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1月15日 第1号(总第9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56 号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确认。
第八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质量、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缴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砌体工程抹灰前,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并记录备案,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依据。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内,应及时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核验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
(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预缴专项基金的清算审核工作,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已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宣传、培训、调研和信息交流。
(五)代征手续费。
(六)与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所欠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珠府〔2006〕150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停止生产,拆除砖窑。
二、粘土砖窑拆除后需要复垦或恢复地貌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鼓励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或其它产品,但不允许在原地简单改造生产煤矸石、页岩或粘土类烧结砖。
四、对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五、应予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停产关闭的,由企业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生产设施;工商、国土、建设、规划、经贸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表彰2006年度珠海市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珠府〔2006〕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广大人民调解员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图名利、不计报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全市涌现出了一大批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全面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香洲区拱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7个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官敏等37名人民调解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取更大的成绩。希望全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为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珠海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06年度珠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2006年度珠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06年度珠海市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名单
香洲区:
拱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翠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前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拱北街道港昌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前山街道翠微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前山街道南溪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梅华街道鸿运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香湾街道海虹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香湾街道水拥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狮山街道教育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吉大街道海湾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湾仔街道银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翠香街道康宁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屏镇濂泉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琴镇小横琴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金湾区:
三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灶镇金海岸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平沙镇前进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斗门区:白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乾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白蕉镇灯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白蕉镇鳘鱼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白蕉镇黄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乾务镇网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乾务镇虎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斗门镇小濠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井岸镇西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井岸镇南潮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井岸镇龙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莲洲镇石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莲洲镇三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莲洲镇广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珠海高新区:
唐家湾镇银星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唐家湾镇下栅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万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桂山镇桂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沙白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附件2
2006年度珠海市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名单
香洲区:
官 敏 香洲区梅华街道鸿运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江晓涛 香洲区梅华街道上冲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卢守安 香洲区拱北街道调委会
李薇薇 香洲区翠香街道调委会
赵夏锦 香洲区翠香街道翠香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高禄林 香洲区前山街道调委会
邱克辉 香洲区前山街道莲塘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李行贵 香洲区南屏镇濂泉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黄汉允 香洲区横琴镇小横琴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秦 敏 香洲区吉大街道海湾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冼爱银 香洲区香湾街道海霞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甄素球 香洲区狮山街道幸福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余海玲 香洲区狮山街道红旗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吴胜剑 香洲区湾仔街道银坑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邹洪喜 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调委会
曹友明 珠海市香洲区明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调委会
金湾区:
郭仲荣 金湾区平沙镇美平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张水金 金湾区三灶镇调委会
陈长根 金湾区红旗镇小林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斗门区:
梁沛英 斗门区白蕉镇月坑村调委会
黄金婵 斗门区白蕉镇泗喜村调委会
黄美好 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调委会
赵寿康 斗门区白蕉镇调委会
周敬棠 斗门区莲洲镇莲江村调委会
周友邦 斗门区莲洲镇新丰村调委会
吴润娣 斗门区莲洲镇大胜村调委会
黄卫洪 斗门区乾务镇调委会
林金长 斗门区乾务镇大海环村调委会
梁长文 斗门区乾务镇乾南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杨转球 斗门区井岸镇朝阳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叶东明 斗门区井岸镇西湾村调委会
梁积活 斗门区井岸镇美湾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李跃荣 斗门区斗门镇新乡村调委会
珠海高新区:
姚玉知 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淇澳社区居委会调委会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潘 进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外伶仃村调委会
刘肇强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桂山镇调委会
高栏港经济区:赵伸堂 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南场村调委会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1号
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日
珠海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行业管理养护经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珠海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珠字〔2006〕18号文)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经市城管委、市区两级财政、市建设局及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部门反复研究和测算,现制定新的城市管理养护经费方案。
一、经费核定的原则
(一)以《珠海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为指导思想,并依据我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由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和香洲区建设局等部门申报,以市建设局、市城管委核定的养护工作量和人数为计算划拨经费的依据。
(三)以重新核定的养护标准为计算日常养护和专项机动业务经费的依据。
(四)以市、区原定的财政体制支出渠道和现行文件规定及上述标准确定划拨总额。
(五)经费划转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办法执行。
(六)涉及到主城区横街小巷的管理由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二、养护量及养护标准的核定
(一)市政行业。
市政行业年经费总额1,606万元,均为香洲区管养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香洲区负责业务。
道路部分:市政道路日常养护面积693万平方米(含南屏科技工业园),单位养护标准从原来的1.24元/ m2 /年(1999年标准,区已逐年增加投入至1.47元/ m2 /年)提高至1.8元/ m2 /年,年经费约1,247万元。
其他专项业务:市政部门的专项养护业务经费为每年359万元,包括桥梁、地下人行通道、海堤及护栏、护坡、公汽候车亭和口岸广场等项养护。其中:中型桥20座,养护标准5万元/座/年,年经费100万元;大型桥梁4座,养护标准20万元/座/年,年经费80万元;地下人行通道6座,养护标准3万元/座/年,年经费18万元;人行天桥2座,养护标准5万元/座/年,年经费10万元;海堤护栏和护坡均为包干养护,年经费分别为50万元/年和5万元/年;公汽候车亭228座,养护标准4,000元/座/年,年经费91万元;口岸广场2.5万平方米,养护标准1.8元/ m2 /年,年经费5万元。
上述合计1,6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55万元(含在编61人,退休22人,临时工33人)。
2.市政处无直接管理业务。
(二)环卫行业。
环卫行业年经费总额7,559万元,其中:香洲区管养业务5,577万元,市管养业务1,982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香洲区负责业务。
道路清扫保洁面积864万平方米,单位养护标准从原来的3.27元/ m2 /年(1999年标准,区已逐年增加投入至3.87元/ m2 /年)提高至4.5元/ m2 /年,年经费3,888万元;垃圾清运25万吨(含新增大学园区),清运费从原来的39元/吨提高至55元/吨,年经费约1,375万元;公厕62座(含迎宾南路2座、情侣路6座临时公厕),维护标准从原来的18,280元/座/年提高至25,000元/座/年,年经费155万元,从2007年1月起向市民免费开放;垃圾房46座,维护标准从原来的无养护经费增至15,000元/座/年,年经费69万元;清理“牛皮癣”专项经费90万元。
上述经费合计5,57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327万元(含在编392人,退休95人,临时工1011人)。
2.市容环卫处直管业务。
市容环卫处直管业务经费为每年1,982万元。其中:直属环卫所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至267万元;沥溪垃圾填埋场215万元维持不变;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实际处理量预计为650万元(35.29元/吨);新建成2007年启用的西坑尾垃圾填埋场预计日处理量600吨,年经费约700万元(32元/吨);海边垃圾打捞(从情侣路南端至叠石酒家约20公里)每年定额经费150万元。
(三)园林行业。
园林行业年经费总额5,279万元。其中:香洲区管养业务3,214万元,市管养业务2,065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香洲区负责业务。
区各园林所养护面积365万平方米,养护标准从原来的5.83元/ m2 /年提高至6.37元/ m2 /年,年经费2,325万元;招标养护面积195万平方米,养护标准从原来的1.82元/ m2 /年提高至4元/ m2 /年,年经费780万元;行道树54,338株,养护标准20元/株,年经费109万元。三项合计3,2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07万元(含在编139人,退休34人,临时工375人)。
2.市园林处直管业务。
晟华公司养护面积(珠海大道、机场路)121万平方米,养护标准从原来的3.97元/ m2 /年提高至5元/ m2 /年,年经费605万元;行道树1,448株,养护标准20元/株,年经费3万元,小计608万元;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养护面积(按市属公园标准,含市政道路、园林、环卫保洁、路灯等业务)7万m2,年经费从原来的51万元提高至69万元;市属公园6个(包括海滨公园、白莲洞公园、景山公园、炮台山公园、香山公园和板樟山公园),年经费1,340万元,养护经费含公园绿地养护(海滨公园养护标准7.37元/ m2/年,其他公园的绿地养护标准均为6.87元/ m2/年)、林地养护(0.5元/ m2/年)、园内道路、保洁、路灯等;城市雕塑养护,年经费12万元;新建的石花山公园(拟招标),年经费36万元。以上五项合计2,065万元。
(四)路灯行业。
路灯行业年经费总额1,185万元,其中:香洲区管养业务778万元,市管养业务407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香洲区负责业务。
香洲区路灯所养护26,159盏,养护标准从原来的220元/盏/年(1999年标准,区已逐年增加投入至252元/盏/年)提高至260元/盏/年,经费680万元;主城区灯饰总承包经费86万元;新增路灯监控中心运作经费12万元。以上四项合计7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59万元(含在编60人,退休7人,临时工9人)。
2.市路灯处直管业务。
直属路灯所养护15,659盏,养护标准同上,年经费407万元。
(五)九洲大道、迎宾南路、景山路综合养护招标经费700万元,华发新城综合养护招标经费86万元,两项合计786万元,由香洲区负责管养。
上述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综合养护日常养护总经费16,415万元,其中香洲区11,961万元,市直4,454万元。
三、专项机动业务经费
除日常养护业务经费以外,市财政每年安排市政、园林、环卫、路灯行业专项机动业务经费5,000万元(其中:土地收入安排2,000万元,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道路中修、绿化更新改造、重大节日摆花、果皮箱更新购置、路灯更新改造、变压器大中修和桥梁安全检测、重大维修等项目以及考核奖励经费(其中考核奖励经费占2%)。
四、市场化改革的经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每年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基层站所试行市场化运作,至2009年底之前,将所属站所全部推向市场,完成市场化改革,人员补偿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年度按改革需要资金安排预算。
五、经费的管理和划拨
根据以上重新核定的养护工作量和养护标准核算,我市市政、园林、环卫、路灯部门年管理养护经费合计21,415万元,包括日常养护业务经费16,415万元(其中香洲区管养业务经费11,961万元,市管养业务经费4,454万元)及专项机动业务经费5,000万元,加上改制补偿经费2,000万元,2007年共需安排城市管理经费23,415万元。
(一)每年8月底重新核定一次市政、园林、环卫、路灯新增(减)养护面积(量)。由各专业部门分别报送市建设局审核,再报市城管委审定,由市财政局安排追加(核减)当年养护经费和增加(核减)次年的预算经费。
(二)市、区经费的划拨。属香洲区管养的市政、环卫、园林、路灯等业务经费,按市、区财政体制另定;属市管养的业务由市财政直接供给,纳入养护单位的经费预算安排。香洲区养护面积含高新区,高新区的养护经费由香洲区核实并提供给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从其补助经费中扣回。
(三)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的专项机动业务经费5,000万元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各专业处根据工作需要报市建设局审核、市城管委审批,由市财政局安排拨付,市城管委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机动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划入管理(施工)单位账户。
(四)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市政、园林、环卫、路灯行业监督考核制度并开展业务考评,做到奖罚分明。对于检查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建设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扣减养护经费建议报市城管委审定,由市城管委向市财政局申报扣减其年度经费,属香洲区的在其税收返还收入中抵扣;对于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城管委审定,市财政局将在专项机动经费中安排考核奖励经费,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一定三年。在三年内,已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按市场化招标的标准进行养护。
关于印发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劳社〔2006〕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失业应急预案的要求,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提高政府应对失业问题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失业程度分级
失业程度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10%)、Ⅱ级(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7%以上、10%以下)、Ⅲ级(较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上、7%以下)和Ⅳ级(一般,城镇登记失业率4%以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指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下同)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1.5.2 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失业调控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5.3 在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
1.5.4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落实失业调控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6 预案启动条件
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警戒线时,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报请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决定和部署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的失业应急管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
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失业应急办”)是市失业应急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失业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区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专家机构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失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机制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市失业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能力。
3.1 预测与预警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和Ⅲ级(较重)。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印发宣传单张等方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口头报告,在48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3.2.2 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处置。
3.2.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评估有关情况后,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由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失业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失业应急方案,防止同类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业应急保障等;
(4)部署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5)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 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应急处置决定、发布或执行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2.6 调查与评估
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作出报告。
3.3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 应急措施
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的,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根据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2)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过于集中。对企业申请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外),失业程度达到Ⅰ级的,暂缓受理裁员申请;达到Ⅱ级和Ⅲ级的,对裁员申请严格审查。
(3)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再就业项目,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按照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4)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通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贴、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5)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醒失业人员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
(6)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培训专业(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7)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5 应急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人力、财力筹备等工作,保证失业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1 队伍保障
市、区要建立失业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对失业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能力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5.2 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由失业应急办做出年度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失业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失业人员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能力。
6.2 演练
市失业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失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较大以上失业问题重要情况,或者在失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失业应急办负责解释。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劳社〔2006〕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6〕29号)提出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失业调控工作,有效控制失业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有效控制失业人员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失业人员总数的50%以内。
(三)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五)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过于集中,防止失业率急剧攀升。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严格把好“三关”,事前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督促落实安置资金;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事后要做好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二是指导企业在破产前期举办政策培训班,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三是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导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四是破产终结后,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大力宣传有关再就业政策,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裁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本地就业形势,在对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各区要按照省和市的要求,抓紧完善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社区(村委会)要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一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要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将就业服务延伸到街道(镇)、社区(村),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要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延长再就业周期,确保再就业的稳定性。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吸纳失业人员,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有关的扶持政策,并督促企业与重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失业人员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重点帮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登记工作,掌握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专长、培训意向和就业要求和就业去向等情况,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动员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要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分类指导工作,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援助,特别要将“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以及失业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帮扶重点,通过实施劳务派遣、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强化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失业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推行企业在职员工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提升在职员工的劳动技能,提高本市人员就业的稳定性。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八)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1.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准确反映失业状况。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测,为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各区政府在2006年11月底前必须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失业调控机制。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要加强对失业调控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失业调控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当本地区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预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调控失业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努力缓解失业人员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