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7月15日 第12号(总第10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三防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风工作,提高我市防风工作水平,有效防御和减轻热带气旋造成的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三防工作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办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防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则。
1.3.2 坚持以“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3.3 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3.4 防风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5 防风工作坚持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原则。
1.3.6 遵循热带气旋自然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制定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全民参与的预案,做好防风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热带气旋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引发的暴雨、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防风工作。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防风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风组织机构,制定和实施相应防风抢险救灾工作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的防风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下设的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为常设办事机构。珠海警备区司令部、武警珠海市支队、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口岸局、市电信局、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珠海海洋监测站”)、香洲、金湾、斗门、万山、高新、高栏港等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是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当热带气旋影响我市以及造成灾害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防风工作。市防风工作组织体系见下页图所示。
2.2 工作职责
2.2.1 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是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区(经济功能区)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2.2.2 市三防办工作职责
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常设机构,承办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防风政策、法规和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防风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风情和旱情,组织、协调全市的三防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驻珠部队、武警: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市三防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向省军区请示派部队增援受灾地区。
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全市防风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风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境内外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风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市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订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风应急抢险措施;在防风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建立和管理防风抢险技术专家库,并适时调整和增补专家库成员,在防汛抢险期间负责抢险技术指导等。
市公安局:负责各级防风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风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热带气旋影响情况适时封桥封路,并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防风应急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及应急工程资金使用程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三防工作职责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市与防风工作相关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风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风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农业、渔业防风工作及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的回港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并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检查和落实全市建筑工地、建筑工棚、危房、低洼地、大型广告牌等建筑(搭建)物的防风工作,做好建筑工人及危房居民的转移工作;配合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组织落实灾后房屋、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城市树木、路灯、城市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修复和清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全市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违法建设工程,协助相关部门作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参与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风安全工作;制定和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防风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开放、管理防风庇护所,对受灾和避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受灾情况上报市三防办。
市气象局: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根据《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发布热带气旋的预报预警信息,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珠海海事局: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密切注意热带气旋动向和在港船舶作好防台风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水域所有船舶(渔船除外)的回港避风、船上人员的转移等工作,并及时将船舶回港避风情况和船上人员转移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辖区水域搜(营)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落实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性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抢险工程,排除险情和善后工作;协助抢险救灾以及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与安置。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热带气旋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并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做好到校学生和老师的防御工作。
市口岸局:负责全市口岸通关旅客防御热带气旋灾害工作,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足够避护场地供旅客避风,并做好旅客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工作。
市电信局: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风建设和维护,保障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的通信畅通,做好防风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保障防风抢险的用电需要,并保障电力设施的防风安全;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珠海海洋监测站:负责热带气旋引发的风暴潮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海洋灾害信息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提供海洋灾害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市三防指挥部提出防御措施。
区(经济功能区)防风机构:各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区防风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风工作预案,建立防风人员转移工作台帐,并将防风工作预案报市三防办备案。
2.2.4 其他防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各行业相关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成立相应的防风减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风减灾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发生、发展、移动、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其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以天气预报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同时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及有关信息以及解除警报等。
珠海海洋监测站:负责热带气旋引发的风暴潮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提供海洋灾害信息。
3.2 预警与处警
市气象局负责热带气旋的预报、预警和信号发布等工作;珠海海洋监测站负责风暴潮的预报和预警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三防办、市110联动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市三防办负责接警后的处理工作。
3.3 预警级别
根据热带气旋威胁和严重程度,将热带气旋的预警信号由低到高分四个级别:
IV级(一般,预警信号为白色 、蓝色 );
III级(较重,预警信号为黄色 );
II级(严重,预警信号为橙色 );
I级(特别严重,预警信号为红色 )。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IV、III、II、I四个级别。
当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后,由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与省防总会商,形成启动应急响应的结论,并启动相应的预警等级。
I级预警的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I、III、IV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规定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I级预警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II级、III级,IV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预警的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响应的所有内容。
4.2.1 IV级预警应急响应(防风准备状态)
(1)气象部门继续做好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按规定将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市三防指挥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提醒市民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动向,做好防御准备。
(2)各级三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部门及海事、农业(渔政)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热带气旋进一步动向,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防风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3)各防风单位检查防风物资到位情况。
(4)各级防风责任人到岗就位,并组织开展危房、低洼地、地质灾害易发地房屋等防风检查准备工作。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4小时值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防风检查,其中水库要预留库容,泄洪设施运行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水利工程防风安全。
(6)海事、渔政部门通知并督促本辖区内船舶单位的出海作业船舶及水上船舶回港或避风锚地避风。
(7)农业部门视情保护、抢收农作物;通知鱼塘养殖户做好防风准备,并提前对鱼塘预排,留足空间蓄纳雨水;通知海上养殖人员做好防风和准备转移工作。
(8)建设、城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在建工地、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等户外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并通知建筑工人和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9)各级防风抢险专家、抢险专业队伍做好准备工作。
4.2.2 III级预警应急响应(防风状态)
(1)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况召开市级三防指挥部会议,部署防风相关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
(3)三防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位等,及时将三防指挥部决定传达相关单位,并负责检查、督促防风工作落实情况。
(4)气象部门第一时间将热带气旋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和预报预警等信息报市三防办,对热带气旋动向及未来影响程度作进一步预测预报,并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专家到市三防指挥部会商。
(5)水务(利)部门安排工程管养人员加密对堤段、水库、涵闸等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并加强对病险堤段、水库、涵闸的检查和加固。
(6)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加派人员做好防风工作,重点做好工程建设设施的稳固、建筑工地排水通畅和建筑工人转移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建设人员的防风安全。
(7)海事、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检查并督促出海船舶回港(锚地)避风或就近港口(锚地)避风,检查回港避风船舶防风情况;督促海边、围内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和渔排作业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8)珠海海洋监测站做好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将最新预测、预警信息报市三防指挥部。
(9)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做好在建工地、临时建筑物、工棚、建筑设备、广告牌以及绿化树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建筑工地、临时简易工棚以及其他危险地带的群众转移工作。
(10)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停课,并负责做好到校学生、老师的防风安全工作。
(11)口岸部门启动防风工作预案,提高通关速度,尽快疏导通关人员和车辆的转移工作。
(12)民政部门负责开放全市避护所,并将避护所开放情况报市三防办。同时负责避护人员避护期间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13)国土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地带的监控和预警,并通知属地政府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
(14)市政排水部门上街巡查,做好城市排水措施。
(15)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抢险、群众转移车辆。
(16)电信、供电部门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7)海事、救援打捞部门做好海上救助准备工作。
(18)各级防风部门、各级防风责任人派出检查组对防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留滞海边养殖、渔排、围内鱼塘、低洼地、危房、建筑工地、临时简易工棚、易山体滑坡等重点防御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
4.2.3 II级预警应急响应(紧急防风状态)
(1)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组织气象、水利、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紧急会商。
(2)市领导分组带队深入防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防风工作。
(3)气象部门每小时将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移动速度等信息报市三防办,加密热带气旋运动趋势的预测、预报,分析热带气旋、暴雨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并派专家到市三防指挥部会商。
(4)珠海海洋监测站做好沿海风暴潮预报工作,并及时反馈市三防指挥部。
(5)水务(利)部门进一步严密监视水库、江海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堤围和水库防风责任人上堤(坝)检查防风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严密监测建设工地的防风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抢险并立即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6)建设、城管、国土、园林等部门检查建筑工地、临时工棚、易山体滑坡地带、易发生泥石流地带、危险园林周围等群众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确保100%转移。
(7)海事、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检查海上作业人员、海上养殖、出海捕鱼人员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确保100%转移。
(8)各级防风责任人负责检查渔排、围内鱼塘、危房、低洼地等群众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确保100%转移。
(9)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转移群众的财产安保工作。同时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安全。
(10)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实施封桥、封路,或视情建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封桥、封路指令。
(11)教育部门通知大、中、小学停课,并负责做好到校学生、老师的防风安全工作。
(12)口岸部门视情停止通关,并做好滞留关口人员和车辆的避护工作。
(13)电信、供电部门部署电信、供电系统防风工作,保证防风抢险电话和电力畅通。
(14)民政部门集中力量做好避护场所避护管理工作,确保生活物资到位。
(15)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负责灾区和避护所转移群众的卫生防疫工作,以及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16)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7)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18)各级政府、各级防风责任人把防风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领导靠前指挥,责任到人,确保防风工作落实到实处。
4.2.4 I级预警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全市防风紧急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区(经济功能区)全力做好防风工作。
(2)各区(经济功能区)主要领导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投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力以赴参加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除抢险人员以外,其他职工留在安全地方避风。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逐级分部门上报市三防办和相关单位。
(2)市三防办将特别重大的风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3)灾情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确认,适时向社会公布。
4.4 新闻报道、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风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以准确、公正、及时、客观为原则。
市三防办每年于汛前、汛中在新闻媒体进行1-2次防御台风知识和措施等相关宣传。
4.5 应急响应解除
I级应急响应解除由市政府批准后生效;其他级别应急响应解除由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生效。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修复水毁工程和通讯设施、公路等;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在防风时,通信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确保防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技术保障
市水务局、各区水利局、各级三防防风抢险专家咨询组抽调人员负责抢险技术支持。
5.3 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行业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要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如遇特大险情,驻珠部队、武警为主要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配合抢险。
水利工程出险以市水务局、区水利局、镇水利会组织的相关水利建设单位为主体抢险队伍,辖区民兵预备役配合抢险。
5.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公安、海事部门负责防风时的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船,以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5 医疗保障
由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赶赴灾区进行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消毒隔离、疾病预防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以公安部门为主、属地治安部门为辅负责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抽调武警部队配合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5.7 物资保障
5.7.1 防风抢险物资保障
(1)市、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2)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3)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区(经济功能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7.2 生活物资保障
以发改、财政、民政部门为主,属地政府为辅为灾区和避护所群众提供生活物资保障。
5.8 经费保障
市、区(经济功能区)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风救灾专项资金,保证防风救灾应急需要,由监察、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三防办分配下达。
6 善后工作
防风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各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行业要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救灾复产工作小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复产工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各级三防部门负责灾情的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等工作,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灾情及抗灾救灾行动情况,据实做好防风工作总结。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防总备案。市三防各成员单位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三防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和实施方案,确保预案有效操作和实施。
7.2 预案修订和完善
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年三防工作经验,适时对该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防总备案。
7.3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预案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35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城市规划建设、实施“135”行动计划、构建和谐珠海、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中的作用,结合珠海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国际上的热点问题。根据世界气象组织发表的研究报告表明,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而带来的深刻影响已经凸显。今年2月18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省气象局看望一线气象工作者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气象工作非常重要,对于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气候变化是国际上的热点问题,你们要做好研究工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人民群众福祉安康服务。”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气象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根本宗旨,强调了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和业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同时从长远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了气象工作要不断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论述。
珠海地处亚热带气候区,每年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高温酷热增多,干旱趋于频繁,灰霾愈加严重,局部性强降雨不断显现,台风强度剧烈等。气候变化导致水资源短缺、高温酷热对粮食生产、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必须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增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防灾应急和城市安全中的保障作用,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性作用。
我们要从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35号)的精神,把气象工作摆到一个重要位置,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即“四个一流”)的要求,抓住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发展,把珠海气象事业建设成为与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具有一流服务水平的现代化气象服务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的要求,按照“四个一流”的要求,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观测基础,加快科技创新,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建设结构完善、功能先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充分发挥气象这门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从满足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强化应对影响珠海公共安全的主要气象灾害和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气象保障的应急能力为重点,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成符合珠海实际的高时空分辨率的气象综合监测体系,精细化、无缝隙的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的气象公共服务体系三大系统,气象综合实力领先全国同等城市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契机,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
《珠海市气象防灾减灾“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列入了《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气象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防灾减灾应急体系,重点强化应对影响珠海公共安全的主要气象灾害和各种突发自然灾害的气象保障应急能力,整合资源。到2010年建成三大系统,大力提升珠海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气象减灾能力。
1.建立涵盖全市范围、高时空分辨率的气象综合监测系统。
建成以自动监测站为主,空基和地基相结合,监测要素齐全的气象监测网、城市气候监测网、流动气象探测站、生态综合监测网和雷电定位探测网,形成结构合理、布局科学、功能齐备的综合监测系统,具备监测珠海及周边临近区域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的能力,基本实现全天候无缝隙连续自动监测。
2.建立实时传输、快速处理的气象网络系统。
建成具备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分发海量的卫星、雷达、数值预报产品等数据处理能力的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和视频会商,建立气象及有关信息资料共享平台,加强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管理、机场、港口、环保、水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
3.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公共气象服务平台。
(1)加快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精细化、无缝隙化”进程。
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推进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尤其要在暴雨、雷暴、强对流天气等突发灾害性天气和台风、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方面取得突破。
(2)完善多功能、全方位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在应急响应机制的建设方面,建立应对和处理重大火灾、重大传染性疾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核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所需的气象分析、服务决策系统,完善决策指挥系统,实现与市级、省级防灾减灾应急系统相衔接,与其他部门、周边地区信息共享和应急协调,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救援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决策服务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实现应急服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
建立气象灾害预评估决策服务系统,深入开展气象灾害对珠海影响的分析、预估工作,提高我市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建立气候变化影响评估业务系统,开展气候变化对珠海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影响评估工作,为珠海的城市规划、工业布局、大型建设项目的引进等提供影响评估意见,以提高珠海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积极开展光、热、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为珠海合理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资源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优化我市的能源结构。
(二)围绕气象事业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
要加大智力引进力度,积极引进一批气候预测、大气成分、生态气象、计算机通信、卫星遥感等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依托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珠海大学园区的优势,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加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将气象科技、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挂职交流、出国培训纳入市有关计划,建立完善访问进修和学术技术交流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气象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工作,将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促进气象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气象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综合预报预测水平,充分发挥气象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能源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制定各行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预案,进一步加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信息发布、雷电灾害防护、气球施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三)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规划项目资金。斗门区气象局实行双重财政投入渠道,斗门区政府要把气象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维持费以及职工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地方性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斗门区气象事业的发展。
(四)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气象设施建设布局,推进气象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总体效益。一方面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物质等进行系统观察和测量的气象探测设备、传输设施、技术装备等纳入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格局,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今后新建的大型基础设施,如港口、码头、高速公路等要把所需气象探测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度共享。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管理
第四条 窗口设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 窗口管理。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 实行“一个窗口”接办。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但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的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中心负责,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换、晋升、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审核、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主要由窗口单位负责,中心也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五个环节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推行部门代办制。推广市投资促进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办制经验,鼓励相关窗口单位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发展类、提高类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或委托中心、牵头单位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窗口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对一些重大项目、民心工程及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政府部门代办事项,由代办牵头部门与中心协商后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推行局长(主任)办公日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周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 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首问(接)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按否定事项报备制(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 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并联审批程序规范、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通过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核,并享有申诉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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