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12月12日   第18号(总第131号)

目 录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4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4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8〕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创造和改善公平就业环境。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三)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订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区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预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五)鼓励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学费,并列入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下达。

(六)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相关部门免收考核、鉴定和办证等费用,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七)鼓励自主创业。对城乡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

(八)鼓励开展职业指导。对组织开展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职业指导的,给予职业指导补贴。

(九)鼓励组织订单式培训。对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且成功推荐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

(十)鼓励介绍就业。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介绍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同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十三)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位、社会保险、创业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其它项目。

(十四)做好就业扶持政策衔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粤府〔2008〕55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和有关本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项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组织4000名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每个成功创业项目平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各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各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同级财政应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建设,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和引进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的创业项目提供给创业者。对成功创业的项目,可按实际采用人数和吸纳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为主体,以大中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到2009年,市二职校一期工程建成招生;到2011年,市技工学校建成高级技工学校,各行政区建立1所省重点以上的优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市技工学校新校址的建设,建成集技工教育、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实训“四位一体”的就业训练基地;各区建立1个初具规模、培训设备齐全、师资力量较强的区级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有条件的镇(街道)通过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全市建成1个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1个功能齐全与技术先进的高新技术鉴定考试平台和3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重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

(二十)大力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引导和鼓励其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对35周岁以下的本市城乡青壮年劳动力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本市城乡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稳定就业。到2012年,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力争达到6000人,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人数力争达到2000人;每年组织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800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3800人,组织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2万人,技能鉴定2万人次。

(二十一)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各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十三)提供特殊职业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各区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订,所需资金从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五)提供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

(二十六)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二十七)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要落实“一对一”就业帮扶责任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与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八)建立购买就业岗位制度。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通过购买就业岗位、以工代赈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订。

(二十九)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村)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通告后,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或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要根据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量日益增加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起,逐步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补贴标准和工资待遇。

(三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区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促进就业的示范作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镇)要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八统一”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落实聘用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提升社区就业服务水平。

(三十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将人力资源信息延伸到各区、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

(三十三)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及时掌握辖区内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情况,做好统计和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失业人员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解决本区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五)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六)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七)抓紧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各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下调自住房贷款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金融机构执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为准。

  三、暂停收取个人买卖二手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缴纳的交易手续费。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情况,一个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40万元,两个人以上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购买住房时最高可贷款60万元。

  五、实行“卖旧买新”地方税费定额返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出售本市原有普通商品住房并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原有及新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实行地方税费定额返还,每户只限一次。具体标准如下: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定额返还5000元;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的,每户定额返还8000元;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定额返还10000元。

  六、各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房人收取律师费、保险费。

  七、简化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手续。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是否进行房地产评估由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不作为交易办证的必备条件。

  八、提高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香洲区(包括高新区、保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400元/户/月,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为200元/户/月;其他地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户/月,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为150元/户/月。

  九、加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切实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拨付的行为。提倡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商业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防范交易风险。

  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投资和居住环境、城市发展前景的宣传、推介,继续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形象,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
暨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4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暨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435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成果,严防事故反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等要求,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活动,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同时,以此次“回头看”活动为切入点,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营造安全、祥和、欢乐的社会环境。

二、“回头看”督查的方式和内容

(一)督查方式。

1.省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开展百日督查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回头看”。

2.市派出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开展百日督查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回头看”。综合督查组的具体督查时间由市安委办另行通知;专项督查组由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检查本行业(系统)在百日督查中查出问题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3.各区、经济功能区通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百日督查成果的巩固情况进行“回头看”。

(二)主要督查内容。

1.节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4.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5.吸取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以及化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安全检查的情况。

6.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事故隐患进行核查情况。

三、节前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对本辖区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市派出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的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在全面组织排查的同时,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一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要深刻吸取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对车站、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等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要组织力量开展对电气设备、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应急措施的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做好大型集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准备工作。

二是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检查。要针对年底人流车流大幅增加的特点,加大对运输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类运输企业严格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现象发生。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是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公园及各类游乐场所的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旅游车辆、游船、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游乐场所的安全检查,逐一核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采取多种形式,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防止发生各类旅游安全事故。

四是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部署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全市矿山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是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严防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

六是质监部门要深化起重机械特别是冶金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对起重机械法定检验和起重机强制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

七是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开展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剧毒品、易燃易爆的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运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生产、经销危险化学品,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贸部门要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

八是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药品、食品和卫生的安全检查。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确保不发生大范围的食物中毒事故。要完善突发卫生事件救援预案,努力处置好各类意外中毒事故。

九是教育部门、大学园区工委要加强学校安全检查,教育学生安全用电、用火,集体组织在校生外出旅游、度假时,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节前全面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行动。

四、时间安排

总体时间安排为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由区、经济功能区、镇(街)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自查和“回头看”。对企业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要经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逐级上报。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10日),市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百日督查成果巩固情况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月10日)省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百日督查成果巩固情况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督查措施

为确保百日督查“回头看” 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取得成效,市综合督查组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督查:

(一)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从今年11月中旬开始,市安委办将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 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的信息,接受群众关于事故隐患的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将作为“回头看”的重点督查内容。

(二)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全面听取各区、经济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关于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及节前安全生产检查、自查工作等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三)随机抽查督查,扩大督查范围。综合督查组要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督查对象。对各区、经济功能区至少要随机抽查1-2个镇(街)或部门,每个区、经济功能区抽查的企业应不少于6家。

(四)严格行政问责,推动责任落实。综合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采取监控措施的,应要求相关区及有关部门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相关区及有关部门对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应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五)反馈督查意见,跟踪落实整改。综合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要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予以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市相关部门派出的专项督查组可参照综合督查的要求,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此次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单位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督查、检查的具体方案,明确督查、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企业自查要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死角。

(二)注重整改,消除隐患。本次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原则上必须在节前整改到位。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镇(街)以及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不能整改到位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须停止使用设备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施工。

(三)建好台账,跟踪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问题复杂、本辖区或本部门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请市安委办实施挂牌督办。

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各有关部门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请于2009年1月1日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于2009年1月5日汇总上报市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0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我市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布置的各区(经济功能区)“十一五”期间总体节能目标,核定的当年度节能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经济功能区考核指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四)考核方法。按照国家的考核要求,考核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于当年3月底前,根据《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当年节能目标并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经贸局、发改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

(三)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监察局、统计局等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核定后向社会通报。

三、奖惩措施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选活动。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自查报告要求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自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认真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后装订成册。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办4份,抄送市经贸局和发改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