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
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
(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分类定级、企业平均工资、全市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竞争强度、经营难度以及公共资源的占用程度等因素,企业按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和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三种类型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条 奖励年薪是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奖励。兑现奖励年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
(二)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
(三)企业完成目标净利润。
(四)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
第三章 年薪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办法,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与企业分类定级结果挂钩。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为14万元,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基本年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的90%。若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企业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责任和贡献确定,分配系数为0.5~0.8,具体由企业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以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企业类别,根据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企业效益规模情况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M)=K×P×Q
K: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
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50)÷50,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低于60分的,P为零。
Q:企业效益规模系数。企业效益规模系数根据企业类别及考核年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情况,按附表1确定。亏损企业的效益规模系数为零。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确定。
(一)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可以计提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Z)=R-S
R: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考核机构核定。
S: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小于0的,按0计算。
(二)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计算办法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根据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进行分档累计提取(具体比例见附表2)。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奖励年薪为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的90%。
2.企业其他经营者的奖励年薪按总额提取,企业自行确定个人分配比例。确定原则为:(1)各经营者的奖励年薪应有一定差距;(2)个别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奖励年薪可以高于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0.7×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其他经营者职数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总额控制数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年薪总额控制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职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水平确定,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如果高于年薪总额控制数,超出部分从企业所有经营者的年薪中同比例扣减。
年薪总额控制数=法定代表人年薪总额×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企业经营者职数
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一般为0.6~0.8,与企业经营者职数成反比,具体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的确定。
确定企业效益规模系数及计提奖励年薪的经营性净利润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净利润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一)剔除下列因素。
1.先征后返或减免的税金及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损益。
2.超出公允交易价格从关联方获得的利润。
3.政策性调价所产生的损益。
4.非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应结未结而纳入本年结转的利润。
5.经审计确认应调整的收益。
6.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未计入所虚增的利润。计提员工效益工资的企业应在年末预提效益工资,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7.其他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8.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损益。
(二)因资产重组、资本营运、产权多元化等因素致使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变化幅度较大的,经营性净利润可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年薪的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支付,其余30%作为风险保证金缴存到市国资委年薪资金专户,延期到任期期满或离任(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完毕)一年后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兑现。
根据任期经营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的70%。
(三)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的,不予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计算经济补偿和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为基本年薪,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低于基本年薪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经营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兑现或部分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一)企业经营者由于病休、探亲等非公原因不在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基本年薪按60%发放。
(二)企业经营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和考核年度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薪。
(三)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经营者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经营者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酌情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四)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不予兑现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净资产下降情况,扣罚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五)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予兑现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保证金。
(六)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具体情况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及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七)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况扣罚有关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 年薪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年总收入管理,除按本办法取得年薪外,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车改补贴除外)。特殊情况,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企业经营者在不同企业兼职,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取酬。未经批准的,只能按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和标准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经营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依据。企业经营者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办法之规定扣罚其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扣罚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包括上市公司)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经营者年薪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3: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一)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岗位业绩贡献率+业绩贡献率调整数。
(二)企业负责人岗位业绩贡献率确定:

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在计算业绩贡献率时,按董事长岗位计算。另外,副董事长按总经理岗位计算。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可根据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三、考核分级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的企业负责人不能评为A,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有充分证据可免责的除外),其中:第一责任人扣减15分、第二责任人扣减10分、本企业其他负责人扣减5分。
关于调整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
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中旧村改建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作如下调整:
主 任:刘毅(市政府)
常务副主任:张宜生(香洲区)
副主任:黄锦伦(市委政法委)
陈洪信(市公安局)
郑潮龙(市国土资源局)
郭仲秋(市建设局)
李连福(市城管局)
许秋萍(市规划局)
许经学(香洲区)
傅小乐(香洲区)
主任助理:李秉勇、贾慧、方文浩、钟闻远(香洲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成立珠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对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霍荣荫(市政府)
副组长:刘 毅(市政府)
郑潮龙(市国土资源局)
成 员:陈炎新(市国土资源局)
武 林(市发展和改革局)
陈洪信(市公安局)
陈俊斌(市工商局)
熊豪品(市环保局)
樊迈群(市安监局)
张柏峰(市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炎新同志兼任。
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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