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7月30日 第13号(总第126号)
印发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各高校科研潜力,鼓励各高校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提升我市大学园区高校的科研能力,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工程中心,下同)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的行为。
(三)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履行相关批复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引进与建设
(四)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本着“双实”的原则,即实验室要“实体”引进和建设;要与珠海产业“实际”需求相结合。
(五)引进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集成能力和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应密切结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或可辐射珠江三角洲地区。
(六)引进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2.实验室与我市至少一家大中型(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企业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或依托珠海校区(学院)建设并与我市至少3家企业(每家需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签署科技项目合作协议。
3.对我市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
4.有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5.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人为在职的博士生导师,研究团队平均在珠海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6.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七)新建实验室应本着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定为3年,建设期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八)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应按实际情况由珠海相关企业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运行与管理
(九)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十)实验室的体制可申请独立法人,也可依托珠海的企业、孵化器或校区等相关机构建设。
(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给予财政专项经费的扶持,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实验室建设情况逐年单独列支,经费扶持分两部分并分两次拨付:一是引导性投入,用于实验室引进和建设初期的相关费用,包括基本仪器的购置、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等。二是科技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自身和与我市企业共同承担的研发项目并经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补助费用,费用支出按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专项经费采用合同制管理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与评估
(十二)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实验室应按时填报自查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实验室资金的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课题或服务)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估。
(十三)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实验室,缓拨或停拨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部分,整改期为一年,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实验室,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共建合同,并追回已拨经费。
(十四)对年度考核达标并完成建设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实验室,将其纳入我市公共实验室序列进行管理,并推荐申报省级公共实验室。对其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获得资助。
五、附则
(十五)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珠海分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牌匾和认定文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十六)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珠府〔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区政府组成。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组织,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重新选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自然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大会成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应当在30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筹备组履行本规程第六章业主委员会关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建设单位代表与业主代表的比例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但建设单位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者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筹备组。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第二类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出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中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投票证,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出示投票证并在选票及表决票发放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表决的大多数人的表决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及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选票及表决票每次发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居委会应当核实业主投票证,并对投票人及投票权数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选票及表决票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组织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量。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街道办应当指导、监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强迫业主违背本人意愿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亦可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委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任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XX区XX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委会审查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居委会自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委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前一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程关于街道办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九条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珠府〔2006〕7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推进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4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三)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六)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重大培育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
(二)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已经落实投资者或责任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获得立项核准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第五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每年10月份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其他明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应将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督查督办机构协调和跟踪落实的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重大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由市重大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部门职责拟定责任单位报市政府确定,由责任单位提出配合单位报市重大办确定。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推动重大项目申办手续、指导实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推进负直接责任。配合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三)市发改、经贸、安监、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外经、文化、审计、环保、旅游、公路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大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建设,保证市重大项目按期顺利实施。
(四)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1.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工作。
2.负责重大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大项目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4.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5.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市重大办对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服务工作,在重大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做好后续跟踪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每年应制定详细的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进度目标、工作措施等,并把方案送交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市重大办、市发改局、重大培育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做好重大培育项目的进一步研究、论证、培育、申报工作,按规定积极申请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集中资源培育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项目。原则上市政府负责招商的部门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自身的主导产业,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主动为市重大预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与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解决。需要银行贷款的,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培育机制,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培育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的招商和研究策划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大预备项目转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成本;重大预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度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办对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办应会同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由市政府对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为成员单位。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对象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及服务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四)投资控制情况。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情况。
(六)协调和解决问题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和项目业主分别评分,业主和考核小组的分值各占50%;业主同时又是责任单位的,由考核小组评分。
(二)配合单位的考核由责任单位和业主评分,业主和责任单位的分值各占50%。考核小组对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核小组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查询并要求核实。
四、奖励标准
(一)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项目,其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有资格参加评奖:
1.重大预备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核准。本市核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2.重大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以上。
(三)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重大项目,按照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考核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即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投资总额1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金5万元。
2.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金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获得奖金数=项目应得奖金数×考核得分÷100。
(四)奖金分配。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获得50%的奖金;各配合单位共获得50%的奖金,由责任单位负责分配。各单位所获得的奖金,由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附表1: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得分 |
1 |
工程进度 |
20 |
1 、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 20 分;提前完成,加 10 分。
2 、拖延工期的时间占总工期的 1% - 20% 的,分别扣 1 - 10 分。
3 、拖延工期的时间超过总工期 20% 的,扣 20 分。 |
|
2 |
工程质量 |
30 |
1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 一票否决 ” ,不予奖励。
2 、获得国家和省的优良样板工程分别加 10 分、 5 分。
3 、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扣 20 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视情扣分。 |
|
3 |
生产安全 |
10 |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率评分,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的,得 10 分。发生 1 人以上死亡事故扣 10 分。 |
|
4 |
投资控制 |
10 |
政府工程未突破投资概算,得 10 分。超概算或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扣 10 分。节约投资视情加分。 |
|
5 |
协调解决问题 |
10 |
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得 10 分。否则相应扣分。 |
|
6 |
工作方案 |
10 |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 10 分。否则视情扣分。 |
|
7 |
廉洁情况 |
10 |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 10 分。否则视情扣分。 |
|
附表2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得分 |
1 |
专项工作进度 |
40 |
1 、专项工作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 40 分;提前完成,加 10 分。
2 、拖延工期占总工期的 1% - 30% 的,分别扣 1 - 30 分。
3 、拖延工期超过总工期 30% 的,扣 40 分。 |
|
2 |
专项工作质量 |
20 |
视专项工作质量情况评分。 |
|
3 |
协调解决问题 |
20 |
视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情况评分。 |
|
4 |
工作方案 |
10 |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 10 分。否则视情扣分。 |
|
5 |
廉洁情况 |
10 |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 10 分。否则视情扣分。 |
|
附表3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得分 |
1 |
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核准 |
70 |
项目获得核准得 70 分,否则 0 分。 |
|
2 |
工作进度 |
10 |
按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 10 分,拖延和滞后视情扣分。 |
|
3 |
工作方案 |
10 |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
|
4 |
服务质量 |
10 |
1 、为项目业主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2 、工作质量。 |
|
附表4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配合单位)
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得分 |
1 |
专项工作获得省或国家批复 |
70 |
专项工作获得批复得 70 分,否则 0 分。 |
|
2 |
工作进度 |
10 |
按专项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 10 分,拖延和滞后的扣分。 |
|
3 |
工作方案 |
10 |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
|
4 |
服务质量 |
10 |
1 、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2 、工作质量。 |
|
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珠府办〔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对提升珠海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珠三角最安全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一)扎实推进“一案三制”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实际和立法权,推进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在2008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各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指挥中心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能力;明确市应急办与各专业应急机构的权责;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决策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建设,探索应急资源征用、社会动员、社会捐助等方面的应急管理配套机制建设;到200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法制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
力争2008年10月底,市内所有镇(街)、村(居)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镇(街)成立应急机构,各企业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能力;利用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和志愿者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村的公共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内容,提高乡村防灾抗灾能力;加强企业、学校、社区、村(居)的隐患排查;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定实施恢复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
由镇(街)、村(居)、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开展全市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系统评估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加强气象、海洋、地质、地震、森林火灾、环境因素等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点密度,改进监测技术和手段。
继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公共聚集场所和“三小”场所、特种设备、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部位的安全监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野生动植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推动全市治安视频系统、远程危险物品监控等系统建设,探索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警务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一网五库”;对高栏港经济区、拱北口岸、珠海港、珠海机场、对外公路主干线和市内主干道、大型桥梁、重点水利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通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重大油气储运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城市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或关键基础设施建立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对广珠铁路等建设中的重点工程做好监控准备。
努力探索经济领域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四级预警工作系统;建立与省政府、兄弟市和新闻机构及港澳的信息沟通机制;发布旅游旺季和大型活动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的预警信息;利用多种方式,建立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珠海海事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三防办)、市金融办、市港澳事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人行珠海市分行、市信息产业局、珠海供电局、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完善信息与指挥系统。
整合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资源,推动市、区综合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公安、环保、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国土资源、气象、地震、海洋、卫生、农业、金融、通信等专项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在2008年底前实现互通互联;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全市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在市人防指挥中心实现应急信息的异地容灾备份;探索建立一个110号码,公安、水上搜救和医疗等多部门的应急联动模式;依托12345投诉中心,建立非紧急服务中心,实现紧急信息与非紧急信息的分类处理;建立并逐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珠海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12345投诉中心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数字集群无线对讲系统,扩大应急通讯覆盖范围;推进应急通信基层化、广泛化;建设应急通讯备用网络。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应急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相关部门正确引导媒体和舆论,稳定公众情绪;组织媒体做好应急管理的社会宣传;完善各级政府和主要单位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港澳地区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港澳事务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应急队伍建设。
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抢险、水上搜救、环境污染、卫生、地质灾害、抗震救灾、矿山救护、森林防火、动植物疫情、防化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技术装备;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依托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及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等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公安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康宁社区居委会、市大学园区工委、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红十字会、各镇(街)和村(居)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防汛抗旱、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森林火灾、农林渔业有害生物等领域的救灾物资储备,逐步购置或租用大型运输设备、救灾专业直升机、核生化等有毒物质的监测、检验、消除等特种大型设备;采用多种方式保持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在2008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基本情况的普查,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配方案。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负责。
(七)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探索建立与人防结合的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应急阶段的交通管制与疏导,确定紧急通行绿色通道,保障关键基础设施和重点危险源的通达能力;探索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补偿、调用机制;提高水、陆、空紧急运输保障能力,重点推进林区、城中村的消防通道建设。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城管办、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珠海海事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加强事发现场供电、供气、供水、交通和通信枢纽等生命线工程快速抢险、急救和现场医疗救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清理、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建设;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灾情信息通报制度和心理救助服务站点;建立突发事件灾情快速评估机制,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建立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开展建(构)筑物抗风、抗震、防火能力的相关工作。编制《珠海公共安全规划》,加快避难场所和避风港的建设。探索突发事件保险制度,设立应急储备资金。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珠海供电局、市燃气集团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公共安全研究和产业发展。
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孵化、引导和建设工作;促进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培育公共安全产业市场,注重与港澳间公共安全的交流与合作。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和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建设。
开展市应急知识教育“六个一”工程:建立一个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开通一个门户网站、编制一本应急知识普及手册、制作一个应急知识宣传片、每年开展一次全民参与的应急演练、每个社区和村建立一个应急知识宣传栏;加强对各级干部以及公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保护、卫生、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防汛、水上搜救、森林防火等专业工作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学习及培训;推广行之有效的民间应急技能;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应急与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三防办、市农业局、市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应急办、市教育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应急管理。
加强高栏港等危险等级高的区域、港口等人员密集区域、拱北口岸等敏感区域以及海岛等旅游热点区域的应急管理建设;积极探索珠港澳三地的消防、水上搜救、卫生、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数据库。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交通局、市口岸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珠海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外事局、市信息产业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制定针对非传统安全的应急措施。
加强关于经济安全、恐怖袭击、信息安全等非传统安全的研究,建立预警情报保障机制,加强市相关力量与武警部队专业反恐的合作演练。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口岸局、市科技局、市武警支队、市港澳事务局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重点项目和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推动高栏港经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防控能力建设、标志性活动(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安全保障与应急设施建设、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四个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社区、乡村、岛屿应对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暴潮的试点工程;启动避难场所、紧急疏散、大型企业预防和处置工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基层应急管理模式、卫生管理示范区等示范项目。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应急办、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重点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保障工程、宣教“六个一”工程、恢复重建工程和重点项目等八大类建设工程,按市、区、专业应急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指定牵头部门和负责领导,常设专门联系人,按照项目方案认真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组织落实、经费到位;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已安排的资金,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程序报批。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三、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项目资金的落实与管理。
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计划中优先落实有关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财政投入,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形成以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投入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管理,注重投入的产出效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和各区、经济功能区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理顺市应急办与专业应急管理部门权责分工、理顺各专业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不断增强市应急办的统筹协调能力;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公共安全标准化和应急管理规范化体系。由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三防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市场储备机制和征收、征用、调配、销毁的补偿机制,保障兼职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合法权益。由市财政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3.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政府、企业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以及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利用政策扶持和政府采购等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应急领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培育、发展应急产业市场。由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4.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灾前融资机制,积极拓展保险、再保险、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推广普及保险知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5.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等其他规划的统筹安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应急办、市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6.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增强各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重复性建设和管理空白。由市(区)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7.进一步增强属地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处置和调配能力,减弱按行政级别划分的处置权限,重视民众参与。由市应急办、镇(街)和村(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相关安排与工作要求统筹。
1.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市应急办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强化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相互支持,落实措施,适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2.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和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由市应急委组织督查监督;市应急办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与部门,在2009年上半年,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完善规划后期工作,并对“十二五”期间应急管理规划编制进行前期研究。在2010年开展《规划》的后期评估工作,制定“十二五”应急管理建设规划,落实相关评估机制。
3.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尽快组织拟定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项目谋划、立项、招商、实施、监察、考核一条龙机制,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发改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市发改局要按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好各重点项目的建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