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1月20日   第1号(总第114号)

目 录

关于聘任第三届珠海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珠府〔2008〕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08〕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1号)
印发关于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号)



关于聘任第三届珠海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现聘任张真寿等同志为第三届珠海仲裁委员会成员:
主 任:张真寿
副主任:顾雪挺(市政协副秘书长)
童年生(市法制局副局长)
委 员:徐正泉(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天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良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屹巍(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副行长)
梅运富(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余湖云(市造价管理站站长)
王继宁(市政府法律顾问,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凤春(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春璞(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以确保本年度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应当完成项目 起草单位 拟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
1.《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市建设局 1月
2.《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市建设局 2月管理办法(修订)》
3.《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6月
4.《珠海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9月
5.《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市安监局 10月规定(修订)》

二、预备项目 起草单位
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
2.《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
3.《珠海市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市规划局
4.《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5.《珠海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6.《珠海市镇街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7.《珠海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市科技局
8.《珠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9.《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0.《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1.《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2.《珠海市港口条例实施细则》 市交通局
13.《珠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法制局
14.《珠海市行政执法督察办法》 市法制局
15.《珠海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珠港澳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珠港澳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市对港澳的各项工作。市港澳事务局是我市归口管理涉港澳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涉港澳工作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本市涉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并重点掌握和反映与本市有关的港澳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服务全市涉港澳工作,对各区、各部门有关涉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促进本市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统筹、协调和推动珠港、珠澳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
(五)承办珠港、珠澳高层互访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珠港、珠澳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核、审批、签发、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开展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港澳办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指定相应的领导和部门负责港澳工作。
第五条 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港澳事务是指涉港澳交往、涉港澳合作事务、因公赴港澳管理、出入境专办等事项。

第二章 涉港澳交往管理

第六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官方、半官方机构或人员的往来活动以及重要民间交往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涉及重要和敏感事项的交往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随意对外表态,应当及时向市珠港澳合作协调领导小组请示,并向市港澳事务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受国家、省有关单位委托或协助其在珠举行涉港澳官方、半官方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并提供国家、省有关单位的报批材料给市港澳事务局备案。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驻内地机构的重要交往活动应在活动前通报市港澳事务局。
第九条 港澳官方、半官方机构和重要的民间组织申请在我市设立联络办事机构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
第十条 珠海花农前往澳门销售鲜花相关事宜,由市港澳事务局负责与澳方协调。

第三章 涉港澳合作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国家、省有关内地与港澳合作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我市政府与港澳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的要求,落实珠港澳合作的各项事宜。凡需政府出面推动与港澳协商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由市港澳事务局统筹协调并按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与港澳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或与港澳半官方机构签订各种有关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议,应向市港澳事务局提交报批材料,由市港澳事务局按程序上报。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向对方作出承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市港澳事务局要建立珠港澳合作项目信息库。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所负责的珠港澳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珠港澳合作情况协调通报制度。市港澳事务局定期组织召开珠港澳合作情况通报会,市各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章 因公赴港澳管理

第十五条 我市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我市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统一管理制度。公务人员持用多次签注往返港澳,每次赴港澳前、后均须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将本单位持证情况和因公赴港澳情况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
第十七条 我市公务人员出国途经港澳时,在港澳停留并从事公务活动的,须请示其主管部门,并通报市港澳事务局。

第五章 出入境专办管理

第十八条 市港澳事务局统一协调我市往返珠港澳的重要团组出入境手续专办业务,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有关条件的市有关单位办理出入境专办业务,须提前2个工作日将出入境代表团的名单、出入境时间、出入境口岸、过境车辆的车牌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函告市港澳事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港澳事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39号)、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7〕3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见附件)。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入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省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特刊》形式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市领导同志。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特刊》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市领导同志,也未在《值班特刊》等刊物使用。如:已向领导同志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市府办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上一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办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省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4分;市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3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从2008年1月份开始实施。

附件:1.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单位
2.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范围和标准一览表

附件1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单位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8个)
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横琴经济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
二、市直有关部门(43个)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城管办、市人防办、市打私办、市政府驻北京办、市政府驻广州办、市大学园区工委、市流渔办、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渔政支队、珠海特区报社、珠海广播电视台
三、市有关企业(7个)
珠港机场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珠海信禾运输集团公司、珠海航展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
四、中央、省驻珠部分单位(14个)
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检验检疫局、珠海海事局、市国安局、市工商局、珠海航道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珠海供电局、珠海银监分局、珠海电信公司、珠海移动公司、珠海联通公司
五、驻珠军警部队(6个)
珠海警备区、驻澳部队珠海基地、珠海武警指挥部、省边防总队五支队、市武警支队、市边防支队


印发关于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案

  编制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以及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珠海、魅力珠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完成,根椐《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2号)以及市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07〕18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我市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
突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我市主体功能区的主体功能,突出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功能和主体作用,打破行政区界限,引导区域开发建设的方向。
注重协调发展。从全局利益出发,以促进协调发展为根本,充分发挥区域内各地区的比较优势,整体谋划区域发展,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尊重自然。立足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把握陆地、海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和统一性,处理好陆地国土空间开发与海洋开发的关系,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坚持可操作性。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方法和指标,制定分类别的区域开发政策。综合考虑数据统计、信息收集的可行性与区域开发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市—区—镇”层层细化的方法,形成既符合实际又便于层层落实的规划。

二、编制基本思路
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基础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依托本市、本省社会科研机构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开展分析评价和重大问题咨询,委托有资质、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相关联的科研单位编制规划,并做好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互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国家及省级规划中对我市、区主体功能定位的目标和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三、任务目标
我市编制《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基本内容包含以下几部分:(一)基础性资源发展潜力评估;(二)耕地及生态资源状况;(三)功能区具体定位的基础数据体系,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布局重点;(四)划分定位的指标体系、标准和分析评价;(五)划定具体功能区,在我市主体功能区内确定各区、镇具体功能分区定位“红线”图,明确城镇区、耕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旅游休闲区、产业园区等各具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六)制订各具体功能区域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调整框架措施。

四、组织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在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大力支持提供国家和省编制主体功能区所需的各项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共同参与规划相关研究和方案审议,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适应的政策调整研究,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委托和协助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基础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对我市国土空间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规划报告;按产业领域和主体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主体功能区需要提供的全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远景预测及发展潜力评价的各项相关数据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实施《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咨询、审议工作。
市经贸局:参与分类别产业政策调整研究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标准制订与评价、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合理引导区域产业的发展,提供产业集群发展相关资料。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做好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科技园发展规划的衔接;做好全市科技资源能力研究工作,推动全市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与全市主体功能区相衔接;提供地震灾害、地震规划、区域性深大断裂等地震地质资料;协助开展与主体功能区相关的课题研究,为全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和政策制订提供科学决策辅助和咨询论证服务。
市财政局:牵头开展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完善全市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配套的区域财政政策意见;为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公安局、计生局:负责我市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具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分区域的人口管理政策研究,牵头开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定居政策研究,提出人口管理政策意见,促进形成人口与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人口管理机制;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提供各类人口统计资料等。
市人事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开展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政绩考核办法研究。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外来人口本地化过程中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政策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我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分类别土地政策研究,根据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时序进一步落实调整和完善适应主体功能规划的土地管理政策措施;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衔接;提拱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等有关资料;提供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遗留(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的资料;提供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相关图件。
市规划局:做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与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做好我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以及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负责我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分类别规划政策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
市建设局:做好衔接我市城市建设、建筑业、燃气业、住宅与房地产业等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以及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相关研究和编制工作。负责我市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分类别政策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
市水务局:做好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做好与全市水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及治理规划、滩涂保护与开发规划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做好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规划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及市海洋功能区划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意见;参与做好全市环境质量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衔接;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等资料。
市气象局:提供市域气温、降雨、台风等相关气象基础资料。
市统计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现状和分析预测支撑。
各区(功能区)、镇政府:配合国家和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调研和编制做好相关数据资料收集报送工作,同时做好各区(功能区)、镇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其它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衔接。

五、时间安排
按照(粤府办〔2007〕82号)工作方案通知精神和珠府办〔2007〕18号意见要求,整体进度基本保持与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同步完成。
(一)前期研究阶段: 2008年1月底前,完成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单位的委托承接工作,基本完成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划分的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008年4月底前,完成区域框架政策研究。市有关部门将配套政策研究成果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政策研究报告。
(二)规划编制阶段:2008年6月底前,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形成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初稿)。
(三)修改审议阶段:2008年9月底前,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广泛征求地方和部门、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四)上报审议阶段:2008年11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经费安排
主体功能区总体规划经费控制在140万元内,并由市发改局统一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编制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时间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科研资源和技术力量,加强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资料提供和政策研究,切实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的各项衔接工作,注意处理好与各部门、各区的关系。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专项安排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研究、调查、评价和编制工作必需的经费,并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功能区)、镇也要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