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4年1月30日   第1号(总第23号)
 
目 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4〕1号)………………………………………………………………(11)

关于珠海市贯彻执行国家新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4〕2号)………………………………………………………………(12)

转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1号)……………………………………………………………(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珠海市春节、寒假期间"网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4号)……………………………………………………………(19)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41 号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已经 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民防空经费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第八条 市、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人员与物资掩体、医疗救护和疏散干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政府工程兼顾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修建的配套工程和设备设施的经费。
(四)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五)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六)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经费。
(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装备及训练经费。
第十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维护管理经费。
(二)参加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及装备经费。
(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四)警报社会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二条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只限于建设一般人员掩蔽工程,不得用于修建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
第三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本市属于一类重点防护城市,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珠海市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和重要防护目标。包括指挥机关、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桥梁、机场、港口、码头、水库、发电厂、油(气)站、仓库等。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防空袭方案。重要目标应制定防护方案。各种保障实施计划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制定。
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备案。防空袭方案应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修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的修订、补充和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行政区、工业区、功能区、旧城改造区应分别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对适合建在地下的重要项目或者项目的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建在地下;不宜建在地下的应有伪装防护措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人行道等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六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在城市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分区结构,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城市广场、绿地的分布和控制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战时供水、供电,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它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按平战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重点防护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已建好的重要经济目标的要害部位、机器设施等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重点目标所在单位应根据市、区防空袭方案,制定遭受空袭后的抢险抢修措施和行动计划,平时做好抢险抢修人员培训和物资器材的储备。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无条件服从人民防空需要,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建筑等设施的地面用地。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所需的用地,国土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通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报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生产车间、附属设备房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附属设备房是指为生产配套的设备用房,包括水、电、消防、仓库等设备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易地建设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并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拒付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九条 免缴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隐蔽、竣工验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书,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整个工程的验收备案,财政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结算的评审,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单独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采用合同管理的办法,由业主与使用单位(个人)签定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和经营项目,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储存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气、废水或倾倒废弃物的。
(六)其他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补偿。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演练和防空警报试鸣。
防空警报每年试鸣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警备区批准后实施。在试鸣的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布公告。具体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应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电信、广播、无线电管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和部门,战时应依法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依法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需与水源、电源相连接,该单位应给予施工作业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森林防火、防汛、防台风、防震、核化事故救援等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用于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第六章 疏散与隐蔽
第四十六条 战时人民防空疏散与隐蔽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预定的疏散地区,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选定。确需跨行政区域疏散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八条 平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和安置准备工作,为战时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四十九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按专业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其规模按《珠海市城市防空袭方案》确定的比例组建。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警备区批准后,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建设、城管、市政、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
(二)卫生和药监部门组建医疗救护专业队。
(三)环保、环卫和卫生部门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
(四)邮政、电信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组建通信专业队。
(五)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专业队。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根据各自的专业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担负相应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由组建单位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检查;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五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的装备和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的专用设备和训练器材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制定本市、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实施计划,并适当组织必要的综合性演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教育计划,并建立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均有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大纲计划,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协助解决专用教学器材和教具。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教育和街道社区的防空教育,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列入市、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并由其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助市、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完成教学计划。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违反规定不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毁坏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使用未取得国家人民防空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定点厂家生产的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擅自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致人民防空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的。
(九)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防空效能的。
(十)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及其他专用设备设施行为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三)采取暴力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
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 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本着既要体现土地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又要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体现精简办理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管理权和土地审批权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执行。
二、为确保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协调,并有利于各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市建设用地审批、报建及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和各工业园区所引进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二)用地报建和房地产登记业务。金湾区、斗门区、临港工业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范围的用地报建和房地产登记业务,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具体办理;香洲区范围的用地报建业务由香洲分局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各功能区和各工业园区要尽快组织人力,将原受理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报建和房地产登记档案,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香洲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业务移交给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移交管理。
(三)建设用地、规划、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各项批准书、许可证书、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购买或制发。
(四)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支付完毕征地补偿款之后才上缴财政。地价收入按土地专项资金纳入专项管理,按原有的财政管理渠道不变。原来属区财政的,仍由区财政管理和支配,原来属市财政局,仍交市财政局管理和支配。
(五)全市土地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管理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各分局、中心要设立专门办事窗口、配备业务骨干,为各经济功能区和工业园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本通知施行前在土地管理方面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珠海市贯彻执行国家新出口退税
政策的实施意见

珠府〔 2004〕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12月26日,省政府召开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的工作座谈会,部署了全省促进外贸出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对外经济贸易是我市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我市外贸出口、经济增长、财政收支等,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结合珠海实际,现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认识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清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我市产生的影响。既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做好当前工作和筹划长远发展紧密结合,为我市长远发展打好基础;又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企业趋利避害,调整出口产品生产结构,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化解新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市企业和经济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外贸经济在调整中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力争今年我市外贸出口增长保持 10%以上。我市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左右,企业免抵退税额不可免征和抵扣额将加大,增加了企业成本,削弱了我市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将影响我市外贸出口的增长。外贸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需求之一,能不能实现今年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关键是看外贸出口能不能保持10%以上的稳定增长。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出口稳定增长,是我市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
三、加快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引导外贸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积极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加快推进外贸代理制的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赋予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出口;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加速转换经营机制,鼓励贸工农科结合发展。
四、大力实施“科技兴贸”和“名牌带动”战略,积极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高附加值产品和高退税率产品的生产与出口。积极利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鼓励农产品出口;鼓励生产企业以深加工结转方式采购国产原材料。
五、明确市、区两级财政的退税责任。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市、区按照“谁分税、谁退税”原则确定企业退税归属,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中要打足出口退税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绝不再留缺口。
六、继续执行现有扶持外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区财政重点加强扶持采用代理制及生产环节回迁的外贸企业。
七、大力发展特色园区,加强产业配套,形成产业链,不断增加本地生产配套。鼓励流通贸易企业吸引其贸易伙伴来珠海设厂生产;努力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培育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八、利用 CEPA的有利条件,积极推动新一轮对港澳的零关税进口贸易,增大企业收支平衡能力。
九、走内外协调发展道路,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继续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内大市场,扩大国内销售。
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厉打击高进低出、虚开进出口货物发票等不法行为。
十一、市有关职能部门继续做好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具体措施,加强外贸出口服务,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环境。
十二、成立市出口退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外贸出口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及时解决新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外经贸、国税、计划、财政、外汇等部门和各行政区组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七日


转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 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 2003〕3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音像市场秩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的方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音像市场秩序,为珠海建设文化盛市和配合广东文化大省战略部署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工作目标
  从今年 12月25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对全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销售、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打击音像制品走私活动,捣毁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包装、储存窝点,切断非法音像制品来源;打击音像制品盗版侵权行为,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店档,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音像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走私音像制品活动得到进一步遏制;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经营进一步规范,公开销售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现象基本杜绝;音像制品店档无证照经营和游商兜售音像制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音像市场结构比较合理,音像连锁经营店的覆盖率明显上升。
四、主要工作
(一)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单位的管理。
1.根据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22号令)、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2〕23号)以及《2003-2004珠海文化市场发展纲要》的音像经营店审批条件,对不符合现行设立条件但已经营多年的音像制品经营店,要责令其在2004年10月以前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责任单位:各区文化局。
2.在专项整治期间,除涉及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门店外,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各区文化局。
3.按照“总量合理、结构优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珠海正版音像制品的批发和连锁经营,在2004年发展1-2家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企业,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
4.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店的监管,坚决打击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特别是对拱北口岸、拱北莲花路、香洲湾仔沙电脑城等扫黄打非重点区域,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对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店铺,依法从重查处。整治期间,凡2次以上(含2次)受行政处罚的音像制品经营店,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文化执法部门。
(二)加强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等环节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等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的音像制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继续查窝点,破网络,捣毁非法光盘生产线。
对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存储、批销等犯罪活动,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惩治音像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游商”兜售音像制品行为。
1.清查和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店档,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无证照经营比较集中的场所。要通过这次整治,从根本上解决香洲瀚高电脑广场等场所内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无证照经营屡禁不止的状况。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取缔“走鬼”、“游商”兜售音像制品行为。对繁华商业区、旅游点、机场、码头、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要重点巡查,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坚决打击兜售、贩卖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拱北口岸、莲花路路段等重点整治区域,要采取有效措施,顺藤摸瓜,彻查是否有窝点及网络,并坚决予以捣毁和严惩有关违法分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加强通关货运、海上运输和国际邮寄渠道的监管和查验。
通过进一步加强对上述渠道的监察,严厉打击光盘走私活动,坚决堵住境外非法光盘的走私渠道。
责任单位:拱北海关,市邮政局,市边防支队。
(六)加强对陆路运输、港口运输、民航托运音像制品等环节的管理。
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一旦发现非法音像制品,要立即予以扣留,并移交文化执法部门处理。对遗留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往来港澳客轮上的非法音像制品,一旦发现,要立即予以扣留,并移交文化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珠海机场集团公司,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音像市场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为确保音像市场整治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将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使我市音像市场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联系与沟通,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搞好整治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情况收集汇报工作,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便研究解决和部署相应工作,增强整治成效。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阶段性整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市扫黄打非办,由市扫黄打非办汇总报市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
(五)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音像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非法音像制品对文化市场的危害,为音像市场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珠海市春节、寒假期间
“网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 20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珠海市春节、寒假期间“网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春节、寒假期间“网吧”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文化局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63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寒假期间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1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春节、寒假期间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重点清理取缔无证照违法经营活动的“黑网吧”,包括以各种“电脑培训中心”为名,实行变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严厉查处和打击利用“网吧”传播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自 2004年1月15日至2月20日。
三、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寒假期间开展“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 2004〕16号)的要求,并以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治理为原则,由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带队,以检查、治理为主,逐间逐店进行地毯式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专项整治的场所包括全市证照齐全的“网吧”;各类电脑培训中心;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地下经营的“网吧”等。治理的内容为:
(一)网吧有无非法接纳未成年人。
(二)违规开张的证照不全的“网吧”和经过整治被取缔后继续开业的“网吧”。
(三)场所的营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涂改、转借、转包出租营业执照的情况。
(四)网吧经营面积、机器台数、距学校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五)网吧营业时间有无按规定执行。
(六)领取劳动、民政、教育部门培训证照,违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各类电脑培训中心(公司)。
(七)网吧有无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
(八)网吧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局各派一名领导成立市春节、寒假“网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设在市文化局市场科(电话: 2636612、2636617、2636609,传真:2636701),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掌握全市治理工作的情况。具体实施以区为单位,由区文化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劳动、民政、教育部门于2月20日前完成各区治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参加整治工作各单位将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文化局。在整治期间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进行登记并填写《珠海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检查整治登记表》(表格式样附后),并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一律停业整顿。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被查处两次的一律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凡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场所,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黑网吧”予以取缔。
(四)对从事传播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律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对以各类“电脑培训中心”为名,实行变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劳动、教育、民政部门要负责进行清理和整顿,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加强情况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文化部门,要按所属部门汇总报告整治情况,遇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按系统报告上级机关。整治情况和数据要于 2月17日下午5时前报所属的市级部门(文化部门由各区文化(体)局汇总后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市级部门必须于2月18日下午5时前按系统上报,同时抄送市春节、寒假期间网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

附件:网吧专项整治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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