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12月20日 第23号(总第11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下称参保人):
(一)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居民医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缴费标准以及由市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居民医保待遇给付、居民医保基金财务核算等业务经办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居民医保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保卡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三)其它收入。
第九条 居民医保实行参保人个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50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和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缴费额和补贴额的50%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居 (村)委会办理参、停保手续。参保人身份由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缴费由参保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居民医保缴费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居民医保费。参保人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超过2个月无法扣取的,作停保处理(遭遇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意外事件除外)。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名册作出居民医保费财政补贴征收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天内将补贴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征收专户。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居民医保卡的制作、发行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劳动保障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居(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下称核准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停止缴交居民医保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在2个月内再缴费的视同连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2个月再缴费的视同新参保。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
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万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下同)限额5万元。
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10万元。
(三)社保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1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8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
2.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50%。
3.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 参保人患有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的疾病时,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在所患病种支付限额内,属中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属高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未经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除外),门诊费用自理,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5%。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不设常住异地就医。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一)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二)生活用品费用:脸盆费、口盅费、餐具费、拖鞋费等。
(三)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四)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戒毒等检查治疗费用,如镶牙、牙列正畸术、验光、配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
(五)各种健康体检费用、疗养费用。
(六)残疾康复费用、麻风病治疗费用。
(七)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职工医保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用。
(十一)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职工医保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 特殊人群的参保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经济困难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下称特殊人群),以家庭为单位,可选择个人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缴费参保,市、区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按第二十一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一)起付标准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
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万元。
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5万元。
(三)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1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0%、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30%。
2.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支付30%。
3.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4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四)患有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的疾病时,一个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在所患病种支付限额内,属中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属高额费用病种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
(五)参保人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按本条前四款执行。
参保人未经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人群所有家庭成员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含市外)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
享受门诊报销病种(下称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计算机联网结算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凭居民医保卡就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诊治门诊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具体可采用定额结算、项目结算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申请门诊病种待遇时,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等资料。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对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按社保年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务科审核,院长同意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市外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先自行现金垫付,然后凭下列就医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手续:
(一)门诊病种费用: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急诊抢救的须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处方付方或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票据等;代为办理的,代办人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住院费用: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票据等;代为办理的,代办人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经核准市外就医的还须提供市外转诊申请表。
确需到住院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医院的证明。
第三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含医保质量保证金)及考核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险关系衔接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保险(或合作医疗)关系终止后,超过2个月参加居民医保的,视为新参保;2个月内参保的,视为连续参保。住院期间跨险种参保的,医疗待遇标准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交的居民医保费不退;计算职工医保待遇最高支付限额时,其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接续为职工医保的缴费时间;在已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此期间不再缴费。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在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转换险种,中断时间超过2个月的,视为新参保;在2个月内转换的,视为连续参保。住院期间跨险种参保的,医疗待遇按出院时所参险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退休核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其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监督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费医疗”是指根据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政文字第47号)及各地各类配套规定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劳保医疗”是指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及各地各类配套规定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各地各类配套规定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06〕93号文)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以务农(渔)为基本生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曾以务农为基本生计,后被征用土地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享受低保待遇居民”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居民”是指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因参加职工医保、户籍迁出本市、出国定居、亡故等失去参保条件时,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未办理停保手续形成续保的,不支付其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和医疗待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入户时间须满5年方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7〕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拟实施“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小病治疗免费”是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健康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投入,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基本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实现健康城市和健康人群的目标。
──健全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健全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制度。
──健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居民健康档案。
──建立首诊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式医疗服务模式。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益性原则
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在建设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公平性原则
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属公共服务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个人健康状况和社区卫生状况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数量。
(三)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我市城乡现状,农村、海岛地区整体推进,改善医疗保健条件,缩小城乡差别。城区试点先行,探索服务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金筹措、费用分摊、监督评价等问题,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展,实现卫生投入与产出效率效益最优化。
三、组织领导
成立珠海市“小病治疗免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邓群芳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力、市卫生局局长唐本雄和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柏峰,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欧阳亚南(市人口计生局副局长)、潘惠霞(市残联理事长)、周晓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彭洪(香洲区副区长)、陈静(金湾区副区长)和陈依兰(斗门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李子松兼任,副主任由石燕飞(市卫生局)担任。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海岛地区整体推进,城区试点先行。
(一)农村整体推进
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度,建成一个中心推进一个村。以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为服务机构,所在村农村户籍人口为服务对象,实行“小病治疗免费”政策,2009年底前全面覆盖。预测2008年底覆盖农村户籍人口50%─70%,2009年再覆盖30%─50%。
(二)城区试点先行
试点在香洲区开展。香洲区朝阳社区、南屏社区、山场社区、岭南社区四个社区的户籍人口1.65万人为试点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机构为: 香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场社区卫生服务站、岭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试点服务时间:从2007年11月起开始,时间半年左右。
五、免费项目
(一)原已纳入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儿童计划免疫。
2.结核病防治。
3.精神病病人维持服药。
4.传染病防治(个人治疗部分以国家、省、市每年公布为准)。
将原由镇卫生院承担上述服务项目任务调整为镇村共同承担。
(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普通门诊诊查、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清创缝合、小换药、氧气吸入、洗胃等。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婴幼儿健康体检、围产保健访视、家庭巡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
六、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基本病种
──病情较轻的常见病:普通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急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泌尿系感染、缺铁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Ⅰ期、口腔溃疡、霉菌性皮炎、手足股癣、皮肤疖肿、红眼病、浅表损伤等。
──常见急症。
──各类首诊疾病,及经首诊后维持治疗三次内的疾病。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转回社区(村)康复治疗的疾病等。
七、管理体制
(一)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
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的要求,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收支两条线管理,镇村一体化建设。镇卫生院一名副院长担任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的医务人员由镇卫生院聘用,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村人口情况最少设四个岗位(其中医生两名,计生、残疾人康复各1名),当村人口大于2000人时,每增加2000人增加一名医生或护士岗位。
(二)城区试点服务机构
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提供服务人数定额包干。实行服务考核、分时段划拨试点机构或直接补贴试点人群的付费方式。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小病治疗免费”管理办事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科(或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制定“小病治疗免费”具体工作计划和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与服务机构建立合同,定期检查考核服务机构,研究推行管理式医疗服务模式。
八、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按第一年7:3、第二年6:4、第三年以后5:5比例将“小病治疗免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试点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原已纳入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一)城市试点经费
试点机构半年提供9.52万人次卫生服务,人员经费38.40万元,医材28.56万元,办公经费12万元,共计78.96万元。
(二)农村实施“小病治疗免费”经费
2007年11─12月,预测农村服务人口5万,总门诊人次10万,财政提供每门诊人次10元治疗费用,总费用为100万元。
2008年,预测农村服务人口18万,总门诊人次180万,财政提供每门诊人次10元治疗费用,总费用为1800万元。
2009年,预测农村服务人口24万,总门诊人次240万,财政提供每门诊人次10元治疗费用,总费用为2400万元。
(三)城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预测
根据试点进展,城市预计在2008年6月实施,预测服务人口76万,总门诊人次532万,财政提供每门诊人次10元治疗费用,总费用为5320万元。
2009年,预测城市服务人口80万,总门诊人次800万,财政提供每门诊人次10元治疗费用,总费用为8000万元。
九、试点研究内容
(一)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管理模式研究
(二)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人力资源配置研究
(三)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卫生服务包”研究
(四)首诊负责制研究
(五)双向转诊制研究
(六)居民健康管理研究
(七)不同所有制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比较研究
(八)全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资金筹措研究
(九)全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运行机制研究
(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研究
(十一)全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研究
1.基本病种
2.基本药物目录
3.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实施步骤
2007年5─9月,试点准备阶段。完成方案制定,落实工作经费;各试点区、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试点机构相关工作规范、人员、场所;开展相关培训。
2007年11月─2008年6月,试点实施阶段。各试点区启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适时开展巡查。
2008年7月,总结推广阶段。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撰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提出全市实施意见。
附件:“小病治疗免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
“小病治疗免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单位:元 |
序号 |
免费项目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农村卫生服务中心
(卫生站) |
1 |
普通门诊诊查 |
3 |
3 |
2 |
肌肉注射 |
1.2 |
1.1 |
3 |
静脉注射 |
2 |
1.8 |
4 |
小清创缝合 |
64 |
56 |
5 |
小换药 |
9.6 |
8.4 |
6 |
氧气吸入(含低、中、高流量,本表价格为中流量) |
4.0 |
3.5 |
7 |
洗胃 |
28 |
24.5 |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单位:元 |
序号 |
免费项目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农村卫生服务中心
(卫生站) |
1 |
婴幼儿健康体检 |
5 |
5 |
2 |
围产保健访视 |
20 |
20 |
3 |
家庭巡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 |
16 |
16 |
4 |
建立健康档案 |
4 |
4 |
5 |
疾病健康教育 |
2 |
2 |
6 |
儿童计划免疫 |
166.4/全程 |
166.4/全程 |
7 |
精神病人维持服药 |
50/月 |
50/月 |
8 |
艾滋病病人治疗 |
20000/人·年(定点收治机构) |
关于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
珠府〔200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健康城市工程,构建和谐珠海,更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精神,现对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建立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乡医疗统筹救助制度,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多种形式,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基金投入、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2.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
(2)自2002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
(3)财政按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金。
(4)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资金救助的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1)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上述对象中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当年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可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2)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1)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珠海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5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或2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5.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确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地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3.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须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可凭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民政部门填发的《珠海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到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收治医院应免收其押金(预付金),保证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入院治疗,不得以住院押金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对确属急症住院的低保对象,收治医院应凭患者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押金(预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再补办《珠海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3万元或2万元的救助对象进行审定。该领导小组组长由邓群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和市民政局局长何庆明,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柏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和温宝琼(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协管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领导小组报告城乡医疗救助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红十字会负责会同慈善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动,并重点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本市的外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自行制定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珠府办〔2006〕9号)及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困职工和特殊情况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总工〔2002〕78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今冬明春消防(以下简称冬防)工作,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充分认识消防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权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总目标是: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各项消防工作政策规定,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为契机,严格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122号)要求,逐级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对于涉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城市消防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以解决,确保《2007年度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规定的各项任务得以圆满完成。
(二)进一步深化“一畅两会”专项行动,彻底消除“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监管平台。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市消防联席会议的议事、运行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全市消防工作难题。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要建立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强化对“三小”场所的长效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一畅两会”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三合一”场所违法行为。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镇(街道办)要继续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整治,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同时,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搭建、规划变更、违法改建和使用性质变更导致“三合一”场所的行为,由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三合一”场所中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三合一”场所中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在设有车间或者工业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做好“一畅两会”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标准要求,制定专项行动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并组织对全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量化考核,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继续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部署,推动镇、农村按照公安部等七部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一是逐步建立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尽快建立以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二是督促镇、村落实《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着力整治“三小”场所和“城中村”火灾隐患。三是推动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防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巡查及多户联防,实行群防群治。四是深入开展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切实增强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快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步伐,完善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齐配足特种消防器材装备,打牢各项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工作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一是要按照《珠海市城市消防规划》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发展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消防协管员力量,并抓好业务培训和管理,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确保一方平安。二是要按照“不欠新帐、快还旧帐”的要求,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并抓紧彻底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落实经费,加大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冬防”期间,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人员在岗在位,确保消防车辆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并对重要场所、重点区域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作战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时刻做好“打恶仗、打硬仗”的准备,同时加强灭火第一出动力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各类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及时维修保养所配备的器材装备,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消防机构要对其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拉得出、打得赢,切实承担起火灾扑救任务。供水部门要加强对消防水源和消火栓的检查,确保水源充足和市政消火栓完好可用。通信部门要加强通信线路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五)建立消防宣传社会化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要切实抓好“冬防”期间的防火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措施将“冬防”工作的重要性、“冬防”防护期社会各单位和群众应注意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传播到千家万户。公安消防部门要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全面开放消防站、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活动调动广大师生学习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的积极性;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重点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及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镇政府(街道办)和社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尤其要不断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村民学习消防常识。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冬防工作,定期播发和刊登消防常识及公益广告,报道消防工作动态,曝光消防违章、违法行为,为“冬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
“冬防”防护期从2007年11月初开始至2008年2月28日结束,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单位要在认真分析当地火灾形势和本单位消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面宣传和部署今冬明春消防工作。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带队的检查组,重点针对冬春季节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开展检查。一是加强对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查。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生宿舍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堆放、悬挂可燃商品,严禁营业期间封堵、锁闭安全出口;要确保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卷帘、防火门能够按照要求正常使用。二是加强对消防器材、灭火设施的检查。入冬初期,各单位要对配置的灭火器材、安装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修保养,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三是加强夜间防火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执行“错时”工作制,加强对夜间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脱岗漏班、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放火犯罪行为。四是加强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要做到提前部署,强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冬防期间,各级政府要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各社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坚持每天进行巡查。
(三)协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监察、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城管、建设、民政、质监、规划、工商、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起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的执法网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各类场所的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采取措施停业整改;对公共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严重缺损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要严格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或者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也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依法撤消批准文件,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只顾经营,不顾安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并经多次检查仍不改正的单位,除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严格依法予以拘留,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加强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从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冬防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冬防工作要尽量做到详细、周密、量化。要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分类排队,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特别是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要迅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不能久拖不决。2007年12月底前,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专题研究一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出台一个今冬明春消防工作方案、召开一次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会议、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全力推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二)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省第六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建立起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消防工作责任网络,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细化到每个单位、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各种责任规定都应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要将“冬防”工作阶段性情况、“冬防”总结报告分别于2007年12月31日、2008年3月7日前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联系电话:8641035,传真:8641010),由该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