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12月10日   第22号(总第111号)

目 录

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7〕135号)
关于颁发2006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珠府〔2007〕13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



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7〕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市产学研结合的基础及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就进一步全面促进我市产学研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产学研结合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产学研结合是强化产业技术原始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技术,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壁垒,降低对国外技术依存度,提升国家和地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和必由之路,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迫切要求。
(二)通过产学研结合,可以推动和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设施建设和研发活动的投入,有效整合科技资源,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从而使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地成长。因此,产学研结合既有利于加强技术研发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从产业技术源头上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更有利于探索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长效机制。因此,我市将加大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我市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统领,以产学研示范工程(示范市、示范区、示范项目等)为带动,以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创新为突破,紧密围绕珠海市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做到四个充分,即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促进引导、组织协调、统筹实施的作用,走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充分确立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以及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的技术和人才支撑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激活存量并配合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充分调动产学研各方面力量,创新模式,突破瓶颈,形成多元投入、资源共享、广泛协作、联合攻关的产学研结合新格局。
(四)珠海市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目标是:通过3-5年的努力,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将珠海市建设成为体制健全、环境完善、人才聚集、创新活跃,有较强吸引力的广东省产学研结合示范市。要通过20项左右的重大产学研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我市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光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等领域实现部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突破,以带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发展。要以市内各大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2-3家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示范镇,同时我市还要与10所左右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起紧密的产学研战略合作关系;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打印耗材等优势领域,组建2-3家产学研战略联盟;新建有产学研结合功能的工程中心8-10家和依托大学的公共实验室10-15家;鼓励和促成我市企业和高校共建一批博士后工作站、工程硕士点和本科生、研究生实训基地。

三、推进企业和高校对接及结合模式的创新
(五)要加强对初创期校企合作技术成果(企业)的培育扶持,对有一定市场前景和技术含量的科技项目(企业)进行孵化培育,促使其成长并尽快实现产业化。要在服务环境和政策扶持方面对初创产学研结合项目(企业)予以倾斜优惠,允许一部分合作项目的失败,并在机制上为失败的项目化解部分风险,为初创期的产学研结合项目(企业)营造宽松的环境。
(六)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完善配套服务促使基于单项技术项目或成果的产学研结合项目向纵深发展,使合作更具长期性、稳定性和产业性,促使单项合作与产业的培育、产业链的形成、人才及团队引进、研发实体的建立等结合起来。最终伴随企业的成长实现向长期的、稳定的高端战略性全面结合转型。
(七)针对立足企业的基地型产学研结合模式,要强化作为结合主体的企业一方的影响力和主导地位,使企业和大学形成一种真正的“门当户对”式的战略合作联盟关系,形成强强联合,并随着合作的深入,使企业具备更强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最终发展成产业集群,要推动这种模式成为我市产学研结合的主流模式。
(八)针对跨机构、跨项目的联合攻关型产学研结合模式,要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有效参与和协调,组织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和高校(可以是几家企业或几所高校),以提升集成创新能力和综合研发水平、培育产业为目的,选择有关联的项目群,进行综合性、产业化联合研发,最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优势互补的系列化技术成果和产品。
(九)我市要鼓励更多的、更灵活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各合作方意愿的结合模式的创新。

四、积极推动产学研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要推动一批由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的“教学—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本科生、研究生实训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一线人才需求的对接。对相对成熟、成效显著的实训基地,我市要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倾斜,并将实习基地的建设效果纳入到科技型企业的相关考核及评估指标体系中,作为政府资助其科技项目的指标之一。
(十一)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和具备的条件,探索高校与企业联合申办工程硕士点或博士(后)工作站,政府将对申办成功的工程硕士点或博士(后)工作站给予补贴和政策支持,市财政为每个落户到我市企业的博士(后)工作站和工程硕士点拨付10—20万元的科技项目补贴,作为科研的启动经费。对进站博士后,市财政将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科研活动补贴经费。同时我市还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和鼓励重点高校来珠海开办研究生院(或分院)。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和校(院、所)企合作为纽带和载体,通过项目引进、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整体引进,提高珠海市产学研人才引进的整体规模和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产学研服务支撑体系
(十三)为提高公共科技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社会整体创新成本,要继续完善和建设包括“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信息平台”、“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科技文献支撑平台”、“技术成果转移平台”等在内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使之在产学研结合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以珠海南方软件测试中心、珠海南方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中心、珠海网络检测中心、生物制剂公共实验室等为代表的科技产业服务平台,为我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
(十五)要继续鼓励市级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的建立。同时结合珠海市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吸引国家重点实验室与我市企业共建珠海分实验室。政府对公共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予以财政补贴,凡经认定的市级公共实验室,每个补贴能力建设经费50万元。
(十六)继续加强对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组建有产学研结合内容和特色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同时要建立起研发项目的经费资助新机制,鼓励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各种科技项目研发形式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由市财政配套支持经费50万元。
(十七)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究开发院,并以研究开发院为平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和研发工作。
(十八)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以政府公共科技资源为依托的重点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的引领和服务作用。政府要加大对这类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扶持和投入力度,确保其办公业务场所及硬件手段的配备,增强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同时,还要采取措施,鼓励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引进外来中介服务机构,最终形成以依托政府公共资源的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为骨干,以民营科技中介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产学研科技服务体系。
(十九)要继续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可获得市财政10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贴。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清华科技园、南方软件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民营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专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使其孵化环境更趋完善,孵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十)要积极促进珠海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珠海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分园,采用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用地和产业布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高新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健全面向产学研结合的政策保障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十一)要针对产学研结合的需要,围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这一核心,研究制定和修订创新服务环境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若干配套政策。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和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二十二)要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法协调单位与个人之间在职务技术发明和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法界定产学研结合中各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权属。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激励措施,健全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参与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的科技创新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面向产学研结合的投入机制和投融资环境
(二十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政府产学研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在目前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产学研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随着市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加而逐年递增。在充分发挥珠海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的基础上,确立企业在产学研活动中的投入主体地位,同时,着力完善包括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在内的多元化投融资保障机制。
(二十四)要进一步围绕产学研结合的需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融资担保、贴息等机制,积极推动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建立。探索建立以有限的财政资金为引导的产学研结合项目风险担保补偿机制,带动金融担保机构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要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通过对企业的贴息、合资控股等方式,使金融部门与科技开发实体结成利益共同体。
(二十六)要发挥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优势,探索银政合作之路。为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了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风险准备金,2007年,市政府安排1000万元的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交通银行合作,切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平台建设工作,扶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八、大力推进产学研示范工程,力求产学研结合取得实效
(二十七)开展示范工程是产学研结合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市要在建设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的过程中,积极稳妥地推进产学研示范区(镇)、示范基地的创建和示范项目的实施。
(二十八)在产学研示范工程的建设和实施中,市、区、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求真务实,不做表面文章,要加强对实施成效的考核评估、对实施过程的监督监理,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制定必要的监管制度,确保质量和成效。
(二十九)要将示范工程的建设实施与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引进、研发实体建立等创新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培育紧密结合起来,取得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双重效益。

九、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产学研结合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进一步强化珠海市促进产学研合作暨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能力,领导小组下设的市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大学科技园建设办公室要各司其职,为珠海的产学研结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附则
(三十一)本意见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领导小组及其所属市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协调解决。本意见由市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发2006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珠府〔2007〕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直放站及室内覆盖统一监控系统”和“激光打印机用环保再生碳粉研究及产业化”两项科学技术成果为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胰岛素泵”为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金山毒霸2007”等5项科学技术成果为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基于WAP应用远程维护电信设备的系统”等4项科学技术成果为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门诊信息系统研究”等6项科学技术成果为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移动企业信息发布平台”等14项科学技术成果为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获奖名单附后)。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的责任感、紧迫感,潜心钻研,开拓进取,努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珠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6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共2项)
(一)项目名称:直放站及室内覆盖统一监控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银邮光电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朱劲松、罗华斌、冯炜、饶建军、王皓
(二)项目名称:激光打印机用环保再生碳粉研究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汤付根、李盛军、吴校荣

二、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共1项)
项目名称:胰岛素泵
完成单位:珠海福尼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刘心勇、何方平、杨立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共5项)
(一)项目名称:金山毒霸2007
完成单位: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刘海峰、黄鉴廷、覃志明、蒋冯兵、刘胜
(二)项目名称:数字化电厂关键技术开发
完成单位:广东亚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游景玉、周维长、余亮国、吴征、王清和
(三)项目名称:点支式玻璃建筑的工程应用与关键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主要完成人员:罗忆、王元清、李国星、石永久、王德勤
(四)项目名称:珍奇瓜果园的栽培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
完成单位:珠海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主要完成人员:容标、林沛林、程萍、谢河山、李吉庆
(五)项目名称:一拖三十二系列数码多联空调机组
完成单位: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谭建明、姜灿华、苏玉海、熊建国、詹跃航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共4项)
(一)项目名称:基于WAP应用远程维护电信设备的系统
完成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刘海贤、蔡世贵、程静雄、周雪松、李斌
(二)项目名称:聚脲弹性体航标
完成单位:珠海天岳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宋学刚、宋薇
(三)项目名称:高温共烧多层陶瓷技术
完成单位:珠海粤科京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吴崇隽、邹向、彭强、雷云燕、吴柱梅
(四)项目名称:前列通瘀胶囊
完成单位:珠海星光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左建平、张宏炼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共6项)
(一)项目名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门诊信息系统研究
完成单位: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广州市慧通计算机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吕简承、李海军、杨武、黄光荣、李忠明
(二)项目名称:节能型中央空调水蓄冷式智能控制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福士得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颜鸣、王亦斌、张云松、黎磊
(三)项目名称:高分子复合自粘防水卷材
完成单位: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秦雪辰、苏翠燕、秦晓博、秦晓辉、崔转
(四)项目名称:国家二类新药雷贝拉唑钠肠溶微丸胶囊(雨田青)产业化开发
完成单位:珠海经济特区民彤制药厂
主要完成人员:陈新民、邱应海
(五)项目名称:中药生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研究——超微粉碎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国家中药现代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完成人员:曹晖、吴水芝、陈春贵、周俊、彭招华
(六)项目名称:绿色食品龙眼生产技术研究及其示范
完成单位:珠海市金果达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陈华、陈创、陈德华、王泽槐、王晓恒

六、自主创新促进奖(共14项)
(一)项目名称:移动企业信息发布平台
完成单位:广东创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张新玉、闫印强、张吉、郑达成、韩向辉
(二)项目名称:公路养护大道班生产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联迪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卢海锋、张其浪、苏纪开、罗广发、周俊锋
(三)项目名称: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易办税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完成人员:徐均红、刘志坚、叶健峰、魏志伟、彭嘉伟
(四)项目名称:数字影音多媒体解码器
完成单位: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孟琳、李邵川、李强、袁永斌、方亮
(五)项目名称:CSW-898电容器全自动钉接卷绕机
完成单位: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王利年、陈现文、江惊涛、李伟
(六)项目名称:3D路灯节能与监控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市东华金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刘双喜、阳永华
(七)项目名称:众意——好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完成单位:珠海众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陈大愚、张亦涛、李营、刘巍、叶坤荣
(八)项目名称:配电网自动化测控单元
完成单位: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郭上华、王焕文、欧阳琪、刘海龙
(九)项目名称:船式喷灌机
完成单位:斗门区井岸镇科兴喷灌设备厂
主要完成人员:李伯卿
(十)项目名称:一种新型多功能化妆笔
完成单位:珠海市庭佑化妆配件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邹蔡芳、张军、刘珍玲
(十一)项目名称:双面重氮感光纸
完成单位:珠海开元纸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廖先超
(十二)项目名称:锂离子电池全自动制片机
完成单位: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刘秀娟、王涛、陈健恩、盛延东
(十三)项目名称:HA型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完成单位:珠海丽珠医用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董凡、张广海、卢少章、李得志、张华
(十四)项目名称:现代园艺栽培设施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开发
完成单位:珠海市园艺研究所、广东维生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员:金剑平、文方德、李华养、黄海勋、刘群良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珠府〔2007〕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香洲区部分)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香洲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香洲区范围内(不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香洲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四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4.写字楼、办公用地。
5.总部办公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工业用地。
8.物流、汽车展销用地。
9.仓储用地。
10.旅游用地。
11.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12.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3.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4.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台湾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第五条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表(一)至表(三)所列标准计算,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四)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省、市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1时,超过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楼面地价。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物流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项目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物流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香洲区范围内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批准的政府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临时经营性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计收,其它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自用的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的建设,政府免收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维持原有计价规定不变,具体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 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1.2%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7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香洲区有偿使用土地出让价格表(表一)
2.香洲区有偿使用土地划拨价格表(表二)
3.香洲区农村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表(表三)
4.用地级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