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5月26日   第9号(总第122号)

目 录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9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31号)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40号)
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4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七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条 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时,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由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第十四条 市外迁入人员户口性质统一为“非农业”。


第三章 市内人口迁移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6日颁布的《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其中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0号)、《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督促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开展“百日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坚持督查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与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实现“四个100%”,即市督查区达到100%,区督查镇(街道办)达到100%,镇(街道办)督查企业达到100%,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赵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贝华同志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夏克军同志任副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百日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樊迈群同志担任。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制订督查行动方案。

三、督查内容和实施部门
  此次督查行动采取各区、经济功能区自查与上级督查、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并协调指导各类督查活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相应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督查的内容。
1.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理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各区、经济功能区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对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2008〕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打击“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
主要检查相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具体包括:
1.非煤矿山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等。
2.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零售(批发)企业和专业仓储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开展情况,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泄漏、防超温超压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道路交通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和公路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督查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准运制度执行情况;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路面监控,查处机动车(含拖拉机)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无牌无证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路面危险货物违规转卸装载行为情况;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部门重点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道路旅客安全运输情况;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情况;公路部门重点督查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源头治超情况等。
4.水上交通专项督查。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情况;并对“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开展“回头看”。同时督查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情况等。
5.建筑施工专项督查。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督查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安全防范情况;建设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平安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6.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等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等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等。
7.涉爆安全专项督查。由公安部门和经贸(国防科工)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重点督查涉爆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情况,涉爆可疑场所和非法矿点排查情况,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情况,非法爆炸物品收缴以及销毁情况等。经贸(国防科工)部门重点督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8.水利专项督查。由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水利等防洪防风工程,尤其是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
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督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治理,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制定落实防灾应急预案和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10.渔业船舶专项督查。由渔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情况;渔业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11.特种设备专项督查。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2.农业机械专项督查。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农用拖拉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农用拖拉机驾驶证的管理情况。
13.旅游安全专项督查。由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4.环保安全专项督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5.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6.医院安全专项督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7.大学园区安全专项督查。由大学园区工委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大学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8.福利院、敬老院安全专项督查。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中央、省驻珠海企业和市属企业专项督查。由中央、省驻珠海企业和市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开展“隐患治理年”行动情况等。
民航、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其它部门的专项督查由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督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可以结合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工作实际,增加督查内容。各行业和领域的专项督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

四、时间安排和督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在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自查、督查的同时,从5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带队的3个综合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每个督查组负责2-3个区(经济功能区),督查的时间不少于10天,督查3-5个镇(街道办)、5-6家重点企业,时间持续3个月左右。各督查组必须一抓到底,切实加大力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公路、经贸、海事、气象、渔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质监、电力、旅游、卫生、教育、民政、国资、大学园区工委等部门也要于同期组织若干个由部门领导带队的专业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督查行动,督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督查方法。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督查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基层、现场督查。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三是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是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五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报送市安委办,加以推广。六是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此项工作。为确保此次督查取得实效,市综合督查组和专业督查组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督查工作责任制,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二)明确要求,精心组织。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并结合本辖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围绕实现“四个100%”的目标,精心制订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消除。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督查方案报市安委办。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点面结合,既要突出重点,着重督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又要全面发动,周密安排,将督查工作逐级落实,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广泛发动,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与经验,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及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及时反馈。由市安委办牵头每月召开一次“百日行动”会议,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反映的共性或重大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督查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7月25日前,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安委办。

附件:市安委会“百日行动”综合督查分组安排

附件

市安委会“百日行动”综合督查组分组安排

组别

组 长

组  员

检查地区

 

 

 

1

 

 

樊迈群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13809239398 )

联络员: 崔广常( 13016332470 )

市消防局:曾伟平( 13923366911 )

市质监局:陈春明( 13923372196 )

珠海海事局:马海涛( 13923371322 )

市交通局:温晓群( 13809238161 )

 

 

高栏港经济区

香洲区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2

 

 

马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8642587 )

联络员:黄生煌( 13570612278 )

市消防局:曾武强( 13500246891 )

市交通局:张传明( 13703006926 )

市总工会:卢 梭( 13411497441 )

 

斗门区

珠海保税区

 

 

3

唐成伟

(市建设局副局长, 13809237038 )

联络员: 李振奎( 13543863766 )

市消防局:宋 康( 13823055480 )

市建设局:周咏文( 13702328848 )

市质监局:蔡俊钎( 13726208323 )

 

金湾区

珠海高新区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广东省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围绕健全和完善“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的目标,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镇(街道办)、农村等地区的小商店(含小食杂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以下简称“五小”单位)等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的再整治再提高,确保专项整治“12个100%”等目标的落实、巩固和深化。
(一)在保持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二)在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
(三)在保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基础上,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四)在巩固市中心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办)、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农村食品市场、超市和食杂店推广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力争3年至5年内在农村所有食品市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所有食杂店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五)在保持食堂和市区及金湾区、斗门区和各经济功能区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市区及金湾区、斗门区和各经济功能区的城区进点屠宰率保持100%,镇(街道办)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
(七)在保持市区及金湾区、斗门区和各经济功能区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城镇、农村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在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重点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100%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新获证产品100%监督抽查一次,实现对重点产品的质量动态监管,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九)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产品出口生产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定检验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产品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
(十)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备案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二、主要任务和整治重点
(一)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逐步制订和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等相关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2)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专项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继续组织收缴并销毁甲胺磷等禁用农药。
(3)全面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真抓好农产品标准化的培训宣传和示范引导,监督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从事生产。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以及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重点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督执法。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展例行监测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蔬菜、水果和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5)抓好预案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制订《珠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重点提高水产品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高端项目的检测能力,继续完善全市海洋与渔业“三合一”(即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防疫检疫)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建设。
(6)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扩大监控范围和监控频率,加强对三类基地、重点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例行监测;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组织2至3次专项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7)启动珠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工作。以市海洋渔业系统有关网站为平台,分步构建政府部门与水产养殖场、食品加工厂、市场和超市联网的一体化监管系统。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生猪、鸡肉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 属“菜篮子”工程主要品种的水产品。
(2)重点单位。重要农产品(含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区,农产品种养企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市区及金湾区、斗门区政府所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兽药、农药、饲料等农资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专项整治后没有改善、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
(3)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含水产品)产区、农产品消费和集散地。
(4)主要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局等。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切实提升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将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实行质量安全承诺书市场更换制度。对已具备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要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已经签订质量承诺书的小作坊,重点监管其是否按照承诺的要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对于达不到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最低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按照“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扶持、培养有条件的小作坊做大做强,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行业的特点,由政府划出一定区域,由地方投资者出资建立统一的加工区域,租赁给小作坊,引导集中加工,集中管理。
(2)保持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全面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和销售台账、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督查工作力度。
(4)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增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肉制品、饮料、食用油、豆制品、糕点、乳制品、化妆品等高风险产品。
(2)重点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和食品生产小作坊。
(3)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域,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消费者投诉多、被媒体曝光较多的区域。
(4)主要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严防无证照经营现象死灰复燃;健全执法监管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2)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指导和促进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进货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饮用水、食用油、奶制品、豆制品、糖果、饼干、方便面、酒等。
(2)重点单位。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店等。
(3)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4)主要配合单位。珠海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加大对小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城区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索票专项检查,并组织开展餐饮单位重点食品原料监督抽查工作;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监管,参照《广东省小食店量化评分表》对小餐饮单位进行分级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小餐饮单位卫生问题,有效巩固整治成效。
(2)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新模式。加强对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化、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政策的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3)继续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和重点餐饮单位(如农家乐、旅游沿线餐饮单位、农村、学校食堂等食物中毒高发场所),严厉打击餐饮单位经营违禁野生动物的行为,确保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4)继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餐饮监管水平。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餐饮业卫生条件、餐具消毒、原料采购等。
(2)重点单位。小型餐饮业、学校食堂、工厂饭堂。
(3)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
(4)主要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等。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注射剂类药品处方和生产工艺核查,完成大容量注射剂和其它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处方和工艺核查工作。
(3)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经营水平。
(4)继续深入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省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开展第二类首次注册临床试验资料的核查,重点品种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受投诉举报的品种进行专项核查。
(5)加强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且生产满1年的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复查。继续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6)推进特殊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监控网络。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药品疗效证明的违法广告。
(7)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开展全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督导工作,对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进行成效评估。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大容量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医疗器械、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
(2)重点单位。高风险品种的生产、经营企业。
(3)重点区域。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高发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4)主要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珠海检验检疫局等。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经贸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一是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确保猪肉卫生质量。二是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三是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水平。四是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的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定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生猪屠宰定点网络规划,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机械化。继续抓好屠宰肉品安全管理,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进一步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屠宰车间卫生管理、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等制度,以及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等登记台账制度。
(4)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即将修订完成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完善配套规章政策,完善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认真落实省《生猪屠宰工作考核办法》。
2.整治重点。
(1)重点单位。手工屠宰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
(2)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3)主要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在对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重点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摸清底数,全覆盖建档。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证,对新获证产品必须抽查一次,实施动态监管。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实现所有产品可追踪溯源。
(2)严格发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确保监管关口前移。
(3)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认证和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或原产地标志等违法行为。
(4)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格抽查后处理,完善抽查结果科学分析评价体系,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纠正“重发证、轻监管”的倾向。
(5)全面建立质量巡查制度和可追溯体系。通过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通过建立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巡查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流向记录等,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终端产品。
(2)重点单位。已形成产业集群区域的中小企业、质量不稳定企业。
(3)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业群区域、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较为严重的区域。
(4)主要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经贸局、珠海检验检疫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1.主要任务。
(1)实行商品全申报监管机制。将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出口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质量档案,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关系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进出口产品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提高抽查比率,增加抽查内容,防止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口。
(2)大力推广应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模式。按照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链条,对出口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监督管理。积极促进电子标签技术的推广应用。
(3)进一步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进行集中清查整顿,确保出口食品企业和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质量控制隐患,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根据清查情况,坚决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质控能力弱的出口食品企业,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把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4)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针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出口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质量不稳定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4个100%”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查、治、管、扶、建”五管齐下的工作措施,真正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出口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真正建立起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有关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确保相关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进出口肉类、废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进出口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服装、家具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高风险和敏感产品。
(2)重点单位。违反过检验检疫法律、被国内外媒体曝光过的收发货人、出口生产企业和代理报检单位。
(3)重点区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案发比较集中的地区,大宗、敏感、易出问题的出口商品生产和加工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出口食品原料生产比较集中的地区。
(5)主要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等。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截止到4月底)。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分工;二是分析情况,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三是结合掌握的有关信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四是做好人员、车辆等各方面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到10月)。
5月到6月,各牵头部门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该查处的在检查过程中立即启动执法程序进行查处。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梳理,查找原因,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6月份迎接省政府督查。7月到10月,开展联合检查,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解决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到12月)。
总结经验,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区、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要求准备总结验收材料,迎接省政府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继续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的作用。
为加强对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要继续保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业务组机构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继续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和协调等作用。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执行去年建立的有效工作机制,各业务组的职能、任务、分工及联合办公方式不变。6月中下旬,省政府将组织对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年底将制定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和考核办法,组织逐级验收。各区、经济功能区和7个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和整治对象的新变化、新特点,详细制定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并取得实际效果。

(二)攻坚克难,解决监管盲区难点。
1.进一步开展普查建档,实施分类监管。各区、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从城区、镇(街道办)向广大农村拓展,进一步摸清监管和整治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地区的“五小”单位情况,不断完善分类监管措施,针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集中整治,尤其要抓好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的落实。
2.积极完善和推广对“五小”单位的有效监管模式。如对小作坊推行工业园区集中监管模式;对小餐饮实行“一店一策”的监管方法;完善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的配套制度;对无证照经营行为,推广联合执法的模式。
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定点屠宰监管难、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以及商场、超市、小商店超范围经营药品等问题,将集中组织2至3次大规模整治行动。
4.继续保持并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抽查,不断加强基层执法检查力度。

(三)健全机制,构筑完整严密的质量监管体系。
1.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建立和落实好“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体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健全动态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检验检疫电子监管、通关单联网核查、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推动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食品和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尽快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对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动态电子监管,提高技术保障能力;根据企业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状况、人员素质、遵纪守法等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日常巡查、驻点检查、整改回访、抽样检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和工作协作、案件移交和反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沟通及时、配合密切、形成合力。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等方面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布危险性评估结果和预警预测,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促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新闻发布制度的不断完善。
4.健全专项整治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建设;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加强技术基础建设,加强各类质量信息、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建立健全企业自律发展机制。加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改进工艺,推动企业创新技术和经营模式,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6.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一是深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广东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二是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三是跟踪专项整治期间出台的(如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并不断加以补充完善。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尤其要做好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宣传工作,注重推广优质安全产品,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公布重大食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假冒伪劣产品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效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按照分工协作、统一调度、各司其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防汛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地区防洪安全责任书》和《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书》,将防汛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是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在国家、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和落实发出的指令、调令、通知等。
第五条 防汛责任追究是在防汛工作中,因防汛责任单位或防汛责任人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有关决策、指示,不执行防汛工作指令、通知,不履行防汛工作责任,或因工作不作为出现和发生问题、过失、事故等给防汛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由三防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认定责任性质,并做出书面报告,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结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同职务、级别晋升、年终考核挂钩;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同年终考评、年度奖金挂钩。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或三防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实施奖励。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安排50万元的奖励基金,各区三防部门也应安排相应经费,奖励在防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防汛责任的政府机关、各级防汛责任人,负责属地防汛安全的相关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我市每年汛期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章 防汛职责


第一节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防汛工作和责任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并报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备案,以保障防灾减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或组织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宣传工作,正确指导和及时协调境内外媒体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与防汛工作相关的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救灾粮油等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灾后市场物价波动时,负责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组织和落实学校开展学生防御气象灾害常识宣传活动,增强自我防御意识,并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做好到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各级防汛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气象灾害影响情况适时封桥封路,并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监察局依法对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防汛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指导和设置全市防汛防风庇护所;按照防灾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和督促全市防汛防风庇护所及时开放和优化管理;指导和落实灾民的临时安置,并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证灾民得到基本生活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受灾情况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受灾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紧急情况下优先筹措和落实应急抢险资金。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组织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部署和落实全市因台风和暴雨引发的地质性灾害防御和抢险工作,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落实危险区域群众的及时转移或安置。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建筑工棚、危房、低洼地、大型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汛防风,危险工棚工人及危房居民的转移安置,以及灾区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树木、路灯、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防风加固以及防灾期间和灾后的除险、修复和清理工作;指导各区(功能区)组织落实灾后房屋、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
第二十条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防汛防风安全工作;组织和落实属地运输单位(企业)做好防汛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工程的监督或管理,并按规定标准督促和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审核工程防风预案,制订水利工程和在建工程的防汛应急抢险措施。防汛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督促或组织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或监督主城区的防洪排水工作;建立和管理防汛抢险技术专家库,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并负责清除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影响全市防汛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搭建物)等。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和组织农业、渔业防汛防风救灾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及灾区调整农业结构等工作;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负责全市渔船避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监督和落实渔船的避风和船上人员转移工作,并负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转移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口岸局:负责全市口岸通关旅客防御热带气旋灾害工作,在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时,能够提供足够避护场地供滞留在口岸的旅客避风。必要时,协调民政部门做好滞留旅客的生活必需品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成立应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参与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清除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影响全市防汛防风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搭建物),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根据《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发布热带气旋的预报预警信息,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 珠海海事局: 负责通知本辖区内船舶单位和在港船舶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督促和落实辖区内水域所有运输船舶(渔船除外)进入避风锚地避风、船上人员转移等工作,并及时将在港船舶避风情况和船上人员转移情况统计上报市三防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水域船舶遇险后营(搜)救人员或船舶抢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保障防汛防风抢险的用电需要,并保障电力设施的防风安全;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电信局: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汛防风建设和维护,保障三防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通信畅通,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珠海海洋监测站:负责热带气旋引发的风暴潮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海洋灾害信息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社会公众提供海洋灾害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市三防指挥部提出防御措施。
第二节 三防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担负组织、协调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和督促属地开展防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调和配合本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委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三防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每年汛前提出防汛工作的具体部署,修订防汛工作预案,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汛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防汛检查,及时掌握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在汛期,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了解和掌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气象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地传达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指令,掌握各地开展防汛工作救灾复产情况。印发《防汛工作简报》,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防汛工作动态。
第三十五条 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工作,及时下达年度应急度汛工程资金补助计划。负责本级防汛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及时按规定补充防汛物资,并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被盗。
第三十六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配合做好属地河流水系防洪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的防洪预案,督促落实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防汛预案和措施,组织审定水库汛限水位和河道堤防警戒水位,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防汛通讯、报警系统和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加强运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科学决策指挥水平。
第三十八条 做好防汛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做好年度资料整编和储存工作。
第三节 防汛行政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区、功能区、镇、街道办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会议和通知精神;组织带领相关部门对属地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组织辖区内的防风场所(庇护所)的建设;完善防风、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含防汛物料的储备和落实防汛抢险队伍)。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防汛工作“三到场”制度,即检查到场、指挥到场、抢险到场;并负责协调年度防汛抢险预备金及相关防汛经费(含防汛物料储备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气象灾害,特别是台风影响或威胁本地时,组织和督促实施对危房户、低洼地、渔排、养殖户、辖区内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特殊区域群众的防灾转移安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保障。当险情和灾情发生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抢险和救灾复产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相关部门划定的易发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督促制定避险防灾方案,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组织防汛期间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提高防治灾害能力。雨季或台风来临之前,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区域,必须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防汛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不能离开本市,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以便随时应对或处理突发险、灾情。
第四十五条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编委的要求,设置相应的三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库(山塘)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水库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含)以上的行政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为辖区内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企业)主要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二)负责制订、编制防汛抢险预案和度汛计划,并视情况对防汛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并按规定标准落实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
(三)小(二)型以上水库必须落实专职人员管理,接受水库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禁止非专业人员管理水库;山塘水库安排专人管理,接受水利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属地水利单位承担防汛技术、监督责任。
(四)水库运行管理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严格执行汛限水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库的蓄水水位,确需提高汛限水位时,必须经相关专家论证,并报上级防汛部门批准。病险水库在汛期不得蓄水,确需蓄水的,必须进行除险加固,并报防汛部门批准后方可蓄水。
(五)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
第四十七条 堤围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堤围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含)以上的行政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为辖区内堤围防汛行政责任人,堤围管理单位(企业)主要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堤围安全度汛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堤防安全巡查,负责按规定标准落实防汛物料的储备。
(三)负责堤防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照堤防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登记在案。对一般性质的工程隐患应及时组织排除。当堤防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排除险情,并报告属地防汛部门,启动预案,通知涉险人员尽快撤离
(四)在洪水或台风期间,堤防实行24小时巡堤检查。
第四十八条 水闸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水闸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水闸防汛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负责和落实水闸安全度汛工作。同时,按规定标准落实水闸防汛物资的储备,并经常检查和补充。
(二)水闸管理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并服从防汛部门或水利部门的指挥调度。
(三)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水闸防洪运行制度,随时保证启闭设施的完好,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当发现水闸有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向属地防汛部门报告,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和通知周边群众转移。
(四)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水闸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四十九条 排水泵站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排水泵站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防汛责任人,签订防汛责任书。组织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防洪度汛计划,负责所承担区域内防洪排涝的工作,并服从防汛部门或水利部门的指挥调度。
(二)保持排水泵站正常运行,经常检查泵站运行状况,随时承担排水任务,督促排水泵站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泵站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三)当发现排水泵站有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向属地防汛部门和水利部门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提出解决办法,并负责跟踪落实。
(四)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排水泵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五十条 度汛在建工程防汛责任人职责:
(一)汛期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防汛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领导为防汛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和参建人员的防汛安全。
(二)建设单位要制定工程度汛预案,成立工程防汛抢险队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度汛应急预案报防汛部门批准、备案。
(三)必须与属地防汛部门建立防汛抢险联动机制,遇到较大险情时及时向属地防汛部门报告,启动预案,尽快撤离工程周边群众。
(四)负责与防汛部门、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风情、水情、雨情动态,根据不同的情况落实不同的应对措施。台风影响当地时,负责对工程防风措施的检查落实,并组织参建人员转移。恶劣天气条件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其他防汛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各行业相关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成立相应的防汛减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三章 防汛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各级防汛责任人和防汛工作人员接受上级防汛部门的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防汛值班员和防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示、通知、通报,气象、水文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的呈报、转发、落实不及时的;贯彻上级指示、会议精神不力的;以及影响全市防汛工作开展的。
(二)对下级报告的情况、险情汇报不及时,处置不果断造成工作被动的;或耽误抢险工作时机的。
(三)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或擅自脱岗,擅离职守,影响、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造成被动局面或损失的。
(四)气象灾害发生后,瞒报、漏报险情、灾情的;不按时上报属地防灾减灾工作情况的。
(五)对上级年度补助的应急度汛项目不积极推进落实的,或项目除险加固不及时导致发生险、灾情的。
(六)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造成损失、过失的。
第五十四条 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换岗、免职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安排贯彻传达和落实上级工作指示、通知、会议精神的。
(二)不认真组织带领汛前、汛期开展安全防汛检查的。
(三)不组织实施签订防汛责任书的。
(四)检查发现险工隐患不能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导致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
(五)不及时组织实施属地危房户、低洼地、渔排、辖区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导致人员伤亡的。
(六)不服从上级三防指挥部统一调遣的。
(七)突发险情发生时,不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或因抢险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险情而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复产工作,对灾民生活漠视的。
(九)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灾害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水利设施和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防汛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经济处罚等处理;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部门指示、通知不坚决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和度汛计划的。
(三)不及时组织开展度汛准备工作检查的。
(四)发现险工隐患后排除不及时或除险加固不得力的。
(五)在水利工程设施或保护区域不制止建筑违章构筑物,给行洪和防汛造成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储备防汛物料的。
(七)汛期不服从防汛部门指挥调度的。
(八)不认真履职,不落实相应措施,给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造成度汛安全隐患的。
(九)建设单位不落实防汛工作措施给工程造成损失和其他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项目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防汛减灾责任,不认真开展防汛防风减灾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防汛负责人给予换岗、免职、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等处理,省管单位或省属公司建议上级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对防汛重点应急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立项审批的,防汛抢险救灾粮油储备协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海上作业船只避风、船上人员转移工作不及时,未在适当时机组织指挥搜(营)救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四)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封路(桥)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复产应急资金的。
(七)未及时开放防灾庇护所,未给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
(八)未按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救灾抢险车辆的。
(九)不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十)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市政排水不及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失的。
(十一)因台风刮倒林木,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而引发人员伤亡事件,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危、道路通畅,给全市防汛减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户外广告牌加固措施不得力,影响防汛通道和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三)防御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工作措施不得力,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四)未做好过境旅客、在校师生防御措施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五)在抢险救灾中人员抢救处置不及时,灾后疫情控制不得力的。
(十六)不能及时科学地提供气象、海洋信息造成防汛救灾工作局面被动的。
(十七)防汛抢险中不能及时提供通信、供电和供水应急保障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应急保障除外)。
(十八)不能积极主动正面报道防汛抢险动态和防灾减灾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不实,随意扩大险情、灾情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理相关事宜。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 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 元。
第十二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具备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人。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等有关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办理区属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包括招工(含农转非招工,下同)和调工。
(一)在珠海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调工办理;
(二)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招工办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代理高技能人才招调工手续。

第五条 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男年龄在4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可向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代理招调工手续。
申请人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提供办理集体户口、职业介绍、人才派遣、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并免费托管档案2年。
申请人持有非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进行实测,实测合格后可办理招调工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办理调工手续:
(一)具有城镇户籍;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分别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可分别放宽至50周岁和45周岁以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办理招工手续: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并已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分别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符合招调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可办理随迁手续。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本人不愿意迁转档案和户籍关系,符合《广东省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办理招调工手续的,持下列相关材料分别向市或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户口本。
(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明、计划生育材料及珠海市一级医院出具健康状况证明。
(五)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工人商调联系函》。
(六)接收单位撰写接收考核报告。
(七)招工报告。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九)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代理委托书。
(十一)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相应等级实测证明。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的招调工程序:
(一)调工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和档案后,对同意调工的,通知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申请人”)领取《职工调动联系函》、《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籍准迁手续后,凭《职工调动联系函》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办理工作关系和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出具的《工人行政介绍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社保转移清单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合同制工人流动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及参保手续。
(二)招工(城镇失业人员)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后,对同意招工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城镇招工通知》、《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招工人员花名册》、《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后,凭《城镇招工通知》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及参保手续。
(三)“农转非”招工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后,对同意“农转非”招工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农转非招工通知》、《农转非指标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农转非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籍准迁手续后,凭《农转非招工通知》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劳动保障局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且两年内不受理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实测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珠海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和公布《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

第十五条 本市其他有关引进高技能人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