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6月30日   第11号(总第124号)

目 录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58号)
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59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34号)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8〕3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七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
(二)商业区不低于30%。
(三)旅游、度假宾馆、酒店不低于50%。
(四)疗养院、医院不低于50%。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
(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
(三)高压输电线走廊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
(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办法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规定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市每年的公共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5%。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法落实管理责任:
(一)市财政投资的公园、风景区,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城市公共绿地除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区、镇城市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经费,应不低于本级当年城市维护管理总费用的15%,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规划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以及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已建成绿地。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由收取费用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迁移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五)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砍伐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乔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内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需要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设施安全完好,并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的行道树进行恢复时,应当用同品种同规格的树木。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同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建设。
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安排计划,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按占用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被损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树木补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八)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枯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补偿费的2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绿地、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等。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将相关的城市绿化管理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由于调整城市规划,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或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绿化赔偿费标准参照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按照收费项目中的类别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及绿化赔偿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将相关的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5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珠府〔2003〕7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走出一条不同于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省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08年7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海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和省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执行省环保局公布的符合广东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08年起,珠海实行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按省要求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省要求的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完善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路检工作制度化。
道路抽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继续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
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并逐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
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珠海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4.落实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
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对已延期使用的车辆,由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在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内,三次检测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
市公安机关和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力度。
6.加强机动车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机动车排气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08年7月1日起,在珠海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III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燃油质量标准,市经贸、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根据省环保局制订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和编制的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建设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市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进一步发挥珠海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通过修改完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地方法规,使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排气污染治理的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道路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六届三次全会、市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为构建和谐珠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1.严格落实价格监管政策。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根据国家、省和市的部署,对粮食、肉类和食用油等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加强监管,强化市场价格检查与巡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确保中央、省和市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一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广泛惠及群众。二是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合理,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三是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各级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基金、公积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3.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十二年免费教育政策落到实处。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问题。继续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加大对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市(区、镇)”活动。
4.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小病免费治疗,中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改进医保结算办法,提高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实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对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积极推进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试行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三是切实纠正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5.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对落实中央、省和市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业各项财政补贴和涉农税收规费减免优惠等政策落到实处。强化农资价格监管,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完成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违规集资摊派问题。
6.深化以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一是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差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二是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深入推进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倡导落实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措施为抓手,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我市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和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要建设一批独立自主、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高、对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较强“免疫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有代表性的新型行业协会。
7.积极推进清理对乡镇的检查、考核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在全市部署开展清理对乡镇的检查考核活动,按照 “全面清理、条块结合、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着力解决市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乡镇、基层及其党政主要领导的各种检查考核过多过滥问题。清理后全市面对乡镇的责任考核和检查项目(次数)各减少60%以上,实现检查考核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规范有序、行政效益显著提高、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8.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收费公路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清理和减少公路收费站点,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实施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对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实施严格监管。继续参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重点查处借治超之名谋取私利以及只罚款不卸载或不按规定转运等问题。积极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测速仪的设置和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公路“三乱”,防止反弹。建立健全纠正和查处发生公路“三乱”的快速反应和长效治理机制,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9.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建立健全我市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长效机制。
此外,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工作成果,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断完善政府“公务仓”工作。巩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治理政府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治理成果,纳入经常性管理。

(二)以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着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1.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没有承担市部署的纠风专项治理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防止成风,取信于民。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作风建设。
2.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对市(区)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抓好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民主评议“回头查”工作。深入开展机关作风评议和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健全工作体系,完善考核评估标准。
3.进一步办好政风行风热线。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逐步扩大热线的覆盖面和参与面,有选择地推动“热线”节目进农村、社区、广场等,与群众近距离接触,更好地发挥“热线”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作用,把握党的宣传政策,加强“热线”管理,确保播出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必须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级纠风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的纠风工作。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精心制订方案,抓好组织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任务。各派驻(出)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系统的纠风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办不正之风案件。要采取定期普遍检查和经常性暗访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监控网络,加强各项纠风工作监督检查,特别是围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舆论监督中反映出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受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据实反馈。各级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以查办案件推动纠风专项治理,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办案成果指导面上工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典型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手软。要大力开展纠风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加强与广大群众的交流互动,提升纠风工作的社会效果,巩固纠风专项治理成果。

(三)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主动性、预见性。对产生不正之风的源头性问题进行解剖分析、研究对策措施、探索防治途径,逐步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坚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健全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