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5月16日   第8号(总第97号)

目 录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07〕5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52号)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
珠府〔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现就我市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地价计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规定标准计收地价;容积率大于1时,大于1以上的部分,其建筑面积给予免收地价款。
二、此政策实施前工业园区内原已出让(划拨)并建成的工业项目,因增资扩产需要,在规划允许加(扩)建并办妥工业项目立项手续后,加(扩)建的面积在容积率超过1以上的部分,给予免收地价款。
三、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0.8。特种产业达不到0.8的,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经市规划局批准,并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特种产业达不到0.8的,须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四、工业项目为厂房配套的单身宿舍、办公、展厅等面积指标,维持原有政策规定不变,即配套项目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五、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工业园区(含市政府批准现按项目供地的各个新工业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
六、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文件自2007年5月29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四)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四)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授予围绕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各种科技创新形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公民或组织,其所实施完成的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探索性,或者具有显著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
第十一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已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3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版)》以及《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 本规定以及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导向目录》的信息系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规定所指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及经济功能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 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国土、规划、外贸、环保、建设、工商、质检、文化、安全监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及《导向目录》的要求,制订促进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先导作用。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软件等产业,形成信息产业群。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发展天然药物、海洋药物、现代中药、新型疫苗等生物医药产业以及医疗器材制造业。
第七条 以壮大重化工业和培育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不断壮大临港工业,促进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等重化工业向基地化和大型化发展;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大力支持家电电气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航空、汽车、游艇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在电力设备、精密机械、大型石化设备、重型建筑机械等领域实现突破。 
第八条 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加快旅游和物流两大战略性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我市旅游硬、软件设施建设,推动我市旅游业由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由旅游过境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变。培育会议展览业,促进我市会议会展中心形成。发挥我市“双港”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提升金融业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增强金融业的增值能力,大力发展保险、信息和法律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等现代服务业。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和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和提升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多元业态发展。
第九条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农业产业园为载体,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都市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鼓励发展生态海河养殖业,继续发展畜牧业和优质花卉、水果、蔬菜产业。优化农业生产布局,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园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
第十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网络为重点,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集装箱、大型干散货等公用码头建设,把珠海港建设成为全国沿海主枢纽港。加快广珠铁路和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方便、快捷的水上高速客运网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主要河流、排洪渠的综合整治,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加快城市供电设施建设,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进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实现以管道天然气为主的民用供气方式。加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建设。
全面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全面促进社会事业信息化,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积极开发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钢铁、电力、石化、建筑、建材、造纸等行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生产安全、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资源、土地、海洋和海岛等的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积极推进外源型经济向内外源型经济协调发展转变。提高企业规模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实施名牌带动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大型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 调整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产业向集群化发展。
香洲主城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贸物流、创意研发、居住休闲等生产服务业及高品质生活服务产业。南屏科技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新材料等产业。
金湾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三灶科技工业园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航空产业。联港工业区重点发展游艇制造、珠宝首饰、电子电器等产业。加快航空产业园建设,发展航空物流产业,大力发展航空制造和技术研发。依托海泉湾旅游度假区发展休闲旅游业,结合金湾新城区建设大力发展房地产业。
斗门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观光旅游业。建设好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和富山工业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围绕伟创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完善产业链,形成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白蕉科技工业园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游艇制造等产业。富山工业区集中发展家电电器、建材陶瓷、汽车配件等产业。大力发展水产养殖、蔬菜、花卉、优质水果、畜牧为主的现代农业和以温泉、生态观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业。
高栏港经济区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和重化工业。加快集装箱、大型干散货、液体化工等公用码头建设,不断完善高栏港港口体系。通过完善产业链,做强做大重化产业集群,努力建设珠海临港石化基地、建设广东主要的石化、能源工业生产基地,发展修造船、大型钻井平台、集装箱、发电设备、大型钢管桩、重型建筑机械设备等装备制造业。
高新区主园区(唐家湾地区)重点发展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电力系统设备、数据通信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
横琴开发区大力发展以科技研发、高新产业、会议商展、旅游休闲、物流贸易、培训交流、文化创意、商业服务、生态居住等产业。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重点发展中转贸易、服装、电子元器件和光学器件、航空发动机维修和航空器材生产、仓储物流等产业。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重点发展中转仓储、深水港口、海岛旅游、海洋渔业和风力发电等海洋产业。

第三章 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第十四条 《导向目录》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导向目录》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导向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优先发展、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四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优先发展、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导向目录》。
第十六条 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优先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能够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产业基础,迅速壮大产业规模,完善产业配套,形成产业聚集,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支柱产业。
(二)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潜力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符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较高和有利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产业。
(三)符合“工业西进”战略部署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定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十八条 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限期改造和严格限制新建的产业类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利于安全生产。
(二)不利于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
(三)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四)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产业。
第十九条 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发展类产业严格禁止新建,已存在的要限期淘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禁止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
(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四)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六)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七)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优先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设立珠海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优先发展类产业中需要培育的产业提供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助。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和实行最优惠政策,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引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扶持资金,要积极扶持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要切实予以保证,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经市级投资管理部门确认为优先发展项目后,可享受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项目,属国家、省限制的产业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属我市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投资及经营。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投产的项目要限期淘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及附件《导向目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及附件《导向目录》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