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4月30日   第7号(总第96号)

目 录

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43号)
关于表扬2006年度珠海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珠府〔2007〕4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7〕15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07〕18号)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20号)



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7〕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保证工程质量,保持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设优质工程、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建制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三)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实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市审计机关要指导、协调好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其内部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市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财政拨款建设工程中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范围和内容要与这个原则相衔接,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七、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意见报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参与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从审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中解决。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办理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和效果。

十一、对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十二、本意见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表扬2006年度珠海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府〔2007〕4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和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一大批关系珠海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都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突破,进一步拓展了珠海的发展空间,增强了区位优势,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了珠海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有关单位做好重点项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有力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分别授予市委办公室等13个单位“2006年度珠海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扎实工作,勇于开拓,努力开创重大项目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及和谐珠海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6年度珠海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度珠海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市委办公室
市府办公室
市重大办
市发展改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斗门区人民政府
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珠海市机场集团公司
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铁路项目专责工作组
能源项目专责工作组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珠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被纳入本市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家庭。
无房指在本市城镇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
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M2。

第三条 本市实行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制度,即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一定的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市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和各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住房办负责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功能区)及区住房、民政、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户月发放标准为200元。市住房办可根据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共同负责,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功能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国家、省规定提取的部分土地年出让净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比例为:市政府负责60%,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或相关功能区各负责40%。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通过项目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根据户口所在区域,可以分别向各区(功能区)负责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被纳入区(功能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
(二)在本市城镇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M2。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四)户主年龄男为50岁以上,女为40岁以上。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年老病残、烈军属和居住困难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社会弃婴,经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定后,可视实际情况纳入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区实际,调整制定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报市住房办核准后执行。
  已按低标准租金租住了政府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户口所在区域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公示。居委会对提交资料齐全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有异议的,予以记录并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区(功能区)住房部门。
(三)核准。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联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发放补贴,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区(功能区)住房部门按照核准结果,将租赁住房补贴经费发放给申请人,并将发放情况报市住房办备案。
对具体发放程序和发放周期,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制定。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在领取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经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核实后,由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取消其领取补贴资格。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领取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处理。
  各区(功能区)住房部门每半年应联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条件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应加强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07〕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4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的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以及实施珠海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成立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工作安排分两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07年4月—10月),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基础研究。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利用有关研究成果,积极组织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和相关政策研究,形成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思想。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3月),编制《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2008年6月底前完成《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报市政府审议。

四、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在领导小组的统筹部署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要充分发挥本市的高校智力资源和社会科研机构的力量,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若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以全国、全省的主体功能区划规划为依据,做好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与国家和省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家及省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我市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鲁修禄 (市政府)
副组长:吴小濠 (市财政局)
朱存文 (市国土资源局)
潘 明 (市规划局)
成 员:顾胜杰 (市建设局)
陈活平 (市科技局)
窦永强 (市水务局)
杨 尧 (市农业局)
熊豪品 (市环保局)
李叶新 (市气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吴传明(市发改局)同志担任。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委办《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市安委办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珠海的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广东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主线,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任务,整合宣传教育和培训资源,创新内容、创新手段,扎扎实实地开展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着力强化各级干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持续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有力地推动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建设,预防和减少因安全知识不足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珠海市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赵建国副市长任组长,刘新强和夏克军任副组长,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会、旅游、劳动保障、宣传、教育、文化、团委、妇联、质监、海事、外经贸、国资、水务、气象、渔政、供电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广播电视台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夏克军兼任。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阶段(4月30日前)。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认真按照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定目标、定任务,层层分解量化,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准备工作。
(二)宣传教育阶段(4月30日至11月30日)。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地开展好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31日)。
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一)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政府要牵头交警、消防、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集中组织大规模的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在街道办(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场所,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团体的自身优势,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特别是要组织好参加粤港澳安全知识竞赛、“安康杯”等竞赛活动,充分运用媒体强大的舆论攻势,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向深入。
2.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卡”制度试行工作,重点抓好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建筑等行业员工的安全培训,按照《珠海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实现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3.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本辖区创建安全社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和完善宣传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各种节日文化活动,组织安全咨询活动和基层服务活动,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深入人心,让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创建工作;并通过召开安全社区现场会等形式加强引导,全力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4.以“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并结合辖区实际,做到早动手、早安排、精心准备,将安全生产宣传和基层服务相结合,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力争使“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得扎实深入,有声有色,取得实效。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安全监管部门。
结合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建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通过在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类工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水平;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培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达到安全本质化生产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试行“职业安全卡”制度,大力开展安全培训,确保高危行业从业人员100%参加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2.公安部门。
深入持久地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全面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民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重点抓好交通安全进学校试点工作,将交通安全教育全面落实到学校的教学计划当中;加大对重点社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在推动“五进”宣传工作进企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力争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探索新的途径;结合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以及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及火场逃生知识;开展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宣传,规范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行为,防止发生恶性爆炸事故。
3.建设部门。
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和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建筑工地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解决建筑工人初次上岗安全培训问题;建设实操考核基地,为建筑工人二次教育、锻炼实际操作能力提供场所;以高坠、坍塌事故防范为重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以燃气泄漏、燃气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
4.交通部门。
充分发挥车站、渡口等场所的宣传优势,组织、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质监部门。
主要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6.海事部门。
以危险品水上运输单位为重点,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渔业部门。
主要向广大渔民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8.旅游部门。
在旅游景区、景点和旅行社、酒店、旅游车船公司等单位中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9.教育部门。
通过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各类事故自救的基本知识。
10.文化部门。
在文化经营场所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1.劳动保障部门。
向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12.卫生部门。
通过卫生系统安全宣传教育,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小门诊、小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员工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安全知识。
13.环保部门。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4.经贸部门。
主要开展民爆器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5.水务部门。
主要开展防洪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6.气象部门。
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防雷减灾等方面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17.国资部门。
在市属大中型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8.城管部门。
全面开展城管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9.公路部门。
广泛宣传公路安全法律法规。
20.工会。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全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工作,力争全年职工电视培训达到10万人次。
21.团委。
通过举行“青年安全岗”竞赛等方式,在全市青年团员中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2.妇联。
通过对全市妇女儿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儿童的安全意识。
23.供电部门。
广泛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防范发生触电事故。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2007年主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详见《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一览表》(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的重要手段,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的原则,注重宣传的连续性、持久性和实效性,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特别要结合当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工作的开展,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企业的安全文化创建工作,推出具有行业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成功模式,并组织企业间的学习与交流。同时,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和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效果。利用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简报等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普遍教育与树立典型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社会影响大、政治影响坏的重特大事故要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四)为保证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市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查,并在年终组织验收。

附件:《珠海市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