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4年5月 日   第6号(总第28号)
 
目 录

印发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珠府〔2004〕42号)………………………………………………………………(1)

关于2004年珠海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珠府〔2004〕43号)………………………………………………………………(6)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珠海市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19号)……………………………………………………………(10)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20号)……………………………………………………………(16)

关于调整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4号)…………………………………………………………(18)

关于调整珠海市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5号)…………………………………………………………(20)


印发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珠府〔2004〕4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关于建设文化盛市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省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珠海市建设文化盛市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实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文化盛市,特制定如下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2〕2号)有关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完善以区为主,镇、村继续扶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第二条 根据国家课程改革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落实教育科研经费和信息技术、普及英语教育经费,将扶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课改实验经费、教育科研经费、信息技术教育各项经费和中小学聘请外教的专项经费,纳入教育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落实艺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要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是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应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单列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经费,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提高体育、健康教育和艺术课教育器材达标率。
  第四条 确保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将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比例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相应专项教育开支中,专款专用。
  第五条 加大成人教育经费投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农民文化科技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97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级财力状况,支持成人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教育工作。
  第六条 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要求,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扶持,无偿或低价提供校地校舍;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对各类企业投资办学,实行国民待遇。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第八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从2002年至2007年,市财政在2001年安排5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珠海图书馆、珠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珠海美术馆、珠海群众艺术馆、珠海博物馆(二期扩建)、拱北影剧院、珠海大剧院、广播电视发射台搬迁、珠海电台双回路供电改造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贯彻市委的决定,每年市财政出资200万元,香洲区出资100万元,金湾、斗门两区各出资50万元用于基层文化站的建设。继续扶持广场文化的演出活动,在每年投入18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幅度的递增并纳入财政预算。至2008年,珠海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社每年各上缴1500万元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在2002年文物保护经费基础上,往后每年根据市财力的状况和项目的需要适当追加经费。依照“积极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放宽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良好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融资机制,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扩大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对报刊、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印刷、光盘复制等文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从2003年至2010年,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50万元,其中,每年安排50万元设立珠海文学艺术“渔女奖”,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每年安排50万元扶持优秀文艺精品创作,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扶持文艺创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市的重要新闻媒体、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高雅艺术、广场文化、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西部地区和海岛的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二)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体育场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站)或群众艺术馆、文联及属下各文艺家协会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捐赠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高、中等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青少年活动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由财政全额返拨给原单位作为文化事业经费的补充。社会力量和资金开发利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每年将门票收入的5%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新闻媒体、文化、卫生、体育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设备用品,有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的非营利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对非营利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方式。
  文化事业单位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属整体产权转让或单位更改名称的,在房地产更名时,税务部门可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属于政府收回原文化设施所特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重新出让所得扣除收地补偿成本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纯收入纳入市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政策精神,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相关改制工作按照《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珠机编〔2001〕18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事业法人登记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纳和采用国内社会资金。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与改造要纳入市政统一规划,实行优惠于纯商业性通信运营商的建设收费标准。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七条 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项目建设,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对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民办文化企业纳入现有市支持民营企业的范围。创新投资体制,用好用活政府资源,办活文化经济,减轻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不断加大对公共体育事业经费的投入,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体育事业经费逐年增加。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我市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按照有关体育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原城乡建设部和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城市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
  2003年至2010年,我市各区分别建成设施配套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建成“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各社区建有三个健身点、一个健身苑、一个健身室,乡镇建成标准灯光球场及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村建成标准篮球场或健身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街坊(规模千人以上),应按国家的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达到人均体育用地0.3平方米的额定标准以上,对于开发单位报建方案中规划体育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区,一律不批准兴建。
  第二十条 加快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国家、省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成立我市竞赛中心,负责承办市级以上的各项体育竞赛,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杠杆作用,提高和促进我市的体育竞赛效益。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及用地问题,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公共体育用地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意见》(珠国土字〔2003〕69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由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促销活动经费1000万元专项拨款用于旅游宣传,积极向国内外宣传珠海旅游整体形象。通过政府财政收入或招商引资建设珠海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以迅速提高我市会议会展基础设施的水平,促进会议会展业的发展。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展有特色的大型动态项目,以提高珠海知名度,强化珠海文化氛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执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2〕5号),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教育、文学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哲学社会科学、旅游等文化事业。


关于2004年珠海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珠府〔200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观念,围绕“打好基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法制“三项建设”,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力争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按照这一总体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分解指标,强化考核,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状况、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综合起来考虑,建立起比较科学、真正体现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体系。同时,把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结合起来,按照五年再造新珠海的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中长期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2004年,我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确定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下降3.2%,并把这一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把这一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总的原则是,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建设部门主要考核工矿企业事故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和交通、交警、海事、渔政和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考核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通过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全市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部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对不能实现预期控制目标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三)做好规划,加强建设。要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同步实施。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执法队伍和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必须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且每次会议必须印发会议纪要。另外,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一至两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一些带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五)建立重特大事故行政问责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区,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到市政府接受行政问责;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区,一律取消当年度该区安全生产的评先进资格和该区主要党政负责人的评先进资格;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取消当年度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进资格。
  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排除重点行业事故隐患
  2004年突出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安全专项整治及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同时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安全等专项整治。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宗数占我市各类事故总宗数的九成。2004年,要按照“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及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和“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抓住交通管理、交通设施、交通意识和事故处理四个重点环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全市所有行政区和镇(街道)都要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要加大对机动车超载、超限运输的治理力度,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在运输企业中推广使用先进的交通安全装置。要抓紧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要加强对金湾、斗门两区道路运输安全的监控。要严抓驾驶员考核关,使用电子桩考仪和长途培训监控系统,提高驾驶员考试质量。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社区)”和“交通安全学校”活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及码头的安全管理,加大力度打击“三无”船只、超载运输船舶以及非法载客船舶的违法行为。要根据火灾易发季节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渔港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一是加快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对经过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二是制定和建立起全市和区域性的科学完善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三是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特别是临港工业区和唐家油气库区的安全管理。借鉴国内外化工专区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开展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消防安全基金试点工作。四是在我市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联网,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五是经贸、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废弃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严格实施建筑施工项目“三同时”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狠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对“二合一”经销点进行全面清查,狠抓出租屋和居民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继续开展对“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增强在“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乱拉乱接电线和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及出口的现象,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继续开展企业安全评估评价,实现对企业安全监管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对评估结果为好的企业,进行总结提高;为一般的要督促企业按照标准改进完善;为差的则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关闭。要把评估结果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强化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评估,组织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是积极推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要把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企业的前提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准入;对已经开工投产,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其进行改造。二是全面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要认真抓好《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工作并加大培训力度,为企业输送更多合格的注册安全主任,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同时,培育和发展一批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依托中介机构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并依法加强执法监督。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有关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安全设施设计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且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安全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审批部门也依法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大胆探索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新路子,探索把促进和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引导小企业走规模化经营、工业园区经营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和管理水平。
  (四)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现兴科技保安全。一是鼓励企业大力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行为和重大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并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进社区”、“消防安全进社区”和“交通安全进社区”工作。
  (二)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指导,把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计划。各新闻媒体要安排落实一定的时间(篇幅、时段)用于安全生产的社会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技工学校开设的基础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事故自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广大学生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有关培训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突出抓好对政府及部门领导、安监系统的监察员、企业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日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珠海市2004年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制定的《珠海市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按照《广东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粤纠办传〔2004〕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2004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实施“工业西进,城市西拓”发展战略、五年再造一个新珠海的重要决策,切实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职责,促进条块紧密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部门和行业的监督作用,着重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不依法行政、工作效率不高、基层干部在作风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使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部门和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部门和行业作风进一步确立,为实现我市兴旺强盛的目标任务服务。
  二、评议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重点在全市财政、计生、民政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活动由市、区两级政府纠风办公室及各被评议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评议主要内容为:
1.领导班子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制定并实施行风建设的计划、措施以及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依法行政的情况。
3.围绕我市发展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情况。
4.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5.廉洁从政情况。
  (二)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基层站所行风评议活动。由区政府纠风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和市行风评议团予以指导。
  (三)在市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重点对上述两个系统在去年开展行风评议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是否全面落实整改,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作风是否有明显改进等进行检查评议。由市政府纠风办公室以及各被评议单位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各区、镇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由各区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行风评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振新(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
室主任)
副组长:李寿荣(市纪委常委)
    方 武(市纠风办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一为(市直纪工委书记)
成 员:尤镇城(市财政局局长)
    张美珍(市计生局局长)
    黄国建(市民政局局长)
    林舜荣(市工商局局长)
    陈泽宇(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负责行风评议及“回头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召集行风评议会议,监督被评议单位认真开展自评,督促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团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行风评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负责。
  各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市、区分别成立行风评议团,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纪检员、特邀监察员、群众团体代表、新闻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代表组成。
  行风评议团的主要任务:在政府纠风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广泛接触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按评议内容认真收集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对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抓行风建设情况及其行业作风状况进行客观公正评议。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成立评议机构,制定评议方案。各被评议单位(含“回头查”单位)要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的有关工作意见及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行风评议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可行的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并于5月10日前,将领导机构名单及方案报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地址:市府大院1号楼632室,联系电话:2233644)。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被评议单位应联系纠风工作实际,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以及《广东省行风评议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粤纠办传〔2004〕1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对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作用,以及本单位在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明确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及方法步骤,动员他们自觉配合做好民主行风评议工作。
  (二)自评阶段:5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评议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进行自评和自查自纠,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按照评议要求,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并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进行自评。自评的步骤如下:
1.开展行风情况问卷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开好行风建设座谈会。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所在地或辖区内的群众代表座谈,直接听取服务对象代表和群众对本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分析总结本部门、本系统行风建设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边评边改。
4.通过对照检查,确定本系统自评等级。
5.7月15日前,市财政、计生、民政系统分别向市政府纠风办和市行风评议团提交自评报告;各基层站所向属地所在区政府纠风办公室及区行风评议团提交自评报告。各区政府纠风办公室将下属基层站所自评报告汇总后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三)助评阶段:7月中旬至9月中旬。市(区)行风评议团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区)政府纠风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助评工作。主要步骤如下:
1.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评议团成员,通过个别访谈、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找准被评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评议意见。
2.召开行风评议助评会,评议团成员向被评议单位面对面反馈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并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行风状况作出初步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四)整改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中旬。被评议单位针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逐条进行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措施或方案,向政府纠风办公室报送书面整改情况。在整改期间,组织评议团成员对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五)总评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市行风评议团成员及有关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测评和总结工作。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民主评议测评得分由市行风评议团评议情况、区行风评议团评议情况、各类问卷调查情况、被测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群众投诉情况等构成。行风评议(含基层站所行风评议)结果将直接与机关作风年度考核、单位年终考核等挂钩。
  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和部门,视情况对其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或调整工作岗位。
  六、开展行风评议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既是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行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财政、计生、民政等系统在抓好本机关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同时,要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市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在抓好本机关民主评议行风“回头查”工作的同时,要指导本系统下属单位开展好“回头查”活动。各区政府纠风办公室要牵头组织所辖基层站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基层站所的主管单位要对所属基层站所的行风评议工作加强领导,负起责任。各级政府纠风办公室要对本地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部署,搞好上下联动,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机关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工作上的脱节和重复,形成和增强推进行风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纠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深入查找问题,促进整改落实工作。要通过评议,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坚持边评边纠、纠建并举的原则,用行风评议检验行业作风整顿成果。市、区行风评议工作协调机构、纠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被评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抓紧抓好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比较集中的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三)认真负责开展评议,确保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市(区)政府纠风办公室和行风评议团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过程中,要以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精神,秉着对被评议单位负责的态度,努力在征求反馈意见、制定评分标准、实行分类评议等方面下功夫,确保评议准确。同时,要全面准确掌握被评议单位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所作的评价和提出的意见中肯、有针对性,得出的评议结果体现民意和行风建设的实际效果。另外,11月底前,各区政府纠风办公室和被评议单位要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报送行风评议工作总结;12月底前,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要向省政府纠风办公室和市政府提交全市行风评议工作总结。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2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卫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稳步推进
  从去年开始,我市已在金湾区、斗门区全面铺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金湾区农民参保率为63.6%,斗门区农民参保率为68%,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54%,实现了市委、市政府向省承诺的目标。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惠及广大农民的实事好事,要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各地必须加强领导,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支持、社会参与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自愿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扩大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争取2004年年底前达到70-80%,提前两年实现省确定的发展目标,使广大农民群众尽早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二、进一步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今年要在香洲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此应结合上述地区的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工作方案。一是认真开展调查,重点摸清本地区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医药费用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药品购销运营情况、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和能力。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三是科学制定医疗费用起报点、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的具体标准,既要防止因为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效益发挥,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为放得太松发生透支。四是合理设置经办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级财政都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确保全民安康工程落实到位。要把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资金(包括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切实履行承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取信于民。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不仅要落实本级财政的资金安排,还要监督下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健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
  要认真总结已有经验,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取标准和报销比例,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级财政扶持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弄虚作假,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和农民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要保证全部用于农民治病补助,不得从中提取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或变相发放福利。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结合政务公开,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统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五、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
  要逐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方便农民缴费、报销,使农民得到较好的服务。同时,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实行“一卡通”智能化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增强农民预防保健意识
  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做好农民的预防保健工作。要大力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活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抵制愚昧、迷信活动,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组成医疗队,定期送医、送药、送健康知识进村。要对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并逐年将妇女病普查、计划免疫和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合作医疗范围,促进合作医疗制度从治疗型转向预防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调整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
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该指挥部成员调整如下:
总 指 挥:霍荣荫(市政府)
副总指挥:詹土贵(市政府)
     张文裕(珠海警备区)
     梁社新(市水务局)
     孟兆明(武警珠海市支队)
成 员:崔瑞田(市委办公室)
     徐小苏(市府办公室)
     段胜明(珠海警备区司令部)
     蒋建成(市委宣传部)
     蔡 实(市计划局)
     陈洪信(市公安局)
     黄国建(市民政局)
     张柏峰(市财政局)
     郑潮龙(市国土资源局)
     顾胜杰(市建设局)
     鲁修禄(市交通局)
     钟惠明(市水务局)
     张华大(市农业局)
     李 力(市卫生局)
     李叶新(市气象局)
     黄斯深(珠海海事局)
     邹起明(市电信局)
     李 哲(广电集团珠海供电分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珠海市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4〕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邓群芳(市政府)
副组长:詹土贵(市政府)
    黄锡檀(市质监局)
    林舜荣(市工商局)
成 员:蒋建成(市委宣传部)
    梁培忠(市计划局)
    牛 敬(市经贸局)
    陈洪信(市公安局)
    方 武(市监察局)
    史晓捷(市司法局)
    张柏峰(市财政局)
    黄 东(市农业局)
    唐本雄(市卫生局)
    王道远(市法制局)
    许其兴(市城管执法局)
    张梅生(市旅游局)
    潘同庆(市检察院)
    赖盛强(市中级法院)
    李小幼(珠海检验检疫局)
    石学斌(市工商局)
    张思源(市质监局)
    黄腾邈(市药监局)
    叶富胜(珠海烟草专卖局)
    何文权(珠海食盐专卖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黄锡檀兼任,副主任为张思源(兼)、张永年(市工商局)、朱伟强(市公安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药监局,以及珠海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食盐专卖局的联络员组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