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7年12月30日 第24号(总第11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征、管、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体为市政府。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途径和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0万元,各区(不含经济功能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划入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价格调控专款。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特困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价格调节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
(二)对擅自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单位,每年必须接受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口岸建设的意见
珠府〔2007〕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口岸建设,加强口岸管理,充分发挥口岸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口岸综合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口岸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口岸建设,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口岸的数量和质量,是一个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口岸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没有口岸就没有对外开放的意识,不断增强“大口岸”、“大通关”意识。我市地处南海之滨、珠江口西岸,毗邻港澳,发展口岸经济的地理条件得天独厚,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加快口岸发展,建好、管好、用好口岸,充分发挥口岸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从而全面提升我市的对外开放水平。
(二)加快口岸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快口岸发展,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国际交流和经济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不断提高通关速度和口岸工作效率,推动对外贸易、旅游业和物流业发展;有利于加强口岸管理部门综合监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服务效能。“十一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发展方向,努力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口岸建设发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加快口岸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优化口岸环境、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提升口岸整体功能为主线,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建设大口岸、构筑大平台、发展大物流,充分发挥口岸综合效应,努力开创口岸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和口岸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要求,在加强口岸建设工作中,坚持完善体系建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超前发展与整体功能相配套的原则。
三、认真制定和落实好各级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一)落实好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口岸规划部署,本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规划建设陆路口岸、港口口岸,加快查验设备的更新改造。未来几年,一是要切实加快推进拱北口岸、九洲口岸改扩建工程,建设湾仔口岸永久性联检楼,尽快完成横琴口岸二期工程和客货车通道改造工程,增加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鲜活商品通关功能,通过改造提升斗门港的货运能力;二是加快推进粤裕丰钢铁公司原料码头、珠海国码(高栏)集装箱专用码头、中化格力石化公用码头等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并根据国家对二类口岸清理整顿的处理办法,扩大湾仔口岸开放范围,将珠海保税区装卸点就近并入该口岸开放范围;三是继续做好港珠澳大桥口岸设置的前期工作,适时开通珠海机场口岸。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口岸建设项目推进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精心组织,协调落实,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方争取口岸建设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将新开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老口岸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口岸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扩大融资渠道,通过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项目吸引口岸建设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企业参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强化服务,完善监管查验管理体系
(一)提高口岸服务水平。口岸集把关、服务、运输、涉外和项目建设多功能于一体,为做好口岸工作,各口岸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努力提高我市口岸服务水平。口岸查验部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扶持发展口岸经济;口岸涉外部门要建立边境口岸对外协商合作机制;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口岸建设资金投入及政策支持力度;口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通道建设。同时,各口岸管理部门要主动深入实际,全面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加强口岸综合管理能力,营造出良好的口岸工作环境。
(二)推进口岸管理现代化。整合全市口岸信息资源,构筑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物流三位一体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着力改善口岸硬件条件,实现口岸设备现代化,提高口岸吞吐能力,实现口岸商务信息和分运功能一体化,使各执法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和进出口企业联成有机整体,大幅度提升全市口岸综合服务水平,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实现全市乃至异地通关、物流、贸易管理与服务等计算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我市口岸由传统型口岸向现代化口岸转变、由管理型口岸向服务型口岸转变。
(三)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利用中国电子口岸资源开通珠海虚拟电子口岸,实现电子口岸基本功能。在3年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并开通珠海实体电子口岸,实现“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一个窗口、全面查询,一套系统、分类服务,一处修改、全线更新,一次缴费、全程通关”的目标。
(四)改进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口岸查验部门职能,加强沟通与配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简化查验流程,完善口岸服务。推行海关、检验检疫“一机双屏”、“一单双报”模式。升级、推广旅客自助查验通关模式,逐年新建旅客自助查验通道,争取到2011年旅客自助查验率达到80%以上。优化客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并努力实现向货车“一站式”验放延伸,加快口岸物流速度,在港口口岸建设高科技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查验单位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国内各主要口岸合作,大力发展海、陆、空多式联运。管好用好现有口岸,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推进“大通关”建设,促进口岸工作效率提高。
(五)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有效利用现有口岸资源,适时开通具备条件的口岸,着力发展口岸物流,促进我市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口岸物流发展的指导,将口岸物流发展纳入我市物流业发展规划,依托现有的陆路和港口货运口岸、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以及未来建设的空港口岸,重点培育和发展大型仓储企业和物流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口岸物流园区,拓展口岸物流功能,构建国际化物流体系。市旅游和招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毗邻港澳、口岸众多的区位和口岸优势,着力建设开发一系列富有海滨城市特色的旅游景点,吸引国内外游客。同时,积极利用“自由行”政策,大力开拓国内居民港澳游、国外游,构建大旅游格局。
(六)理顺和完善口岸物业管理体制。口岸物业是口岸区域内,由市政府管理的查验场所、办公业务用房、公用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将口岸物业分配给查验单位使用。鉴于口岸涉及单位多,协调难度大,将口岸物业完全交给企业经营管理,难以确保口岸国有资产合理使用和口岸秩序正常,市口岸局作为市级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要学习借鉴其他口岸城市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口岸物业管理机制,实现口岸物业物尽其用,确保口岸安全畅通。
五、加强领导,提高口岸管理综合协调能力
(一)健全和完善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口岸是跨部门、跨行业、多环节、多功能的有机综合体,做好口岸管理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因此,要坚持和完善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推进“大通关”建设、发展口岸经济等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口岸管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口岸管理职责。市口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口岸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切实发挥口岸规划、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完善我市各项口岸管理制度,积极研究探索口岸管理的新机制。口岸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权,加强口岸执法检查,全面提高口岸管理工作质量。发展改革、外经贸、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税务、工商、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为口岸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形成口岸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不断加强口岸队伍建设。各口岸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口岸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口岸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提高口岸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口岸形象。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首长的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督促行政首长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政,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首长问责:
(一)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不执行、不落实、不配合,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拒绝、放弃、推诿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对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监管不力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未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要求不及时改进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的。
(七)不按规定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或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
(八)执法部门对查实的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在内部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首长问责:
(一)部门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者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者搞假公开,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
(三)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业务运转不协调,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作风涣散,服务质量差,影响政府形象的。
(五)由于行政首长个人原因造成班子成员、上下级、同事之间长期不团结,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或其所在部门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检举、控告,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部门的问责建议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市长报告。
市长在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的方式。
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在问责调查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有被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本人,并向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书面反馈。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7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省维稳及综治委“8.12”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现代技术防范手段的优势,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政府主导、公安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验收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即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等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按照本意见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各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审核申报方案和检测系统,接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搪塞推诿。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积极抓好落实。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规,以下地点、场所和区域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一)车站、码头、机场、港口、城市交通要道及出入口、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和重要设施。
(二)星级酒店(宾馆)、歌舞娱乐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三)城市公交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库和建筑物。
(六)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七)党政首脑机关、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大型工厂等重点单位的要害部位。
(八)治安复杂区域和其他有需要的地方。
三、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各级财政负责;非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负责。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技术防范意识、加强维护社会政治及治安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筹措经费,保障系统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遵守本市的统一标准。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全市联网运行的需求,积极支持视频监控信息资源实现全市共享。
五、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视频图像清晰及存储信息可用,不得无故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信息的存储有效期不得少于15日。
六、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禁止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禁止任何非法使用、存储、交换、买卖视频监控图像存储信息的行为。
七、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7〕7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第六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分解表》及时维护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子网站,并根据市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建设网络信息服务窗口。
(二)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制度,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机制,防止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上网,保障信息安全。
(四)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内容。首页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和答复网上投诉、咨询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六)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相关单位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拟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须办理审批手续。
(七)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为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至少要安排1至2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共同对本单位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及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七条 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列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及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网站考评专栏”,鼓励公众投票,参与评估网站信息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日常监测数据,并参考网上公众投票情况,组织对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维护管理评比活动,评比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政务信息维护管理的。
(二)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三)非客观原因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的。
(四)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不利于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
2.《“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
(查看附件内容,请登陆珠海市政府网站http://www.zhuhai.gov.cn)
印发关于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函〔2007〕167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工作方案》(珠委办〔2007〕38号),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部门责任白皮书是政府部门就重大公共政策、重要工作事项以及重大问题向社会作出的解释和说明,通过制定部门责任白皮书,每年将本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促使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行力,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三结合”原则。将制定和实施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与政府部门安排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结合起来。
(二)在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推行。在学习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中全面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深圳部门责任白皮书请参考http://www.sz.gov.cn/zwgk/ztbd/zt27_1/)
(三)规范部门责任白皮书的内容和体例。白皮书重点公布与珠海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部门内部管理事务不需公开。白皮书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是本部门当前的形势及存在问题;二是上一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本部门工作职责;四是拟推行的公共政策;五是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六是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应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定方案”、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本部门工作创新。
(四)明确部门责任白皮书编制程序。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是制定和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在制定白皮书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本部门的热点问题及有关的工作内容,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尽可能量化、细化、具体化,要有明确的效果性指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工作措施可操作性要强,以便于检查监督和评议考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完成白皮书草案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具体由市政府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机关作风办等单位联合审查。
(五)采取多种形式发布,方便群众查阅和监督。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白皮书的内容,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白皮书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发布:一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等我市主要报纸上刊登白皮书全文,让市民知晓;二是在市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运用现代电子传媒技术,方便广大市民查阅下载;三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专门印制白皮书的合订本专刊,提高白皮书的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白皮书确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08年起,每年年底前,由市监察局、市机关作风办组织各部门对白皮书规定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底前由市机关作风办通过网上问卷调查、征集群众意见等形式,开展对白皮书确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的评价工作,并采取部门自评、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和考核等多种形式,对完成白皮书确定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将检查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公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机关作风办配合。对完成情况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的,按照《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及时解决实施白皮书制度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由于白皮书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与各部门共同研究,克服解决,同时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属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和报道白皮书制定、发布和落实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时间安排
从2007年起,每年年底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白皮书草案,并报市政府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部门责任白皮书于每年市人大、市政协“两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