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月12日   第1号(总第133号)

目 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50号)
转发市发改局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8〕70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7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7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8〕74 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现将2008年12月8日七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修改为:“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现将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和修改后的《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

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

  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济功能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经济功能区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经济功能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举办经济功能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五)负责经济功能区范围内农村村镇建设,协助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
  
  (七)负责经济功能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经济功能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九)负责经济功能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负责经济功能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负责对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职权;
  
  (十二)负责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经济功能区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
  
  (十四)负责经济功能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职权由该分支机构行使。
  
  经济功能区行使本条职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完整资料报市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相关职权,应当遵循服务经济功能区,推动经济功能区又好又快发展为基本原则,侧重委托经济管理职权。
  
  经济功能区独立行使受委托相关职权,具有自主决定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可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分支机构独立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任免,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经济功能区的意见,经济功能区经审查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调整相关的人事任免安排。
  
  经济功能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经济功能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不在经济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权,经济功能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职权,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受委托行使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的情况向委托部门报告。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权限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对于在定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职能部门有权责令经济功能区限期整改,经济功能区应当按要求整改;经济功能区逾期未整改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其责任由经济功能区承担。
  
  市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经济功能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与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委托行使有关职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样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职权委托实施方案实施前,应当在市政府公报或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
  
  前款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受委托部门(机关)、委托事项、责任承担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经济功能区的报告和专项检查结果对经济功能区行使委托职权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加快对经济功能区相关产业园区的产业配套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将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经济功能区应当支持所在行政区经济发展,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在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目标、产业构成、功能分布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条 经济功能区应当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修编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所在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功能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整合至产业园区及其周边,进行后备土地资源开垦,为新增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条件,同时,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功能区的项目用地规模,鼓励经济功能区内的产业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促进集约用地,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经济功能区闲置用地清理力度,严格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采取消化存量闲置用地与新增用地挂钩的办法,对长期闲置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升经济功能区持续投入能力,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经济功能区安排适量的商用土地出让指标。出让商用土地所得除按财政体制上缴外,留存给经济功能区部分,应当专项用于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可以实行企业法人开发建设模式,由经济功能区设立的开发建设法人负责经济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融资和招商引资,并负责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功能区应建立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
  
  在经济功能区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济功能区内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按国家和省的财税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经济功能区内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许可手续可委托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许可。
  
  第二十九条 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按照《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将申请材料报经济功能区,由其代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经济功能区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编制并实施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快建设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所在区域的环保安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经济建设不超过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护经济功能区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推动自主创新,整合经济功能区内的科教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第三十二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行政服务程序,建立和完善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推广运用电子政务,主动向基层延伸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对经济功能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功能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可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功能区存在过错的,由经济功能区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属于珠海高新区序列的三灶、南屏、白蕉、新青科技工业园,实行“市和所在行政区共建、以行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系,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2011年前,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其中城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9%,农村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全市4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一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各镇至少拥有1所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规范化中心幼儿园。

  (二)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到2011年,我市城市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90%,农村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80%,基本形成0-6岁学前教育体系。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举办等级幼儿园,加快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积极扶持残疾幼儿教育,提高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的比例。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学前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每年可从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新上等级幼儿园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具体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奖励标准如下: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奖励10-万元,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支付。

  (六)要建立入园救助制度,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幼儿实行入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七)区级政府应依据城镇规划和人口分布,对辖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划与国土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加快乡镇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化幼儿园的建设,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成一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八)举办幼儿园的用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幼儿园用地标准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但土地不得抵押、不能转让、不能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力时,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兴建幼儿园,政府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幼儿园,可按照土地和房屋产权与办学功能分离的方式办学。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幼儿园的公用事业收费按公办中小学标准收缴。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十)建立和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十三)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协同教育部门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指导线,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四、规范监督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统筹规划。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用地规模、设置标准等,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幼儿园符合有关标准。城市(含城镇)幼儿园要按《珠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设立,农村幼儿园按各区制定的设置标准设立。

  (十八)实行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登记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托幼园所要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十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年度检查评估方案,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幼儿园,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十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儿童进行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和各项活动之中,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划拨专项经费对园长和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到2011年全市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70%。

  (二十三)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禁止学前教育机构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转发市发改局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8〕70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08〕62号)精神,突出重点难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是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经济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快出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12月前开展对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的节能考核工作。要在准确的统计数据基础上,将节能任务科学地分解到各区和经济功能区,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充分调动各区和经济功能区的力量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成立由市主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市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部署监督节能降耗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降耗工作安排,定期(每季度)协调解决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验收节能降耗的工作成果等。联席会议今年的首要任务是努力完成2.9%的节能目标,通过省对我市的节能工作考核。二是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密切监测全市单位GDP能耗目标完成情况,强调统计工作的预测性与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为相关部门节能工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对全市单位GDP能耗水平监测的同时,重点抓高耗能重点企业的节能监察。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实施《广东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继续清理和纠正各区(经济功能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大力实施《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抓紧制定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实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经济发展置换出更多的发展空间。2008年底前关停全市所有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现已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10.5万千瓦(深能洪湾三台6B机组),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查确认。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区(经济功能区)执行情况。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

  充分发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作用,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节能环保能力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我市在2009年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3万吨/日,到2010年前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6.3万吨/日。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以重点耗能企业和行业为切入点,狠抓工业节能。造纸、化学原料、非金属矿、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电力等几大行业是我市能源消耗的主要行业,占全市能耗近六成。搞好工业节能降耗是完成全市节能目标的重要抓手。重点推进锅炉节能、余热余压回收、节电、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的节能改造。通过组织专家开展节能诊断、节能资金项目鼓励扶持、节能监察督促鞭策、同行企业经验交流等方式,推进企业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同时要逐步加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在原监控企业的基础上,把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都作为监控对象,建立企业节能降耗动态管理体系,定期检查考核企业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保证节能降耗的法规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一是狠抓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把建筑节能纳入初步设计审批的内容,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审批、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二是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加紧出台《珠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和《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力求从建筑节能管理体制机制上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3.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办公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运用市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在全市推广使用30万只节能灯,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消灭白炽灯。

  4.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物的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加强日常节能管理,要求所有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养成随手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

  5.大力发展节能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优先发展节能型公共交通。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是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将节能减排技术列入“十一五”期间和年度科技开发重点领域范畴,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组织我市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为我市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争取更多的国家经费支持。二是统筹安排好我市2008年度节能减排资金3000万,紧紧围绕今年节能目标任务,发挥专项资金的催化剂作用,重点投向对我市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起重大作用的项目上,鼓励各相关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能耗。加强节能技术交流推广工作,搭建节能技术服务交流平台,积极组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交流推广,促进节能需求和节能技术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风能、太阳能在海岛的应用。深入开展全市节能领域课题研究,找出我市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树立一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建设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为全市各行各业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三是研究出台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积极为我市节能行业争取各方面的政策、融资、技术交流等多方面的扶持,创立节能科技园。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实施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稳步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大力扶持得米化工和青岛啤酒两家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工程,并探索以高栏港经济区作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向省申报。积极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目前全市已有11家企业自愿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

  一是控制增量,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污染减排总量区域控制,把总量减排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超总量或无总量区域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严把项目审批关,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制度,把建设项目审批与污染物总量控制挂钩,对没有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以新带老”、“以新带小”措施,确保“增产不增污”。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二是实施总量和主要污染排放浓度双控制。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进行总量和浓度控制。要求企业对排污情况进行申报,环保监察部门对申报情况实行核定,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和各级政府的总量控制目标,确定该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并根据该企业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核定执行相应的环保排放标准,发放排污许可证,限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要求。三是健全减排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各项减排工作制度,使减排工作常态化。四是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网络建设,实现重点污染源联网监控和自动监测。目前全市己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达27家,实现国控、省控污染源省市区三级联网监控和自动监测,计划再投资2900万元,对全市72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实现联网监控和自动监测。加强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逐渐理顺水资源产品价格。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二是继续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安排使用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和经济功能区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的力度。三是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省地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定期编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等政策性调节手段,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充分利用我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加快我市节能减排的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珠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循环经济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出台《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珠海市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完善《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全面落实《珠海市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各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7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和警力老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用于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中队和消防特殊工种岗位,执行消防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等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消防员,是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按《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招聘合同手续,执行人民警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指标为200名,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招聘,所需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夜班补助,补偿费、保险费、被服费、办公费等,按合同制消防员在编人数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政治审查、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第六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必须接受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从全国消防部队当年退伍兵中招聘,特殊岗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人民警察的基本警容警姿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与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正式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位任务确定,每次签订时间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内。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我市合同制职员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按三级职员标准核发。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公(工)致伤、致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的通知》的标准供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执行消防部队士官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关系时,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珠海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鼓励发展、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并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专业配置的方向。

  第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贴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指导等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专业配置的方向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草案、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内容。

  2.申请人资格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属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金证明:须由法定金融机构开具金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且存期不少于1个月的资金证明。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筹设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必须重新申请。筹设期内不得开展招生、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和设立申请表。

  3.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4.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用合同。

  5.验资报告: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6.学校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将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评估换证的相关手续,对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取消其办学资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组织学员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率低于90%的。

  (三)学员年度鉴定合格率低于50%的。

  (四)经评估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五)被其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办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每年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资质等级评估及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评估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质量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收费时应出具合法性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明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点、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类别等事项。其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班前应当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学员花名册报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培训后的学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市外其它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培训项目超出其办学许可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外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教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以及分立、合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撤销培训项目(工种)以及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后,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故中途提出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终止办学及善后问题处理方案。

  (四)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培训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它机构在我市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8〕74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推进珠海市航空产业的发展,全面推动珠海航空产业园的建设,促进珠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附件1)、在珠海市航空产业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或已在珠海市境内设立的航空航天投资企业新设立的航空航天研发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项目除享受本投资政策优惠外,全面享受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给予的其他投资优惠政策(附件2)。

  第三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入园扶持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主要用于入园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的引进、技术研发、贷款贴息、人才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 入园投资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按不少于投资项目用地价款10%的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在投资项目用地范围内,允许将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土地用于行政及生活配套设施,但建筑面积合计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 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 30%。

  有关土地权属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或租用园区的土地,给予租金相应的减免优惠。

  (一)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

  (二)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条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申请获取市政府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境内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珠海市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条件的投资项目,同时享受珠海市给予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为投资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

  第十八条对投资项目高级职员(指企业高管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的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对于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园区投资企业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职员子女的教育,可按职员办理的人才居住证或户籍(居住地)地址就近入学,享受珠海市民同等待遇及12年免费教育。引进的重点技术人才的子女教育,可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大专以上的航空专业技术人才,且年龄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可给予办理调动手续;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项目在园区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或具有同等职业资格的航空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人才奖励。

第七章 核心区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租用珠海机场核心区土地的飞机维修、改装、整机制造、总装、航空物流企业,以及在园区配备10架(含)以上训练飞机、年飞行活动不少于200天的飞行培训学校,给予有关费用减免的优惠:

  (一)在核心区租用停机坪、维修机库、标准厂房、仓库、专用道路、办公用房超过3年的,可享受减免30%年租金或年使用费的优惠。

  (二)在珠海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航班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时,由珠海机场收取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等费用,第1年可全免、第2年可享受减免70%、第3年可享受减免60%使用费的优惠,以后可一直享受50%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核心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手续工本费。

第八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设备、货物通关由海关开设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全力配合做好物流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给予“一站式”的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协助办理申报、注册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布。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由珠海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实施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

  2. 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投资政策

附件1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

  一、航空制造产业

  飞机总装厂:生产交付整机

  机体制造:机翼、机身、尾翼、发动机舱、起落架,以及飞机零部件

  发动机:活塞式发动机和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叶片、盘、燃烧筒

  飞机各系统及其机载设备的制造:飞行和发动机仪表、导航、通信和飞行控制、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空调系统、防冰系统等

  飞机客舱内装饰件制造

  航空标准件、连接件制造:螺钉、铆钉、螺帽、垫圈、卡箍

  专业化航空数控加工产业

  二、航空运输产业

  客运:干线运输、支线运输

  航空货运

  通用航空服务:公务机、直升机、教练机,航空测绘、航空旅游、森林巡逻、灭火等

  三、航空维护、维修与大修

  机体维修

  发动机维修

  部件维修

  飞机/发动机/部件改装,如客机加装设备、改变客舱布置、老龄客机改装为货机

  飞机日常航线维护:为航空公司承担航前维护、过站维护、航行后维护

  四、航空人才培养

  飞行员,工程师,高级技工、技师,专业人员

  五、航空展览和服务

  航空展览

  机场服务:牵引车、制氧车、制冷车

  空中交通管制

  金融租赁

  六、航空基础学科研发

  飞机型号研究

  发动机

  飞机部件:机翼、机身、内饰等

  机载/航电设备

  航空材料:复合材料、金属材料

  空管系统软件开发:仪表着陆系统、机场塔台控制系统

  测试设备

 

附件2

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投资政策

  ——企业所得税

  经过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限制类除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8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执行。

  ——产品销售

  ★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经珠海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土地使用

  在产业集群集聚区及综合配套区内设立的物流、会展等为产业集群生产直接服务的企业,其用地可按工业类基准地价开展“招、拍、挂”,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行政事业费

  自2008年起至2012年止,对产业集群集聚区内的主导产业和关联产业建设项目,免收基本建设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