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4年4月26日   第5号(总第27号)
 
目 录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意见
  (珠府〔2004〕31号)………………………………………………………………(1)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4〕33号)………………………………………………………………(2)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3号)……………………………………………………………(4)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珠海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15号)……………………………………………………………(7)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珠海市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8号)……………………………………………………………(12)

关于调整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26号)…………………………………………………………(17)

关于珠海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0号)…………………………………………………………(18)

关于副市长兼任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1号)…………………………………………………………(19)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意见

珠府〔2004〕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就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重要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是提高我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推动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本地居民就业增收和培育地方税源财源的重要渠道。
  二、明确市区镇各级政府推动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工作责任。市管规划,即由市规划局行使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规划的审批权和规划执行的监督权。区抓协调,即各行政区政府负有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职责。镇为责任主体,即除临港工业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之外,其它工业园区均由所在地镇政府作为推动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行政责任主体。根据以上责任分工,把推动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工作绩效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区政府对镇政府的考核体系。
  三、加紧编制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相关规划。镇政府是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规划的编制责任主体。各镇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相关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原来已有规划的,要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修编后上报;原未作规划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上报。市规划局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相关规划进行评审,规划一经审批通过,必须加强监督,确保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四、对土地进行清理,以配合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的需要。由镇政府负责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大力支持配合,区政府抓好协调,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相关规划,加快对工业园区及周边的土地进行清理和整合,以满足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土地清理中,涉及土地出让、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在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办理。
  五、鼓励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采用多元化投资模式。为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鼓励各镇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投资经营模式。
  六、把利益留给镇村,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建设,要让村集体和村民得到实惠,鼓励村集体和村民发展物业出租、入股经营等低风险经济,积极安排村民就业。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小区产生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征收,主要留给镇。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规章项目,以确保今年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珠海市2004年制定规章计划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
一、应当完成项目
1.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4月
2.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5月
3.珠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8月
4.珠海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9月
5.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11月
二、预备立法项目
1.珠海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2.珠海市游艇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
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翻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结合我市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实施
  香港迄今为止是我市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和第二大商品出口市场,澳门是我市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和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为我市进一步吸引港澳资金、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升服务业总体水平带来了难得机遇。全面抓好《安排》的贯彻落实工作,把握时机,扩大合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制定措施,精心组织,积极认真地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一)加大力度,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介,以举办各种境内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积极参加港澳机构组织的各项旨在宣传《安排》的推介、服务活动,加强宣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实施《安排》的各种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为港澳投资者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投资信息。同时,在各级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推出实施《安排》服务窗口和宣传栏,方便港澳投资者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另外,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安排》相关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尤其对系列的《安排》推广实施活动、《安排》的研究、《安排》重点项目的推进、《安排》专责小组的日常运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和各级外经贸、经贸、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系统实际,积极组织以《安排》知识、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具体业务操作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和各监管机构的招商、审批、咨询、监管等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贯彻执行《安排》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三、优化环境,搞好服务
  (一)简化手续,方便投资。市财政(会计)、建设(建筑及房地产)、卫生(医疗及牙医)、经贸(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电信(电信服务)、旅游(旅游服务)、司法(法律服务)、人行(银行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安排》有关规定,清理前置审批项目,制订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
  (二)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一是加快建设拱北口岸旅客出入境自动查验系统和拱北口岸客车通道一站式电子联检通关系统,切实提高口岸的通关速度。二是按照《安排》关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理念,加强与澳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共同推动拱北、横琴口岸两地一检、甚至是一地一检模式的实施,最大限度提升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三是积极与香港方面沟通,共同探讨香港、九洲港两地船运货物的海关货检及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四、抓住机遇,专题招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港澳资金雄厚、服务业发达的优势,以《安排》的实施为平台,整合我市资源,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对港澳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推动我市服务业水平上新台阶。
  (一)深入调研,确定重点。近期,在市实施《安排》专责小组框架下,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市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国经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在《安排》下与港澳服务业合作的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招商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市实施《安排》招商项目库,为港澳投资者投资提供指引。
  (二)精心组织,开展招商。市外经贸局、香洲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区发展服务业的优势,精心筛选、落实一批服务业招商项目,在今年内举办一次以港澳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服务业招商会,促进我市服务业规模、档次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三)密切交流,推动合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要进一步密切与港澳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探讨《安排》下珠港、珠澳服务业合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主动寻找商机,推动珠港澳合作上新水平。
  五、突出重点,促进合作
  (一)加快步伐,推进合作。一是加快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步伐。珠海跨境工业区是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珠澳合作的亮点和试验区,其成功开发建设与管理将会为横琴开发以及其它珠港、珠澳成片开发积累宝贵的经验,亦可服务、促进珠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实业有积极作用。在国家和省的支持指导下,珠海保税区等有关单位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二是加快珠澳合作开发横琴岛步伐。按照“相互支持,互利双赢”的要求和“前瞻、全局、务实、互利”的八字方针,在WTO和“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珠澳两地政府签订共同开发横琴岛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横琴岛重点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与澳门优势产业互补,将横琴建设成为国际性、开放性、综合性的会展旅游度假区,并作为高新技术研发或高等教育发展的后备基地。
  (二)拓展领域,扩大合作。一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开发海岛。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安排》,充分利用万山群岛地理环境独特优势,简化港澳居民上岸、船只航行及停留手续,适时推出海岛开发项目,吸引港澳投资者前来投资,促进万山群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机场、港口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机场、珠海港作用,做活、做大珠海物流业,带动珠海经济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珠海市“三小”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珠海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三小”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但是,我市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入冬以来,全省90%以上的导致人员死亡的火灾发生在“三小”场所和城乡居民家庭,我市去年全年发生的“三小”场所和居民家庭火灾也造成9人死亡,占火灾死亡人数总数的81.8%。据分析,造成“三小”场所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搭建阁楼住人,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等。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省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省《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整治“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部署,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进行。市消防联席会议成立“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冼文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经贸、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教育、建设、旅游、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菠局长担任。专项治理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人姓名、联络电话报市“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联系人:曾伟平,联系电话:8641032、8641035)。
  三、专项治理范围、内容、重点和目标
(一)治理范围。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娱乐休闲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治理内容和重点。
1.不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超过1人)。
2.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3.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隔开。
5.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逃生出口。
(三)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三小”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乱拉乱接电线,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现象。
  四、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发动和宣传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并组织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我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三月中旬开始集中开展一次“百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覆盖优势,在《珠海特区报》、珠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专项治理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在本系统、本行业内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开展调查。由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协助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要负责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三小”场所落实防火公约和专项治理各项要求,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予以协助。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镇政府对本辖区“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通过对“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摸底,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的放矢,顺利开展。各地摸底核查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市“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和整改阶段(4月15日至8月15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三小”场所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密切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动,依法对“三小”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对经整治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场所,属小档口和小娱乐场所的由安全监管、消防、工商、卫生、文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小作坊的由经贸、安全监管、消防、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等小公共娱乐场所的由安全监管、消防、文化、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无相关手续的出租屋、无牌无证商铺,由城管执法队和辖区工商所处理;属违章搭建的由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属存在较大综合问题的,由工商所、国土所、文化所以及辖区派出所等联合处理。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经贸、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要严格采取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市、区政府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对本地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市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纠正,防止出现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从体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我市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重点,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对策,切实抓好整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区、镇、街道办、村、社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政府负责,落实责任,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列入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范畴,实现政府对消防工作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努力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消防安全监管从被动防范向源头治理转变。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政府总负责,总体部署,统一指挥;各部门明确职责,落实分工,通力协作,联合行动,共同抓实抓好。
(三)扩大宣传,普及法规,把握舆论导向。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曝光。同时,把防火灭火常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培养“两种意识”(政府、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群众人人做好消防工作,自觉与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作斗争的公众意识),要提高“三个能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能力;单位员工、群众做好防火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珠海市
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珠海市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珠海市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九日)

  2004年,我市纠风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第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九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化专项治理,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拓宽工作渠道,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行示范市创造良好环境。
  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巩固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以及基层政府和部门搭车收费等问题,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继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的崇高职业精神,深入学习省中医院等先进单位抓行风建设的经验,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面实行医德考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等管理机制,进一步解决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以及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区及区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镇、街道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招标的药品100%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严格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进行零售作价,严肃查办价格违法案件,抑制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完善药品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参与代理的竞争机制,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和后续工作的监管,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以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对部分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完善监管办法和政策,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力度。
  (三)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改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税费征管行为。加强筹资筹劳管理,严格“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范围和上限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规定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纠正和取消面向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加强对农村用水用电收费等价格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坚决查处顶风违纪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继续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农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积极预防发生并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四)深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新设站(点)的审批和规范管理。配合省政府,积极推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等做法,监督落实省政府已经批准的收费站撤并方案的实施,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严肃处理公路“三乱”问题,严防出现公路“三乱”行为,巩固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允许上路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路子,建立健全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五)进一步落实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政策规定,严肃查处继续以权搞摊派发行或变相摊派发行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落实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
  (六)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具有政府垄断行为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收取的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进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加强综合预算管理,扩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2004年要全面推行改革试点,条件成熟的区也要开展改革试点,并积极向镇(街道)一级推广。积极推行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继续加强对全市统发岗位津贴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发”后乱发钱物行为。加大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小金库”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认真清理整顿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
  (七)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批项目特别是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复查、重新审核。结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
  (八)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状况,选择一两个突出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带头、指导和监管作用,认真落实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抓机关带基层,建立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促进部门和行业的风气明显好转。
  (九)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解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而事难办”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市、区、镇(街道)三级联动,在全市财政、计划生育、民政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组织对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行“行风评议回头查”以及乡镇、社区基层站所行风评议活动。推广“万人评公务”的做法,创新评议方法,提高评议质量和效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纠风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继续发挥纠风专项治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市教育、卫生、农业、治理公路“三乱”、宣传、财政、纠风等部门要分别对牵头负责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和复查审核审批收费项目、治理报刊发行中不正之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负起责任,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行业都要把纠风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和各项政策措施之中,制定纠风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2004年全市纠风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市直机关还要重点做好审批项目特别是收费项目的复查审核工作。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各自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都要有重点地加强监督检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重点对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和医疗服务中执行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对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以及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工作,重点对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村级“限额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重点对公路“三乱”易发多发路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重点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严禁设“小金库”以及统发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要重视抓好正面典型,有效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作。
  (三)纠建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在从严治标的同时,要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不正之风的体系。要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和法规观念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健全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群众团体和特邀监察员在纠风和行风建设中的民主监督作用,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自下而上的内部监督,形成畅通、快捷的纠风信息反馈系统。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不断探索用改革的思路解决不正之风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区、各部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坚持依纪依法纠风,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要严格掌握政策,把惩处与教育、查处与防范结合起来,做到宽严相济。要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中的难点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于调整珠海市土地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王顺生(市政府)
  成 员:冼 文(市政府)
      霍荣荫(市政府)
      吕明智(市国土资源局)
      李建平(市发展计划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珠海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26号),成立珠海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何宁卡(市政府)
副组长:詹土贵(市政府)
    李银好(市统计局)
    武 林(市计划局)
成 员:蒋建成(市委宣传部)
    郑卫东(市经贸局)
    罗新安(市民政局)
    吴小濠(市财政局)
    向成良(市统计局)
    张时荣(市编办)
    杜建华(市国税局)
    罗增庆(市地税局)
    田满成(市工商局)
    张 征(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银好同志兼任。
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副市长兼任临时机构职务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调整组成人员后的部分临时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联席会议)的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和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作如下调整。其他未作调整而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或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或者因大部分成员工作变动而确实需要重新调整组成人员的临时机构,由临时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的部门或负责临时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文明确。
一、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调整为冼文常务副市长担任:
珠海市省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41号)
二、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调整为何宁卡常务副市长担任:
珠海市出口退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4〕1号)
三、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或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调整为陈洪辉副市长担任:
1.珠海市出口退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4〕1号)
2.珠海市引进干线飞机制造项目专责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4〕20号)
3.珠澳跨境工业区专责工作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2号)
4.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珠府办函〔2003〕65号)
5.珠海市珠港机场合作项目工作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13号)
6.珠海市完善工业园区第三产业配套实施方案专责工作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36号)
7.珠海市CEPA专责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42号)
8.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主任(珠府办〔2002〕23号)
四、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或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调整为霍荣荫副市长担任:
1.珠海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珠府办函〔2003〕47号)
2.珠海市江河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3〕96号)
3.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05号)
4.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12号)
5.珠海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珠府办函〔2003〕120号)
6.珠海市莲花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38号)
7.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珠府函〔2003〕70号)
8.珠海市“十五”环境保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2002〕10号)
9.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2〕55号)
五、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或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调整为邓群芳副市长担任:
1.珠海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珠府办函〔2004〕17号)
2.2004年中国国际跳水大奖赛中国站比赛筹备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4〕21号)
3.珠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3〕18号)
4.珠海市足球运动管理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3〕37号)
5.珠海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珠府办函〔2003〕51号)
6.珠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珠府办函〔2003〕59号)
7.珠海市创建教育强区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62号)
8.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69号、114号)
9.珠海市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3〕72号)
10.珠海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92号)
11.珠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3〕95号)
12.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3〕121号)
13.珠海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3〕125号)
14.珠海市边防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3〕126号)
15.珠海市狂犬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27号)
16.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珠府函〔2003〕63号)
17.珠海市镇(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27号)
18.珠海市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32号)
19.珠海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35号)
20.珠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36号)
21.珠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珠府办〔2002〕40号)
22.珠海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2〕49号)
23.珠海市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69号)
24.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院)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75号)
25.珠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2〕87号)
26.珠海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委员会执行主任(珠府办函〔2002〕98号)
27.珠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珠海市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珠海市各类全国教育统一考试领导小组的主任、组长(珠府办函〔2002〕101号)
28.珠海市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2〕104号)
29.珠海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111号)
六、以下临时机构的组长(主任、指挥长、召集人)或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长、副召集人)调整为金展扬副市长担任:
1.珠海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4〕9号)
2.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5号)
3.珠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珠府办函〔2003〕29号)
4.珠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珠府办函〔2003〕36号)
5.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40号)
6.珠海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64号)
7.珠海市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珠府办函〔2003〕77号)
8.珠海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3〕107号)
9.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珠府办函〔2003〕123号)
10.珠海市海岛军产处理协调小组组长(珠府办〔2002〕12号)
11.珠海市绿化委员会主任(珠府办〔2002〕18号)
12.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珠府办〔2002〕21号)
13.珠海市人工鱼礁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22号)
14.珠海市“生态家园”十年植树绿化工程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38号)
15.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珠府办函〔2002〕46号)
16.珠海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珠府办函〔2002〕51号)
17.珠海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66号)
18.珠海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珠府办函〔2002〕84号)
19.白蕉联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珠府办函〔2002〕9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