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6年2月15日   第3号(总第68号)



关于2004年全市粮食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
(珠府〔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我市各区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与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通过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四项考评指标。根据《珠海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2004年粮食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香洲、金湾、斗门3个区,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等各项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成为我市2004年粮食工作达标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给,做好粮食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上述各区为 “珠海市2004年度粮食工作达标单位”,发给奖金各5万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切实抓好粮食工作,确保粮食安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珠海市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珠府〔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了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市政府与各区、经济功能区签订的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与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2005年度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区及市直各兼职责任单位落实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镇(街道)考评结果
(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授予为“珠海市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分别发给奖杯,同时发给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奖金各6万元,发给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奖金3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香洲区唐家湾镇、湾仔街道办、拱北街道办、南屏镇、前山街道办、吉大街道办、翠香街道办、梅华街道办、狮山街道办、香湾街道办和横琴镇,金湾区三灶镇、南水镇、平沙镇和红旗镇,斗门区井岸镇、乾务镇、白蕉镇和莲洲镇,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万山镇、桂山镇和担杆镇共 22个单位,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授予为“珠海市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分别发给奖牌和奖金2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斗门区斗门镇,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授予为“珠海市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达标单位”,发给奖牌和奖金1万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市直兼职责任单位考评结果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委党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工商局共32个单位,较好地履行分工职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授予为“珠海市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分别发给奖牌和奖金1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授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突出贡献奖
珠海市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经省考评达标,受到省政府的通报表彰。按照珠办发〔2002〕30号文件规定,市政府授予市计生局“突出贡献奖”,发给奖杯和奖金10万元。
希望受表彰和表扬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好的成绩。全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主要任务,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保省先、保省优、保国优”的奋斗目标,促进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6年春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6年春运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珠海市2006年春运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春运工作,根据《广东省公路、水路春运工作规范》和《珠海市春运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组织领导
(一)春运管理工作目标:及时、方便、安全、有序、优质;指导原则: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有序、优质快捷。
(二)市春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及职责。
组长:冼文(市政府),副组长:鲁修禄(市政府)、黄悦松(市交通局)、张小珏(市公安局)、樊迈群(市安全监管局)、邓伟群(市经贸局)。
成员:高德民(市委宣传部)、关小帆(市交通局)、赵开元(市交警支队)、赵彦庆(市民政局)、黄道平(市劳动保障局)、张征(市质监局)、马锁祥(市信息产业局)、梁培忠(市物价局)、李叶新(市气象局)、张梅生(市旅游局)、张其浪(市公路局)、黄斯深(珠海海事局)、林绵(珠海航道局)、陈哈理(珠海机场集团公司)、李佳年(市邮政局)。
职责:负责全市春运工作及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制定市春运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春运工作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省春运安全联合检查组检查落实本市春运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召开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市春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及职责。
主 任:黄悦松(市交通局)。
副主任:樊迈群(市安全监管局)、关小帆(市交通局)、王任才(市交警支队)。
成 员:罗飞(市安全监管局)、贺卓娃、林仰东(市交通局)、唐丛一(市公路局)、刘悦(市交警支队)、杨红信(市物价局)、刘召秀(市旅游局)、刘敏(市劳动就业中心)、廖周志(市邮政局)。
职 责:负责承担有关春运日常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省政府对春运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负责制定春运管理工作方案和跟进各部门应急预案(含安全生产、运力储备、交通事故、民工疏导、道路施工等)的落实,收集相关部门春运工作情况,敦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春运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春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主要由市交通局牵头落实。联系人:林仰东,联系电话:2512938、2512118、13318981566。
(四)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春运的组织领导工作,协同做好全市的春运工作。
(五)各辖区春运工作管理部门、各运输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春运工作机构,落实春运工作责任,建立春运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各辖区春运管理部门、各运输企业成立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以及春运值班安排联络表,于春运前15天(即1月10日前)报市春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分工
(一)市经贸局按照省、市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组织落实迎接省春运安全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制定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燃油供应措施;收集相关部门春运工作情况,并在春运前15天将市春运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电话上报省经贸委;春运结束前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春运工作总结,春运结束后3天内将书面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二)市委宣传部按照省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发挥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负责组织春运期间的宣传发动和新闻传播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春运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取得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反映客流动态、提供春运疏导信息;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宣传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市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全市各相关部门春运期间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四)市交通局按照省交通厅、民航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航空春运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交通系统春运工作方案、春运应急运力预案;负责落实春运报表统计工作;负责春运期间航空运输的协调服务;负责春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包括汽车客运站、货场、码头等客货集散地的源头管理和路面监控,营运车辆的维护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和主要公路干线的维护,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管理,超载车船出站(港)、超限运输的管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交通衔接疏运工作,确保春运期间公共交通车辆安全畅通和保持准点;严禁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和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公路、航道管理部门按照省交通厅的统一部署,负责对全市道路标志、标线、危桥、危险路段进行检查,对可能影响春运行车安全的,及时加以完善和规范;负责做好公路、航道的正常维护,制定施工路段、航段保障畅通的有力措施,加强施工路段的现场指挥。
公路路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打击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公路收费部门要针对去年春运高峰出现的堵车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增加人手,增开通道,确保车辆快速通过,并提早制定堵车分流的应急预案。
(六)市邮政局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做好2006年春运电话订票、邮政送票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1196号)精神,负责落实“铁路电话订票、邮政送票”各项业务的准备和启动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和提供咨询工作,确保春运期间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便利及优质服务。
(七)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春运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市区交通沿线和机场、码头、车站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负责春运期间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测和动态监控;负责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交通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八)珠海海事局按照省海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海事应急预案;负责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对人货混载且带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航整顿;负责维持良好的水域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九)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对企业的招工进行管理和劳动监管;负责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民工有序流动;负责查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查处对水上运输和民航地空通信造成干扰的台站,确保春运期间通信畅通和空运安全。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公安、交通和城管执法部门落实春运期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本市对外开放的客运口岸联检单位负责维持春运期间出入境车辆通道的正常秩序,适时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十四)市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客运票价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春运期间执行的客运票价;负责对公路、水路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客运价格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客运企业、站场落实春运期间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和春运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春运期间企业执行票价的备案工作,确保春运市场客运价格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出租小汽车内计价器的日常维护和保障工作,落实维修人员值班制度,确保春运期间出租小汽车正常投入营运。
(十六)运输企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彻底检查投入春运的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客货兼顾”原则,保障春运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点物资运输;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公路、水路客运票价上浮幅度明码标价,及时向社会公布春运期间当天执行的客运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春运前,市经贸局要组织全市春运客源情况调查,做好运量预测工作,掌握全市春运期间各时段客源的流量、流向,为合理制定全市春运工作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二)市交通局要根据客流变化规律、各种交通方式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客运需求,合理组织运输能力,及时提供足够应急运力,确保及时疏散转运旅客。
(三)市城管执法局要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清理站前广场和进出口通道,重点整治车站、码头前的流动摊点,坚决取缔在车站、机场、码头的占地经营,确保旅客进出通道、候车、候船和候机的良好环境。
(四)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春运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车(船)站、机场、码头、乡镇渡口、渡船、施工现场、公路主干线以及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状况。严禁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指标的车、船、飞机投入春运。督促检查落实参加春运工作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旅客“三品”查堵工作。督促公路、航道部门和业主全面检查公路、航道情况,对烂路、航道浅滩以及塞车比较严重的路段,要限期抢修、清除障碍,改善线路状况。督促检查落实乡镇横水渡的各项交通安全措施。
对以上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派专人跟踪落实。
(五)春运期间各级春运领导机构要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记录当天春运情况以及主要站场、码头、机场的客流动态,并将有关数据报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综合上报省经贸委。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密切注意事态的动向。
四、服务要求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针对春运期间天气寒冷、雨水较多的特点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运输企业要按“优化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三优三化”要求,为旅客提供一个整洁、美观、舒适的旅行环境。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增设售票网点,延长预售时间,开展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专项售票等多种售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车输送。
(三)机场及民航售票点要及时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因故发生飞机延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客做出解释,并向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具体细致的安排。
(四)交通、旅游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和旅游客运企业司乘、导游人员依法经营,严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行车的教育活动,做到规范化服务。



关于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意见
(珠府办〔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周边国家和地区均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构成了严重威胁,加上我市动物防疫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动物防疫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珠海作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规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从2005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用近四年时间,建立起由五大保障体系和十项工作制度构成的市、区、镇(街道办)、村由上而下,网络完善,措施配套,责任落实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狠抓兽医队伍建设、基础免疫、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基础工作,加大检疫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疫情不流行,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的市场供给,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五大保障体系。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市、区、镇均成立由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挂帅的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把动物防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级政府班子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并督促村、规模养殖企业成立防治领导小组。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和明确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和部署、检查监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建立动物防疫技术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精神,区、镇(街道办)要组建兽医专业队伍,村和规模养殖企业配备兽医防疫员,负责完成政府要求的强制免疫任务和从事其它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市、区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各镇(街道办)设立分支机构,并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疫情及免疫注射效果的科学监测,监督、指导基层兽医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确保各项免疫工作及时、准确、到位和有效。同时,及时发现疫情和科学、规范处理疫情。
4.建立财政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将疫苗经费、疫苗注射费、疫情监测经费、疫情处理经费、物资储备、检验检疫及实施检疫标志制度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5.建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成立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相应防治技术专家小组,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疫情信息及时有效的交流与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将职业人群(如禽畜养殖户、销售人员等)纳入重点监测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实行十项工作制度。
1.落实责任制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规定,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与区、区与镇(街道办)、镇(街道办)与村、村与养殖户层层签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每年年底市政府对各区和各部门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目标,造成发生疫情的,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我市饲养畜禽的,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向所在村指定的兽医防疫员登记备案,各村兽医防疫员登记造册后交镇(街道办)汇总,然后由镇(街道办)逐级报到市农业局。规模养殖场直接到各区农业部门登记备案,由各区报市农业局。
3.健康养殖制度。各区已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饲养畜禽。禁止畜禽混养、旱禽和水禽混养,提倡全进全出。各养殖场、养殖户要严格按技术规范做好消毒灭源工作。政府鼓励养殖场、养殖户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开展无公害畜禽生产,并将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对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全面强制免疫,按“区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的要求,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5.免疫档案制度。实施强制免疫,要严格按免疫程序科学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注射的时间、数量和疫苗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注射人员的姓名等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对猪、牛等大家畜进行免疫注射的同时,要为其佩带免疫耳标等免疫标识。
6.疫情监测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的年初下达疫情监测计划,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疫情监测计划,认真组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各区,以严密监视疫情,确保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处理疫情。
7.疫情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立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队伍,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除农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与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农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免疫、疫情监测情况,做好疫情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点面结合,严密防范。
8.疫情规范处理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情处理规范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农密电〔2005〕12号),依法科学处理,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传染到人。
9.动物检疫标志制度。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运输、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是动物防疫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动物检疫标志制度是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封堵和截断外来疫病传入我市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着重推进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工商、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和农业部门紧密合作,各司其职,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无检疫标志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出口注册场的检验检疫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但内销部分需凭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检疫标志上市。对未备案登记、未进行重大疫病免疫、未建立检疫档案的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签发检疫合格证和检疫标志,工商部门不准其进入市内市场销售。
10.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公布技术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高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对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流宣传阵地作用,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提高市民的科学消费水平。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统筹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贯彻到位和日常防控工作的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计划,按时完成和落实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
各养殖场、养殖户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防控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疫情监测、督促检查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养殖场、养殖户,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成立珠海市集贸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集贸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洪辉(市政府)
副组长:詹土贵(市政府)
林舜荣(市工商局)
夏克军(市安全监管局)
成 员:石学斌(市工商局)
邓伟群(市经贸局)
陈洪信(市公安局)
唐本雄(市卫生局)
刘超宜(市国土资源局)
吴纯德(市环保局)
李连福(市城管局)
潘 明(市规划局)
李志平(市建设局)
吴建宏(市安全监管局)
领导小组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承担。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
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6〕1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业主、承包商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保函的原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业主和承包商须对所提供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对未提交上述三项保函原件的,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属政府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且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业主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工程建设合同范围内与承包商具有劳动工资关系的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工人支付工资的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费用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建设工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受益人签字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在保函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确认手续,并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及承包商双方的主合同债务均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保修金除外)支付完毕证明,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六个月内未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或者虽已发生工资纠纷但已解决的,承包商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第三十七条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续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可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仍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7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 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 2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全称: )两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 3

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资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签字及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