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6年3月30日   第6号(总第7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半月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委与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选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选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特区法规、有关决议;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文件(名单)。
(七)按照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八)市政府批准的需要公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信息)。

第四条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要求办理、使用和保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直接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发布。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三)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发布机关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六条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报编委会),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公报编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法制局局长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办公室主任担任(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为公报编委会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设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设副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接收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为载体刊载的文件(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编辑,完成初稿并进行校核后,填写《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审批表,呈送副总编辑。
(二)副总编辑负责全面审校公报文稿(包括公报体例、格式、内容等)。审校完毕后送市法制局审查。
(三)编辑部工作人员接到市法制局审查完成的公报文稿后,呈送总编辑审核。
(四)总编辑审核后,将公报文稿交由编辑部工作人员呈报公报编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同时,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公报的编辑校对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九条 参与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报编发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一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行暂时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
(二)市委各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部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
(五)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
(六)各区、镇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
(七)珠海警备区,驻珠军警部队,口岸查验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九)指定适当地点,免费赠送公报,供企业和群众索取。
(十)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二)、(三)、(七)、(八)、(十)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九)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并加强管理,确保公报发送工作到位、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下属镇、街道、村委会和居委会。
  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并加强管理,防止公报被恶意毁损。

第十二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市档案局和市信息中心分别在珠海档案信息网和珠海信息网上转载。

第十三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因增加公报发行量等致使经费不足时,另行申请财政核拨不足部分经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公报编辑发行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珠海市2006年利用外资工作奖励的意见
珠府〔2006〕2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确保完成2006年度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全市2006年利用外资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项目和对象
奖励项目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和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
奖励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外经贸部门。

二、奖励标准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奖牌一幅,并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奖牌一幅,并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考核依据与评定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认定按商务部核准后反馈的数据为准。
市外经贸局根据考核依据和奖励条件评定获奖单位及其获奖等级。

四、奖励条件
(一)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的条件。
1.一等奖: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任务15%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1.5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任务25%以上。
2.二等奖: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任务15%以上,或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0.5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任务25%以上。
3.三等奖:全年完成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预期目标任务,以及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
(二)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
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排名的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奖项目须经依法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投资进度认缴出资。如项目所在地既属行政区,又属经济功能区管辖范围,则按谁引进谁获奖的原则评定。
1.一等奖: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单个企业,首期投资到位,下同)投资或增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
2.二等奖:
(1)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或增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
(2)新设立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开办的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
3.三等奖: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或增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
珠府〔2006〕24号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设置和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本通告所指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等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互联网和音像制品等发布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四、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道路、建筑物、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招牌、条幅、气球、灯箱、墙壁、遮阳伞、各类交通工具、实物造型及生活、文化用品上设置或印制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六、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举办任何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和接受烟草企业赞助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发布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七、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八、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
珠府〔200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对内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与奖励范围
考核与奖励的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的对内招商工作成效,考核指标是依据我市各区按《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统计的、经确认的考核年度“引进内资注册金额”和“引进内资实际金额”,行政区与经济功能区在统计时按属地原则统计,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为考核年度市政府下达各区的引进内资指标任务。各区年度引进内资指标任务由市经贸局根据各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下达。

三、考核结果
(一)引进内资达标奖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完成指标任务140%以上(含140%)的为优秀,完成指标任务120%以上(含120%)、140%以下的为良好,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上(含100%)、120%以下为达标,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下的为不达标。
  在考核年度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虚报数字的区,不得定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二)吸引国内资金特别奖
  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于吸引国内名牌企业(包括跨国企业、上市企业、国家名牌企业等)有突出贡献的考核单位实行特别奖。如果项目所在地属于各行政区,又属经济功能区管辖范围,则按谁引进谁获奖的原则评定。
  一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名牌企业项目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二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名牌企业项目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名牌企业项目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奖励方法
(一)引进内资达标奖
  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考核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奖励。优秀、良好与达标三个级别之间的奖金差额最低为5万元。
  对不达标以及在考核年度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虚报数字的区不奖励。
(二)吸引国内资金特别奖
  对于获得特别奖的考核单位,一等奖将在原来的奖金基础上增加30%的金额,二等奖将在原来的奖金基础上增加20%的金额,三等奖将在原来的奖金基础上增加10%的金额。

五、奖金来源
2006年度由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此后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于增加奖励项目或调整奖金数额。

六、考核与奖励的实施
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确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七、奖金支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向获奖单位支付奖金。
八、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1997年以来,我市已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特困职工应急救助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珠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规范管理,更有效地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2006年,制定加快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建设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通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2.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医疗救助金补助。
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1.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拨款。(2)自2002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3)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对镇财政有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区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和病种。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1)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2)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3)本市户籍中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其他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1)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责任事故)。(2)属个人行为不当而造成责任的(如打架斗殴、盗窃、酗酒、自杀、吸毒等行为)。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脑中风(急性期)、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呼吸衰竭、重症精神病及国家确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上述病种需调整的,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发布。
  3.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标准。
  1.限额补助标准。(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其他特困人员且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3)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在享受了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后,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上述(1)、(2)种对象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合作医疗保险金、意外事故获得的相应补(赔)偿金、特困职工医疗救助金后,其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才能申请上述规定的医疗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各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或特困失业职工证、是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或征地农(渔)民合作医疗或其他医疗保障的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镇政府)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由珠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珠府办函〔2005〕108号文)负责。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医疗保障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各区财政落实所承担部分的资金。
(六)总工会继续贯彻执行《珠海市特困职工和特殊情况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珠总工〔2002〕78号文)。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要发挥济困助弱的作用,大力开展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参与和发动慈善医疗捐赠活动。

附件:珠海市城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城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林业、财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园林处划出,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形式: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申请人可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人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自行认建,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园林处组织养护管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计拨养护费用,不再向认建人另行收取费用;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建。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应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养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养。
(四)对未有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园林处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市园林处按认建认养范围和内容拟出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建认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市园林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园林处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园林处与申请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
(四)实施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九条 多人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的,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处和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单位同意。
认建城市绿地的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认养城市绿地的养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养护定额,市园林处按照《珠海市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珠海市公园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在认养期内,由于市政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如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园林处统一制作。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并接受市园林处的业务检查、监督和管理。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市园林处认建认养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必须按照市园林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未能很好履行认建认养协议的,市园林处视情况有权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对警告三次而未能改正的,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
  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市园林处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绿化主管部门可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人。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市政府。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全面
推进城乡生态建设的通知

珠府办〔2006〕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生态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宣传工作,增强全民绿化意识和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林业、农业、建设、城管、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国土绿化的职责,紧紧围绕“创建和谐城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加义务植树活动。要组织开展一些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章、社会宣传有活动。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发动,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自觉地投身到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去,在全社会树立起“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良好绿色文明新风。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工程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绿色通道造林绿化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作为今年国土绿化的重点,在提高城乡绿化整体水平的基础上,突出森林、林木的生态功能作用,多种植高大乔木树种,注意与城乡风格相协调,采用多树种、复式配置绿化品种,提高城乡绿化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在城市周边要积极配合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大力营造环城林带和林网,有条件的滩涂可种植红树林、水松林等沿海防护林,以加强红树林及湿地保护。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要组织规划做好小区和村庄造林绿化工作,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绿化率,进一步优化居民的生活生态环境。镇、村绿化也要统一规划,在抓好面上造林工作的同时,重点搞好“四旁”和墟镇、村庄及周围山体和水体的保护与绿化,建设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带,营造森林围城的“绿环”,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要搞好江河、水库的环境整治和城市主要干道的绿化改造,建设滨河绿化带和园林景观路,在城市进出口的公路、道路两边及江河两岸建成绿化、美化、安全融为一体的绿色长廊,形成具有生态功能的城市风光带,构筑大的城市森林生态环境框架。

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绿地认养、认建等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以生态家园十年植树绿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在坚持尽可能直接组织适龄公民参加植树造林的前提下,不断拓宽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形式。绿地认建、认养及义务管护活动是开展群众绿化运动的好形式,对增强群众绿化意识,普及绿化知识,推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倡议全市各机关、军警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绿地的认建、认养及义务管护活动。各区、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公布一批义务植树点,积极组织落实广大群众参与义务植树和绿地的认建、认种、认养、认管等工作,全面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四、落实造林绿化责任制,切实加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把春季植树造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自的造林绿化任务。
(一)各区要突出重点,在认真做好与民生及经济密切相关区域的绿化环境建设的同时,着力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香洲区要重点做好主城区的绿化环境建设;金湾区要继续做好机场路和珠海大道的绿化景观建设;斗门区要重点完成黄杨大道两旁绿化带建设;各功能区和各工业园区要加快园区生态环境绿化工作。
(二)林业、农业、建设、城管、交通和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号召力和组织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加快城乡绿化工程建设。植树的重点应放在干道、村庄公路两旁和机场、港口周围及其第一重山。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市绿化美化及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快石场及基建迹地植被复绿工作;交通部门要重点抓好路桥通道绿化工程建设,积极创建绿色通道示范路;水务部门要重点抓好江河堤围通道绿化工程建设和水库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工作,通过植被的改善,增强库区涵养水源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结构性缺水的问题;农业部门要认真促进和指导村庄生态环境绿化工作;林业部门要抓好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项目建设,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为植树造林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推动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深入开展。
  市绿化委员会要加快全民义务植树公园的规划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资金管理,逐步实现义务植树基地化、科学化和规模化,强化“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意识,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全面提高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水平。

五、注重实效,做好检查评比
  义务植树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全市行政区域内18-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在珠海生活和工作的暂住人员),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城镇居民因工作(生产)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以钱代劳,按规定交纳义务植树代植费。11-17周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当年义务植树的数量、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制定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故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补交义务植树绿化费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