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4月24日 第7号(总第12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消防工作的意见
珠府〔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的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火灾形势持续高度稳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更进一步促进全市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122号)精神,大力推动各级政府落实领导责任,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依法监管职责。市政府将在3月份召开的第一次消防联席会议上,与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研究部署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至所辖镇(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条件的,要签订到村(居),各职能部门也要与本行业、本系统所辖各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确保各级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各区(经济功能区)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制度。
(二)建立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强化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联动机制。按照市消防联席会议《关于建立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长效机制的通知》(珠消联〔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区(经济功能区)消防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镇(街道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珠府〔2007〕122号文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逐步建立完善所辖各类场所台帐底数,实现消防工作齐抓共管。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监管体系建设。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核心,逐步推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履行好“火灾隐患自查,安全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职责。上半年制定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逐步分类别制定管理标准,在全市重点单位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启动教育、卫生行业内重点单位和部分星级酒店、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力争30%的上述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在2010年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二、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提高城市防控火灾能力
(四)以解决历史“欠账”为重点,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上半年要完成现有市政消火栓普查并制定下发三年建设方案。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市“135”行动计划进度,对主城区范围内道路改造已经完成但未同步完成消火栓改造的项目,抓紧完成对市政消火栓的改造,解决“欠账”问题,对未完成道路改造的,要同步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高栏港经济区要在年内完成本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建设高栏港经济区市政供水环状管网或购置大功率远程移动供水系统。各区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包括新增消火栓、管网改造、维护等),尽快解决三灶镇的市政供水水压不足问题。争取年内出台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投资、管理、维护、使用的制度体系和协调机制。
(五)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完成前山消防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南屏中队建设完成选址工作,南溪消防中队、斗门消防二中队完成选址及立项工作并争取在年内动工,特勤大队及二中队营房争取年内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区要落实中心镇和完成总体规划的其他建制镇编制消防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编制消防规划专篇;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六)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按照 “结构优化、功能多样、先进实用、节能高效”的要求,全面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消防装备体系,加快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实战需要配齐配强消防中队常规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七)落实消防经费保障。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我省武警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参照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将消防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各项专项经费及各项其他预算经费落实到位。要确保新建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远程监控建设、战勤保障建设经费及时到位。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增强农村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的综合功能
(八)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3月前,市综治办及市公安、发改、民政、财政、建设、农业等七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探索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着力解决好农村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区(经济功能区)要确定一个镇作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镇,每个镇至少培养一个村作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村,试点村要在组织、制度、责任制、档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消防规划、考评、职责等十个方面达到标准。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和灭火救援实力
(九)大力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伍。根据珠府办〔2001〕117号文的要求,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远离公安消防队的地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修订出台《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招聘60名合同制消防员,争取在年底前完成招聘、培训工作,充实到基层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
(十)全面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要依托镇村民兵、治安联防组织、社区保安员等,建成至少25个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珠海保税区要建成1个政府专(兼)职消防队,重点镇和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每个镇要建成1个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3个村级专(兼)职消防队;除万山区外,其他镇每个镇(包括区镇合一的功能区)要落实3个村建成专(兼)职消防队。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建立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的人员招聘、经费保障、装备、场室、训练、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等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基层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队伍。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要加强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员消防协管职能,特别要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监管以及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员基层消防监管作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配备保安消防员,总数不少于1570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100%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
五、以巩固“一畅两会”整治成果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十二)深入推进“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总结整治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全面巩固2007年“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成果。公安、法制等部门抓紧出台“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建立“一畅两会”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巩固已取得的实际成效,建立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防止整治工作在部分地区、部分场所的反复和回潮。各镇(街道办)要按照职责要求,对已经整治过的“三小”场所,定期落实抽查;对新开业、使用的“三小”场所,务必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告》(珠府〔2007〕59号)确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要求加强整治,杜绝带险经营或使用;市、区两级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镇(街道办)开展“三小”场所常态化监管工作情况的督查,对发生在“三小”场所的火灾,100%实行倒查并进行通报;要加强“三小”场所信息录入和管理,提高全市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三小”场所的实时监管能力和进行综合管理的能力;要把“城中村”消防安全问题纳入今年的“一畅两会”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整治“城中村”内生产、经营、储存等各类场所特别是有人员住宿的小作坊,并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同步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常态化监管,遏制“三小”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三)加大依法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力度,突出抓好北京奥运会和珠海航展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充分认识奥运期间和珠海航展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分析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的关键问题,根据火灾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对策,及早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为重点,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软实力”
(十四)打造户外、流动、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平台。各级政府要制订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保障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按照《建立“一畅两会”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着力打造大型户外广告牌或大型LED屏幕、固定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固定消防宣传教育橱窗、流动消防宣传车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平台,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五)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动体系。各级教育、科技、司法、劳动保障、文化等部门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年度义务教育、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组织编写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组织每个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或演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文化部门要开展“消防电影《火海逃生》进校进厂进村进社区”活动,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通过成立“消防宣传志愿者”组织等形式义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继续开展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全面推行社会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执业范畴,对社会单位应聘管理人员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证书。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安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七、提高灭火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将已发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十七)整合灭火救援力量资源,形成联动灭火救援网络体系。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海事、医疗、市政等部门参与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职责、任务和调度指挥方式,每年各区(经济功能区)至少组织2 次以上协同训练、演练。今年要在市公安消防局特勤大队建设省级首批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
(十八)强化执勤备战和消防科技练兵,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强化科技练兵,深入研究灭火救援战术,科学制订灭火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创新勤务模式,逐步建立“防消结合”勤务模式。强化组织指挥训练,突出实地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珠府〔2008〕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类别,再在类别的基础上划分行业(项目)用地,并主要以土地所在的街道办(镇)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各类别(行业或项目)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见下表。其中国家、省、市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用地。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项目用地。
4.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类别适用
税额
( 单位:元 )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海湾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
拱北、吉大、
香洲、前山、
湾仔、南屏
(不含一类用地) |
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
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
平沙镇、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
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
一、一般 |
12 |
8 |
6 |
4.5 |
3.5 |
2.5 |
二、工业用地 |
6 |
4 |
3 |
3 |
3 |
2.5 |
三、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 |
4 |
3 |
3 |
2.5 |
2.5 |
2.5 |
四、国家、省、市政府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四、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珠海市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委办制定的《珠海市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珠海市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市安委办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以宣传贯彻新颁布实施的《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过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促进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建设,为构建和谐珠海和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珠海市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
三、工作重点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各级政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和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精神,提升辖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依法依规办事水平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专职、兼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使每个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
3.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市有关单位做好外来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积极开展本辖区2008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丰富,注重实效。
5.积极参与、配合粤港澳知识竞赛、安全生产咨询日等全市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开展2008年度全国“安康杯”竞赛和企业安全生产电视培训活动,提升企业生产安全水平。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安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各类工矿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和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公安部门。一是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中心,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切实做好春运和“五一”、“国庆”等节日期间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借助新闻媒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全面增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宣传氛围。二是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要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以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五个方面宣传为重点,开展全方位的消防安全宣传,以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基地为依托,打造立体式宣传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培训、宣传队伍培训和宣传奖励机制。并且,要整合资源,完善独立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三是以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宣传工作。
3.建设部门。结合“平安卡”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和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工作。深入探索“平安卡”安全教育的新模式,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和针对性强的教育方法。制作《珍惜生命,安全施工》电视专题教育片,并发放到各建筑施工单位。同时,组织燃气行业人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
4.交通部门。将车站、渡口等客流量大的场所作为宣传窗口,以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水上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质监部门。以《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重点,结合开展“3.15”、“知识工程宣传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海事部门。以水上运输企业为重点,做好《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7.农业部门(渔政支队)。宣传森林防火、动物防疫、农产品安全、农机安全,向广大渔民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8.旅游部门。在全市旅游行业中开展普及《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贯活动,结合市旅游局、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主办的“安全旅游,幸福珠海”2008旅游安全生产及应急知识普及月活动,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9.教育部门。通过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学生能掌握运用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等预防各类事故的基本知识。
10.文化部门。以《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重点,在文化系统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1.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宣传工伤预防和劳动保护等安全知识。
12.卫生部门。做好卫生系统《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使医院门诊、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小门诊、小诊所的负责人、员工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安全知识。
13.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等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4.经贸部门。在大型商场、超市等商贸企业中广泛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强民爆器材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5.工商部门。做好《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市场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6.科技局。以《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为重点,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7.水务部门。做好《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以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和水利设施设备操作安全为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8.气象部门。广泛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气象灾害预警、防雷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1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市属大中型企业中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0.城管部门。在城管系统范围内全面开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1.公路部门。广泛宣传《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改善行驶条件。
22.市总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3.团市委。在全市青年团员中开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青年团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4.市妇联。组织开展全市妇女儿童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2008年安全宣传教育具体工作任务由市安委办另文下发。
四、实施步骤
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发动阶段(4月前)。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珠海市2008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区、本部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和办法,层层落实,广泛宣传,切实做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宣传教育阶段(11月前)。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地开展好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总结考评阶段(12月)。
市政府按照相关工作标准,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的重要手段,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宣教经费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高度,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效果。采取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宣传安全生产的专版、专栏,制作播放有关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强化全社会安全理念,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四)为保证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市安委办将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于8月份组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进行督查。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说明:该表共包括8个方面26条问题,以每条问题为得分标准,回答“是”评1分,回答“否”评0分,总分≥1分者为异常。
过去或最近有没有下列行为异常表现?
1.逐渐孤僻少语,不与周围人接触。
2.无目的地乱走,出现别人不能理解的行为或不知羞耻的行为。
3.不明原因的自伤、伤人或毁物。
4.动作变得显著缓慢,甚至卧床不动不语(不是躯体疾病引起的)。
5.活动比以前多,整天忙碌不停,爱管闲事或乱花钱。
过去或现在有没有下列情感不正常表现?
6.常常无缘无故大发脾气与现实不协调。
7.情感反常,哭笑与现实不一致,常出怪像、做鬼脸、或独自发笑。
8.异常愉快、兴奋、话多,自称脑子特别灵。
9.无事实可以解释的情绪低落,悲观厌世,忧郁哭泣或焦虑不安。
10.情感冷淡、话少、对什么事情都无所谓,对家人变得无感情、不关心。
过去和最近有无思想紊乱?
11.胡言乱语、自言自语或说别人听不懂的话。
12.认为自己的思想不受自己控制。
13.敏感多疑,无根据地认为别人言行针对他、别人迫害他、有仪器控制他。
14.不现实地夸耀自己才智超人,有特殊权势。
15.无根据地认为被异性所追求,或感到爱人变心,行为不轨。
过去或最近有无感觉到实际上不存在的事情?
16.听到声音对他谈话或议论他(别人听不到)。
17.看到、闻到或尝到实际上不存在的形象、气味或味道。
过去与最近有无因脑部病变逐渐变得工作生活能力下降或呆傻?
18.记忆力明显减退,当天的事情记不住,亲属的姓名说不对,常常忘了自己东西放的地方,出门后找不到路回家。
19.工作能力明显下降,原来的工作(或家务)常出差错,或明显地不会做了。
20.生活不能自己照顾,衣着不整齐,不知爱清洁,饮食不知饥饱,大小便需别人照顾。
21.情感脆弱,哭笑不能控制,或表情呆傻迟钝。
22.偏瘫或失语后精神不正常有上述四项之一项。
经常发癫痫后出现精神不正常,如:
23.一段时间内神志不清,表情呆愣,不认识亲人,说糊涂话,兴奋不安,行为没有目的,不能准确回答问题(指癫痫引起意识障碍)。
24.性格粗暴,任性,凶狠,呆傻(癫痫性人格障碍和智能障碍)。
过去或现在是否有以下现象:
25.因发高烧或躯体疾病表现精神不正常,如:一段时间内神志不清楚,表情呆愣,不认识亲人,说糊涂话,兴奋不安,行为没有目的,不能准确回答问题。
是否有以下习惯:
26.经常吃大量安眠药等(不包括因病需要长期服的药),成瘾不能停,或大量饮酒成为习惯。
附件2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填报单位(盖章):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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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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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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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不明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本市户籍: |
区(县级市) 街道办(镇) 居(村)委会 |
外市户籍: |
省 市 年 月起居住珠海(外市户口填报此栏) |
常住地址: |
区 街道办(镇) |
父亲姓名: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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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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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地址: |
|
母亲姓名: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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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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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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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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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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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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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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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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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1 .视力障碍 2 .听力障碍 3 .语言障碍
4 .肢体功能障碍 5 .智力障碍 6 .精神障碍
7 .多重障碍(可多选并划圈表示) |
报告人: |
|
报告日期: |
年 月 日 |
填卡说明:
Ⅰ.填报对象:珠海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0岁~14岁(含14岁)残疾儿童。
Ⅱ.填报内容:初筛报告卡的所有内容请仔细填写,以备随访。
附件4
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一、登记报告部门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务科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的儿科、外科等门诊各有关科室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要求开展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审核和报送本院有关科室报告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二、登记报告内容
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内容执行。
三、登记报告程序和时间
(一)珠海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门诊或住院的有致残(或有明显致残趋势)疾病的0岁~14岁患者,主诊医师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患者或家长是否进行残疾登记领证。未登记领证的,作为首次诊断或发现残疾,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医务科应定期收集、审核《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将报告卡内容登记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上报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二)区妇幼保健部负责本辖区内残疾儿童资料的报告、统计、业务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汇总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同时过录登记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残疾儿童资料的报告、统计、业务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每月30日前将上月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汇总上报至市残联康复科,同时过录登记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上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要长期保存,以便查漏。
附件5
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一、各区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登记报告工作。督促辖内社会福利中心做好中心内残疾儿童的筛查工作,发现有残疾障碍且未登记领证的,作为首次诊断或发现残疾,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收集整理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将其过录于《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
(一)资料收集整理。收集整理各区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将其过录于《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二)统计上报。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市残联康复科。
附件6
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一、各区教育局
(一)督促指导登记报告工作。督促辖区内学校、托幼园所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工作,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患者或家长是否进行残疾登记领证。未登记领证的,作为首次诊断或发现残疾,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收集整理各学校、托幼园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将其过录于《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
(一)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收集整理各区教育局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将其过录于《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二)统计上报。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报送市残联康复科。
附件7
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一、市残联康复科负责首报制度工作的落实、管理、协调工作。
二、各镇(街道办)残联负责开展辖区残疾儿童调查,询问患者或家长是否进行残疾登记领证,对未登记领证的,登记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将报告卡内容登记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上报区残联。
三、各区残联负责收集整理镇(街道办)残联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过录到《珠海市残疾儿童情况登记册》,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汇总上报市残联康复科。
上述《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要长期保存,以便查漏。
四、市残联康复科负责汇总各区残联和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上报的《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剔除重报资料,录入全市残疾人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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