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3月31日   第4号(总第93号)

目 录

关于表彰珠海市2006年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珠府〔2007〕21号)
关于珠海市2007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的意见(珠府〔2007〕22号)
关于表彰2006年度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通报(珠府〔2007〕24号)
印发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5号
印发珠海市港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7〕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6号)



关于表彰珠海市2006年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府〔2007〕2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各项部署,积极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推动我市外经贸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成绩喜人、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外经贸工作成绩优异的香洲区等6个单位和伟创力实业(珠海)有限公司等21个企业进行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力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全市各有关单位、广大企业要继续扎实工作,勇于进取,全力促进外经贸工作,共同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6年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

珠海市2006年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

一、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
(一)一等奖。
香洲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48亿美元,同比增长35.48%;奖励15万元,发给奖牌1幅。
(二)二等奖。
1.珠海高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27亿美元,同比增长35.28%。
2.高栏港经济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36亿美元,同比增长32.79%。
3.珠海保税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176万美元,同比增长47.05%。
对以上获奖单位,各奖励10万元和发给奖牌1幅。
(三)三等奖。
1.金湾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25亿美元,同比增长23.4%。
2.斗门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48亿美元,同比增长17.73%。
对以上获奖单位,各奖励5万元和发给奖牌1幅。

二、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
(一)一等奖。
1.香洲区:一等奖项目2个,二等奖项目1个,三等奖项目2个;合计奖励20万元,发给奖牌1幅。
2.高栏港经济区:一等奖项目3个,二等奖项目1个;合计奖励19万元,发给奖牌1幅。
3.斗门区:一等奖项目3个,三等奖项目1个;合计奖励18万元,发给奖牌1幅。
4.珠海高新区:一等奖项目1个;奖励5万元,发给奖牌1幅。
(二)三等奖。
金湾区:三等奖项目1个;奖励3万元,发给奖牌1幅。

三、扩大出口先进单位(奖励对象为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达全市出口平均增幅或以上的区、经济功能区)
(一)珠海高新区:出口额79.86亿美元,同比增长137.9%。
(二)斗门区:出口额62.32亿美元,同比增长62.4%。
(三)金湾区:出口额15.33亿美元,同比增长188%。
(四)高栏港经济区:出口额5.48亿美元,同比增长450.5%。
对以上获奖单位,各发给奖牌1幅。

四、出口大户奖(奖励对象为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并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
(一)伟创力实业(珠海)有限公司:出口额33.76亿美元,同比增长112.7%。
(二)佳能珠海有限公司:出口额10.09亿美元,同比增长3.09%。
(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额6.65亿美元,同比增长63.5%。
(四)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出口额6.30亿美元,同比增长530.9%。
对以上获奖企业,各发给奖牌1幅

五、出口进步奖(奖励对象为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市出口平均增幅的企业)
(一)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额3.92亿美元,同比增长1241.3%。
(二)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出口额1.58亿美元,同比增长148.3%。
(三)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额1.47亿美元,同比增长50.1%。
(四)珠海市以钻钻石打磨有限公司:出口额1.11亿美元,同比增长54.4%。
(五)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出口额1.07亿美元,同比增长84.3%。
(六)珠海经济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出口额9740万美元,同比增长65.7%。
(七)珠海及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额8928万美元,同比增长81.8%。
(八)珠海斗门超毅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额7083万美元,同比增长34.0%。
(九)博世(珠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出口额6155万美元,同比增长162.9%。
(十)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出口额5797万美元,同比增长458.9%。
(十一)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出口额5312万美元,同比增长64.7%。
(十二)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额5130万美元,同比增长148.0%。
对以上获奖企业,各发给奖牌1幅。

六、一般贸易出口贡献奖(奖励对象为一般贸易出口1亿美元以上,并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或一般贸易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市一般贸易出口平均增幅的企业)
(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5.82亿美元,同比增长74.5%。
(二)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1.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
(三)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9413万美元,同比增长42.2%。
(四)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5634万美元,同比增长484.2%。
(五)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5130万美元,同比增长148.0%。
(六)珠海汇达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3537万美元,同比增长185.3%。
(七)珠海汉胜工业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3485万美元,同比增长1078.8%。
(八)珠海功控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2387万美元,同比增长879.3%。
(九)上海开隆(珠海)投资开发公司:一般贸易出口额2159万美元,同比增长43.6%。
对以上获奖企业,各发给奖牌1幅。


关于珠海市2007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的意见
珠府〔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外经贸工作各项预期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现就2007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项目和对象
(一)奖励项目。设立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和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各设一、二、三等奖;设立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单位奖,各设一、二、三等奖。
(二)奖励对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外经贸部门。

二、奖励标准
(一)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并授予奖牌一幅。
(二)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并授予奖牌一幅。
(三)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单位奖一、二、三等奖各授予奖牌一幅。

三、奖励条件
(一)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奖的条件。
1.一等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4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1.5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300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1500万美元以上。
2.二等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200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1.5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150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预期目标750万美元以上。
3.三等奖: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完成市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
(二)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奖的条件。
吸引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排名的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奖项目须经依法批准,已领取批准证书。
1.一等奖: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按单个企业计算,下同)投资总额或增资总额1500万美元或以上。
2.二等奖:一是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或增资总额1000万美元或以上。二是新设立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开办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采购中心。
3.三等奖:当年吸引跨国公司新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或增资总额500万美元或以上。
(三)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单位奖的条件。
1.一等奖:进出口实绩100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10亿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10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2亿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1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5000万美元以上。
2.二等奖:进出口实绩100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5亿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10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1亿美元以上;进出口实绩1亿美元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市下达预期目标3000万美元以上。
3.三等奖:进出口额完成市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

四、考核依据与评定
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相关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商务部核准后反馈的数据为准。
市外经贸局根据考核依据和奖励条件评定获奖单位及其获奖等级。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级政府、各级外经贸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和外贸各项工作,不断推动我市外经贸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对外经贸工作的考核奖励意见。
(三)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表彰2006年度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通报
珠府〔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再创佳绩,除原有的63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外,又有“新瑞普欣”(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件商标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为表彰先进,激励我市企业争创名牌,推动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7家企业予以奖励(获奖企业名单附后),并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各类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增强品牌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出更多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推动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 2006年度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七日

2006年度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单 商标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4.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珠海汉胜有限公司
6.珠海市共创有限公司
7.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


印发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7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在汕头召开消防安全“一畅两会”(社会单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行动现场会,总结推广了汕头市和揭阳普宁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经验。会上省政府提出以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为平台,在2007年重点整治包括珠海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地区8个地级市的“三小”场所和未申报消防手续的既有建筑。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汕头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预防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消防法》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及突出重点、协调解决、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英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洪信任副组长,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及市经贸局、国资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旅游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体育局、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新强担任,副主任由陈洪信和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张菠担任,办公室内设信息组、宣传组和3个督察组,工作人员分别从市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安全监管局、建设局、城管局中抽调,其中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各抽调3人,市安全监管局、工商局、建设局、城管局各抽1-2人。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我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范围是“三小”场所和未经消防验收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物。整治重点包括:“一畅”:整治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工厂企业、生产车间、医院、学校、员工、学生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内影响疏散的构筑物、附着物;“两会”:解决群众消防意识低,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自救逃生的问题;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家庭住宅的;未按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四、专项行动的整治目标
此次全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目标为:
(一)各镇(街道办)建立和完善日常消防巡查管理机构。
(二)各镇(街道办)建立起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消防责任制考评制度、火灾隐患通报制度、火灾隐患公示制度、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六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全市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从业人员100%接受消防安全教育,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提高。
(四)各镇(街道办)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各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100%达到应建标准。
(五)各中心镇、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镇(街道办)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全市“三合一”场所得到全面整治,“三小”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未经审核、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各类场所补办消防手续。
(七)全市各新建建筑物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五、工作开展步骤和措施
  全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从2007年2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按照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改、督查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2月1日至3月10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镇(街道办)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制订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组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牵头,规建办、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劳动所、供电、供水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日常消防巡查队伍,负责对所在镇(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巡查,及时向市、区(经济功能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监管部门报告巡查情况。整治工作要将责任落实到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各区(经济功能区)每位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镇(街道办)的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办)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办)、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市和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和专项行动分工履行整治工作责任。市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专项行动整治公告,将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场所补办消防手续相关事宜公布于众。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并贯穿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整治方案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印发至各村(居)和相关场所。同时,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各镇(街道办)、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道办)于3月5日前将本阶段情况上报至区(经济功能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于3月10日前将本阶段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3月11日至4月20日)。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镇(街道办)、村(居)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发出《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调查登记表》(附件1),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各“三小”场所应对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组织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各镇(街道办)要组织村(居)干部逐一上门督促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相关场所填写《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镇(街道办),各镇(街道办)于4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区(经济功能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于4月20日前将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7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市、区(经济功能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没有办理消防手续的场所,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从4月21日起,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作如下处理:
  1.对现有“三小”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其中,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其他场所整改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没有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和其他所有场所,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自行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将名单汇总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各相关部门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3.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
  各区(经济功能区)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加强技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落实编制消防规划,制定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方案,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建设,确保在年底前各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100%达到应建标准;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珠海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于每月的1日和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珠海市“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报至区(经济功能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于每月的5日和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珠海市“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及时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于2008年1月中下旬组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作为2007年度消防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本阶段,各区(经济功能区)还应对所有列入整治场所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出现疏漏或是隐患返潮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对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要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划分责任。
1.签订责任书。市与区(经济功能区)、区(经济功能区)与镇(街道办)、镇(街道办)与村(社区)三级要分别签订辖区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责任书,形成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框架的工作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提高基层的属地管理责任感。行业主管部门与管辖单位要分别签订辖区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责任书,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纳入考评体系。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督察组赴各区(经济功能区)进行督察,并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绩实行量化考评制度(量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三级建立由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行动期间,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研究部署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在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我市的报社、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提前做好氛围营造。宣传工作中要注意发挥新闻宣传的覆盖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对“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要求等进行公告,使专项行动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四)加强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按质上报有关表格、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附件1

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调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   村(社区) 填报时间:

单位场所
名称

地址

责任人及
联系方式

使用性质

建筑基本
情况

员工(租住
人员)人数

存在隐患

备注

 

 

 

 

 

 

 

 

 

 

 

 

 

 

 

 

 

 

 

 

 

 

 

 

 

 

 

 

 

 

 

 

 

 

 

 

 

 

 

 

 

 

 

 

 

 

 

 

 

 

 

 

 

 

 

 

 

 

 

 

 

 

 

 

 

 

 

 

 

 

 

 

经统计,村(社区)小商铺共计  家,小作坊共计  家,出租屋共计  栋(间);共有  人

附件2

编号: 区 __ __镇(街道) ___ _村(社区) 村民小组 第 __ 号

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_________   联系电话:

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建筑物数量: 幢  最高建筑层数: 层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 □ 砖木混合结构□ 其他□

建筑使用情况

□ 为该场所单独使用  □ 为该场所与其他场所混用 □ 其他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员工(租住人员)数量: 人

工商注册情况

建筑结构安全情况

生产经营范围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未注册  □

 

安全  □
不安全  □

 

各层用途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其他:

本单位(场所)使用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其他:

疏散出口情况

楼梯设置:  一座□   两座□  两座以上□  楼梯直通天面:是□  否□

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配置数量:    具         应急照明灯数量:  具

消防卷盘:有□  无□  简易喷淋:有□  无□  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有□  无□
紧急逃生设施(缓降器、逃生梯等)有□  无□

对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场所属于
□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场所(既有建筑)

检 查 内 容 和 情 况

类型

存在隐患

整改情况

小商铺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场所
(既有建筑)

 

 

村(社区)委整治办检查意见

经复核,该场所属于 ---_  __, 对照有关要求,在该场所内存在           消防安全隐患,限期于 年  月             前改正,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委整治办复查意见

经复查,该¨小商铺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已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

¨完成整改事项,符合整治要求

¨ 已完成第     项整改,未完成第    项整改,不符合整治要求

 

复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监督抽查意见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场所存档一份,村(社区)一份,镇(街)一份。

印发珠海市港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港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七日

珠海市港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珠海市港澳事务局的函》(粤机编办〔2006〕331号),设置珠海市港澳事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是负责全市港澳事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市外事局、原市港澳办承担的办理有关港澳事务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港澳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涉港澳工作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涉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香港、澳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动向。
(三)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服务全市涉港澳工作,对各区、各部门有关涉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促进本市同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和推动珠港、珠澳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
(五)承办珠港、珠澳高层互访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珠港、珠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批、签发、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开展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港澳办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港澳事务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信访、保密、信息、档案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港澳事务科
协调处理日常涉港澳事务;督促、指导、管理及服务全市涉港澳工作;承办珠港、珠澳高层互访的组织、策划、协调、联络等工作;负责办理珠港、珠澳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项的审核、审批及有关联络接待工作;参与协调涉港澳边境事务和推动珠港、珠澳跨界大型基础设施和口岸合作项目等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研究港澳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协调和推动珠港、珠澳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和协助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开展相关工作;承办有关涉港澳问题的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三)办证科
负责归口管理我市人员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我市人员因公赴港澳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办证工作;负责做好我市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报批工作;协助做好派驻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办证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企业因公赴港澳事项的申办、审核及证件管理业务。

四、人员编制
市港澳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4名从市外事局连人带编划转。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从市外事局连人带编划转。


关于印发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7〕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年审和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登记统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办(镇)办理相关的工作。《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指供销合作社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或以原固定工(含干部)身份调动到供销合作社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五)、(六)类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香洲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全市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香洲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斗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金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含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或《珠海市求职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符合下列情况的,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
(五)持有非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发放的《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全称的证明(市属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出具);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的程序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意见和盖章后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属于市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于区属失业人员的,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并通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前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上述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通知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三个部分组成,总共12位数字:第一部分是广东省代码(440);第二部分是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共三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编排,香洲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2,斗门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3,金湾区行政区域代码为404;第三部分是发放序号,共6位数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编号。未经劳动保障部门编号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无效。
第十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首页内,注明下岗失业人员来源(如“市属”、“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字样)。
第十一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须加盖“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或“珠海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钢印。发放对象属男性年龄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可认定为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注明领证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对“发放对象”中的(五)、(六)类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范围”栏内标注“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领证人员,要具体标注《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同时,须在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上注明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证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再凭《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公示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按照规定在街道(镇)或村(居)委会公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失业前工作单位和失业证及低保证号码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给予申请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提供不齐的,一律不得发证。

第四章《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第十六条 《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台帐,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须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年审、注销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查询和核实服务。
第十七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经核实后,于30天内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领证人员跨地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须在享受政策所在地(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异地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备案手续,凭备案手续及相关的证件方可前往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税费减免手续。
第十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尚未享受或未享受完有关扶持政策的,需到发证的就业服务机构换领新证。持有本办法实施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继续凭证享受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与工商、税务等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交流通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按季度统计制度。各区劳动保障局需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持证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地方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分类统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机关实行年审。持证人员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在《再就业优惠证》到期前的1个月内将证件交发证机构年审。年审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须核实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记录情况,对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有错记漏记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记录。年审合格的,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章;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要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劳社〔2006〕9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附件1


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 求职登记卡 ):□□□□□□□□□□□□□ 优惠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婚否

 

文化程度

 

家庭
住址

 

户籍
地址

 

原工作单位

 

工 种

 

技 术 等 级

 

原工作单位性质

国有 □   国办集体 □  其他 □ (请在选择项后空格打“√”)

下岗失业时间

 

是否就业困难人员

“4050”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低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联系人及电话

 

所属街道(镇)、社区(村委)

 

以上由申领人填写,以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填写并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

本人身份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请在选择项前空格打“√”,只能选一项)
□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
□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享受政策范围

国家和省定政策□     地方政策□

提交资料
原或复印件

□身份证  □户口本  □失业证  □求职登记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干部失业前单位全称证明

申请日期

 

公示情况

 


(村)



经核实,同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街道办(镇)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存根)

NO:
  已收到 同志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资料,请于   年  月  日查询。 联系电话:

二〇〇 年  月  日
(盖章)

┈┈┈┈┈┈┈┈┈┈骑┈┈┈┈缝┈┈┈┈章┈┈┈┈┈┈┈┈┈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回执

NO:
  已收到 同志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资料,请于   年  月  日 凭本人身份证、受理回执查询。联系电话:

二〇〇 年 月 日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