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7月20日 第12号(总第12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
(二)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隧道、码头、立交桥、城市轨道、铁路等)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四)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
(六)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
(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迎春花市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流动摄影点经营权)。
(八)缉私罚没公物的处置权。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交易平台,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经营和管理行为,但公共资源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及省直单位的除外。
第五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查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统计、上报、公布市政府同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确定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
(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定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公共资源项目。
(六)批准直接以协议方式处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现场监督和指导,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资金的收入和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属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法制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指导。
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对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确认,对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项目的统筹、规划、归类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市场化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直接组织。
(二)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给市产权交易中心管理的会员单位组织。
会员单位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行目录制,应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联席会议公布的《目录》为准。《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
属目录范围但不适宜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资源管理部门可直接以协议方式进行处置,重大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房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仍按原渠道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底价按有关规定确定。
交易底价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认;五百万元以上的,由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共资源项目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由资源管理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公共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目录》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见反馈给资源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与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委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申请书。
(二)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2.竞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3.标的的经营、开发期限。
4.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交易底价。
5.确定成交价款缴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6.合同范本。
7.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五)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公共资源的类别和性质,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配置方式由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除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由会员单位组织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会员单位应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信息在《珠海特区报》或《珠江晚报》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详细信息,相关公告宣传费用由承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会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竞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与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向中标的竞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市产权交易中心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经市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的,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房地产登记、国资、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项目经市场化配置后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各区及市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共资源项目的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上一年度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额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监察局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配置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他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等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十专营的易中心置的行为是定的采购文件的行为性质是(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竞标人有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履行的,撤消《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非法转让承接项目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院委托的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斗门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斗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通电、通路、供水、排水、排污、土地平整),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斗门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三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办公、写字楼用地。
4.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5.工业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物流、仓储用地。
8.旅游用地。
9.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按农用地处理)。
10.营业性公用事业(含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1.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2.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13.教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制作级别图予以明示):
商业、住宅用地:
一级地:Ⅰ-1井岸:东至黄杨河,南至尖峰南规划路(见图),西至环山北路、环山中路,北至井岸大桥所围的用地;Ⅰ-2白蕉:东至桥湖路、虹桥二路(规划路),南至白蕉路,西至黄杨河,北至连桥路所围用地;Ⅰ-3白藤湖:东至友谊河,南至规划路(见图),西至黄杨河,北至尖峰大桥所围用地。
二级地:Ⅱ-1井岸:东至黄杨河,南至里维埃拉(含里维埃拉和珠峰大道以北的新青工业园),西至城市快速干道或山边,北至黄杨大道,除一级地范围以外的用地;Ⅱ-2白蕉:黄杨大道以南,除一级地以外的用地;Ⅱ-3白藤湖:东至友谊河,南至腾山路(金湾区以北),西至与湖心路平行的规划路(见图),北至规划路(见图)所围的用地。
三级地:Ⅲ-1沿珠峰大道、珠港大道、黄杨大道两侧200米,将乾务镇中心城区、富山工业园、龙山工业园、斗门镇中心城区连成一片的用地(含井岸黄杨大道以北、白蕉石场以南除二级地以外用地和里维埃拉以西、珠峰大道以南的规划用地以及西埔村);Ⅲ-2白蕉:白蕉新镇(见图);Ⅲ-3白藤湖:除一、二级地以外的用地;Ⅲ-4鹤洲北:距珠海大道南北约1000米的两条水道、磨刀门水道以及白藤湖所围用地。
四级地:Ⅳ-1除一、二、三级地和莲洲镇以外的用地。
五级地:Ⅴ-1莲洲镇范围用地。
工业用地:斗门区行政范围内除山体和水域以外的用地。
以上级别界限以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制作的级别图为准。
第五条 斗门区有偿使用土地出让价格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标准计算;斗门区使用划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件2所列标准计算。地价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计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计收地价。
(四)别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0.8。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连排住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顶面标高在+1.5米以内的地下车库。
(四)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的计价规则按珠府〔2007〕50号文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项目用地,其用地功能登记为物流、仓储用地,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仓储用地标准计收地价;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确权面积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按商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批准的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五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经营性租赁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一次性计收,其它租赁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用于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等建设的,不计收地价。
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体留用地)建房,在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不计收地价。
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附件1相应功能的地价标准的25%缴纳土地出让地价。
第十九条 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1.2%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8〕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和支持“十强”、“百优”民营企业通过规范运作、上市融资谋求更大的发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上市培育工作采取“政府推动、多方协作、重点突出、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性政策的支持,鼓励“十强”、“百优”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寻求更大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上市培育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培育工程,增强民营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使企业治理结构、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3年内实现“三个一”,即一大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培训(112家)、一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20家左右)、一部分企业实现成功上市(5-10家)。
三、实施步骤
(一)大规模组织上市培训。
2008年,组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主要培训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基本知识、中小企业上市条件与程序、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等,由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培训课程。
(二) 建立“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机制。
“十强”、“百优”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符合下列条款,可以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
3.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4.2008年1月1日以后在除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它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5.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上市的。
符合第1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5万元。
符合第2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20万元。
符合第3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60万元。
符合第4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符合第5条款的规定,补助金额上限为60万元。
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相关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宣传
大力宣传“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工作。通过在珠海市中小企业网开设“上市培育”专栏,加强企业改制及上市政策法规宣传,推动我市更多民营及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由市经贸局、市金融办牵头,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
我市其他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