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1月30日   第2号(总第115号)

目 录

关于表彰2007年度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珠府〔2008〕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8〕3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号)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通知(珠规验〔2008〕24号



关于表彰2007年度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珠府〔200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广大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全体劳动者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香洲区人民政府等37个单位为“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授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为“2007年就业工作先进企业”,授予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等12家培训单位为“2007年优秀定点培训单位”,授予斗门区井岸镇五福村民委员会等13个村(居)委会为“2007年转移就业先进村(居)”,授予珠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为“2007年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先进企业”,授予梁社新等73人为“2007年就业再就业优秀工作者”,授予何慧雯等29人为“2007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授予李艳阳等13人为“2007年创业先进个人”,授予梅灶养等19人为“2007年优秀务工青年”,并对上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力争就业工作再创佳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要继续努力,奋发有为,共同促进我市就业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珠海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7年度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珠海市2007年度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37个,排名不分先后)
1.香洲区人民政府
2.金湾区人民政府
3.斗门区人民政府
4.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5.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6.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珠海市妇女联合会
8.珠海市财政局
9.珠海市工商局
10.珠海市公安局
11.珠海市地税局
12.珠海市农业局
13.珠海市教育局
14.珠海市司法局
15.珠海市总工会
16.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17.珠海市建设局
18.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19.珠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21.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2.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3.香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4.香洲区财政局
25.香洲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6.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
27.香洲区梅华街道南虹社区居委会
28.斗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9.斗门区财政局
30.斗门区井岸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1.金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2.金湾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3.金湾区三灶劳动保障事务所
34.金湾区平沙镇人民政府
35.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6.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37.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二、“2007年就业工作先进企业”名单(共18家,排名不分先后)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市属)
2.珠海市珠光汽车有限公司(市属)
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市属)
4.珠海市燃气公司(市属)
5.佳能珠海有限公司(市属)
6.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市属)
7.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香洲区)
8.珠海市金色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香洲区)
9.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香洲区)
10.珠海市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洲区)
11.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
12.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
1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龙山精密机械制造分公司(斗门区)
14.珠海骏建皮塑实业有限公司 (金湾区)
15.珠海市利强植毛铁线包胶厂(金湾区)
16.珠海市海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17.威士茂(珠海)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
18.珠海励联毛纺有限公司(高栏港经济区)

三、“2007年优秀定点培训单位”名单(共12家,排名不分先后)
1.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市属)
2.珠海市新视野职业培训学校(市属)
3.珠海市新康林职业培训学校(市属)
4.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香洲区)
5.珠海市香洲区晶艺职业培训学校(香洲区)
6.珠海市香洲区科维职业培训学校(香洲区)
7.珠海市斗门区路捷职业培训学校(斗门区)
8.珠海市金建培训学校(金湾区)
9.珠海市万鑫培训学校(金湾区)
10.珠海亿晨压铸有限公司(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11.珠海灏源制衣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
12.珠海市质安技术职业培训学校(高栏港经济区)

四、“2007年转移就业先进村(居)”名单(共13家,排名不分先后)
1.斗门区井岸镇五福村民委员会
2.斗门区白蕉镇灯一村民委员会
3.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民委员会
4.斗门区斗门镇上洲村民委员会
5.斗门区莲洲镇东安村民委员会
6.金湾区平沙镇大虎社区居委会
7.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社区居委会
8.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作物社区居委会
9.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水湾社区居委会
10.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南坑社区居委会
11.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万山镇东澳村民委员会
12.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官塘社区居委会
13.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南场村民委员会

五、“2007年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先进企业”名单(共23家,排名不分先后)
1.珠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市属)
2.珠海铭祥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市属)
3.珠海经济特区珠瑞橡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市属)
4.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市属)
5.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珠海扬名广场分公司(市属)
6.珠海市美蓓亚精密马达有限公司(市属)
7.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属)
8.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市属)
9.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市属)
10.珠海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市属)
11.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
12.珠海永新纺织染有限公司(香洲区)
13.珠海市得月舫饮食有限公司(香洲区)
14.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香洲区)
15.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
16.新际玩具(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
17.珠海市珈玛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斗门区)
18.珠海德光电子制品厂有限公司(斗门区)
19.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斗门区)
20.珠海市剀笠中药材有限公司(斗门区)
21.新威俊(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金湾区)
22.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金湾区)
23.珠海市比钻钻石加工有限公司(金湾区)

六、“2007年就业再就业优秀工作者”名单(共73人,排名不分先后)
1.沙清生(市财政局)
2.童 慧(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小组)
3.倪珍珠(市公安局)
4.林健霞(市司法局)
5.陈跃平(市国资委)
6.陈彩兰(市地税局)
7.崔炽富(市交通局)
8.张小莲(市教育局)
9.许芳芸(市国税局)
10.张梅生(市旅游局)
11.梁社新(市建设局)
12.叶文国(市总工会)
13.郑焕松(市农业局)
14.幸宗驹(市工商局)
15.胡约雅(市妇联)
16.候军玺(团市委)
17.戴世登(市卫生局)
18.李文月(市劳动保障局)
19.林志武(市劳动保障局)
20.郭金荣(市劳动保障局)
21.邝献卫(市劳动保障局)
22.郭 哲(市劳动保障局)
23.冯华强(市劳动保障局)
24.何 屹(市劳动保障局)
25.蔡伟强(市就业办)
26.王 刚(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7.卢佳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8.黄杰贤(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9.雷丽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0.郑剑芬(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1.黎志军(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2.李朝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3.陈仕举(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4.王志渊(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35.麦伯贤(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36.吴 彬(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37.张红艳(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38.李昌碧(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39.梁家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0.陈璎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1.盘杰均(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42.陈显锋(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43.林 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4.谈钊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5.梁旖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6.傅 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47.王 冠(市技工学校)
48.郭秀玉(珠海特区报社)
49.过国亮(南方都市报驻珠海记者站)
50.彭 洪(香洲区人民政府)
51.梁 何(香洲区劳动保障局)
52.曾励文(香洲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53.张美玉(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54.欧华汉(香洲区翠香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
55.丘汉宏(香洲区南屏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56.梁元东(斗门区人民政府)
57.梁锦全(斗门区人民政府)
58.李桂清(斗门区劳动保障局)
59.梁连乐(斗门区劳动保障局)
60.梁锦新(斗门区莲洲镇人民政府)
61.陈艺彬(斗门区白蕉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62.梁庆伦(金湾区人民政府)
63.陈铭梓(金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刘华英(金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5.杨 全(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
66.黄伟安(金湾区红旗镇湖东社区居委会)
67.黄俊雄(金湾区三灶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68.吴普荣(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69.罗红平(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70.王慧惠(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71.唐关莲(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72.覃宏才(高栏港经济区党委)
73.梁惠如(高栏港区南水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七、“2007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29人,排名不分先后)
1.何慧雯(柏宁交通实业集团公司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市属)
2. 梁志军(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市属)
3.刘 云(珠海松下电池有限公司)(市属)
4.张淑珠[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新香洲店](市属)
5.张静波(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珠海分公司)(市属)
6.张新义(珠海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市属)
7.伍 星(珠海藤仓电装有限公司)(市属)
8.甘容君(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市属)
9.李潘剑(香洲区城管局南湾环境管理所)(香洲区)
10.钟志成(横琴三叠泉有限公司)(香洲区)
11.谭国忠(珠海市扬名集团公司)(香洲区)
12.郭秀菊(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香洲区)
13.康贵芹(珠海市金色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香洲区)
14.何 芳(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洲区)
15.姜金华[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斗门区)
16.黄小群(珠海颂其制衣有限公司)(斗门区)
17.陈顺昌(珠海市华贸皮革有限公司)(斗门区)
18.刘银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龙山精密机械制造分公司)(斗门区)
19.永 生(珠海市天科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斗门区)
20.黄建清(创鸿电路板有限公司)(金湾区)
21.蔡志良〔晓星氨纶(珠海)有限公司〕(金湾区)
22.杨贤文(珠海市金湾区宏丽塑胶丝花加工厂)(金湾区)
23.温润来(珠海市银盈堡电子有限公司)(金湾区)
24.程 莉(珠海市名实陶瓷阀有限公司)(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25.赵花梅(珠海精大电子有限公司)(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26.李清杰(珠海灏源制衣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
27.马儒华(珠海智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
28.崔应吉[佛山华丰纸业(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经济区)
29.黄 婷(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栏港经济区)

八、“2007年创业先进个人”名单(共13人,排名不分先后)
1.李艳阳(珠海阳光螺丝行)(市属)
2.阮乐民(加盟连锁店东爵化酷装美容专营店)(市属)
3.何文健(珠海市香洲戈壁明珠新疆特产店)(市属)
4.周晓凤(珠海市香洲艾谱产品专卖店)(香洲区)
5.韦济容(心灵瑜伽训练中心)(香洲区)
6.何清良(珠海市江湾有限公司)(香洲区)
7.沈鸿荣(斗门区井岸镇日山泉西埔服务有限公司)(斗门区)
8.郭晓东(斗门区白蕉镇晓东士多店)(斗门区)
9.谭来大(新金公司)(金湾区)
10.张智权(大虎青年创业园专业户)(金湾区)
11.邱小波(桂山摩托车修理店)(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12.何燕清(绿怡休闲吧)(珠海高新区)
13.谢培兰(高栏港区高栏村委会村民)(高栏港经济区)

九、“2007年优秀务工青年”名单(共19人,排名不分先后)
1.梅灶养(洪湾社区综治队)(香洲区)
2.梁沛芳(拱北沁芳园甜品店)(香洲区)
3.莫润枝(珠海华光镭射唱片有限公司)(香洲区)
4.李元珍(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香洲区)
5.何健鹏(珠海市置联物业管理公司)(香洲区)
6.黄茂佳(珠海市爱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
7.陈锦明(珠海市永宝塑胶有限公司)(斗门区)
8.张姿华(珠海汇力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斗门区)
9.黄富华(珠海市斗门隆基针织有限公司)(斗门区)
10.何运辉(云浮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斗门区)
11.周耀平(珠海市富康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斗门区)
12.林娇娣[新俊威(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金湾区)
13.曹小华[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金湾区)
14.李肖夏(珠海市华丽手袋厂)(金湾区)
15.杨文光(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16.官思敏(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珠海高新区)
17.卓颖晓(珠海元朗食品有限公司)(珠海高新区)
18.陈少珍[霍华德模丕(珠海)有限公司](高栏港经济区)
19.李春华(珠海励联毛纺有限公司)(高栏港经济区)


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8〕3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一)各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私办);(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评内容:反走私工作目标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机构的建立情况;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辖区走私活动防范和监管情况;改善执法环境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工作目标(18分)
(一)确保辖区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不发生走私、贩私、护私行为。(4分)
(二)确保辖区不发生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的事件。(2分)
(三)确保辖区不发生走私贩私活动或走私贩私活动呈相对下降趋势。(2分)
(四)没有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2分)
(五)没有群体性卸运、藏匿私货的现象。(2分)
(六)没有固定的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2分)
(七)没有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储存点。(2分)
(八)没有走私专用或“三无”船舶(车辆)聚集点、修造点及集中非法组装活动。(2分)
第七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18分)
(一)各区反走私工作分管领导权责明晰,亲自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分)
(二)建立健全区级反走私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建立和更新联络员名单。(5分)
(三)各区要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及将承担后果。(5分)
(四)建立反走私工作奖惩制度并具体实施。(4分)
第八条 工作制度建立情况(26分)
(一)区政府或区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交流分析辖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情况和形势,有完整的会议记录,重要问题形成会议纪要。(3分)
(二)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易发生非法拼组装、修造、改装车船活动的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活动要有记录建档,要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措施。(3分)
(三)区打私办与反走私有关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需要工作配合时,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特别是对暴力抗法事件要快速反应、协助化解、严厉查处。(4分)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途径,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活动;建立重大节日、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反走私突发事件。(4分)
(五)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具体,标准明确,实施公正。考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考核工作与其他考评、职务升降、文明镇村评比等挂钩。(4分)
(六)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未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无发生重大的走私、贩私案件。(4分)
(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应定期书面报告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突发重大事件、抗法事件的发生(查处)情况等应随时报送。(4分)
第九条 宣传教育情况(6分)
(一)要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提倡用典型案例、身边实例做深度宣传。(2分)
(二)对曾经进行过走私及相关违规行为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参与走私的运输工具所有人的教育,规范对运输工具的管理。(2分)
(三)宣传教育要力求通俗易懂,法律、政策界限清楚,并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的渠道、形式要多样化,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要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注重抓住休渔期、企业(车船)年审换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分)
第十条 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7分)
(一)认真落实开展省、市组织的各项反走私行动,要成立行动指挥协调机构。(3分)
(二)科学制定行动方案,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适时督促行动进展,及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按时上报行动总结。(4分)
第十一条 落实沿岸重点地段防范工作情况(7分)
(一)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码头、岸点要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4分)
(二)对频繁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地段、部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3分)
第十二条 对市场和进出口企业监管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有走私贩私行为和直接、间接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工作。(4分)
(二)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3分)
第十三条 运输工具管理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边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4分)
(二)协助、配合查处走私专用船舶、“三无”船舶、违规超马力高速摩托艇及上述船舶聚集点、修造点。加强对货运、客运站场及其运输车辆、车主的管理,配合默契有关部门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进口车辆及参与私货运输的车辆,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3分)
第十四条 改善执法环境情况(4分)
(一)对发生的抗法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创造良好的反走私执法环境。(2分)
(二)加快本地经济建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增加群众经济收入,提高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2分)

第四章 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市打私办具体组织,会同市综治办、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考评组,全面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记录、核查有关数据、召开座谈会、个别提问了解、实地考察和综合分析评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按分数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达标;79分以下为未达标。考核评分时,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
第十八条 考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进行。于考核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考评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奖惩对象:(一)各区打私办;(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奖惩原则: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奖惩标准:
(一)对年度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3000元,并发给奖牌,同时给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奖励各10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奖励要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奖励规模不宜过大。
(二)对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参与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将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惩的组织实施。由各区打私办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申报,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打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打私职能部门的考评由本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名额由市打私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珠府办〔2006〕49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实现珠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的珠海水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原则,健全市、区、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定性清晰、经费落实、管理科学和良性发展的水管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完善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确保我市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的对象
本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是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水管单位,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单位成立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

三、改革的阶段性任务
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规定,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两个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堤围管理中心、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2007年9月底完成,2007年12月底前验收完毕。
第二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十个区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香洲区水土保持试验站、香洲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香洲区吉大水库管理所、斗门区乾务水库工程管理处、斗门区五山引淡防咸电灌工程管理处、斗门区白藤大闸工程管理处、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斗门区堤围管理中心、金湾区堤围管理中心。2007年底前完成,2008年6月底前验收完毕。
第三阶段,完成镇一级水管单位(包括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体制改革和验收工作,由市统筹验收。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明确我市水管体制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区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镇一级政府应健全镇水利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管理辖区内一般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特别是小(二)型及小(二)型以下山塘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粤府办〔2005〕2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现有的水管单位按三种类别进行划分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其他经营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第三类:承担物资供应等经营性任务为主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研究确定。

(三)定编定岗,核定各类经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结合珠海实际,对改革的水管单位重新进行定岗定编,核定各类经费。

(四)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包括大修)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财政负担。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包括大修)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财政负担。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工程运行成本,由水管单位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包括大修)在提取的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
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区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区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其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资金;(2)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3)水利建设基金;(4)堤围防护费。

3.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推行管养分离,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通过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五、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市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市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2.分级推动。
市负责市直属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区负责区直属水管单位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包括各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等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开就业渠道,妥善解决富余分流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出路,维持社会稳定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改革分流的水管单位职工(计算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参照《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珠府办〔2006〕29号)由相应的财政进行补偿。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在本次体制改革前(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已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在体制改革期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对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
3.对斗门区拟定性为企业和撤消的两个水管单位(指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和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斗门区政府妥善处理。

(四)深化水管单位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各种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竞争上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行中层干部及中层以下正式人员全员竞争上岗;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五)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

六、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要求,水管体制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推动”的原则,区应组织力量对所属水管单位进行普查和典型调查,摸清水管单位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办发〔2002〕45号文、粤府办〔2005〕20号文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三)验收总结阶段。
根据粤水管〔2007〕13号文、粤水建管〔2007〕20号文要求的时间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总结。2008年底前,对全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按照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圆满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七、附则
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直属水管单位以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粤府办〔2005〕20号文以及本实施方案执行。
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所属基层水管单位纳入第三阶段改革范围,由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区方案,确保按时完成。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珠规验〔2008〕24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整合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标准,使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市规划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规划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查阅附件内容请登陆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zhgh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