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4月12日 第5号(总第94号)
关于表彰2006年对内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府〔200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协同努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出色地完成了年度对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全市对内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注册金额13.8亿元,超出年初预定目标40%,成绩喜人,贡献突出。为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对内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人民政府,以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高新区、高栏港经济区、横琴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管委会8个超额完成2006年度对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和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不断取得对内招商引资新成绩。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七日
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珠府〔200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长、副市长分工通知如下:
钟世坚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何宁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管审计、财政;分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总部经济、税务、金融、粮食、物价、证券、统计、重点项目、协调经济功能区工作。
霍荣荫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管编制、人事;分管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务、人民防空、气象、地方志、信访、协调海泉湾项目建设工作,兼任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
陈洪辉副市长:分管外事、口岸、侨务、港澳台、外经贸、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工商行政、横琴开发、驻外机构及企业、协调港珠澳大桥规划建设工作。
邓群芳副市长:分管政府机关、人口计生、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史、档案、卫生、体育、食品药品监督、仲裁、妇女儿童、残联、红十字会、大学园区工作。
金展扬副市长:分管农口、水利、供销社、流动渔民、旅游、劳动社保、海岛开发及保护、扶贫工作。
陈 英副市长:分管民政、双拥共建、监察、公安、司法、打私、人民武装、消防、边防、法制、航展、民族宗教、协调广珠铁路建设工作。
赵建国副市长:分管工业、科技、知识产权、信息化、质量监督、内贸、通讯、交通、电力、港口、应急中心、协调各区工业园区工作,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7〕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以确保本年度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珠海市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应当完成项目 起草单位 建议提请市政府
审议时间
1.珠海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市住房办 3月
2.《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 5月
3.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市规划局 5月
4.珠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法制局 6月
规定
5.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7月
6.珠海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7月
7.珠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9月
8.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11月
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二、预备项目 起草单位
1.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各经济功能区
2.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3.珠海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4.珠海市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
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
5.珠海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 市安监局
6.珠海市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市法制局
7.珠海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法制局
8.珠海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市法制局
9.珠海市行政听证办法 市法制局
10.珠海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环保局
11.《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交通局
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区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情况的通报
珠府〔200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努力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实现了工矿企业事故死亡指标自2003年以来第四年下降、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全面下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珠府办〔2005〕15号)和《关于开展全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区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珠府函〔2007〕9号),经组织综合考评,现将2006年度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区(经济功能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6年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共12个)
斗门区、高栏港经济区、珠海保税区、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珠海海事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
二、2006年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达标的单位(共12个)
香洲区、金湾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高新区、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各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考核得分情况
地区 |
第一责任人 |
直接责任人 |
姓 名 |
得 分 |
姓 名 |
得 分 |
斗门区 |
田忠敏 |
95 |
黄志敏 |
93 |
香洲区 |
张宜生 |
95 |
林海涛 |
93 |
金湾区 |
陈 杰 |
94 |
谢雄辉 |
92 |
四、各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考核得分情况
地区 |
第一责任人 |
直接责任人 |
姓名 |
得分 |
姓名 |
得分 |
高栏港经济区 |
焦兰生 |
94 |
张东洋 |
93 |
珠海保税区 |
陈哈理 |
93 |
徐 政 |
92 |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
王 琳 |
91 |
平 凡 |
90 |
珠海高新区 |
贝 华 |
91 |
欧阳德红 |
90 |
五、各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得分情况
地 区 |
考核总分 |
实际得分 |
斗门区 |
100 |
92 |
香洲区 |
100 |
89 |
金湾区 |
100 |
88 |
六、各经济功能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得分情况
地 区 |
考核总分 |
实际得分 |
高栏港经济区 |
100 |
92 |
珠海保税区 |
100 |
90 |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
100 |
87 |
珠海高新区 |
100 |
87 |
根据考核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斗门区等12个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和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力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紧密协作,共同努力,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构建“平安珠海”、“和谐珠海”作出更大的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批准并公布珠海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珠府〔200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有关规定,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沙田民歌等9个项目列入我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予公布。
我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化珠海,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科学规划,妥善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深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附件:珠海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分类(代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分布区域 |
申报单位 |
备注 |
民间音乐
(04) |
1 |
沙田民歌 |
|
香洲区文化馆 |
已列入省级
保护名录 |
2 |
鸡山牛歌 |
|
珠海市唐家湾镇
人民政府 |
|
3 |
三灶八堡歌 |
|
金湾区三灶镇
人民政府 |
|
4 |
斗门锣鼓柜 |
|
斗门区文化馆 |
|
民间舞蹈
(05) |
5 |
三灶鹤舞鹤歌 |
|
金湾区三灶镇
人民政府 |
|
人生礼俗
(12) |
6 |
斗门水上婚嫁 |
|
斗门区文化馆 |
|
岁时节令
(13) |
7 |
斗门乾务飘色 |
|
斗门区乾务镇
人民政府 |
|
8 |
斗门莲洲地色 |
|
斗门区莲洲镇
人民政府 |
|
9 |
斗门莲洲舞龙 |
|
斗门区莲洲镇
人民政府 |
|
关于废止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等11件批复的通知
珠府办〔20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授权下,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不具备批准设立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权限。为此,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82年以来发布的《关于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等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依法废止共11件这类批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被废止的批复目录
2.被废止批复涉及进口物品(资)收购站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被废止的批复目录
序号 |
批 复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单位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设立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函〔1995〕211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5.8.14 |
2 |
关于申请开设进口物资收购站报告的批示 |
无文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3.4.12 |
3 |
关于成立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复〔1993〕71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3.3.1 |
4 |
关于设立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复〔1993〕23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3.1.14 |
5 |
关于恢复市供销工业品公司进口物资收购站的复函 |
珠府办复〔1992〕59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2.2.25 |
6 |
关于设立进口酒类食品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复〔1991〕92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1.5.14 |
7 |
关于设立九洲港外轮服务供应公司进口物品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复〔1990〕60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90.6.21 |
8 |
关于同意设立进口物资收购站的批复 |
珠府办构〔1988〕116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88.10.4 |
9 |
关于设立珠海市友谊公司进口物资收购点的批复 |
珠府办构〔1988〕27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88.4.13 |
10 |
关于恢复下栅等七个基层供销社进口物品收购点的函 |
无文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1987.3.11 |
11 |
关于在前山公社成立华侨商店请示报告的批示 |
无文号 |
市政府财贸办 |
1982.1.18 |
附件2
被废止批复涉及进口物品(资)收购站目录
序号 |
注册号/登记证号 |
企业名称 |
住址/住所/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类型 |
1 |
4404001002095 |
珠海市万山高亿进口物资收购站 |
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首层054号 |
郑少雄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2 |
4404001000994 |
珠海经济特区恒隆进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3138号恒隆大厦一楼A座 |
苏枝恒 |
有限责任公司 |
3 |
4404001002519 |
珠海市友谊公司进口物品收购站 |
珠海市拱北口岸派出所一侧一号商铺 |
余德琦 |
非企业法人 |
4 |
4404001002661 |
珠海经济特区大鹏贸易公司进口物资收购站 |
珠海市拱北友谊路二号 |
方白腾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5 |
4404001004180 |
珠海市瑞华进口物品收购站 |
珠海市拱北口岸地下商场c083、c084、c086号铺 |
张莉东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6 |
4404001100152 |
珠海市外轮供应公司进口物品收购站 |
珠海市九洲港 |
贝伊拉 |
营业单位 |
7 |
4404001100273 |
珠海市湾仔供销社进口物品收购站 |
珠海湾仔镇下沙街14号 |
杨曼霞 |
营业单位 |
8 |
4404001100297 |
珠海市供销工业品公司进口物资收购站 |
珠海香洲教育路11号 |
黄光达 |
营业单位 |
9 |
4404001100700 |
珠海市糖烟酒有限公司进口酒类食品收购站 |
珠海市香洲镜新二街56号凤凰公寓1楼B商场 |
肖汉昌 |
分公司 |
10 |
4404001980133 |
珠海经济特区横岛实业开发公司进口物品收购站 |
珠海市拱北口岸派出所后面四号铺 |
黄连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11 |
4404002023668 |
珠海市前山华侨商店有限公司 |
珠海市香洲翠香路203号407室 |
张东平 |
有限责任公司 |
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珠海市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和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审评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联、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的《珠海市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和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审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和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审评方案
市残联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实现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审评目的
通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珠卫〔2003〕353号),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目标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保障制度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共同组成审评工作办公室,承担审评工作任务,督导审评目标实现情况。审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相应成立审评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审评,承担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三、审评办法
(一)审评对象。
审评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审评工作以区(经济功能区)为基本单位。
(二)审评时间。
2007年对香洲区、金湾区进行审评;2008年对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进行审评。
(三)审评程序。
1.各区(经济功能区)对《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评估表格报送市审评工作办公室。
2.审评分为预审和正式审评两个阶段。在预审阶段,由市审评组听取被审评区(经济功能区)的自评汇报,查阅各类档案资料。被审评区(经济功能区)要提供本区相关档案资料,包括所辖镇(街道办)的档案资料,其中康复需求调查表、康复服务记录、各类训练档案、转介服务记录、工作表卡等资料按服务人群10%的比例提供。抽取被审评区(经济功能区)的2个镇(街道办)进行实地考查,主要查看镇(街道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类康复机构运作情况,对残疾人及其家属进行访问并作问卷调查。被确定抽查的镇(街道办)要组织20名残疾人及其家属(5类残疾人各3名、5类残疾人家属各1名)接受问卷调查并召开座谈会。市审评组对审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对未能实现评审指标要求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在正式审评阶段,由被审评区(经济功能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整改情况,提出正式接受审评申请。市审评组开展正式审评,重点审评整改情况。在审评结束后,形成正式的审评报告,并反馈审评结果。对通过审评的,出具被审评区(经济功能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达标评估报告。
(四)审评标准。
依据《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中的4个主指标、28个分指标和77个子指标,逐项评价计分,总分为500分。审评总分大于或等于400分的为“实现目标”,可以提出验收申请;审评总分在300分至400分的(不含40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需对照指标体系目标进行完善提高;审评总分在300分以下的(不含300分)为“未实现目标”,另外在77个子指标中,有7项(其中在全国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要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各项工作。
《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试行)及其说明、评分细则、审评资料目录由市残联另行下发。
四、审评工作要求
(一)技术保障。
建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并参与审评工作。
(二)工作培训。
开展《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审评方案和有关审评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三)信息管理。
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个案服务记录,并整理归档。镇(街道办)组织村(居)委会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档案应详实记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完整反映《珠海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建设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指标体系》的有关信息。各区(经济功能区)审评工作办公室指导所辖镇(街道办)完善基础档案,做好审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审评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劳社〔2007〕13号
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国家)高新区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5号)、《印发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53号)及《印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局)承担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及业务管理工作。
二、高新区范围内的下列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区局办理,由区局加具初步意见,经市局审核后以市局的名义作出。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设立的审批;
2.外国人在珠海就业核准;
3.台港澳人员在珠海就业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职工退休的核准;
2.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审批;
3.市外工人调动(含招收市外各类技术人员)的核准。
三、下列事项由市局负责,区局予以协助: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含职业病)认定;
(二)劳动保障监察;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由区局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高新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事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七、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选派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高新区选派3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共同组成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作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一管理,负责开展高新区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察中队办公场地由高新区提供。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市局负责,监察协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高新区负责。
八、区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4〕334号)要求,征收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由高新区设置财政专户管理,其中40%上交市财政,每半年划转一次。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劳社〔2007〕14号
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珠字〔2006〕16号)、《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48号)及《印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承担高栏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统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保障监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及业务管理工作,对港区范围内的劳动保障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港区范围内的下列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办理,由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加具初步意见,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以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作出。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设立的审批;
2.外国人在珠海就业核准;
3.台港澳人员在珠海就业核准;
4.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含职业病)认定;
2.职工退休的核准;
3.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审批;
4.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经营地址、机构负责人、机构名称的核准;
5.市外工人调动(含招收市外各类技术人员)的核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三、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高栏港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承担港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庭办公场所、人员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由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落实。
四、港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办理。
五、港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事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相应派出机构办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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