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6月15日   第10号(总第99号)

目 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告(珠府〔2007〕59号)
关于落实《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珠府〔2007〕60号)
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珠府办〔2007〕25号)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珠规验〔2007〕22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告
珠府〔2007〕59号

  为消除全市“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2007年2月1日汕头现场会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5号)要求,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两会”: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

二、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专项行动整治要求
(一)全市所有列入专项整治范围的“三小”场所,均应按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凡存在“三合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其他严重火灾隐患的,必须立即自行停业停租整改。
(二)对现有“三小”场所,要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其中,“三小”和既有建筑由区(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逐一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场所检查登记表》上登记并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小”场所,由区(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公安、工商、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由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三)“三小”场所整改完毕后,由所在地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按《标准》逐一检查验收。
(四)对在2007年11月30日前整治不合格的“三小”场所和未取得消防手续的既有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撤消其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并依法作进一步查封、取缔、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
(五)其他未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工作,规范日常消防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提高单位从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不得干扰、阻止专项整治工作,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理。广大市民要积极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641069。

附件:《“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二、对本标准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三、有关“三小”场所治理标准。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⑴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⑵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⑶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3层及3层以上,且仅设置1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5.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7.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9.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10.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11.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12.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四)小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3.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4.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5.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6.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7.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8.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9.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关于落实《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珠府〔200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业经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以珠府〔2006〕45号文印发。《纲要》描绘了“十一五”时期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对今后五年我市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珠三角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的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经济功能区。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市人口计生局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省下达的我市耕地保护考核目标内。(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5%。(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省下达的目标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6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1万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95%。(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确保完成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区、经济功能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市统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负责)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区、经济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市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区、经济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市人事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

   (二)主要任务。
   1.壮大经济规模。
   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局、科技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三产旺市战略。(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国资委、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局、旅游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市经济贸易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进信息化。(市科技局牵头)
加强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水务局牵头)
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城市新格局。
调整优化区域空间结构。(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主城区,拓展次中心城。(市规划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产业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城市管理。(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牵头,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创新支撑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作。(市科技局、文化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领域和区域自主创新。(市科技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教育现代化。(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牵头)
壮大人才队伍。(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委组织部)
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实施强镇富民工程。(市农业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实施安居乐业工程。(市农业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住房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委农办)
实施生态文明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农业局、水务局、文化局、文明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实施扶贫济困工程。(市民政局牵头,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场体制改革。(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6.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法制局、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发展和改革局、国资委、经济贸易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涉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改革。(市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7.进一步扩大开放。
以横琴开发为契机提高区域合作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港澳办、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局、横琴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效益。(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牵头)
营造有利于国内资本发展壮大的环境。(市经济贸易局牵头)
8.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合理高效利用。(市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牵头)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生态珠海。(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科学的人口调控机制。(市人口计生局牵头)
9.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市文化局牵头)。
建设法治珠海。(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强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市卫生局牵头)
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
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三)重大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及市重大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核、审批以及监督评估工作。项目筹资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做好重大项目和项目的推进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综合运输项目。
公路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牵头)
轨道交通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港口航道项目。(市交通局牵头)
   机场建设。(市交通局牵头)
   2.能源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3.水务项目。(市水务局牵头)
   4.气象项目。(市气象局牵头)
   5.重大工业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服务业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经济贸易局、文化局、旅游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农村建设项目。(市农业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科技文化发展项目。
自主创新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体系建设。(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牵头)
   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市文化局、体育局牵头)
9.环保生态项目。
环境保护项目。(市环保局、城管委、水务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建设。(市环保局、城管委、水务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政法项目建设。(市公安局、司法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抄送市府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珠府办〔200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省、市两级政府于今年三月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合作备忘录》的各项工作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工作对提高我市产业、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合作备忘录》提出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见附件《落实合作备忘录工作分工表》),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将工作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指定责任人,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保障,抓紧组织实施。
各区、各部门要每半年对落实《合作备忘录》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将书面材料及时报市质监局和珠海检验检疫局。

附件: 落实合作备忘录工作分工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规验〔2007〕22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规划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2.《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是证明遗失补办申请人与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的文件,其中包括:
1.市国土局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证明文件;
2.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如编委、工商局等)关于单位名称更改的有关文件;
3.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遗失补办,需在《珠海特区报》登报声明,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编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明确告知规划部门窗口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珠海特区报》一份(原件1份);
(四)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如证件未遗失,只是遗失补办附图附件的,则应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申请补办理应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补办理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窗口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来函或电话,应将来函来电内容、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反映情况的时间等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录入电脑以方便查询。
  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查上述记录,如发现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记录的,则不予受理,待情况了解清楚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受理后交由有关科室核实原档案情况办理。

第八条 补办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事项无需登报声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条 补办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原证件内容和格式打印在A3纸张上;补办的附图附件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在补办的规划许可证上(或附图附件)加盖蓝色的“规划许可遗失补办专用章”和市规划局(分局)业务专用章。

第十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审批透明度,保证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定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一)需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必须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2)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与住宅建筑直接相邻,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其相邻居住环境的采光、通风、绿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进行公示的重要建设项目。
除第(3)种情形以外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说明,连同规划设计方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人大等审议。
属于第 (3)种情形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存入规划许可档案。
(二)批前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配套市政设施及各单体建筑的层数、高度、建筑物间距及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建设项目均应在建设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市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意见反馈的时限不得少于20日。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可采取电子邮箱或网站公布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出终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修改方案,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
(一)需进行批后公示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状维修建设工程(含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对其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示的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分期建设范围的总平面图)、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时间应当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起至该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为止。

三、规划验收公示
(一)需进行规划验收公示的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且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内容及图纸;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牌》,公示时间自规划验收审查至结案。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规划主管部门。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的决定。

四、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记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和事项的标牌。
1.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并安置,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使用。
2.公示牌应根据A0号图的尺寸制作。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公示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楼部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
4.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