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5年4月30日   第8号(总第51号)

 

目 录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18号)……………………………………………………………(1)

关于印发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珠府办〔2005〕20号)……………………………………………………………(14)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5年全民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六日

 

珠海市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委办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做好2005年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宣传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通过全民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加大全民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建设,依法强化监督监察,搞好综合治理,为巩固发展全市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进一步好转的形势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珠海市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冼文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鲁修禄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夏克军局长任副组长,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会、旅游、劳动保障、宣传、教育、文化、团委、妇联、质监、海事、外经、国资、水务、气象、渔政、供电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电视台和珠海电台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夏克军局长兼任。
三、实施步骤
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4月15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认真按照珠海市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定目标、定任务,层层分解量化,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和办法,切实做好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教育的准备工作。
(二)宣传教育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地开展好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31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区、经济功能区。通过安全宣传教育,达到如下工作目标:
1.各级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专兼职人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抽查合格率达到100%;镇(街道)、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7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社区居民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各类学校在校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各类企业员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农村人口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
(二)有关部门。
1.安监部门。通过在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类企业员工受教育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公安部门。一是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使公路沿线农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社区居民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大、中、小学生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今年内,国道、省道沿线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创建率达到100%,城市主干道沿线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创建率达到95%以上。
二是通过开展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使社区居民受教育率达到80%,各类学校在校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各类企业员工受教育率达到90%,农村人口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
三是通过开展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使相关使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市民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民爆“四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建设部门。通过建筑施工安全和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使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市民燃气使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交通部门。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危险品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交通运输企业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率达到100%。
5.质监部门。通过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使特种设备相关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率达到100%。
6.海事部门。通过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危险品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率达到100%。
7.渔业部门。通过渔业船舶安全宣传教育,使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渔民相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8.旅游部门。通过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使旅游景区景点单位、旅行社、酒店、旅游车船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率达到100%。宾馆、酒店至少半年举办一次消防培训,确保在岗员工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掌握逃生自救知识。
9.教育部门。通过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使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在校生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各类事故自救基本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10.文化部门。通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影剧院、演出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1.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工伤预防宣传教育,使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2.卫生部门。通过卫生系统安全宣传教育,使医院门诊、住院部人员密集场所和小门诊、小诊所等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员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市民食品卫生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3.环保部门。通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使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员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4.经贸部门。通过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餐饮场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使其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上述场所至少半年举办一次消防培训,确保在岗员工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掌握逃生自救知识。
15.水务部门。通过水务系统宣传教育,使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6.气象部门。通过有关气象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员工气象灾害预警、防雷减灾、气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7.工会。通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使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8.团委。通过对全市青年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使各类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青年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19.妇联。通过对全市妇女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使各类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妇女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0.供电公司。通过安全用电宣传教育,使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以上各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详见附后的《珠海市2005年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一览表》。
五、工作要求
(一)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旨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使社会成为一个进行安全教育的大课堂。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互相配合,狠抓落实,集中宣传,大造声势,使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生命价值这一核心,树立“人文关怀”和人性化宣传教育理念,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传播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我市各新闻媒体要在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可开设宣传安全生产的专版、专栏,安排播发有关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安全管理不善、不重视安全隐患治理导致事故的典型案件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强化全社会安全理念,增强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为安全生产大局服务。
(四)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各类企业、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别要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五)为保证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年终组织验收。


关于印发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珠府办〔2005〕2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

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市经济贸易局
(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不予核发或取消其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四、市公安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查处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参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储存及流向管理规定行为;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市规划局
在实施各阶段城市规划时,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要求进行审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依法根据经审批的规划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市国土资源局
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市建设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中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受理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和设计审查时,对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将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初步设计中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安全生产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不予审查通过,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市交通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及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政许可(包括在港中装卸、过驳、存储、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企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包括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以及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企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的发放;负责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对液货危险品船发放《船舶营运证》;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根据法定职责,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五)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市农业局
(一)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并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定职责,监督海洋渔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登记规范,对运输燃油的渔业辅助船实施监督检验及登记发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负责对渔港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渔船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船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及渔船危险化学品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渔港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和安全技术条件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市卫生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存在职业危害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属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对发现不依法登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接到许可审批部门的通知或在监管工作中直接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认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的专业单位;负责申请政府资金组织集中处置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化学品废物或执法中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制定销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进行监测,协助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市进口有毒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参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实施;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受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咨询;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以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加强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管理;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定点生产企业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发放;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职责范围,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告知性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十五、珠海海事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珠海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根据法定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注册登记及证书;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进行审批;负责内河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船舶靠泊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对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人进行备案管理;并对上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除液化气船外的6000总吨及以下、主机单机额定功率3000千瓦及以下的国内航行海船,除液化气船外的3000总吨及以下、主机单机额定功率1320千瓦及以下的内河海船)实施法定检验、签发法定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技术监督责任。
(四)根据法定职责,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企业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上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安全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事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除渔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依据《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对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条件的水上加油站发放作业许可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邮政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以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市气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