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5月30日   第9号(总第98号)

目 录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7〕22号)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23号)
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7〕24号)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纠风办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七次全会、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以及市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措施,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务求取得新的成效,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珠海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医疗机构内部考核分配等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和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实现医疗机构医药分离的有效途径。推进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扩大药品政府定价范围,完善药品定价机制,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监控医疗器械价格。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整顿医药价格秩序,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等行为。
2.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教育经费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政策的顺利实施。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促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清理、规范改制学校办法,严肃查处以办“校中校”、“重点班”等形式进行乱收费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研究建立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情况、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克扣、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抵顶教育经费的行为。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省和市支农惠农政策措施情况,切实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深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殡葬、身份证办理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工作。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防止发生新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盲目建设、强拆强建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4.进一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测速仪的设置与使用,完善以电子测速仪处理违章的执罚执收工作。加大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监管力度,重点防范卸载转运过程中的“三乱”行为。规范高速公路拖车拯救收费行为。
5.巩固清理和规范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巩固我市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对符合规定项目的监管,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的行为。
6.巩固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成果。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实现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收入和支出彻底脱钩,平衡各部门、单位经费支出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招标拍卖的监督。
7.巩固整顿交通运输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成果。全面推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督察力度,预防和严查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收费的监管,纠正票价外加价、向进站班车超越站级收费标准收费问题。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打击“质次价高”、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肃查处交通服务窗口及其人员“吃、拿、卡、要”的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无牌经营、取缔非法站点等工作。
8.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成果。研究改进党政部门报刊征订和发行办法。严肃查处党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以权摊派或变相摊派征订报刊的行为。

(二)大力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根据“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推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创新。集中开展全市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市“百所学校、百家医院”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搞好司法、水利、农业、林业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
2.深化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巩固提高政风行风热线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区开通政风行风热线。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地发挥“热线”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作用。加强“热线”制度建设,创新方法,提高质量,有选择地推动“热线”节目进农村、社区、广场等,与群众近距离接触,扩大“热线”的影响力,增强可听(视)性。把握党的宣传政策,加强“热线”管理,确保播出安全。
3.全面开展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按照我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根据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的要求,部署开展此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珠海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纠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落实工作方案,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督促并协助所驻单位抓好纠风工作。各级政府纠风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部署本地区纠风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有关考核办法,加强纠风工作责任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明确工作重点,集中必要的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出成效。重点抓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教育乱收费、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要重点检查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措施、治理医疗和教育乱收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治理涉农乱收费、处理人民群众在政风行风热线反映问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反映问题整改等情况。将监督检查作为开展纠风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与独立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源头防治,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下功夫,建立健全预防和根治不正之风的机制、体制和制度。要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纠正和预防不正之风中的保证作用,重点针对纠风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采取措施修订和完善工作制度,防范不正之风的发生和蔓延。要认真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应对纠风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探索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律;各级政府纠风工作部门每年要确定一至两个研究课题。要善于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用于指导工作。
(四)拓宽监督渠道,抓好正反典型。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拓宽纠风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综合监督效能,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利益问题,推进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要重视抓好正反典型,既要大力树立爱岗敬业、服务社会、作风良好的正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又要严肃查办不正之风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重视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按照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增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纠风干部队伍。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
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纠风办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服务质量、深化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能、树立良好形象”为主题的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 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大局,以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大力加强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广大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思想,有效解决少数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人员存在的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群众和社会各界直接参与监督、对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测评,表彰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惩戒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促进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形成廉洁、勤政、务实、规范、高效的工作作风,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和范围
(一)活动内容。
1.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广大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认真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爱民、为民、利民的自觉性;开展经济、法律、科技、业务等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加强制度和作风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
3.解决突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对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水平,使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4.评选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大力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勤政爱民、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二)活动范围。开展创建活动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执法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社会服务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所、院、校、队、岗、中心及行政审批、办事窗口等单位。其中的重点是以下20个部门(行业)所属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教育(学校)、卫生(院、站、所)、公安(“110”、交警支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处)、交通(交管站)、财政(所)、国土(所)、建设(站、点)、计生(站)、农业(渔政支队)、海关(基层海关)、司法(所)、文化广电(站)、行政执法(队)、房产(交易中心)、工商(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所)、供电(所)、通信(网点)、金融(支行、分理处)。

三、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直接评议、监督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及其人员的工作,督促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加快解决在服务理念、服务态度、办事程序、办事能力、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达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规范、服务热情、廉洁高效、环境优美、取信于民”的标准。
(二)具体要求。
1.队伍建设方面。建设一个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奋进、争先创优意识强的领导班子;建立一支敬业爱岗、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勤奋工作,有觉悟、有知识、懂业务、守纪律、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行为规范,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并自觉遵守;制定切实可行的队伍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公正廉洁方面。实行政务(业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杜绝乱检查、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行为;建立健全廉政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
3.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方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业务精通,操作熟练,办事快捷;热情待客,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为服务对象提供设施齐全的服务场所和整洁、美观的服务环境;建立快速、便捷的“一条龙”服务,服务承诺落实到位;执法文明,无“冷、硬、顶、横”现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角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公开制和缴费透明制等制度。
4.监督制约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设立监督电话,聘任监督员,较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投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结率达到100%;完善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四、组织实施
  活动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进行,各系统创建活动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分别制定具体方案,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督查工作。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该项活动的评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评议工作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评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镇三级联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各级监察(纠风办)、精神文明办、人事部门牵头组织,镇政府和街道办承办,组织群众对设在镇、街道办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评议和测评的结果及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向站所(窗口单位)和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群众评议和测评期间,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保证评议和测评的质量。
(一)宣传动员(5月30日前)。各镇、街道办要将评议和测评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及纪律要求等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加大群众对评议和测评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为评议和测评营造出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改(6月1日-7月30日)。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围绕创建标准,认真排查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群众”这一主题,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并突出四个排查重点:一查思想观念新不新;二查办事效率高不高;三查服务意识强不强;四查廉洁自律严不严。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还要全面落实整改,制定整改时间表,坚持边学边查边整边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强化督办检查,对已经形成的规范措施要抓好落实,跟踪办理;对整改不到位的环节和新出现的问题,要对症下药,一抓到底。
(三)民主评议和测评(8月1日——9月30日)。
1.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主要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此外,要根据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服务范围,选择一定的服务对象和了解站所情况的人员参加评议和测评,以提高评议和测评的广泛性和准确性。各镇、街道办组织参加集中评议和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比例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60%。
2.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对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民主评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民主评议以镇、街道办为单位,以站所负责人及推荐人选述职、集中填表测评为主要形式,区评议团成员结合不同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工作特点,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和暗访等多种形式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测评打分。
3.评议等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在评议中“满意”率达85%以上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率在20%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四)公示(10月8日——10月15日)。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各区政府也要通过电视等媒体,对评议结果进行公布。
(五)审核表彰(11月)。由市纠风办、市精神文明办、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审核领导小组,对区推荐的单位及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名单进行表彰。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由镇政府、街道办向区精神文明办、人事局、总工会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区人事局、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具体材料包括:《“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站所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公示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挑选“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向市政府推荐,由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被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站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站所,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对结果属实的,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区府办公室、区人事局、总工会、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和整改效果不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站所领导班子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分流。
  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评议结果,将以一定比例直接计入与其有直接领导关系单位的市、区级年终考评成绩及市机关作风考核成绩。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是深入推进效能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抓好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把做好这次活动作为推进本单位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结合业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强化监督指导,努力把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建设成为优质服务、公正执法、规范管理的群众满意单位。市纠风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纠风办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发扬民主,贴近群众。创建活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创建活动的成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衡量标准,评议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评议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力求使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行政能力以及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进行表扬;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创建活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掌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基层站所(窗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创建活动“具体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同时强化监督机制,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监督。
(六)建章立制,实行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边整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重处理;对创建活动期间,因疏于教育管理致使出现新的不正之风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并予以严肃查处。


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
珠府办〔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大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在某些行业或地域问题还比较突出。据初步统计,全市每年查处的无照经营近3000户,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周边。
  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期大量存在,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隐患,有些还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其危害性必须引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陈洪辉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李开主、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经贸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烟草专卖局、农业局、城市执法局、信息产业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兼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俊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干部组成,并作为联络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要由一名分管副区长挂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区具体行动方案,组织指挥直属和驻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意见》的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文化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集贸市场附近、车站、影院、公园、住宅区、街道、码头、口岸、广场、旅游景点等地方的流动经营者的查处;负责对违法占用山地或其它空地,违章搭建建筑物的清拆,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存在条件。
20.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责任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情况。
  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在3月份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前一年查处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和部署当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研究、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作出决定。
  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研究、草拟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告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研究、提出需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方面的考核;通报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责任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定期通报本区各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四、明确目标,疏堵结合,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明确目标任务。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坚决查处取缔各种存在严重隐患,与我市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坏环境,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违法搭建建筑物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违法情况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钉子户”;引导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依法坚决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需坚决依法取缔:
1.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没有补办报建手续并经批准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利用城市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
4.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共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7.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8.在水库堤坝下以及排洪泄洪渠、绿化山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诊所。
10.无证无照充气点。
11.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网吧、娱乐场所。
(三)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包括下列情况:
1.对无需前置审批,经营场所符合使用功能,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城市旧村改造但尚未列入清拆范围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在保证无条件服从拆迁计划条件下,可核发有限期的临时证、照。
3.城乡结合部、农村原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的临时营业执照。
4.对从事饮食、加工等行业,但因卫生、环保许可要求过高,而无法申办营业执照的,由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达到要求后,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申领营业执照。
5.对集贸市场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在补办相应手续后,补发相关许可证明,并申领营业执照。
6.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或仅作为办公使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可将住所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发照。

五、突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的整顿范围,每年4月和8月,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每次专项行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地域是校园周边、居民小区楼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周边;重点行业是集贸市场、网吧、饮食、歌舞娱乐、游戏机室、石材、不锈钢加工、酒吧、汽车、摩托车维修、桑拿按摩等。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氛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宣传教育要先行,并贯穿于工作的始终。珠海特区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宣传国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二是要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三是要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的成效;四是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努力增强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