家的汇兑,亦应恢复。”“你们对于南北通船、通航、通邮、通电、通汇诸事,应当看作一件大事去做,而不应当采取消极态度”。

  这一指示的颁布,为南北实现通航、通邮、通电,恢复生产奠定了基础。

  

1949年2月15日,中央关于南北通船、通航、通邮等政策指示(第1页)

1949年2月15日,中央关于南北通船、通航、通邮等政策指示(第2页)

1949年2月15日,中央关于南北通船、通航、通邮等政策指示(第3页)

1949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的毛主席复电上海轮船业:欢迎恢复华北上海间海运

1949年2月23日,《人民日报》关于薄一波宴请上海航业界代表的报道

1949年3月4日,《人民日报》关于华北政府恢复津沪等地航运的报道

1949年3月21日,交通部关于东北华北汇兑问题的请示(第1页)

1949年3月21日,交通部关于东北华北汇兑问题的请示(第2页)

1949年4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第1页)

1949年4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第2、3页)

1949年4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