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11月30日 第21号(总第110号)
关于授予珠海市金果达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珠府〔2007〕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组织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珠海市金果达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富民罗非鱼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康捷农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省良种引进服务公司、珠海从海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农业机械供应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联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希望被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断加强自身管理,锐意进取,争创新业绩,实现新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其形象进度必须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和设计图进行建设;商品房通过规划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功能和用途等。对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订”、“购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概况及楼盘表,明确该项目拟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时间、销售方式及每个单元的拟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准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模型等)中有关该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功能、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特别标注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受理其商品房销售广告业务。对违法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应扣款比例为10%。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的要求,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收支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违反协议擅自划拨资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核查预售款监控帐户,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当参照市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并应当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商品房销售中发生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严格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九)认真执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售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一)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如实、准确向服务对象介绍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为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严格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严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7〕6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我市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发展改革、建设、交通、人事、安全监管、财政、规划、教育、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和目标设定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每年设定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考核目标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考核方法
按照签订的《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于当年年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将自查情况和自评结果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于次年1月份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届时,市考核领导小组赴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消防工作履职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抽查有关单位消防安全情况,适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每半年,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并下发到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
四、考核结果评定
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根据评分,设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市考核领导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考核情况将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市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况。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每年应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可参照本意见制定。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
附件
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样本)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区、镇(街道办)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率应达到100%。
(二)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新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要求,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加大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要切实解决我市西部地区消防供水压力不足和市政消火栓“欠账”严重等问题,力争2008年前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并加快市政供水管网改造,确保消防水源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珠海市城市消防规划》和省政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规划(2007-2009年)以及我市的有关工作方案,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大投入,逐步完善消防力量部署,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招收200名合同制消防员充实消防队伍;建立75支750人的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展2350名保安消防员;聘用100名消防协管员充实到镇(街道办),进一步完善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体系。
(五)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以 “三小”场所和未经消防验收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为整治重点的“一畅两会”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整改率达到100%,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把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与其他消防工作一起部署,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和档案等六项基本建设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城市社区消防管理、教育、服务及保障的综合功能,遏制城市社区特别是居民家庭火灾的上升势头。要贯彻全省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本区、镇、村成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签订至村委会以及村(居)民小组,推动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活动,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加强公众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2007年,各类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工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率达到90%;2008年,在校师生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率达到100%,社区居民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率达到80%,农村人员接受消防教育培训率达到60%。
(八)全面推行特殊工种人员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的轮训制度。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率须达到90%。
(九)各级政府应督促本级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经贸、安全监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大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和本地区财力逐年加大对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消防部队完成防火灭火的社会抢险救援任务。
二、实施要求
各级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的五项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八项职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部门和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
三、考核与奖惩
每年年终,市政府组织考评各区完成上述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的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二○○七年 月 日 二○○七年 月 日
注:此责任书为2007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每年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责任书进行调整和修订。
关于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责任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07〕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要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岗位的职权和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岗位责任。
二、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审核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同时,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明确执法工作流程,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机构、岗位配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分解、罗列,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同电子文本一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法制局备案。(Email:jessichp1982@sohu.com)
四、实行行政执法职责公开,经分解确认的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将通过市政府网站www.zhuhai.gov.cn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的要求,同时将本部门的执法职权、依据、责任,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以适当方式自行公布,自觉将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执法透明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7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66吨标准煤下降到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5%左右。“十一五”期间,珠海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各区节能总量控制目标
|
2005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2010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
下降幅度(%) |
年均下降(%) |
香洲区 |
0.53 |
0.43 |
18 |
3.89 |
金湾区 |
0.98 |
0.82 |
16 |
3.43 |
斗门区 |
0.85 |
0.71 |
16 |
3.43 |
各区减排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吨)
区域 |
二氧化硫 |
化学需氧量 |
2005年排放量 |
2010年目标 |
2005年排放量 |
2010年目标 |
香洲区 |
2665 |
955 |
9932 |
5799.2 |
金湾区 |
2193 |
2339 |
6526 |
5080 |
斗门区 |
3852 |
3294 |
9539 |
10182 |
高新区 |
349 |
934 |
3067 |
1213.4 |
保税区 |
20 |
113 |
500 |
747.2 |
万山区 |
0 |
50 |
212 |
536 |
高栏港区 |
30093 |
16208 |
1630 |
1441.2 |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增强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五)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推动旅游和物流两大战略性服务业发展,促进香洲中央商务区和金湾商业区建设。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广东省推进产学研合作示范市”。
三、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六)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明确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目标、原则和任务,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生态农业等领域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推进生态产业园区、绿色小区建设。
(七)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利用重点项目。制定重点行业节水计划。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深入推进废旧家电等回收处理试点。
(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执行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规定,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在全市前20名的企业为切入点,率先推行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四、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争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支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电力、石油化工、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鼓励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全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区和经济功能区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我市被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共21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有1家企业由国家监管,4家企业由省监管,16家企业由市监管。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做法,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重点耗能企业重点监管,并要求其在“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一定的节能量,节能量不能低于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标准,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完成节能目标。
(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完善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全市节能监察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二十四)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年底前,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和各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施峰谷电价。对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项目及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二氧化硫、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二十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大对水源保护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二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三十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十三)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四)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三十五)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
(三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十、积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三十七)二氧化硫控制指标重点工程。
名称 |
内容与规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小火电关停 |
2007年年底全市范围内关停所有5万千瓦级以下的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 |
市经
贸局 |
各区政府 |
天然气置换工程 |
向城区供应天然气,置换民用及部分工业能源,2010年实现供应量2955万立方米。 |
市建
设局 |
|
烟气脱硫工程 |
青岛啤酒斗门麦芽热电有限公司,恒信糖业有限公司的发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
斗门区政府 |
市环保局 |
粤侨实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
金湾区政府 |
珠海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
高栏港经济区 |
“十一五”期间新增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
市经
贸局 |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程 |
珠海电厂等电厂及大中型工业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
市环
保局 |
|
清洁生产推广工 程 |
以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全市前20名的企业为切入点,率先实行清洁生产,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广。近期在20家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中远期推动主导行业的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 |
市经
贸局 |
|
名称 |
内容与规模 |
责任单位 |
协助
单位 |
前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
巩固“不黑不臭”的整治目标,水质达Ⅳ类水质要求;按前山河整治计划逐步实施。 |
市水务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办 |
香洲区
政府 |
前山建材码头搬迁 |
2007年上半年完成搬迁。 |
市交通局 |
市城管局、城管委办 |
河涌、排洪渠清淤工程 |
完成洪湾涌、石角嘴水闸疏浚和清淤工程,同时开展前山河、广昌涌及沿岸13条排洪渠清淤与水闸工程。 |
市水务局 |
|
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IV类)的河涌 |
各区要对辖区内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进行整治,并收到成效。 |
河涌所在区政府 |
市水
务局 |
香洲区河涌、排洪渠整治 |
新建北沙排洪渠,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
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市水
务局 |
三灶中心河改造 |
完成北排河截污工程建设。 |
金湾区政府 |
市水
务局 |
斗门工业区排污管网建设 |
完成富山、龙山、三村、新青、白蕉、永利工业区排污管道建设 |
斗门区政府 |
市水
务局 |
(三十九)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
名称 |
内容与规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南区污水处理厂 |
规模5万吨/日,2007年完成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泵站等配套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
市水
务局 |
|
拱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扩建 |
拱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扩建(5.5万吨/日), 2008年底建成。 |
市水
务局 |
|
拱北片区污水管网及排洪渠整治工程 |
完成拱北片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排洪渠截污改造工程及污水支管接驳工程;开展拱北桂花路、白石路、沿河涌、沿河路、南白沙河排洪渠的清淤除污、河岸整治和景观用水工程建设。 |
市水
务局 |
香洲区政府 |
斗门区污水处理厂 |
2007年达到2.5万吨/日,2009年达到10万吨/日。完成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泵站等配套工程建设。乾务、白蕉、斗门等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建成。 |
斗门区政府 |
市水
务局 |
金湾区污水处理厂 |
2008年达到2万吨/日,2009年达到5万吨/日。平沙、红旗等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建成。 |
金湾区政府 |
市水
务局 |
高栏港污水处理厂 |
规模5万吨/日,2008年建成投产。 |
高栏港经济区 |
市水
务局 |
污水处理厂消毒设施 |
投产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消毒设施要建成,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 |
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
|
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
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使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污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 |
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
|
(四十)河流、生态、景观整治。
名称 |
内容与规模 |
责任 单位 |
协助 单位 |
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 |
对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非法养殖、搭建和“三无”人员以及非法设立的饮食店进行清理整顿。 |
市城管局、水务局、各区政府 |
市环
保局 |
河流生态整治 |
建设水源涵养林及流域水土保持林,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每年更新生态公益林1万亩;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 |
市农
业局 |
|
沿海度假村、宾馆、食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
开展排污状况调查,对未接入市政排污管网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
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
市农业局、水务局 |
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 |
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
|
(四十一)工业污染防治。
名称 |
内容与规模 |
责任单位 |
协助单位 |
电镀工业基地 |
新建专业电镀项目全部进入统一定点的电镀工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实现清洁生产,废物全面综合处理,废水重复利用率达60%以上。 |
市经贸局、
环保局 |
各区政府 |
其他重污染行业基地 |
新建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全部集中进基地。 |
市经贸局、
环保局 |
各区政府 |
污染源监督 |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以上。 |
市环保局、
各区政府 |
|
推进我市清洁生 产 |
推进清洁生产,以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在全市前20名的企业为切入点,率先推行清洁生产。 |
市经贸局 |
市环保局 |
抓好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
市环保局、
各区政府 |
|
水污染物总量控 制 |
制定各区COD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主要污染源,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各区政府,高新、保税、万山、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
市环保局 |
(四十二)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工程。推行清洁生产进度和企业名单如下:
年
度 |
项目名称 |
年
度 |
项目名称 |
2
0
0
7年 |
斗门区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
2
0
0
8年 |
珠海骏贤服装洗衣有限公司 |
珠海市恒信糖业有限公司 |
景洋制衣有限公司 |
联业织染(珠海)有限公司 |
伟创力实业(珠海)有限公司 |
斗门区超毅实业有限公司 |
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 |
斗门区超毅电子有限公司 |
市直属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 |
乐健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 |
市直属桃屋珠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坚士制锁有限公司 |
市直属麒麟统一啤酒有限公司 |
粤裕丰钢铁厂 |
宏进纸业有限公司 |
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
2
0
0
9年 |
市直属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
东国氨纶(珠海)有限公司 |
市直属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 |
珠海市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市直属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
珠海环宇蓄电池有限公司 |
市直属美星制鞋有限公司 |
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 |
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 |
珠海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
市直属金达(珠海)电路板有限公司 |
珠海市华贸皮革有限公司 |
市直属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
珠海发电厂 |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发电厂 |
2
0
1
0年 |
硕骊电子材料厂 |
青岛啤酒斗门麦芽热电有限公司 |
珠海市福新洗染有限公司 |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斗门区白兔陶瓷有限公司 |
珠海格力电器龙山分公司 |
|
|
市直属裕富通聚酯有限公司 |
(四十三)总量控制监控工程。
项目 |
责任单位 |
建成时间 |
市环境监控应急指挥中心 |
市环保局 |
2008年底 |
机动车尾气监控系统 |
市环保局 |
2008年底 |
河流水质安全监控系统 |
市环保局 |
2008年底 |
污染源监控系统 |
市环保局 |
2008年底 |
城市噪声监控系统 |
市环保局 |
2008年底 |
(四十四)实施十大节能工程。
项目 |
责任单位 |
建成时间 |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
市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
市经贸局、发改局、珠海供电局 |
“十一五”期间 |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
市经贸局、发改局、珠海供电局 |
“十一五”期间 |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
市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
市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 |
市经贸局、发改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建筑节能工程 |
市建设局、发改局、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绿色照明工程 |
市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
市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
“十一五”期间 |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市经贸局、发改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十一五”期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