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11月28日   第17号(总第130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135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0 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1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8〕6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3号)



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竹银水源工程(下称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银水源工程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竹银水源工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先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政府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规划、进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建设移民安置点、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在本市内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斗门区人民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
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并会同规划部门及提供移民安置点土地。
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移民安置点。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协助国土、规划部门落实移民安置点土地。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移民安置工作。
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斗门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组成,成立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机构工作小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管理。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移民安置协调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并认真组织村组具体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斗门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安置中要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妥善安置移民,协调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移民安置任务,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须由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提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项目法人出具意见,经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逐级上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由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进行批准后方可拨款开工。

第十条 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斗门区人民政府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后靠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土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后靠安置。即在占地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以外,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土地进行安置。
(三)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四)马墩村建设征地范围内,移民要进行临时搬迁安置的,而自愿随迁移民由于住房不受施工征地影响,其搬迁在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临时搬迁移民计算计付临时安置期租房费和临时搬迁费,待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他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贫困户核定标准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会同占地区移民商定后公布。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134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资发147号)、《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编制,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马墩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用八围安置点土地以等价值置换形式兑现。
工程建设临时施工用地,由斗门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使用。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基础处理、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和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珠国土字【〔2006〕】661号)和《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珠国土字【〔1994〕】1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家庭人口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
在自愿的原则下,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3以上移民选择统建的,则由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楼房建造,统建原则由斗门区移民机构和移民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管理部门与移民签订协议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八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生产用地不低于原有人均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安置区土地分配方案报白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自行迁建。
国土部门应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搬迁,对补偿标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对申请货币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支付给移民本人,同时经马墩村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同意后将人均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移民按规定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占地区。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土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费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电话安装费和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应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费。
具体优惠政策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竹银水源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2008〕93号)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严格限制占地区的建设和人口迁入。
加强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户籍管理,严禁占地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
除所界定的竹银水源工程占地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移民户,户口未迁入的,凭结婚证、户口本经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占地区村组的,凭珠海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户口在占地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占地区居住的,可享受相应的移民政策。
(四)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迁出马墩村的,不管在马墩村是否有房屋均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二)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占地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占地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三)在马墩村依靠租用房屋和土地生活的,而户口在外省外地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移民开发建设的鱼塘、果园、耕地及经济林木,不属于占地处理补偿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的,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并搬迁后,移民搬迁后不得能再回原地耕种,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竹银水源工程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竹银水源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珠海竹银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市政府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

第二十八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征地剩余水田、鱼塘、果园及山林地,移民搬迁后不可能再回原地耕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将八围土地和马墩村剩余土地进行等价值权属置换,不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斗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必要时实施。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移民机构为第二责任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方案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档案管理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凡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要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综合监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委托招标。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配套文件,派出监督评估工程师对移民搬迁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及项目法人单位报告。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如实向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移民安置验收制度。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后,区、市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
移民管理机构配合项目法人单位认真准备和收集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决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有关验收办法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事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及时地解决移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移民投资规模,按建设进度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及移民安置点建设的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其它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审批标准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区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移民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的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由斗门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占地区移民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列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对自愿随迁移民按照市有关文件列入市后期扶持范围,移民后期扶持时间均为20年,时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扶持人口按照国发〔2006〕17号文、国家发改委《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核定。
列入后期扶持的对象,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市、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移民安置区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在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故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散布虚假信息,妨碍施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0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加快推进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方案

  为彻底解决我市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华侨农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并结合珠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珠字〔2007〕14号)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5〕104号)精神,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通过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依靠农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建设,全面促进农场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场职工面临的各种生产生活困难和维护归难侨侨眷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场职工生活水平,使华侨农场真正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使华侨农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和任务。

改革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完成华侨农场新一轮体制改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农场管理体制、推进国企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完成危房改造、解决有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华侨农场体制、管理、经济全面融入社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体制改革与促进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编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金湾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华侨农场中长期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并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编制指导。总体规划要明确提出实现“三融入”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规划对象是镇的行政区划和人口,重点是当地归难侨。总体规划要与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管理体制。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经多次变革,演变为平沙镇、红旗镇。建镇后,镇对农场的资产具有支配处置权,但未承担农场的债务和职工相应责任,农场经营自主权不落实,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引发农场职工生活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实行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1.实现镇场统一领导。平沙镇和平沙华侨农场、红旗镇和红旗华侨农场实行统一领导。镇长兼任农场场长。场长及副场长等由金湾区任命,将农场业绩纳入镇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

2.加强农场领导班子建设。及时调整配强农场领导班子,金湾区要选派有朝气、有责任心、懂业务的干部充实两农场领导班子,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农场及下属企业监督考核。

3.保留华侨农场牌子,镇政府增设工商企业管理办公室、农业经营管理办公室等机构作为华侨农场的内设机构。农场对下属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授权经营,并负责对下属经营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4.落实经营公司投资、经营、分配的自主权,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的机制。进一步做好振平控股有限公司与平沙镇、红旗控股有限公司与红旗镇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划分工作。镇政府不干预经营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对经营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形成经营公司自主经营、镇政府强化监督、相互配合、运作顺畅的管理机制。

(三)推进经营体制改革。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政策,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合理确定承包费用;对条件成熟的农场,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创办和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推进农场下属国有企业改革,力争在2010年底完成。对农场下属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制,要通过转让、兼并、拍卖、职工持股、资产重组,或关停、破产等形式,加快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退出劣势企业。对于保留企业要加快建立经营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农场工商企业改制按《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

1.尽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对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华侨农场土地,确定土地权属,尽快登记发证;对有权属争议土地,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尽快解决争议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凡是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相关收费给予减免。

2.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协调好建设用地使用与农用地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关系,在严格规范农用地管理的基础上,为农场的经济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供给保障。对确因发展需要使用农场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发〔2007〕6号有关规定;为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农场的归难侨住户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解决住房的,给予无偿划拨;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免收土地登记证书费;支持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区政府对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适当倾斜,使用农场土地的用地者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六)科学规划农场发展。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平沙镇、红旗镇中心镇建设,大力推进强镇富民工程。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要充分发挥利用紧靠海泉湾和高栏港经济区以及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兴办产业园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进一些效益好的大项目落户平沙、红旗农场,以此带动农场经济发展。两农场还要根据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旅游、商贸等服务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落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农业向基地化生产、产业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快围堤的加固达标,改造中低产田,减少水土流失,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引进或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职工收入水平。

(七)处理好华侨农场债务。

充分把握当前国家落实帮助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的机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区、镇全力以赴做好金融历史债务分类处置工作;要认真开展农场清产核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减轻农场债务负担,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止新债务产生的有力监管机制。

对华侨农场拖欠市级财政的周转金,参照省财政厅《关于按比例回收省级财政周转金的通知》(粤财预〔2007〕125号)的减免政策执行。

(八)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市、区、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农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平沙镇(农场)、红旗镇(农场)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村通水泥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农场的农田水利、防洪排涝设施、病险水库加固等,要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或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资金由市、区、镇统筹安排。

三、维护华侨农场社会稳定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农场职工安置工作。

金湾区要积极稳妥推进华侨农场用工制度改革,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本方案实施前,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作工龄补偿的工商企业职工和因被政府征地(完全失去耕作土地)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将进行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职工安置补偿按照《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二)加快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原则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就地拆建改造、维修加固原有住户以及建设廉租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资金按照市、区、镇及职工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市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危房改造扶持资金由原每户1万元增加到每户2万元,金湾区按每户1.5万元落实配套资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只做危房改造建设及维修资金投入,不分配到户。中央和省给予经确认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户补助7500元/户。农场危房改造按照《平沙红旗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三)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职工面临的各种困难。

进一步推动农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鼓励和帮助他们尽快参保;对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其他农场职工及职工家属未就业人员,积极发动其参加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体措施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的要求另行制定。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帮助支持华侨农场“4050”归难侨职工和归难侨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归难侨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根椐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解决。

符合低保救济条件的农场归侨侨眷,可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纳入低保救济,民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对享受低保救济后,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生活仍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及灾民,应给予其它形式的临时救济。

解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将农场职工子女纳入12年(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范围,教育部门要优先吸收农场职工子女进入免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做好农场职工再就业工作,将农场职工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技能培训工程,全面提高职工的技能。农场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同时落实鼓励企业招收农场职工优惠措施,加快转移就业步伐,实现逐步脱贫奔康的目标。

(四)优先解决归难侨的困难。

对归难侨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尤其是在危房改造、经济补偿、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养老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安排解决。

四、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今后市、区、镇政府征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征地款拨付给华侨农场,用于被征地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支出。

(二)根据农场改革的需要,将改制企业现使用的工业用地,已划拨的建设用地,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研究,采取转变土地使用功能,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或土地收购置换等办法,盘活现有资产,筹措农场改革资金。农场及下属企业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在完善办证手续时,减免有关费用。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政府根椐实际返回给农场作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投入资金。

(三)农场职工危房改造给予政策扶持。对农场职工的危房改造用地予以行政划拨,免缴地价。在危房改造用地的片区内,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可以预留总建筑面积20-30%为商业、商品住宅,该用途的房屋进入公开市场交易,销售后的收入扣除建筑等成本,余下的收入全部返回给农场作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再投入并予以统计。农场职工购买的解困房按经济适用(平价)房办理个人产权证,并按房改等政策给予减免各项税费。工程竣工后办理确权时,应将解困住房、商品住房及商铺分开来加以注明。

(四)在利用华侨农场土地招商引资和推进工业化进程中,镇政府的税收留成部分和农场兴建厂房出租所得收益,要按20%提留资金,作为农场发展和改革经费以及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的补助经费,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归难侨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在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整体利用开发中,要切实解决好原承包土地的职工的就业出路问题。对归难侨及其子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农场改革的步骤与要求

(一)明确农场改革发展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领导农场改革与发展并给予政策扶持,市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场改革发展协调督促工作。金湾区政府是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的主体,负责实施改革发展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华侨农场中长期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完成。平沙镇、红旗镇在金湾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

(二)改革的时间安排。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新一轮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2010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三阶段完成。第一阶段,2007年底前,启动初始阶段。主要工作是提出农场改革思路,拟定改革方案,成立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推进危房改造,开展职工补偿准备工作,解决部分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启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第二阶段,2008年—2009年,实施阶段。完成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完成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解决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工商企业职工及失地农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完成归难侨及大部分危房改造,推进农场职工就业工程。其中,归难侨危房改造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省要求的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其全部改造。第三阶段,2010年,收尾总结阶段。完成危房改造,完成工商企业改制工作,同时解决遗留问题,总结农场改革成果。

(三)加强对华侨农场改革资金的监管。

在华侨农场改革期间,由金湾区设立农场改革资金专门账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扶持资金、职工补偿资金、中央和省对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地价收入、出售农场资产收入、国家减免华侨农场债务收入等须进入专门账户,改革资金主要用于农场危房改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偿还历史债务等,改革结束后,剩余资金移交相关农场。农场改革资金账户由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负责监管,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四)更新观念,密切配合,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搞好农场改革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也是发展区域经济的良好契机,各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并从资金、技术、项目、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场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职工培训,安排好生活困难职工及老华侨的生活补助等。要深入做好农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的各项措施要充分征求农场职工的意见,妥善安排好农场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农场的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等、靠、要”思想,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投入、自我经营、脱贫致富的观念,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农场优势,千方百计加快农场经济发展。

(五)本工作方案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办法

2.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3.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

4.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责任分工和任务分工

5.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资金筹措说明

附件1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两个农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照《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字〔2000〕29号文)精神执行。

(二)按两个农场国有(工商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分类、分步实施。

二、实施时间

改制时间由2007年起,力争在2010年底完成。

三、改革方式

对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可选择以下方式: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兼并、重组、租赁、停业、关闭、破产等。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分工

农场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由金湾区组织实施,金湾区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定期向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平沙镇、红旗镇全面负责改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五、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由政府相关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两农场国有工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有关程序确权、评估、处置。

(二)先易后难,分类处理。对产权明晰,债权债务清楚的企业,由两家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企改方案,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审批并报市农场改革办备案后,按有关程序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和处理。

(三)对关、停企业和相关的债务由两个镇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完成企业债务的清算处理工作。

六、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

(一)在进行审计、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受托的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清查核实企业的实际资产、权益状况,出具客观、公正的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按照《批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1999〕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评估项目的立项和评估报告的备案手续。

(二)企业在进行产权改革过程中,经核准剥离的大额固定资产(如房产、土地等)、不良资产、债务等,由农场统一集中管理。

关于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的具体规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七、产权转让的优惠

企业产权的转让,作价由公开市场竞价决定,具体按《珠海市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操作指南》进行。对于金额比较大的产权交易项目,受让方可在一年内分期支付转让价款。

八、职工安置

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被裁减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关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按照《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执行。

九、产权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一)产权收益的主要构成。

产权收益主要包括: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资产变现收入,被清查出来的帐外资金或帐外资产变现收入,相关的利息、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二)产权收益的使用范围。

1.改制的审计、清产核资、评估、清理、清算、诉讼等费用。

2.企业欠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3.经济补偿金。

4.欠缴国家税款。

5.个人集资款。

6.其他使用项目。

(三)产权收益的管理。

1.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分别开设产权收益专户,单独设帐核算并由金湾区财政局及金湾区农场改革办统一监管,定期检查收益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要定期向金湾区财政局及金湾区农场改革办报送《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表》。

2.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要设专人管理产权收益,对分期付款的收益按时催收入帐。

(四)产权收益使用的审批。

1.下列项目的支付,由金湾区财政局和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审核。

(1)改制的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费用。

(2)停、关企业发生的清理、清算、讼诉等费用。

(3)企业当年欠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2.产权收益的其他使用,由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主体申报,经由金湾区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支付。

3.经济补偿金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上述费用的开支不得超过独立核算企业产权收益总额。

(五)产权收益的监督。

1.由金湾区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成立产权收益监管小组,定期对产权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单位对产权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档案管理

(一)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准备和完善有关的档案资料,改制完成后,应将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并报金湾区国资局和金湾区农场改革办存档。

(二)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改制前的企业档案如会计、文书、技术等各方面的档案资料。具体按市档案局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珠档字〔2000〕23号)执行。

十一、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平沙、红旗华侨农场的改革,妥善做好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及省关于华侨农场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于停业、关闭、破产、产权转让等企业改革以及经济性裁员、被征地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本办法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被开除、除名、辞退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

(三)被解除劳动关系已作经济补偿的职工;

(四)因个人责任,人事关系虽在企业,但与企业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根据原平沙管理区《关于耕地被征用后职工的工作安置及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有偿辞退的人员;

(六)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三优”原则持股的职工。

第四条 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900元;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期限,其经济补偿按本人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工资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停业、关闭、破产企业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因征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每月900元计算。

第五条 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其中:

(一)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哺乳期满之日止;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其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医疗期满之日止;

(三)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国家干部,且属于调入农场企业时(含之后)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调入前未获经济补偿的连续工龄视同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五)职工在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未获经济补偿的工龄,视同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六条 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现行缴费工资下限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本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第七条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安置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三期”女职工。对处于“三期”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解除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后,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之外,再一次性发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发放工资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孕期女职工另按生育保险办法的顺产分娩标准一次性发放分娩费用。

(二)工伤职工。因工受伤职工各项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承担。

(三)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解除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后,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之外,再一次性发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医疗期满为止的病假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仍在住院治疗的,增发医疗补助费。增发医疗补助费为6个月的本人病假工资,患重病的为9个月本人病假工资,患绝症的为12个月本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执行。

(四)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现由企业按月发放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由企业按原发放标准和供养直系亲属距丧失供养条件的期限一次性计发给供养亲属。

第九条 由于企业的责任造成停工待岗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没有支付其停工待岗生活费的职工,可由企业补发停工待岗生活费,其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前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补发,最长不超过两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后的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待岗职工在停工待岗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由企业及职工以欠费当时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欠费当时各自应缴费率计算补缴数额后一次性补缴。职工个人补缴部分在其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如所欠社会保险费已由职工个人(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全部补缴的,企业应将补缴欠费金额中应由企业缴交的部分(含已缴滞纳金)一次性返还给职工。

第十条 企业失业职工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企业职工再就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平沙、红旗、白藤三个农场改革与发展的议案》,加快推进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危房改造范围

由金湾区统计登记在册的平沙(含南通)、红旗华侨农场9095户职工危房(含优先解决归难侨危房)。至2006年底已完成1389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其中归难侨136户。

二、改造工作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总体原则。

危房改造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推进;协调安置,立足改危”的原则。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中心镇为核心,做好总体改造规划。危房改造采取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就地拆建改造、维修加固原有住户以及建设廉价租房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选址布点原则。

根据农业职工居住的具体情况及愿望,按照居住尽量集中、方便配套,有利于安排生产生活,有利于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原则选址布点。各镇的选址布点尽量以中心城区和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主。

(三)楼(房)型设计原则。

危房改造中的新建小区,在设计上本着秉承当地风格,考虑职工居住观念和美观实用,在镇中心区范围以多层建筑为主,面积以每户70—90平方米为主,小套型和大套型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偏远地区可考虑就地近期改造,主要按提高地台防水浸,完善配套方便生活,提高住房成套率为原则,设计为一层或两层,每户约70平方米联壁式的平房或低层住房。

(四)旧房维修、拆迁原则。

根据住房现状摸查情况,对尚可居住的住房,住户暂无购房能力的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改善职工住房状况,保障住房安全。维修费用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记入住户房屋维修支出台帐,累计维修费用作为住户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存档备案,住户有能力购房时,在购买解困房时扣除已享受优惠部分费用。

职工购房搬迁后,原旧房由政府收回,统一规划。旧房属危险住房的,一律即时拆除;属尚可居住的,作合理调整,调换给暂时有经济困难、但又居住在危险房屋的住户,以缓解住房矛盾,使拆旧建新和改善居住条件工作融入良性循环。

(五)住房销售及办证原则。

危房改造所建住房主要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销售价格根据新建住房所处区域及建设综合成本实际确定,每户可享受优惠价格的面积标准不超过70平方米,标内房价参考建设综合成本价、政府补贴等因素来制定,超标面积按成本价销售。具体价格由金湾区政府制定。

(六)改造方式。

农场危房改造采取“三个结合”的方式来推进。房屋建设原则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对确需农场职工自建的,必须要符合农场规划,严格控制,并报金湾区政府批准。

一是“建”与“修”相结合,分类改造。根据职工购房能力、旧房现状等实际情况,建新房和修旧房相结合。建新房以建设新型社区为主,按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和建设;维修旧房,以摸查情况为依据,分类分批修缮。

二是“租”与“售”相结合,分层解困。职工住房属危险住房无法修缮的,且确实无购房能力需解决住房的,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经住户申请,相关部门审定可办理租赁手续;有购房能力的职工,由政府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不同层次家庭,采用不同解困方式来推动危房改造工作。

三是“就地近期改造”与“远期规划改造”相结合,分步实施。由于建设多层住宅小区成本高,资金量大,职工负担较重,因此有部分职工家庭将难以承受,在所有的镇或社区采取此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推进。为此,在根据实际规划建设好新型住宅小区的基础上,可考虑在偏远地区采取就地近期改造的方式辅助改“危”,分期改造,分步实施。

(七)资金筹集渠道。

危房改造资金采取政府筹集启动资金,实行分批建设,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办法解决。

1.内部筹集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

一是政府投入一点。由市、区、镇三级政府按本方案规定筹集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二是住户出资一点。由购房户根据确定的售房价格,交付购房款,缴入专户管理。

三是政策扶持一点。由政府划拨改造用地,职能部门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2.外部引入资金参与改造。

通过合作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在政府提供用地的基础上,由投资商全资投入开发建设,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给政府作为解困房,其余的可按商品房出售,具体比例及规划另行规定。

三、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

(一)总体规划和目标。

根据市、区安居工程工作方案和农场改制相关政策及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城镇发展需要和实际,危房改造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分类、科学有序地实施,归难侨危房改造力争在2008年底完成省要求的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其全部改造,华侨农场全部危房改造力争在2010年前完成。

(二)用地和配套设施规划。

1.用地规划

危房改造用地由各镇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改造需要做出计划,报金湾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土规划部门审定,本着节约用地、规范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

2.配套设施规划

新建小区的各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由政府投入完善,与居住生活紧密相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如市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根据实际需要一并配套建设,或预留用地空间,再根据区域居住人口变化情况调整布局,逐步配套完善。

(三)改造时间安排。

改造危房总户数为7706户,其中经国家确认的归难侨1315户。具体计划如下:

2007年,改造户数约为1400户。新建小区三个,其中红旗一个约320户,平沙一个约360户,南水一个约120户;就地改造点两个,约200户,分别在平沙镇前进、前锋社区;加固、维修住房400户(套)。

2008年,改造户数约为1600户。新建小区两个,其中红旗、平沙各一个,约800户;就地改造点1-2个,均在平沙镇,约150户;加固、维修住房500户(套);廉租房出租150户。

2009年,改造户数约为2100户。新建小区三个,红旗、平沙、南水各一个,其中南水镇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就地改造点两个,均在平沙镇,约300户;加固、维修住房600户(套);廉租房出租约200户。

2010年,改造户数约为2606户。新建小区三个,其中红旗一个,平沙两个;就地改造点两个,均在平沙镇,约300户;加固、维修住房800户(套);廉租房出租约506户。至此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改造计划中,新建小区的数量和户数根据当年政府财政能力和职工购房能力的变化而调整,其他改造方式的户数也作相应调整。

四、危房改造实施

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由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协调、市住房办负责指导,市国土规划部门积极配合,金湾区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具体实施,金湾区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湾区监察局、审计局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危房改造实施的监管。

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转变职工居住观念

金湾区及平沙镇、红旗镇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农场改制中住房解困的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做好群众工作,用政策引导职工转变居住观念,用成果感化农场职工,使之配合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责任分工和任务分工

  为做好我市平沙红旗农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珠海市成立了市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为: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侨务局、市住房办、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农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事项,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工作责任分工

市政府领导农场改革与发展并给予政策扶持,市平沙红旗白藤华侨农场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场改革发展协调督促工作。金湾区政府是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的主体,负责实施改革发展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华侨农场中长期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顺利完成。平沙镇、红旗镇在金湾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给予金湾区、平沙镇、红旗镇必要协助支持。

二、工作任务分工

(一)管理体制改革。由金湾区政府具体负责,市侨务局协助配合。

(二)改革与发展规划编制。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侨务局、市住房办等配合。

(三)国有企业改革,包括职工安置。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侨务局配合。

(四)危房改造。由金湾区政府、市住房办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侨务局配合。

(五)金融债务处置。由金湾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金融办、市侨务局配合。

(六)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再就业及培训政策制定。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侨务局、金湾区政府配合。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由金湾区政府负责。

(七)农场子女教育。由金湾区政府负责实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农场发展。由金湾区政府具体负责,市政府给予支持,市直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要配合金湾区政府做好农场发展工作。

附件5

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资金筹措说明

  为完成平沙、红旗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任务,市政府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政府除了从财政上支付一定资金扶持外,还从政策上给予扶持来取得改革发展资金,比如:征地款拨付给华侨农场,用于被征地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支出;利用土地出让等方式,盘活资产,筹措农场改革资金;在危房改造用地的片区内,经国土部门批准可以按用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为商业、商品住宅用地,该用地进入公开市场交易,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由市、区政府根据实际返回给农场作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再投入并予以统计;镇政府的税收留成部分和农场兴建厂房出租所得收益,按20%提留资金,作为农场发展和改革经费以及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的补助经费,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归难侨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等。

一、华侨农场危房改造

(一)市扶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数为9095户(平沙5697户、红旗2866户、南通532户),总面积440616平方米,涉及人口34077人。其中,归难侨1525户(平沙869户、红旗594户、南通62户)。截止2006年底,已完成1389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尚未改造数为7706户。

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建设资金按照市、区、镇以及职工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对已完成的危房改造1389户,市政府按每户1万元扶持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金湾区按每户0.5万元配套;对尚未完成改造的7706户,市政府按每户2万元扶持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同时金湾区按每户1.5万元落实配套资金,以上合计扶持资金共29054.5万元,其中,市政府16801万元,金湾区配套12253.5万元。(见表一)

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市政府统筹资金表(表一)

                                         单位:万元

单位

危房改造扶持资金

小计

至 2006 年底已改造 1389 户

至 2006 年底未改造 7706 户

3224 人职工补偿资金

金融债务处置补助资金

小计

市级

16801

1389

15412

3782

3341.83

23924.83

区(镇)

12253.5

694.5

11559

2521

2536.8

17311.3

合计

29054.5

2083.5

26971

6303

5878.63

41236.13

(二)中央和省扶持归难侨危房改造资金。

对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给予了支持。中央和省给予经确认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1315户(平沙804户、红旗511户)补助7500元/户,共计98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55万元,省财政补助131万元(见表二)。

归难侨中央与省财政补助资金表(表二)

单位

归难侨危房改造户数

中央及省财政补助户数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补助 ( 万元 )

省财政补助资金 ( 万元 )

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小计(万元)

至 2006 年底已完成改造户数

未完成改造户数

全部归难侨改造户数小计

平沙

65

804

869

804

523

80

603

红旗

58

536

594

511

332

51

383

南通

13

49

62

合 计

136

1389

1525

1315

855

131

986

说明:1.红旗25户、南通49户(未改造户)未列入中央和省补助范围。
2.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按6500元/户补助。

二、华侨农场职工安置补偿

本工作方案实施前原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作经济补偿的职工2387人及被征地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职工837人,共3224人,按工龄每人每年900元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共补偿6303万元。此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政府分担3782万元,金湾区政府分担2521万元(见表一)。本工作方案实施后改制的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平沙红旗华侨农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规定执行。

三、华侨农场金融历史债务处置资金

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7〕225号)规定,平沙、红旗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我市需分担5878万元补助资金,该资金我市已安排(见表一)。

四、对华侨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社会事业建设均已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资金由市、区、镇统筹安排,实行了市、区、镇共同负担的原则。该类资金不在本工作方案中安排。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08〕61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农业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受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下降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产品订单减少,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压力持续加剧,企业面临生存困境,珠海经济面临严峻考验。为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稳定我市经济增长,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制订如下扶持措施:

一、加快预算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今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4亿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截至2008年9月,累计已投入企业项目1.1亿元,正在审批办理的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担保体系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项目、节能项目、留学生创业项目等各类扶持项目约1亿元,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更多的企业申报立项和评审,并加快组织实施,发挥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经营的支持力度

在市财政原有产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整合分散资金的手段,增加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企业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向银行融资贷款、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补助企业贷款贴息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对尚未安排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协助企业融资贷款。

1.增加安排企业融资风险准备金,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向银行贷款。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单笔贷款金额最高可为1000万元(财政、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四部门合作,企业借款,银行放贷,财政、担保机构和企业按贷款金额共同向放贷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准备金)。

2.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加工贸易型中小企业,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向银行贷款,优化加工贸易方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升级。

(二)补助企业贷款贴息。

1.对2007-2008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科研开发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贴息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2.对2007-2008年内已取得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贴息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3.对2007-2008年内通过政府“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采取核销制,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财政贴息的除外。

4.对农业企业进行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和引进项目,名、优、新品种的引进项目,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项目等扩大生产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项目,在农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三)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对企业已获得2008年度省财政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2.对企业已获得2008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改、创新项目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3.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达到产品结构升级,转向加工、制造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产品,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技改项目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支持中小企业参展专业展会、刊登专业广告、参与国内竞(投)标等,拓展销售市场,对企业因开拓国内销售市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2.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商标等,提升品牌知名度,对企业因开展认证、注册商标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名牌称号(驰名商标)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协助企业申报产品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

根据省财政厅、外经贸厅通知,对下列产品出口实行退税征退差资金补助:

(一)对2008年下半年石料、纺织服装、塑料、玩具、箱包、鞋类、陶瓷及部分钢铁制品等七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的企业,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具体为:

1.对2007年、2008年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今年上半年有出口、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增量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按今年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2.对2007年、2008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今年上半年有出口、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同比增长5%的企业,按今年下半年七大类商品出口存量部分及同比增量部分分别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二)对2008年下半年一般贸易出口到东南亚、拉美、中东、非洲、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企业,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

具体为:对今年下半年一般贸易出口到上述新兴国际市场,同比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同比增量部分给予出口退税征退差资助,每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扶持措施的实施,仍按原渠道由各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珠府办〔2008〕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事项:

(一)项目推进中的用地(含征地拆迁)、规划、环保、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安排及突发的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协助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府办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收集联席会议研究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各部门应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职责范围内解决相关议题,确需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四)负责联席会议通知。

(五)负责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定期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审核后,送市长和与会副市长会签。会签后由市政府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各列席单位。

会议决议由各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执行。

第九条 市府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文市[2008]169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繁荣文化市场、构建和谐珠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当前文化市场存在“黑网吧”等经营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依法开展一次集中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投入行动,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注重工作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市网吧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较好的规范;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力求使行动有力度、有声势、有影响、有实效,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全面查处取缔“黑网吧”(包括无证无照、证照不齐及超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的场所),使“黑网吧”得到有效遏止,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社会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由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文管办)。

各区、经济功能区的专项行动在相应的行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要尽快制定本区域查处“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好本区的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打击“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的合力。

(二)职责分工: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合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来组织开展。

1.由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项行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文化、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督促、检查各区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专项行动。

2.由各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区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好具体工作。各经济功能区的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由相应行政区政府负责,高新区、万山区、珠海保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的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由香洲区政府负责;高栏港经济区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由金湾区政府负责。

各区在专项行动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做好对本辖区“黑网吧”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奖励投诉举报等制度,多渠道了解掌握“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情况;(2)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3)有重点地组织查处一批“黑网吧”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4)定期向市文管办报送专项行动的执法数据和查处信息情况。

3.各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从区文化、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对本辖区的“黑网吧”进行查处取缔,切实做到发现一家查处取缔一家,不留死角。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请区政府组织研究解决。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8年11月初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11月初至11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主要由各区文管办组织对所辖区域的“黑网吧”经营点作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为统筹协调好全市专项行动,请各区文管办于11月10日上午12:00前把掌握的情况以表格(《“黑网吧”调查摸底情况登记表》)的方式报市文管办,由市文管办汇总全市调查摸底的情况,向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报告。

(二)第二阶段(11月11日至12月5日)为查处取缔阶段。主要由各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或提请区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辖区内的“黑网吧”进行集中查处取缔。集中行动结束后,请各区文管办及时掌握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在12月5日前将本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以表格(《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的方式报市文管办。

(三)第三阶段(12月6日至12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管办)牵头组织市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到各区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各区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向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报告专项行动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入调查。近期,第七届中国航展、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庆典等一系列活动陆续在我市举办,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思想意识,明确监管职责,按照省的要求,在市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好专项行动,确保我市文化市场保持安全平稳、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在开展调查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认真研究调查市场动态信息,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文化站、中小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参与此次专项行动,及时准确掌握“黑网吧”市场线索,为顺利开展行动奠定基础。

(二)依法执法,坚决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各区文化、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与专项行动中,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联合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取缔辖区内“黑网吧”等违法经营场所,对为“黑网吧”经营者提供场地的,也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机制,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各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区查处取缔“黑网吧”的第一责任人,文化、工商、公安部门依法负有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具体行政责任,要认真落实《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造成“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区工作情况,确保信息通畅,各区要将查处“黑网吧”的有关信息于每周五中午12时前报市文管办,再由市文管办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市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了解各区和通报开展整治行动的情况。

(四)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聘请义务监督员。市、区有关部门要制定“黑网吧”奖励举报办法。同时,市文化等部门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我市有证照的网吧名单,充分调动、方便群众对“黑网吧”的监督举报。各区要探索聘请教师、退休老同志、学生家长等作为义务监督员,对“黑网吧”进行举报。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行动舆论氛围。各区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采访报道或通过其它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查处取缔行动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打击文化市场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努力营造出有利于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优势,采取板报、横幅、标语、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防止其沉迷“黑网吧”。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的统一安排,研究制定本区的行动方案和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