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8年12月29日 第19号(总第132号) 目 录
现将《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取代,已不适用的《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关于珠海市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 2008 〕 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镇(街道办,下同)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市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各区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区、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三、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工作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市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区级派出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区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镇政府的意见。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对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农业特色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可加挂“××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等相关机构的牌子。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 15 号)和《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06 〕 84 号)的要求合理设置。 水利管理系统改革按照《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珠府办〔 2008 〕 6 号文)要求进行。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列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万山区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市编委《关于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珠机编〔 2002 〕 235 号)精神,保留区、镇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尽快招聘、调整专业技术人员。 合理调整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局,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同一行业技术推广单位改革在本区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 综合设置方式。在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镇林业技术推广站”、“××镇水产技术推广站”等相关机构的牌子,为镇公益类事业单位。 2. 派驻设置方式。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站(所)归各区管理,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各区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各区统一管理。 (三)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和森林资源状况、林业生态区位重要程度、交通条件、生产水平、主导产业、农业机械种类和保有量、行业建设任务轻重程度、服务指导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 2/3 ,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 80% ,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四)确定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首先对经身份确认的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在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在对原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后,根据编制和需要,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竞岗及招聘的考核内容,原则上按照行业特点以及技术推广岗位的等级、职责和条件等确定,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内容的 80% ,其中操作技能应占有一定比重。 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四、经费保障 各区、镇政府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对于动植物疫情监控,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以及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所需经费,争取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公条件:一是要保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要解决必要的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 五、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一)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在深入调研、认真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关于本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实施方案,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前报市政府审批。各区依据市政府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分解各自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本区内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市人事、编制、财政、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要求在 2008 年 12 月底基本完成。 (二)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财产登记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圩镇、自然村等名称。 (二)住宅小区、街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沙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负责对区地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六)管理地名档案。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任务。 第六条 市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二)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四)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的名字作地名。 (六)用字规范,同一行政区域内乡、镇、村、街道、巷、住宅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及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字。 (七)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八)不以单纯序数命名。 (九)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九条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四)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废弃原有地名的,必须销名并在重建前办理更名、销名手续;销名的地名一般不作为另外地物的名称重新使用。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一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 1.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含60米)以上,适用于城市快速路、跨区的重要城市主干路,其通名可称大道。 2.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适用于城市一般主干路、次干路以及支路,其通名可称路。 3.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含9米)以上,适用于生活服务性道路,其通名可称街。 4.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不含9米)以下,适用于生活便道,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命名规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圩镇、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用地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五)城市内的一般路街巷、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必要时经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六)城市标志性道路或具有历史典故、影响力较大的道路的命名,由民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名称,并经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七)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农林牧渔场、风景名胜、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同级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告、文件。 (三)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六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门牌及广告业务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书。 第十八条 公开出版全市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后送回备案;区、镇性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性标准地名统一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撰出版。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按规范书写汉字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标准进行设置、维护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统一。 第二十四条 以下地名标志设置,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等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公安、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所在区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珠府〔200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加快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加快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暨农村消防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结合我市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全面推进,在全市逐步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以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镇村,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具有珠海特色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设依据和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01号)和《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粤发〔2006〕68号)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公安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规范管理、一队多能”的总体原则,由市、区、镇层层抓落实,结合地方消防形势和实际情况,在镇一级建立专职消防队、村一级建立兼职消防队。在2009年4月底前,全市各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成立全市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英(市政府) 副组长:马光辉(市公安局) 成 员:武林(市发展和改革局),樊迈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泽文(市公安局),张柏峰(市财政局),王小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彭治权(市规划局),羽海生(市建设局),杨柳青(香洲区政府),周凯(金湾区政府),阳化冰(斗门区政府),房祁(高新区管委会),徐政(保税区管委会),平凡(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吴爱存(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由马光辉任办公室主任,杨泽文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各项工作完成时限。 四、工作标准 (一)建队标准 2009年4月底前,依托镇村民兵、治安联防组织、社区保安员等建立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参照以下基本要求全面规划本地区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有关工作: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工业园区)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1)实有人口超过5万人,GDP超过2亿元,且没有公安消防力量的镇(工业园区)。 (2)工厂企业超过20家,离最近公安消防队的距离超过5公里的镇(工业园区)。 2.除以上需建设专职消防队以外的且没有公安消防队的建制镇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工业园区)应建立兼职消防队: (1)实有人口超过1万人,现有企业超过10家,GDP超过1亿元,且离最近公安消防队的距离超过5公里的工业园区、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2)离最近公安消防队的距离超过15公里的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3)人口集中,没有消防力量,不具备条件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海岛。 (二)人员和装备标准 镇村专(兼)职消防队要求每队5-15名专(兼)职消防队员,装备配备达到规定标准(见附件1)。 (三)营房建设标准 镇一级专职消防队要求有独立办公营房、训练场、接警室和战斗员宿舍、车库、会议室、食堂等并有明显标识。 镇、村兼职消防队要求有与综治、民兵等相关单位合署兼用的办公营房、训练场、接警室和车库、器材库等(条件不具备时可与镇村其他办公场所合用),并有相应的明显标识。 五、职责分工 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照上级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落实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队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支持此项工作。发改、安监、公安、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引导和扶持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各方面的支持。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负主要责任。要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大力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引导和扶持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各地要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层层抓落实,严格考核,推动城乡消防又好又快发展。 (二)经费保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工资和经费保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发展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镇村专(兼)职消防员的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人员经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负责,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助。镇村专(兼)职消防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人员保障。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员由镇(街道办)、村(社区)统一从社会招收,可对现有综治队、民兵、保安员和安监、消防协管员等力量予以整合组队。 (四)执勤保障。全市各级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标准(见附件1)配备相应的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专用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改装兼用消防车辆应当有醒目的标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建立健全学习、训练、生活、执勤、备战等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开展执勤灭火训练,熟悉掌握灭火技术、技能和辖区消防水源、交通道路和各类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领导、队员轮流值班制,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断,担负辖区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在灭火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 (五)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服装,兼职消防队要结合综治、民兵队伍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2月中下旬至2009年1月中旬)。12月下旬,市政府将在斗门区召开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2009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对照建设标准(见附件1)制订本地区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规划方案,明确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数量、分布、完成时限和工作措施等,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核(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有关上报表格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建设阶段(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4月1日)。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加快经审核同意且列入计划的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在此期间,务必完成场室建设、人员招聘或确定、人员培训、装备购置或改造、各项制度建设,落实政策、经费、人员和执勤保障措施,初步形成战斗力。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09年4月,由市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对各地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消防工作稳步推进,但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消防站布局、建设和消防警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已成为长期制约消防事业发展、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提高的“瓶颈”。在当前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现役编制的情况下,加强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是解决消防救援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发展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面布局。建设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目的就是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各地在规划和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推广,力争在2009年4月底前建成覆盖全面的灭火救援网络。 (三)加大投入,全力确保队伍建设成效。各地要对此项工作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硬件建设快速到位,人员工资福利逐步改善,队伍战斗力逐步增强。 (四)加强指导,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镇(街道办)、村(社区)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帮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对建好的队伍,务必要严格管理。市政府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并将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等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社区)、平安镇(社区)考评范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指定联络员,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联系人:贺灿光,电话:8641009),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全市。 附件:1.镇(街道办)、村(社区)专(兼)职消防队车辆装备建设标准 2.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调查摸底表 镇(街道办)、村(社区)专(兼)职消防队车辆装备建设标准
附件 2 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调查摸底表(计划列入建队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 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填报时间:
印发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由美国次贷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波及范围由金融领域扩散至实体经济,其负面冲击已向其他发达经济体蔓延,世界经济增长减速继续影响国际需求,海外市场购买力下降,欧美等国家订单大幅减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