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2月20日 第3号(总第116号)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9 号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七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调配、建设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主体负责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限制在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限制在65平方米以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及附属工程费。
4.配套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1~4项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开发成本中1~4项之和的3%以下计算。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经批准公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核、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或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或自建、集资建房记录,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按房改政策进行过房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平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市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度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管理部门公告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管理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发回区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数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确定后,应通过本市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空置。因各种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经过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优先回购。
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准可进入市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地产权人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在扣除税费后有所得的,还应当以所得的70%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对缴纳收益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核准并缴纳上述收益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按规定缴纳收益后,可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按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住房管理部门撤销《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缴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满限制年限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即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限制年限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空置的,由市、区住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补缴收益,并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购买人,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住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时间期限,除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含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表彰全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的通报
珠府〔200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我市各区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打私办的关怀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切实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积极推动反走私区域合作,继续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走私活动,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珠海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团结奋斗、英勇善战、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为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全市反走私战线学先进、赶先进,继续保持高昂的斗志,夺取反走私斗争新的胜利,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拱北海关缉私局等23个单位(名单附后)授予“珠海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全市反走私战线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走私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斗争,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反走私先进集体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珠海市反走私先进集体名单
拱北海关缉私局
拱北海关驻闸口办事处(行李物品监管处)监管一科
斗门海关稽查科
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三大队
珠海检验检疫局法综处法制科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查控队
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
珠海市边防支队直属船艇大队
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边境情报科
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万山区公安边防大队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二大队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
珠海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
珠海市打私办综合科
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
香洲区打私巡逻队
金湾区打私办
斗门区打私办
高新区打私办
关于表彰2007年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通报
珠府〔200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取得新成绩,除原有70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外,又新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7个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为表彰先进,激励我市企业争创名牌,根据《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各奖励10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的企业再接再厉,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各类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增强争创名牌的意识,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出更多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共同推动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迈上新台阶,为珠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7年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7年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获奖产品
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空调
2.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打印纸
3.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混凝土搅拌机
4.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多媒体播放器解码芯片
5. 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 高档涂布白卡纸
6.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 金钱牌猪饲料
7. 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 世海牌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
关于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的通知
珠府办〔2008〕1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委办〔2007〕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的设定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细化量化”和“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根据实际,对原有的科室职责、岗位职责及内部监督考核等各项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科室责任书和岗位责任书。岗位责任制包括科室责任和岗位责任,为保障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制定科室责任书和岗位责任书。
1.科室责任书。各有关单位在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各科室责任书,对本单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
2.岗位责任书。在科室责任书的基础上,对在岗的每个工作人员(包括工勤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和要求作出说明。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AB ”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影响工作。
(二)制定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科室考核和岗位考核两级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组织对科室和岗位人员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布,并作为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的依据。其中,科室考核要结合科室责任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尽可能采取量化标准;岗位考核可以和市人事部门的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依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梳理及完善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科室责任书和岗位责任书的梳理及修订工作,制定科室和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监察局备案(联系人:张昭明,联系电话:2538828)。并且,各有关单位在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任务及岗位变化情况对责任书进行适当调整。2008年4月,市监察局将会同市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对各单位制定岗位责任书和考核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考核评估。每年年终,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科室责任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取上级考核下级、层层考核的方式进行。对科室的岗位责任考核,以科室履行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工作情况为重点;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可以结合市人事部门的年终考核进行。
(三)情况反馈。各有关单位要将年度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1日前报市监察局备案(联系人:张昭明,电话:2538828)。每年,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岗位责任制,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召开实施岗位责任制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及考核工作。各单位以及每位工作人员都是责任主体,在落实岗位责任制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具体工作落实。
(二)深入研究,科学编制。各有关单位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部门岗位责任制,防止出现责任落实不到人和责任空档等问题。要将岗位责任制的实施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结合起来,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把岗位责任制与行政首长问责制、政府部门白皮书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