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6年2月13日 第2号(总第6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5〕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规章项目,以确保明年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珠海市2006年制定规章计划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建议提请市政府
审议时间
一、应当完成项目
1.珠海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市法制局 1月
2.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市气象局 2月
3.珠海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
市场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4月
4.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市有形要素办 5月
5.珠海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6月
6.珠海市港口码头岸线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6月
7.珠海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 7月
8.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局 8月
二、预备项目
1.珠海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环保局
2.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3.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
4.珠海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发管理规定 市人防办
5.珠海市经纪人管理规定 市经纪人协会
6.珠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授予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七家
企业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珠府〔2005〕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组织审核,市政府决定授予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港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农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康地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现代农业开发公司、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珠海市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北极品水产(珠海)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省级罗氏沼虾良种场、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珠海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鹤洲北垦区为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希望被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断开拓创新,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市政府成立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下称土地小组),恢复了土地集体决策机制。土地小组运行两年多来,健全了土地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土地行政管理效率,规范了土地行政管理行为,对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集约和高效利用国土资源,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制订和完善《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土地小组的法律地位,确定土地小组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行政职能的决策审批机构,从而规范土地小组决策审批行为。《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土地小组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下称土地小组)。
第二条 土地小组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行政职能的决策审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职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由土地小组决策审批。土地小组作出的决定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
土地小组行使《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有关土地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 土地小组审议范围:
(一)通过有关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土地的重大政策、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涉及土地管理的事项。
(三)有自由裁量权的土地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土地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协助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规划局局长为成员,共7人。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市府办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市法制局局长指定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土地小组议事实行小组成员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
第六条 土地小组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下列事项须提交土地小组会议审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其他土地利用计划。
2.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3.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
4.基准地价。
5.重大项目的地价优惠政策。
6.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缴交地价的政策。
7.城中旧村改建、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涉及的重大用地政策。
8.其他重大的土地政策决策问题。
(二)下列事项可以提交土地小组审议:
1.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出让底价、保留价和其他设计条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及转让。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
4.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收购方案、收购价格等事项。
5.市领导批示需提交研究的其他土地管理议题。
(三)按程序需向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或通报的事项,由会议作出决定,由土地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报。
第七条 土地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助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土地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收集土地小组审议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转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应分别将议题提交各自的业务会议审议,确需土地小组审议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土地小组会议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四)负责土地小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及复函。
(五)负责土地小组会议通知、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调研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土地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土地小组组长和多数成员的提议召开。
第十条 土地小组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一条 土地小组会议纪要由土地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土地小组组长和成员中的副市长会签。对法律法规规定或土地小组会议决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事项,会签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所在单位、指定列席单位。
会议决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答复申请单位,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粤府办〔2005〕102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营建我市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市政府成立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英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洪信、市交通局副局长刘云、市环保局副局长熊豪品、市质监局副局长张征、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俊斌、珠海海事局副局长黄斯深、市气象局副局长李叶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兼任,成员为市安全监管局陈子蕾、市交通局林仰东、市环保局廖中和、市质监局高红霞、市工商局张搏文、珠海海事局王骏、市气象局杨柳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伟、市公安消防局李立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罗社生。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监控情况,以及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经检查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及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要认真落实省的有关要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上来。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方法和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12月开始,用七个月的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15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的目标和要求,督促尚未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办证申请。另外,要结合元旦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至所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16日—3月15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春节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部门现场检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送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6日—5月31日)。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做好复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2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辖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整治,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分管职责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依法监督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厂区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以及擅自改变厂房功能和结构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或船舶、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格执行运输车船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生产企业自有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船,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利用不具备资质的自有车船偷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切实做好生产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交由专业单位处置。
质监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工商年审关,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或按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气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治过程中,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整治工作要进行不间断督查,在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五)严肃执法,令行禁止。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其中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要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
(六)及时跟踪,加强沟通。为及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一整治阶段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本阶段的整治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监管局,并于2006年6月5日前将现场检查登记表汇总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于2006年7月1日前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专家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 任:张美珍(市政府、市人口计生局)
副主任:唐本雄(市卫生局)
陶海林(市人口计生局)
欧阳亚南(市人口计生局)
成 员:谭 武(市人口计生局)
郑剑辉(市人口计生局)
陈苏萍(市人口计生局)
李晓霞(市人口计生局)
李子松(市卫生局)
戴世登(市卫生局)
何造雄(市计生服务中心)
刘睦宇(市计生服务中心)
许 涛(市计生服务中心)
张 卫(市计生服务中心)
兰 曦(市人民医院)
邵玉琴(市人民医院)
纪 虹(市人民医院)
许 煊(市人民医院)
窦晓辉(市人民医院)
龚五星(市人民医院)
唐三元(市人民医院)
李朝晖(市人民医院)
欧阳云(市妇幼保健院)
张 泓(市妇幼保健院)
张生格(市妇幼保健院)
尹保民(市妇幼保健院)
王庆一(市妇幼保健院)
宋 玫(市妇幼保健院)
潘惠妮(拱北医院)
李先锋(拱北医院)
霍晓翠(拱北医院)
谢丹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夏晓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王桂荣(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陈新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周传新(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熊嗣玉(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顾 敏(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王 峰(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李树民(珠海警备区第168医院)
专家委员会下设的3个工作小组的成员也相应调整如下: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
组 长:唐本雄
副组长:陶海林、欧阳亚南、兰曦
成 员:谢丹红、夏小明、陈新野、周传新、熊嗣玉、顾敏、窦晓辉、龚五星、唐三元、李朝晖、许煊、纪虹、张泓、宋玫、张生格、潘惠妮、李树民、郑剑辉、陈苏萍、李晓霞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
组 长:欧阳云
副组长:邵玉琴、刘睦宇
成 员:尹保民、王庆一、李先锋、霍晓翠、王桂荣、王峰、郑剑辉、陈苏萍、李晓霞、张卫
三、计划生育技术评审考核小组
组 长:欧阳亚南
副组长:戴世登、郑剑辉
成 员:李子松、谭武、何造雄、许涛、陈苏萍、李晓霞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郑剑辉兼任,成员为陈苏萍、李晓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成立珠海市冬季咸潮期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解决咸潮期供水问题,确保全市生产生活用水供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冬季咸潮期供水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霍荣荫(市政府)
副总指挥:詹土贵(市政府)
刘 毅(市政府)
陈仁福(市政府)
成 员:高德民(市委宣传部)
梁培忠(市物价局)
邓伟群(市经贸局)
陈洪信(市公安局)
赵彦庆(市民政局)
张柏峰(市财政局)
郭仲秋(市建设局)
刘 云(市交通局)
梁社新(市水务局)
刘松青(市卫生局)
张梅生(市旅游局)
李 清(市港澳办)
李连福(市城管局)
张 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林 绵(珠海航道局)
石学斌(市工商局)
温锦权(市消防局)
傅小乐(香洲区)
李东义(市供水总公司)
方 晔(市供水总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成立珠海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号牌拍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何宁卡(市政府)
常务副组长:郑中东(市纪委、监察局)
副 组 长:黄庆云(市公安局)
黄 锐(市财政局)
成 员:张若芬(市监察局)
戴伟辉(市财政局)
赵开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韦 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锐同志兼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珠海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珠海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王顺生(市委、市政府)
副组长:魏宏广(市委)
罗春柏(市委)
冼 文(市委、市政府)
黄晓东(市委)
何宁卡(市政府)
成 员:唐 颖(市政府)
刘华强(市政府)
叶 真(市委办)
徐小苏(市府办公室)
蒋建成(市委宣传部)
吕红珍(市委政研室)
李建平(市发展改革局)
牛 敬(市经贸局)
罗碧坚(市教育局)
邱 轼(市科技局)
苏洪德(市公安局)
黄 锐(市财政局)
陈安忠(市人事局)
郭仲秋(市建设局)
熊灿均(市外经贸局)
古锦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李银好(市统计局)
杨静辉(市法制局)
陆 薇(市信息中心)
龚维钊(拱北海关)
刘新强(市国税局)
陈社逊(市地税局)
张庆昉(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张宜生(香洲区)
陈 杰(金湾区)
田忠敏(斗门区)
贝 华(高新区)
龙伟平(珠海保税区)
卓观豪(横琴经济开发区)
何仲文(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也相应调整如下:
主 任:刘华强
副主任:叶 真(市委办)
徐小苏(市府办)
邱 轼(市科技局)
牛 敬(市经贸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成立珠海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5〕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金展扬(市政府)
副组长:陈安忠(市人事局)
陈泽宇(市劳动保障局)
成 员:于思浩(市委组织部)
刘光兴(市民政局)
张柏峰(市财政局)
文仕钊(市人事局、军转办)
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
肖益强(市国资委)
温宝琼(市总工会)
王玲萍(香洲区)
梁庆伦(金湾区)
梁锦全(斗门区)
吴普荣(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大楼十楼),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笑天同志(市劳动保障局)兼任。办公电话:2128733。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人口计生〔2005〕118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 ○ ○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有效结扎措施的夫妇,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是我市农业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并落实了有效结扎措施的夫妇,具体奖励条件是:
1、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两个女孩的纯二女户,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妇;或者落实结扎措施时为农业人口,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夫妇;
2、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妇;或者落实结扎措施时为农业人口,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夫妇。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月每户50元标准发放奖励金:
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到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相衔接为止。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30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计划生育“节育奖”待遇;
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到夫妇双方离世为止;
对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落实结扎措施,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实行“即扎即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发奖励金。
第五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或应取消、终止、收回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婚姻状况发生变更,新组合家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二)领取奖励金后,又发生政策外生育的;
(三)双方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第六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变更和奖励金的发放,按照《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审核、上报、统计和发放等程序进行。奖励对象应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奖励对象现行的不同户籍性质(户籍变更)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奖励金发放和管理档案(附件2),严格执行审批、公示、上报、发放和审计制度。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后,户籍性质发生变更的,要重新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进行资格确认,对奖励对象发生新增、迁入、迁出、死亡等变更情况的要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统计。
第七条 经费来源。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所需经费由各区人口计生局作出计划,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按月将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的专项帐户。
第八条 经费管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和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
2.《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 奖励金发放对象名册》
3.《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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