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8月20日 第14号(总第127号) 目 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保持吸收外来资金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招商引资是珠海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积极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国家有关外经贸政策调整、区域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带来的严峻挑战,全力以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务求取得新突破。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近期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为奋斗目标,落实“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坚持“对外对内招商并举、外源内源双轮驱动”,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以招商促发展、以引资促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内资注册资本金年均分别增长13%、20%。 二、优化和拓展招商引资载体 (三)落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认真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一定比例配套投入,提高园区的项目承载力和竞争力。 (四)加快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快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订城区旧工业厂区改造方案和政策,逐步推进城区旧工业厂区改造,扩大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载体。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做好存量建设用地和园区用地的调整置换,拓展园区发展空间。 (五)促进土地的二次招商和开发利用。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紧密配合,加大清理闲置用地的力度,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收地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收回。在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但未使用土地依法有条件流转。 三、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招商引资 (六)优化招商引资区域布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形成既有分工协作、又有适度竞争的区域招商合力,避免产业同构化。要围绕“香洲服务、西部制造”的战略布局和园区发展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七)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区域。精心筛选、包装一批符合珠海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针对欧美、日韩开展先进制造业招商,针对港澳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针对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开展对内招商。 (八)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围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展产业招商。结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做好家电电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游艇制造和航空等产业专题招商,完善产业配套,延长产业链。 (九)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经贸部门共同制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这一办法作出相应安排。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十)完善招商网络和平台。积极联络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大力发展中介招商和代理招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整合招商资源信息,完善招商项目库和招商信息管理平台。 (十一)选商选资、引大引强。瞄准发达国家大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着力引进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的优质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到我市设立经济总部、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要注重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与推动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引资结构。 (十二)拓宽引资渠道。支持珠海企业在境内外融资和上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引进外来资金。 (十三)打造珠海投资环境新形象。市财政每年安排900万元作为对外形象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树立珠海适宜投资创业的“概念品牌”和“形象品牌”。 五、优化项目服务机制 (十四)建立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的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市长负责制度。市政府领导带头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市长协调项目,由市长协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副市长协调项目,由相关副市长协调。 (十六)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充分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窗口互动优势,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七)切实落实对工业园区委托授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下放可以下放的审批权。 (十八)推广项目否决上报制。要高度集中项目审批否决权,投资项目涉及否决事项应逐级上报,按管理权限交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或市有关部门行政首长决定。 (十九)建立项目协办服务制度。强化市投资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协办服务功能。完善市、区、镇三级服务联动机制,需到省级以上部门办理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区、镇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项目协办服务,确定专人跟进办理。 (二十)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实行投资服务“首办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执行市政府决策和部署不力,引起企业、群众投诉上访的,严格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六、强化现有企业服务 (二十一)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由区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吸引其战略合作伙伴或配套关联企业的投资。 (二十二)营造优良的通关环境。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流程,加强协作,提高通关效率。完善市外贸协调工作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通关问题。 (二十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执行。具体工作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落实。 (二十四)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依法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尤其是一般性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内有关部门到企业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要以专报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二十五)支持特区范围外的老企业扎根发展。市或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水电、通信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七、健全招商激励和考核机制 (二十六)建立健全招商考核制度。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招商实绩与综合服务进行考核。 (二十七)理顺市内跨区投资的利益分配关系。对市内跨区域投资的个别企业,经所在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批准,税务、统计、招商部门可按实际发生地进行税收和统计核算。 (二十八)建立健全招商激励机制。市、区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八、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保障 (二十九)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的招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引导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完善招商引资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 (三十)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招商部门要将懂经济、懂法律、会谈判、善协调的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招商引资队伍,加强招商力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招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社会招商队伍建设,支持招商人才在市内的交流使用和合理流动,形成招商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全市招商引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 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是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关键性工程,计划于2008年10月动工建设。为确保该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补偿,按上述珠国土公告〔2007〕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除复转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处理,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五、划定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六、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当地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印发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加挂在市交通局的市港务管理局的牌子分离出来,更名为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并单独设立,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负责对全市港口实施行政管理,是我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 划入原市港务管理局的全部职责,调整后,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港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港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港口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相关演练工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负责征缴港口相关规费。 (六)负责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港口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及重点物资、军事战备、防洪抢险等紧急运输、装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走私管理工作。 (七)负责港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港口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港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调研、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管理事务;负责公章、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负责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综合管理、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事、劳资、考核、奖惩、培训、社保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等。 (二)规划建设科(总工室) 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等。 (三)港务管理科 负责受理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港口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汇集、统计、上报港口有关数据和台帐;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港口调度及引航的监督管理;负责重大业务活动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港口重点物资、军事战备、防洪抢险紧急运输工作;负责港口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改及报批工作;负责开展港口政策课题调研;负责港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等。 (四)安全技术科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负责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的申报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节能、环保工作等。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港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按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管理。 市港口管理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四、经费形式 市财政核拨。 五、下属单位 将市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整体划转到市港口管理局,其人员同时划转;将“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分设为“珠海港引航站”和“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两个单位,为市港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珠海港引航站事业编制28名,领导职数3名;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2名。两单位的人员均从原珠海港引航站(珠海市港口管理站)的人员中调配。 上述两个单位的性质、主要职责、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事项暂维持不变。 六、其他事项 撤销市交通局的内设机构“港口管理科”,该科5名编制连编带人划转市港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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