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2月17日 第3号(总第135号) 目 录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8日七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及对其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市、区经贸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港口、能源、航空、游艇、医药、物流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对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权益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审查。法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对本办法 第十五条所涉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案卷评查,对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等情形有权作出纠正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书面反馈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以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名义向企业收取无合法依据的费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无法律规定的培训、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购买有价证券、参加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六)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以明显不对价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 (七)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安置人员。 (八)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九)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一)利用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十二)其他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企业专利发明和创立品牌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企业、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本市外经贸部门请求帮助。市外经贸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经济功能区)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各级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泊以及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全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维护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依法制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金湾区、斗门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征收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用水划分以下几类:生活类用水、工商业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特种类用水。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计费办法: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90%计征。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的生产单位,原则上以排水计量装置实际数量计征,或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电厂生产用水,按照用水量2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仪表的,按用水量90%计征;未安装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量由水主管部门核定,按核定用水量90%计征。 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用水,按照用水量20%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污水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征;超过该标准的,水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检测结果以市水质监测中心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月度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量,污水处理费直接转入财政专户。 代收单位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收费票据;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收费混合核算。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征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从托收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或拖延缴款时间,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供水企业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每年结算一次,按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供水企业、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按照催缴自来水费规定处理。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对以下排水户减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以及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市水质监测中心或具相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为依据)的排水户,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等水环境中的,免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须专项用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市政排水管网、渠道和泵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设备改造、大修、排水监测、征收管理及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后剩余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不足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应签订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应包括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指标、运营服务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按运营实绩申报运营服务费。排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水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任何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扣减或拖欠运营服务费,或者徇私舞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达标排放。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水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顿并停止拨付,或扣减污水处理费用;如造成污染事故的,水主管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日市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扶持企业发展 (一)支持特区范围外的老企业扎根发展。市或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水电、通讯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并由经贸或外经贸部门认定其交纳税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缴企业的劳动用工调配费、治安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安置费等行政性收费,以上调整期限暂定为2009年。 (三)增加财政激励资金的投入,优化出口结构。安排一般贸易出口增效奖励资金2000万元,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100万美元以上 (含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增量部分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实施,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执行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点展览项目,除了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有关资金资助外,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配套设立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给予资金扶持和税务服务。 (六)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市财政新增投入3000万元,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的规模,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市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对该融资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内的投保费给予20%的资助。 (八)加强信用担保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拨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具体额度及执行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外经贸部门研究确定。 (十)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给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二、吸引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发展 (十一)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按在珠海纳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一次性100-3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助。 (十三)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根据《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重大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算,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算,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十四)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项目发展。 (十五)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十六)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允许将项目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设面积的15%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营商服务 (十七)建立应对金融危机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并在市金融办设立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府办、金融办、人行、银监、外经贸、经贸、劳动、财政、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和判断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和产业造成的影响,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制订和落实监督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十八)建立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对30家重点工业骨干企业、100家出口大户、世界500强投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十九)建立项目协办服务制度。强化市投资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协办服务功能。完善市、区、镇三级服务联动机制,需到省级以上部门办理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区、镇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项目协办服务,确定专人跟进办理。 (二十)实施信用审批制度。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加大改革力度,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涉及较长时间审批、且企业急需运作的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授予先行权;对于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大、周期长的项目,以及需要有较长时间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必要的许可后,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办”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科技、财税部门积极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对相关企业及时兑现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二)妥善处理企业员工的流动。鼓励企业利用开工不足的富余时间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做好企业员工分流工作,在企业裁员前,劳动部门组织市内外企业为裁员企业举办专场用工招聘会。 (二十三)扩大政府对我市企业产品的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我市企业产品,尤其是要支持采购我市企业自有品牌产品。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除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由市长直接指定或副市长提议且经市长同意直接上会的以外,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业务科室审核办理,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请示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但属于传达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制定方案: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五)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完善并加以说明。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 (六)做好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制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按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权的,必须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市政府决断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市府办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 (二)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三)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经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的材料应当作为决策备选方案说明的附件。 报送请示件必须符合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列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及有关该事项决定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市府办对有关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报事项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上报材料种类、内容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充分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对情况复杂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列为常务会议议题的,纳入议题库排期上会。视议题复杂程度,一般每次常务会议安排3个议题,并合理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按市府办的通知要求落实,由市府办提前报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材料应当包括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相关决策信息和依据,符合公文格式规范要求。 经市府办审查,承办单位报送的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会期半天,可视情调整,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分管督办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同时固定邀请市委政研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各单位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上级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出差外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请假。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并告知市府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助手的,须事先征得市府办同意。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承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它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 各主要汇报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各列席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它方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各汇报单位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后,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它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决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府办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经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的,由市府办发出书面决定事项通知。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常务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府办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要求进行执行决策评估的,应当及时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珠府〔2000〕1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宅基地报建管理,引导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民建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宅基地新建住宅的管理 (一)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加强规划监督,保障规划的贯彻实施,引导农民合法表达住宅规划建设的意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村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措施,规范农民的建设行为,引导农民严格按规划和批准的图纸实施建设。 (二)村自留用地依法统一规划、按程序审批、统一配套建设。农民新建住宅必须在农村留用地或旧村场用地内按规划实施建设。引导农民住宅用地逐步按规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按照新农村的建设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新村。 (三)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村新农村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采取单家独户或联壁式的建房形式与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相结合的建设形式。旧村场的改建应实行统一规划,有条件的,统一按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 (四)为统筹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符合消防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采用单家独户或联壁式布局的农村住宅,应以规定的基底面积标准及国土部门批准的宗地为依据,统一按每户不高于五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每户农民在自有宅基地的规划限制层数内申报建筑面积。 经批准后,每户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底面积建设,在规定的报建标准以内及10%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超出规定的报建标准及10%的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建筑面积,按现行属地住宅基准地价收取地价。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和鼓励村集体共同参与村镇规划管理,政府原则上将农民缴纳的上述费用返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和村容村貌整治。 (五)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鼓励村集体对旧村场进行改建,集中建设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以分配给本村农民作为住宅。 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由村集体统一申请报建确权,并为每户申办房地产权证。 因建设高层农民公寓式住宅而节约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和经营管理,经营收益主要分配给参与公寓式住宅分配的农民。已分配公寓式住宅的农户,不再分配宅基地。 (六)宅基地的取得和报建程序: 各村须编制宅基地规划,核实划定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按新农村建设规划,具有本村户口和具备宅基地申领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由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出规划报建,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宅建成后,由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规划验收,所在地国土分局(国土所)审核同意后给予确权办证。 已出卖、出租住房或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七)加强农民宅基地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民宅基地施工建设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各相关建设主体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通报或个人举报的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图纸进行改建、加建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农村规划建设的落实情况和农村违法建筑的管理工作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确保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顺利实施。 (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有奖的监督机制,对举报违法建筑的予以奖励,经费从政府对违法建筑的罚款费用中以专项经费的形式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制定实施。 二、已建成但尚未报建确权的农民宅基地住宅的处理 (一)在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建成但未报建确权的农民宅基地住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经土地确权后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建设的农民住宅用地未纳入旧村改造或旧村整体搬迁规划,在农民所属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 2.(1)本村农民用地基底面积符合珠国土字〔1994〕169号文(或用地基底超出原规定,但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表决同意给予确权,并由村委会加具意见的),建筑面积超出报建指标50%以内(含本数)的部分,超面积部分按15元/平方米罚款并按《补交地价标准》(见附件)补交地价;所建住宅不超过五层,建筑面积超出报建指标50%以上的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予以罚款后,按现行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由国土部门予以确权登记。所建住宅超过五层的,超出五层的建筑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处以罚款后,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如城市建设需拆除的,不予补偿。对一户违法占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地上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收回宅基地。 拆旧建新的,在扣除原拆旧面积后参照上款执行。 (2)本村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或本村侨民在本村建房,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经审核处罚后可补办手续,每宗地可补办报建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以宗地为标准在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户(一宗地为一户)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15元,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的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的57%补交地价后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8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15元,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的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予以确权登记。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240平方米的建筑部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处以罚款后,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如城市建设需拆除的,不予补偿。 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身份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所在区政府审定。本村侨民身份由侨务部门确认。 3.有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成果书。 4.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补办确权证明。 6.依据处罚决定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缴纳了罚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成立工作组,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本辖区内已建成但未报建确权的农民住宅的登记造册工作,并监督农民在此期间不得违法抢建,违者一律不予登记造册。 补办有关确权登记手续的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消防、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派人员参与,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由该工作机构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对有关农民住宅进行甄别、认定,出具审核确认意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报建确权但已建成住宅的农民,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主动前往各区(经济功能区)的专门工作机构申报补办确权登记手续。 (二)其他处理方式: 1.对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符合补办有关确权登记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确权登记手续。但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0日内拒不申办或收到罚款通知书后拒不缴纳罚款、地价的,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1)对整栋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停止供水、供电。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 (3)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整栋不能满足补办确权手续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其他 (一)香洲城区内已纳入旧村改建范围并已确定开发商和已开工的村仍执行原旧村改建政策,不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他村申请进行旧村整体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依照旧村改造政策执行,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在本意见施行之后的新建违法违章建筑,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三)为有效贯彻实施本意见,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组织管理,加大执法检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 (四)本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依据本意见执行。 附件:补交地价标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 附件 补交地价标准
关于印发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要,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灾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5 有感地震 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珠海警备区分管负责人、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府办公室(市应急办)、珠海警备区、珠海武警指挥部、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港口管理局、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及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地震部门对地震趋势分析和判断,确定我市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珠海警备区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视需要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3.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现市人防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 珠海警备区分管领导 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 副 主 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市人防办分管领导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出联络员1人、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工作人员20人、市人防指挥中心10人和市应急办工作人员5人等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与灾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4)起草指挥部文件、现场工作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珠海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的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3.4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市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工作。 (2)救灾抢险组 责任单位:珠海警备区部队和武警部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向省军区请示派部队增援受灾地区。 (3)医疗卫生组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急救队伍、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治疗点进行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4)治安消防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负责加强对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部门及救灾物品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重点指导监督;负责加强灾区交通管理,控制非必要人员、车辆进入灾区,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加强灾区防火、防毒、防爆工作。 (5)物资供应组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经贸局。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灾区救灾物资(主要是粮食、副食品、生活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和油料、然料等生产资料)的救援计划;启动《珠海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预案》,做好救灾物资供应和拨调工作。 (6)通讯联络组 责任单位: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珠海分公司。 主要职责:采用一切有效措施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的畅通,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市地震部门、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通讯联系的畅通;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市、区及各职能部门通讯联系的畅通。 (7)生活安置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有组织地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负责灾情调查、统计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款项的接收工作。 (8)交通运输组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港口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修复被毁坏的道路、机场、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交通运输能力;组织运输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转移。 (9)电力工程抢险组 责任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被地震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的需要。 (10)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供水总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基础设施的检查抢修;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开启备用水源和供水设备,满足灾区用水的需要;负责人防工程抢险、排险。 (11)新闻报道组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和市台湾事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应急处置方案,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新闻,有效地掌握舆论主导权;负责接待安排海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对震灾的新闻报道;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切实做好应急宣传和救灾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防震措施、震时应急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知识的宣传,动员社会公众做好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同时,加强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12)震害评估组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建设局。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等。 (13)次生灾害防治组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贸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种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次生灾害源进行安全检查和抢险;负责督查可能产生灾害隐患国有企业;负责震后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消防和特种设备的抢险救灾。 (14)财务统筹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审查、监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15)学校、公共场所防救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加强学校地震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掌握避震疏散、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组织避震疏散;接到临震预报后,做出停课、关闭公共场所的决定;做好学校、公共场所火灾、中毒等次生灾害预防工作;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 3.5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6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各区政府设立,是各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常规分析处理和报送,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经上级地震部门审查、认定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加强与邻近地区地震部门的沟通。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将上级地震部门对涉及我市做出的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国家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部门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及时部署我市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4.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市地震局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掌握上级地震部门对涉及我市做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通知各区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4.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做好地震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掌握上级地震部门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涉及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政府做好我市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3 预警支持系统 利用电信系统Internet通信网络为市地震局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市地震前兆台网存储传递各类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市数字地震台网承担地震数据收集、处理和地震速报;地震分析预报系统对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4.1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4.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及时部署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 地震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M≥3.0级地震或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M≥4.0级地震或省内其它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后,市地震局应在确定地震“三要素”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5.2.2 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收集地震灾情;各区地震局尽快了解和收集本区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4、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上级地震部门。 5.2.3 震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地震局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和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局。市外事局迅速上报省港澳办、省委台办。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根据需要,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发布。 5.3 指挥与协调 5.3.1 Ⅰ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等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资源;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和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受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国家级和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3.2 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和灾民安置等工作;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3.3 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分管副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震后3小时内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做出应急决策;视需要派出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赶赴灾区;部署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和灾民安置与安定民心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建议和震后趋势意见;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项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需要,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区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4 Ⅳ级响应 灾区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和动员全区的力量,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震后3小时内,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关于震情和灾情汇报,并做出相应应急决策:启动《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视灾情需要,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队、医疗救护队等)对灾区紧急支援;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的应对情况及通报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 市应急办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迅速收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协助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进驻灾区开展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安定民心工作。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和相关单位负责提供临时现场指挥技术系统。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 为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建立市地震应急指挥通讯系统,采用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与流动通讯平台相结合的方式。流动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设在移动通讯车上,使现场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联互通,保障总指挥对现场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及时调度安排。 5.4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紧急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域,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安排。 5.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珠海警备区、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役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务管理局和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设施等,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部门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当地政府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8 次生灾害防御 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水务管理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加强监控;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防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5.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灾区后,迅速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加强震区与省、市地震局及相邻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的沟通与联系,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和预防建议,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通过市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必要时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进行震灾经济损失评估,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5.12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信息由市府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要求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5.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征用的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灾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6.4 调查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市电信局、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公安消防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如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等);制定和落实救援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的有效使用。 7.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应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动员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资源配置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组成保障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7.5 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抢救、转运和治疗伤员,并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7 治安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公安局、驻珠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驻珠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 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市经贸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9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区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保证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使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主动地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区地震部门、民政部门和共青团等牵头组建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市建设、规划、地震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市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市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 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启动条件:我市境内发生有感地震(指3.0-5.0级地震),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但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应急行动: (2)市、区地震局加强值班和地震监测工作,保证仪器正常运转,监视余震的发展动态,发现异常情况随时上报。 (3)组织震情会商,做出震后趋势判断,视震区影响程度和破坏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现场考察人员。 (4)协同新闻媒体做好社会宣传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和平息地震谣言。 (5)灾区的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局的协调下,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启动条件: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应急行动: (1)市地震局迅速将谣言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视情况,由市地震局领导带领专家组,调查谣传的影响情况,分析谣言起因,协助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3)市政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发布正确信息,迅速平息地震谣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启动条件: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或重大事件期间,根据上级的部署,地震系统进入特殊时期戒备状态。 应急行动: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值班和地震监测工作,保证重大震情或重大异常情况的迅速处理。 (2)加强震情分析,跟踪异常的发展和上报,出现情况随时会商。 (4)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对社会的地震谣传或误传迅速予以平息,保持社会安定,保证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8.4 应对毗邻震灾 启动条件:当我市邻近地区发生较大地震(≥4.5级)波及我市,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应急行动: 视我市受影响的情况,按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地震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易发生次生灾害以及与生命线设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制定的《珠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珠府办〔2005〕3号)同时废止。 10 附录 10.1 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10.2 市区地震局通讯录 珠海市及各区地震局通讯录
10.3 相关单位联络表 珠海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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