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8月20日   第14号(总第127号)

目 录

关于印发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府〔2008〕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9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93号)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97号)
印发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8〕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珠府〔200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一步发挥珠海与台湾两地地理气候相似、交通便捷、互补性强的优势,加快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凡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亩/年起,按一定年限比例递增,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进入创业园的各类企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科研机构等)可通过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经企业提出申请,可续办相关手续,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二)对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大棚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统筹安排非农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提供。
(三)鼓励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台资企业迁移到创业园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厂房土地改变使用功能的,该企业可通过公开市场竞投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二、基础设施政策
(四)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完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培训等。发改、财政、规划、农业、建设、交通、电力、水务、国土、经贸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园区特别是核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供水部门优先保障园区生产生活用水。生产生活用电按我市同类分类电价收费。
(五)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方式,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

三、税收政策
(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进入创业园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可以享受2.5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额标准。

四、资金信贷政策
(十一)加大对入园企业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允许入园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入园企业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申报项目扶持资金。

五、其它政策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进园的台商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规定执行。
(十四)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十五)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9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保持吸收外来资金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招商引资是珠海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积极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国家有关外经贸政策调整、区域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带来的严峻挑战,全力以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务求取得新突破。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近期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为奋斗目标,落实“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坚持“对外对内招商并举、外源内源双轮驱动”,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以招商促发展、以引资促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内资注册资本金年均分别增长13%、20%。

二、优化和拓展招商引资载体

(三)落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认真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一定比例配套投入,提高园区的项目承载力和竞争力。

(四)加快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快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订城区旧工业厂区改造方案和政策,逐步推进城区旧工业厂区改造,扩大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载体。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做好存量建设用地和园区用地的调整置换,拓展园区发展空间。

(五)促进土地的二次招商和开发利用。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紧密配合,加大清理闲置用地的力度,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收地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收回。在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但未使用土地依法有条件流转。

三、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招商引资

(六)优化招商引资区域布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形成既有分工协作、又有适度竞争的区域招商合力,避免产业同构化。要围绕“香洲服务、西部制造”的战略布局和园区发展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七)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区域。精心筛选、包装一批符合珠海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针对欧美、日韩开展先进制造业招商,针对港澳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针对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开展对内招商。

(八)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围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展产业招商。结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做好家电电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游艇制造和航空等产业专题招商,完善产业配套,延长产业链。

(九)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经贸部门共同制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这一办法作出相应安排。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十)完善招商网络和平台。积极联络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大力发展中介招商和代理招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整合招商资源信息,完善招商项目库和招商信息管理平台。

(十一)选商选资、引大引强。瞄准发达国家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着力引进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的优质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到我市设立经济总部、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要注重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与推动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引资结构。

(十二)拓宽引资渠道。支持珠海企业在境内外融资和上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引进外来资金。

(十三)打造珠海投资环境新形象。市财政每年安排900万元作为对外形象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树立珠海适宜投资创业的“概念品牌”和“形象品牌”。

五、优化项目服务机制

(十四)建立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的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市长负责制度。市政府领导带头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市长协调项目,由市长协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副市长协调项目,由相关副市长协调。

(十六)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充分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窗口互动优势,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七)切实落实对工业园区委托授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下放可以下放的审批权。

(十八)推广项目否决上报制。要高度集中项目审批否决权,投资项目涉及否决事项应逐级上报,按管理权限交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或市有关部门行政首长决定。

(十九)建立项目协办服务制度。强化市投资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协办服务功能。完善市、区、镇三级服务联动机制,需到省级以上部门办理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区、镇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项目协办服务,确定专人跟进办理。

(二十)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实行投资服务“首办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执行市政府决策和部署不力,引起企业、群众投诉上访的,严格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六、强化现有企业服务

(二十一)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由区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吸引其战略合作伙伴或配套关联企业的投资。

(二十二)营造优良的通关环境。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流程,加强协作,提高通关效率。完善市外贸协调工作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通关问题。

(二十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执行。具体工作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落实。

(二十四)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依法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尤其是一般性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内有关部门到企业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要以专报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二十五)支持特区范围外的老企业扎根发展。市或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水电、通信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七、健全招商激励和考核机制

(二十六)建立健全招商考核制度。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招商实绩与综合服务进行考核。

(二十七)理顺市内跨区投资的利益分配关系。对市内跨区域投资的个别企业,经所在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批准,税务、统计、招商部门可按实际发生地进行税收和统计核算。

(二十八)建立健全招商激励机制。市、区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八、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保障

(二十九)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的招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引导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完善招商引资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

(三十)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招商部门要将懂经济、懂法律、会谈判、善协调的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招商引资队伍,加强招商力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招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社会招商队伍建设,支持招商人才在市内的交流使用和合理流动,形成招商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全市招商引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
珠府〔2008〕93号

  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是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关键性工程,计划于2008年10月动工建设。为确保该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补偿,按上述珠国土公告〔2007〕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除复转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处理,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五、划定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六、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当地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9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来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收费等方面依法提供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全面发展,使我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严格准入条件,确保审批过程公正公开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我市教育总体规划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执行。举办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执行。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建校标准依照《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五)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拟建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出资标准。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外合作办学或者外资独立办学的,其申办和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筹办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办之日起3年内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重新申报;到期达标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八)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市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办学者资格、资金来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准入条件公开、受理和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民办学校高标准、高质量。

三、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优质持续发展
(九)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以无偿划拨的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但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规划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无偿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的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十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招收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补助;招收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且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标准,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的,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符合《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100%;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租赁举办的民办学校,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50%。
(十三)全市统一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民办学校应着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优秀民办学校教师进行适当奖励。
(十五)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民办学校用于设备添置、教师培训及其它所需的专项经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从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从区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凡符合学历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可按《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办学结余的核算办法和取得回报的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原则,将民办学校的教研、考试等活动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标准统一管理。
(十九)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或者评估,并将审查或者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审或评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支教与交流制度,向民办学校派出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被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十一)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董事会应包括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具有校长资格证书。
(二十二)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人事代理制。
(二十三)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二十四)民办学校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合理支配教育经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和财务帐簿实施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二十五)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四日


印发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8〕4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加挂在市交通局的市港务管理局的牌子分离出来,更名为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并单独设立,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负责对全市港口实施行政管理,是我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

划入原市港务管理局的全部职责,调整后,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港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港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港口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相关演练工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负责征缴港口相关规费。

(六)负责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港口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及重点物资、军事战备、防洪抢险等紧急运输、装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走私管理工作。

(七)负责港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港口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港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调研、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管理事务;负责公章、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负责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综合管理、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事、劳资、考核、奖惩、培训、社保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等。

(二)规划建设科(总工室)

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等。

(三)港务管理科

负责受理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汇集、统计、上报港口有关数据和台帐;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负责重大业务活动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港口重点物资、军事战备、防洪抢险紧急运输工作;负责港口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改及报批工作;负责开展港口政策课题调研;负责港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等。

(四)安全技术科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负责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的申报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节能、环保工作等。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港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按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管理。

市港口管理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四、经费形式

市财政核拨。

五、下属单位

将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整体划转到市港口管理局,其人员同时划转;将“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分设为“珠海港引航站”和“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两个单位,为市港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珠海港引航站事业编制28名,领导职数3名;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2名。两单位的人员均从原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的人员中调配。

上述两个单位的性质、主要职责、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事项暂维持不变。

六、其他事项

撤销市交通局的内设机构“港口管理科”,该科5名编制连编带人划转市港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