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月21日   第2号(总第134号)

目 录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关于珠海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的公告(珠府〔2008〕151号)
关于珠海市保密局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的公告(珠府〔2008〕154号)
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77 号)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珠海市2008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7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五)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区域反走私情报预警、联合行动、政策研讨、宣传教育、沟通交流和综合治理等全方位合作。

  (六)调研、收集和分析反走私情报资料,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建立、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不受本市地域范围的限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及时将反走私信息、情报通报打私综治办和相关部门。

  (二)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三)在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八条 边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所管辖的海域、陆地边境地区及沿海地区陆上查缉走私活动。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嫌走私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海关处理。

  (三)查获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和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口物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整治和规范,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和物品的行为。

  (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

  (三)监督销毁来自疫区的走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第十一条 海事、水运、流渔办、渔政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二)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打私综治办通报反走私工作情况。

  (三)参与市打私综治办组织的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参与建立反走私信息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三)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等缉私部门或者打私综治办。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防 范

  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防范走私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 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对本地区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打私综治办应协调相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防范工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打私综治办应建立反走私指挥中心,完善反走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打私综治办应当加强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制度。打私综治办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反走私阶段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研究部署反走私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逐步实现情报共享。

  各相关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情况应及时通报打私综治办。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防范机制:

  (一)建立反走私责任制,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反走私信息员制度,掌握和反映反走私信息。

  (三)建立反走私联络站、联络点和联防队。

第四章 查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打私综治办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货物和物品进行专项治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走私案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部门间发生管辖异议的走私案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打私综治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移交检验检疫部门检疫。

  第二十六条 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海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入境物品用于牟利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等值的罚款;如有销售所得,由工商部门处以货物、物品销售所得额等值的罚款。

  以牟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无人认领及涉嫌走私但所有权人和走私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涉案货物、物品,应当将该货物、物品移交市财政部门,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二个月,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市级财政。

  对查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冷冻、易腐烂、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及时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市级财政。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前款涉及货物、物品的处理情况反馈市打私综治办,市打私综治办根据法定职权对前款货物、物品的处理进行协调、监督。

  对本条涉及货物、物品的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走私货物和物品,由市打私综治办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予以销毁。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反走私奖惩制度,奖励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实施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协助查获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四)查处反动、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等走私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

  (五)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成果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显著的。

  (六)对反走私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打私综治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导致本地区、本辖区走私活动严重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照反走私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

  (三)未有效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关于珠海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的公告
珠府〔2008〕15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的要求,我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和市法制局网站(www.fzj.gov.cn)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珠海市保密局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的公告
珠府〔2008〕154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市保密局已完成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zhuhai.gov.cn)和市法制局网站(www.fzj.gov.cn)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
珠府〔2008〕15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游艇产业是我市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游艇产业发展,使游艇产业成为珠海的特色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我市游艇产业发展正当其时

  当前,国内外游艇产业发展迅猛,需求持续兴旺,市场前景广阔。我市游艇产业发展在自然气候、地理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特别是平沙游艇工业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国内游艇生产企业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平沙镇还被评为“广东省(游艇)技术创新专业镇”。游艇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把握形势,抢抓机遇,加快发展,通过引进有实力的游艇产业项目,延长完善产业链,做大做强游艇产业集群,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二、促进游艇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紧紧抓住游艇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准确把握游艇产业转移规律、游艇消费规律和游艇产业成长规律,大力引进和培育游艇和配套件制造业及游艇服务业,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的游艇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游艇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把珠海建成国内乃至世界上有影响的游艇产业中心和游艇消费业兴盛的滨海城市。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开展游艇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整合资源,合理选址,精心布局。遵循经济规律,尊重科学,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2.“双轮驱动”、突出优势。既要一手抓游艇制造项目的引进,又要一手抓游艇服务业的发展,打造完整的游艇产业链。在加快游艇制造基地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深化游艇服务与港澳扩大合作,积极搭建港澳游艇在内地消费的平台,促进游艇服务业和游艇制造业同步发展。

  3.消化吸收、自主创新。高度重视游艇产业发展的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业加强对游艇产品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努力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走一条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之路,逐步提高国产化率,力争在5-10年内培育出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三、促进游艇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基本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力建设好“一基地、两中心”,即以扩建平沙游艇工业区为基础,建设我市游艇制造业基地;整合游艇制造业配套产品专业市场,规划建设游艇交易、会展、物流中心;拉伸游艇产业链,抓好游艇设计环节,推进成立游艇研发中心,使珠海的游艇制造及配套形成规模效应,并具备游艇设计、研究、检测、教学培训能力,同时在游艇交易市场、会展、会所(游艇俱乐部)等领域实现突破,为珠海的游艇产业大发展打下基础。到2012年,全市游艇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0亿元。

  (二)发展重点。

  从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以整艇制造加工和游艇公共消费为起步点,逐步扩展到游艇工业的上下游产业,抓好以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等为基础、以游艇维修保养和码头建设等为支撑、以游艇旅游消费等为主体的三大环节,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艇制造和配套件生产能力,促进游艇服务业发展,打造珠海制造和服务品牌,构筑相对完整的游艇产业链。

  1.建设国内游艇制造业基地。

  以现在的游艇制造为基点,向上游拉伸产业链,逐步发展游艇研发设计以及发动机、通航设备制造,同时发展配套设施,适当发展大型游艇。在大力发展整艇生产的同时,积极引进游艇配套产品和零部件企业,重点发展艇用发动机、中高档游艇的装饰件、艇用通讯导航和重要控制设备以及水上运动器材。支持大型豪华游艇修造企业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关联产业链。鼓励中小游艇企业走集约化、规范化经营的道路,培育中小企业集群,打造几个有特色的游艇制造和配套产品产业区。

  2.大力发展游艇服务业。

  向下延伸发展游艇服务业,大力发展游艇会展、游艇研究与设计、游艇科技与商务交流、游艇驾驶培训和游艇消费,以游艇制造带动游艇服务,做大游艇俱乐部规模,以游艇服务促发展,实现游艇制造和服务均衡发展。定期举办游艇产业会展,开展游艇以及船艇零部件、材料的交易、展示活动,壮大游艇服务业发展。吸引国际著名的游艇俱乐部落户珠海。利用毗邻港澳优势,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以游艇服务为合作平台,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珠港澳游艇服务业合作。

  (三)产业布局。

  重点围绕平沙游艇工业区发展游艇制造业,大力发展游艇整艇、配套件制造业,把平沙打造成为珠海游艇产业的重要基地,巩固提高斗门白蕉现有整艇制造基础,可规划高栏港经济区修造船基地作为今后大型高档船舶的制造基地,高栏港经济区、联港工业区、富山工业区虫雷蛛片区部分用地用来发展游艇关联配套产业。整合现有岸线、旅游资源,规划香洲港、九洲港、前山河、横琴岛、机场码头、海泉湾和东澳岛、外伶仃岛等海岸,以及斗门白藤湖、磨刀门、井岸港、黄杨河、虎跳门水道等河岸建设游艇消费区,根据各自特色发展游艇俱乐部、游艇码头、游艇垂钓等服务业。

  四、建立游艇产业发展的支撑体系

  (一)完善游艇产业区基础设施。

  加快游艇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市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全面整治连湾运河,疏浚河道,根据大型游艇发展的需要适时改造连湾水闸工程;加快实施南国游艇俱乐部码头海堤工程。游艇产业区内规划建设一个大型公共下水码头和公共停泊码头。加快制定游艇俱乐部、公共码头的规划,近期选择海泉湾、九洲港和部分海岛等条件适宜的地方,通过鼓励企业参与等形式建设游艇公共码头和维修基地,逐步带动游艇消费兴起。

  (二)营造游艇产业区发展环境。

  海事、港口、航道等部门应尽快设定辖区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停泊点,加快对珠海辖区游艇使用航道和航行区域限制的研究。设立游艇材料检测中心,为游艇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检测服务。尽早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游艇检验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在我市生产的中高档游艇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条件。探索港澳游艇一证通行试行办法,简化港澳游艇出入珠海手续,吸引港澳等游艇在珠海游艇俱乐部消费。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在试航、检测、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为游艇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实现办事窗口前移。

  (三)培育游艇产业区急需人才。

  将游艇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纳入《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人事、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游艇企业人才的引进。与具有一定培育能力的高校进行合作,或者利用珠海大学园区现有资源,开设与游艇相关的专业,为游艇产业培养设计、制造、维修、管理和销售等专业人才;依托职业学校或者技工学校,采取企业出师资学校负责招生等方式开展与游艇企业的合作,加强对中高端游艇生产所需的木工、油漆工和焊工等技术工人的培养。加强对游艇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鼓励社会举办驾照培训班,带动游艇消费。

  五、加快游艇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跟踪服务。

  成立市领导任组长的游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发改、经贸、外经贸、交通、港务、海洋、航道、海事、国土、规划、环保、科技、口岸部门,以及拱北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等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联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游艇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全市游艇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各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支持游艇产业发展的组织保障机制。组建珠海市游艇产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产业规划,强化法规引导。

  加快制定全市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尽快制订鼓励发展游艇产业的政策措施,引导游艇制造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在制定产业指导目录中,把游艇产业作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适时出台适合游艇行业特点、与国际接轨的促进游艇产业发展的管理办法,解决游艇检验检测、试航、游艇牌照、驾照、通航、俱乐部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涉及生产、消费方面的问题。

  (三)提高招商层次,引进重点企业。

  根据游艇产业竞争优势和配套需求,建立高素质的招商队伍、专业化的谈判小组和全方位的招商网络,把龙头游艇企业和重大游艇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标志性工程,组织重点招商。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游艇制造企业,提高游艇产业集中度,增加游艇品种;着力引进游艇船用设备、原材料和零配件配套企业。重点引进世界知名游艇制造企业、顶级游艇俱乐部品牌以及有潜力的民营企业,提高游艇质量,实现从“低价取胜”向“质优取胜”转变。

  (四)加大投入力度,鼓励自主创新。

  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加大财政对游艇产业发展尤其是自主品牌产品的扶持力度。建立游艇技术联合开发机制,依托有关企业或者高校组建游艇产业研究和人才中心、游艇技术研究中心。抓好游艇研发设计等基础环节,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品牌优势突出、竞争力较强的游艇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77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科技局制订的《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珠海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珠海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联盟标准的单位;设在我市的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的秘书处或工作组(以下简称:TC/SC/WG)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以及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

  (二)建立、维护与珠海出口贸易相适应的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供技术标准信息公共查询免费服务;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服务工作机构。

  (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1.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地方标准。

  1.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地方标准;或已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农业地方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联盟标准。

  1.条件:已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国际联盟组织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标准化科研项目。

  1.条件:项目已完成并经下达项目任务的相关市级、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合格的。

  2.额度: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九条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三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十条 本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标准:

  (一)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二)额度: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5.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6.对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先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国家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国家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我市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60万元以内的经费,用于资助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市质监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条 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每年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向市政府报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文件,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接受资助前已完成项目的除外)应于接受资助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项目评价总结报告报市质监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金额缴回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定”,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有重要意义的旧标准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珠质监〔2006〕119号)同时废止。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珠海市2008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7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定的《珠海市2008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2008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切实加强全市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11月5日全省落实消防责任制中山试点现场会暨冬季防火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陈英副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马光辉副局长为副组长,小组成员同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冬季防火工作的重点防护期从即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在防护期内,努力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本遏制”的工作目标,具体做到“三个确保”,即在防护期内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确保不发生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确保火灾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比“双降低”。

  三、工作任务

  (一)坚决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今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三次消防联席(扩大)会议暨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做到隐患不除、工作不止。各地要继续深入排查纳入对象的各类场所,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不漏一家、不留盲区、不存死角。凡是由于排查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而疏漏重大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排查出隐患严重的重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蹲点指导、重点督办、以点带面等方式,全力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要严格执法、排除干扰,按照“九个严禁”的要求,敢于较真碰硬。凡是无牌无证的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关停;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责令拆除并停业整改;凡是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一律依法关停。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坚决挂牌督办。要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务必使排查整治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大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力度。要按照2006年公安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制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7—2009年)以及《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148号)的有关要求,加快镇村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对符合建队条件的镇(街)、村要按标准逐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今年初,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要对照责任目标,结合今年部署的“一畅两会”、城中村、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层层组织验收,逐项检查,查缺补漏。今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考评。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组织各行业、各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在全市形成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高潮。要紧密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特殊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各行业和各单位加强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冬季防火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强化工作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工作情况总结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送市公安消防局(联系人:胡珊,联系电话:8641035,传真:86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