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4月18日   第6号(总第119号)

目 录

关于印发2008—2010年珠海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2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号)
关于2007年度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珠府〔2008〕28号)



关于印发2008—2010年珠海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8—2010年珠海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2010年珠海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方案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一直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经过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如下住房保障工作,从政策、资金上予以积极支持,从总体上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一是2000年以前实行实物分房期间,主要通过按房改政策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和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销售,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上述两类政策性住房累计约8万套,解决了约22万人的住房问题。二是2000年以后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提高干部职工购房能力,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截至2007年12月,全市累计为31489位干部职工发放住房补贴77705万元。三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提供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互助的方式,提高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截至2007年12月,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达641487万元,累计发放16642笔贷款总额247578万元。四是建立廉租房制度,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提供廉租住房实物等方式,妥善解决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我市于2005年率先启动租赁住房补贴制度,2006年实现全覆盖,做到了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截至2007年12月,累计发放437万元的租赁住房补贴,帮助解决约700户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外在2007年末又推出两批廉租房共291套,以实物方式解决了香洲城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五是积极开展平沙、红旗、白藤农场危房改造,稳步解决农场农业职工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截至2007年12月,累计已完成改造1482户。六是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了“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目前“城中村”改造已完成移交了24个项目,村民大部分已回迁。七是建立政府周转房制度,解决易地交流干部、归国留学人员等高级人才和机关干部的临时周转住房困难。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市不可避免地仍存在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现象。根据珠海市统计局公布,2006年末珠海市全市常住人口144.99万人,其中户籍人口92.63万人。粗略计算,户籍人口中除去农村人口约23万人、除去已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人口约22万人,剩余的47.63万城镇人口包括主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人和仍存在住房困难的人口。商品住房销售方面,自1993年以来珠海市每年商品住房的销售量在150万平方米左右,十几年来累计销售商品住房面积约2000万平方米。很明显,上述剩余的47.63万城镇人口大部分是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仍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人口应是少数。
  为进一步摸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国家、省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类标准和市政府安排,市住房办在全市城镇范围开展了广泛的调查摸底,调查的对象包括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0%(含)以下的城镇户籍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我市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为7897户,主要分布在香洲区(主城区)和金湾区。按户均3.5口人计算,约2.8万人口,约占户籍人口的3%。应该说,这个调查结果与上述测算基本吻合。
  此外,平沙、红旗、白藤农场的危房改造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三个农场原有危房9412户急需改造,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截至2007年12月已完成危房改造1482户,仍有7930户需改造,其中平沙、红旗农场7613户,白藤农场317户,涉及人口约3万人。同时,我市还有部分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需改善。
  继续解决好上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2008—2010年期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编制如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总体工作思路
  在摸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统筹、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助的原则,通过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规划期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妥善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其中到2008年底前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住房解困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
  根据省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分类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除农场农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外,我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如下三类:
1.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含)以内的城镇户籍家庭(最低收入家庭)。
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之间的城镇户籍家庭。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至250%(含)之间的城镇户籍家庭。
根据2007年10月份的统计结果,我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具体分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如下表:


我市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分类、数量和分布情况表(单位:户)

分类

 

数量

 

分布

 

最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150% (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150% 至 250% (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

合计

7897

717

2908

4272

香洲区

2484

364

1136

984

斗门区

301

111

133

57

金湾区

4989

204

1554

3231

其他功能区

123

38

85

0

(二)分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对住房困难的全市最低收入家庭,由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供其实物配租。在尚未提供实物配租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2.对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80%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帮助其在市场上租房,20%由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供其实物配租。在尚未提供实物配租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3.对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至250%(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由各级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4.对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采取有计划地提供政府廉租房(或公共租屋)的方式改善。
5.对农场农业职工的危房改造,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加快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珠字〔2007〕14号)附件3《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专项执行,本规划不另作安排。

(三)关于住房解困工作的管理体制。
1.市政府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其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中,租赁住房补贴由市政府负责60%,各区政府负责40%;廉租住房实物,主城区(香洲区)由市政府负责60%,香洲区负责40%,其他各区所需廉租住房由各区负责解决。
市政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各区要明确、完善负责解决本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机构。
2.属地化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按规划解决。市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
3.各部门协作。鉴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解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住房解困各环节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助,共同推动住房解困工作的落实。

(四)其他要求。
市、区应分别建立廉租房房源筹集机制和廉租房专项管理资金,确保廉租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筹集廉租房房源,市政府已通过大力清理、回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储备了约3000套公有住房,统筹用作廉租房。各区应参照市的做法,尽快开展区政府公有住房的清理、回收等工作,并统筹用作廉租房,解决本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住房解困的年度任务、目标和相应的住房、资金、土地等需求
  根据全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现状,2008—2010年我市住房解困的年度任务、目标和相应的住房、资金、土地等需求情况为:(具体见附件)
(一)2008年,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解决3625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以下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安排各区政府开始组织建设4272套经济适用住房,解决4272户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至250%(含)之间的家庭的住房困难。
按照本方案的住房解困原则,2008年需提供廉租住房1299套,其中市政府负担的355套从清理回收的旧公房中解决,其他各区应负担的944套全部新建,共需土地3.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需建设资金10620万元,由各区负责。在尚未能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况下,由市、区政府安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总需求在279.2—521.1万元之间。
安排各区政府开始组织建设的4272套经济适用住房,共需土地2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需建设资金67497.7万元,由各区或企业安排解决。
(二)2009年,继续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解决3625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以下的家庭的住房困难;由各区政府继续组织建设944套廉租住房;由各区政府继续组织建设4272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2010年,继续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解决3625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以下的家庭的住房困难。
  年底各区政府完成建设944套廉租住房,对住房困难的所有最低收入家庭和20%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至150%(含)之间的家庭全部提供廉租住房。
  年底各区政府完成建设4272套经济适用住房,解决4272户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至250%(含)之间的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我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旧住宅区(“城中村”)居民。对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问题,我市已通过大力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效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该项工作将继续按我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积极推进。对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总的原则是由企业通过市场化解决这些员工的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整合用作廉租房,或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尝试建设公共租赁房屋,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紧张状况。
  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工作另外专题规划解决。


六、其他说明
  本总体规划为宏观性、纲要性的指导计划,考虑到今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可能变化等因素,在具体执行中应作相应调整。如果住房解困工作量少于本规划中的工作量,则按实际情况执行住房解困工作;如果住房解困实际工作量大于本规划中的工作量,在确保完成本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再根据实际需要和政府保障能力,按住房保障政策逐步、有计划地妥善解决。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20%以下,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以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做到应保尽保;遵循市统筹规划、市和区分级负责、各区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机制,各区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各区负责。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和资金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资格审查,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物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监督工作。
市、区公产房管理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的出租、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国库专户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城镇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城镇廉租住房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政府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廉租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配套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城镇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镇廉租住房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由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为: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
(二)厨房、卫生间配套。
(三)具备基本装修,可直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二)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八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屋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者离婚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
(五)其它材料:
1.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 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实地调查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初审单位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申诉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四)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责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实物配租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摇珠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解决。
连续两次放弃摇珠或抽签确定廉租住房机会的,只能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已经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待遇的申请人,又申请到城镇廉租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二)获得实物配租住房安排的,申请人应当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与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期限腾退或办理廉租住房续租手续。
获得实物配租住房安排的家庭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决定是否改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不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以及列表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确认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通知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从次月起在3个月内收回廉租住房:
(一)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办法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办法所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非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本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责令其退还租赁住房补贴、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城镇廉租住房转借、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连续3个月未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等处理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政府公产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核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时间期限,除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07年度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珠府〔2008〕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者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目标,改革创新,健全机制,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着力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建设,努力构建和谐计生,成效显著,圆满实现了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法》、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镇(街道办)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市直各兼职责任单位落实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对各镇(街道办)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以下简称“两无”活动)进行了评估验收。现将考评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 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结果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考评结果。
1.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高新区和高栏港经济区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授予“珠海市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并各颁发奖杯,分别发给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奖金6万元,发给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高新区和高栏港经济区奖金各3万元。
2.唐家湾镇、三灶镇、平沙镇、前山街道办、井岸镇、南水镇、拱北街道办、湾仔街道办、桂山镇、乾务镇、南屏镇、吉大街道办共12个单位,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授予“珠海市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各颁发奖牌及奖金2万元。
3.白蕉镇、红旗镇、翠香街道办、梅华街道办、横琴镇、万山镇、担杆镇、狮山街道办、斗门镇、香湾街道办、莲洲镇共11个单位,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良好,授予“珠海市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达标单位”称号,各发给奖牌及奖金1万元。
(二)市直责任单位考评结果。
1.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贸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委党校、市农业局、市中级法院、市妇联、市科协、团市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和市大学园区工委共40个单位,积极履行分工职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授予“珠海市2007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各颁发奖牌及奖金1万元。
2.市人口计生局主抓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授予该局“2007年度珠海市人口计生工作突出贡献奖”,颁发奖杯及奖金10万元。

二、“两无”活动验收结果
(一)各镇(街道办)考评结果。
  香洲区前山街道办、拱北街道办、湾仔街道办、梅华街道办、吉大街道办、狮山街道办、翠香街道办、香湾街道办、南屏镇、横琴镇,金湾区三灶镇、平沙镇、红旗镇,斗门区乾务镇,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万山镇、担杆镇、桂山镇,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共19个单位,开展“两无”活动取得实效,达到预定验收标准,授予“珠海市无政策外多孩出生镇(街道办)”称号,各颁发奖牌及奖金5000元。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考评结果。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认真组织、开展“两无”活动,全区2007年度无政策外出生孩,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授予该区“珠海市无政策外出生区”称号,颁发奖牌及奖金1万元。
  对上述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单位同时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计生政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