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3月27日   第4号(总第136号)

目 录

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通报(珠府〔2009〕2 号)
关于认定2006-2007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珠府〔2009〕3号)
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5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09〕6号)
关于表彰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珠府〔2009〕7号)
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关于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2 号)


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通报
(珠府〔2009〕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8年,我市加快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新的名牌产品。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办公软件等11家企业11个产品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为表彰先进,鼓励我市企业争创名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11家企业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得表彰的企业发扬成绩,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品牌带动企业发展。全市广大企业要以这些受表彰企业为榜样,积极参与创建名牌活动,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的知名度,塑造出更多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8年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2008年新增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1.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办公软件

  2.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机防误闭锁系统

  3.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      电饭锅

  4.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空调压缩机

  5.珠海凯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微型电动机

  6.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频开关直流电源

  7.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数码播发器

  8.珠海市坚士制锁有限公司     锁具

  9.珠海金银来饲料有限公司     金银来对虾配合饲料

  10.珠海市顺明有限公司       顺明鸡蛋

  11.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     生鱼配合饲料


关于认定2006-2007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珠府〔2009〕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5〕35号),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和市中小企业局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现认定2006-2007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名单如下:

  1.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珠海市中油塔鑫石化有限公司

  4.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

  5.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7.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8.珠海银邮光电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9〕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创新

  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在引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同时,注意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中小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项目,市财政资金给予大力扶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与国内外有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重点建设一批我市支柱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承担国家、省级产业结构调整或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给予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配套补贴200万元、100万元。(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办理)

  第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市财政企业技改扶持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改项目。降低技改扶持门槛,修改完善《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贴息申报要求的注册资本100万元降至5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500万元降至200万元,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贴息扶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办理)

  第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大学园区资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自主创新体系。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并积极争取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等办理)

  第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开展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培训和考察项目,引导中小企业逐步克服初创时期小作坊式的家族管理的弊端,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做强做优做大奠定体制基础。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度。扶持中小企业按业务领域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金融办等办理)

  第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上述项目,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等办理)

  二、促转型

  第六条 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积极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支持我市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液)等加快产业升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办理)

  第七条 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从“小、散、弱”转向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我市“4+4+1”园区整合工作,突出园区产业特色,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积极申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争取省经贸委扶持三灶医药、香洲打印耗材、平沙游艇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第八条 促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品牌经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代工型中小企业自创品牌,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自主品牌结合起来。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同样奖励;对我市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以及珠海市的重点出口品牌企业给予奖励。(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第九条 促进中小企业开发多元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包括国内市场和海外新兴市场。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商贸活动,支持我市优势特色(如医药、打印耗材、节能等)行业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给予资助,同时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财政安排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对一般贸易出口增量部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等办理)

  第十条 促进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对于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现代物流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工商企业向服务型中小企业外包物流和研发业务。围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带动力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项目,建立本市实施现代服务业项目示范单位,并争取列入省级实施现代服务业项目示范单位。(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地税局等办理)

  三、破难点

  第十一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每季度举办一次银企交流会,推进银企合作交流。(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市政府对创新金融产品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积极争取参与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工商局、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运用我市建立的“四位一体”(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共同参与)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市财政近期将“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增加到6000万元,每年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解决10亿元左右的贷款。对该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最高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金融办、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对业绩突出、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下调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加强信用担保协会建设,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积极拓展资本市场。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和《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十强百优”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市财政根据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分别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帮助出口企业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及融通资金。该类融资项目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对一年期内的保费最高给予20%的补贴。(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等办理)

  四、减负担

  第十七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8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近期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以及省地税局出台的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8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抓紧落实我市近期出台的包括财政、外贸、中小企业、房地产、招商引资、就业等6个方面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地税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等办理)

  第十八条 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严格执行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等,尽最大可能减轻企业负担。(由市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分别牵头,会市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办理)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开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五、上增量

  第二十条 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大力扶持和促进本地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以扩大内涵的增长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经济总量。根据拟出台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拟创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给予办理证照费用补助,提供创业人员社保费资助等。完善重点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建设,将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型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统计入库。提升市、区、镇三级中小企业初创代办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一条龙”服务。(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我市的地域优势和环境优势,重点针对欧美、日韩开展先进制造业招商,针对港澳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针对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开展对内招商。落实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制度,项目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奖,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奖,对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等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总部经济。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吸引世界500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设立经济总部、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贴。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建设我市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高级商务区,打造总部经济基地。(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办理)

  第二十三条 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围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展产业招商。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材、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办理)

  六、强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的绝大多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各职能部门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发展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上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中小企业工作议事协调会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面临共性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市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以市、区、镇(街道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要不断完善融资、技术、培训、市场拓展、信息等5大服务平台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需求。建立全市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中小企业广东珠海信息网”,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形成网上服务平台。市财政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推动全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全程服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由区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吸引其战略合作伙伴或配套关联企业的投资。对目前在谈的引进项目和增资扩产的项目,要逐一清理,建立台账,实施“一对一”的服务,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和尽快建成投产。(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中小企业的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起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市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经贸局等办理)

  七、保稳定

  第二十八条 发挥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的主体作用。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对成功创业的项目,可按实际采用人数和吸纳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中小企业经营预警监测机制。充分利用市、区、镇(街道办)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生存状况预警机制,建立重点企业月报制度、困难企业跟踪制度和关停企业及时上报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各区经贸局等办理)

  第三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发展信心。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集中放置于本部门网站的显要位置,公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程序,明确许可条件,承诺办理时限,提高政务效率。(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各有关部门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0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以确保本年度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200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应当完成项目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拟提请市政府

  审议时间

  1.《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市法制局       1月

  2.《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1月

  3.《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3月

  4.《珠海市港口管理办法》             市港务局      3月

  5.《珠海市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法制局       5月

  6.《<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       6月

  7.《珠海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       7月

  8.《珠海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8月

  9.《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9月

  二、预备项目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安监局 

  2.《珠海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市科技局

  3.《珠海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4.《珠海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        市残联

  5.《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6.《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7.《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8.《珠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市司法局

  9.《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市法制局

 


关于表彰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珠府〔2009〕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8年,我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家、省和市促进就业工作的精神,通过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等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城乡居民实现就业,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就业目标任务,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全市就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我市促进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香洲区人民政府等29个单位为“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珠海松下马达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为“2008年就业工作先进企业”,香洲区香湾街道办海霞社区居民委员会等8个村(居)委会为“2008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村(居)”,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2008年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先进企业”,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作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6个社区为“2008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先进单位”,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等7家培训单位为“2008年优秀定点培训单位”,陈跃平等44人为“2008年促进就业优秀工作者”,谭志华等16人为“2008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文燕芳等10人为“2008年创业先进个人”,罗琼等22人为“2008年优秀务工青年”,廖小媛等12人为“2008年优秀劳动保障协理员”,严杰雄等3人为“2008年宣传促进就业优秀工作者”。同时,对上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促进就业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全面推进我市就业促进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8年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29家,排名不分先后)

1.香洲区人民政府

2.金湾区人民政府

3.斗门区人民政府

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5.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6.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7.市国资委

8.市地税局

9.市旅游局

10.市农业局

11.市总工会

12.市财政局

13.市公安局

14.市工商局

15.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16.香洲区劳动保障局

17.市工商局香洲分局

18.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19.香洲区湾仔街道办

20.香洲区南屏镇政府

21.金湾区劳动保障局

22.金湾区平沙镇劳动保障所

23.斗门区劳动保障局

24.斗门区总工会

25.斗门区妇联

26.斗门区白蕉镇劳动保障所

27.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8.高新区唐家湾镇劳动保障所

29.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劳动保障所

二、“2008年就业工作先进企业”名单(共17家,排名不分先后)

1.珠海松下马达有限公司(市属)

2.珠海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市属)

3.珠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市属)

4.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市属)

5.珠海市恒波通信设备发展有限公司(香洲区)

6.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香洲区)

7.珠海乐田超市有限公司(香洲区)

8.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金湾区)

9.新威俊(珠海)打印器材有限公司(金湾区)

10.伟创力(珠海)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区)


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关于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制定的《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方案
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和方便的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确保以良好的市容市貌迎接第二次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总结我市近年来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工作,抓紧解决影响我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改进,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同时,以本次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目标,推动我市城市环境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宣传动员。
   抓好宣传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全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平台,健全迎检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

  (二)自查自纠,分项落实。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总结分析工作,巩固和优化达标项目,抓好协调联动,搞好经验总结,按要求填报数据、编写各项迎检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祥华,联系电话:2227464,13702316208,传真:2227465,邮箱:zhylglc@126.com)。

  (三)重点整治,全面推进。
   在自查自纠总结分析工作基础上,对暂时还存在缺陷和不足的考核项目要积极找出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整改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对个别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核项目,要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报市有关部门立项,分步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

  (四)完善资料,适时申报。
   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工作情况,精心做好迎检资料的分类、汇总和造册工作,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逐项对照检查,确保全面达标。要注重完善、充实和标示受检项目备查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要把相关内容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于说服力的迎检材料,及时向省建设厅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复查申请。

  (五)认真布置,迎接复查。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复查安排(省建设厅拟于近期组织检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抓紧做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受检点,精心准备好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我市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我市在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迎检期间全市要搞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保持良好的城市环境、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确保以最佳的迎检状态、完善的组织布置和高质量的受检项目序列,迎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建设厅的复查考核。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具体负责各项迎检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园林处主任、市林业局林业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筹建组、市园林处、市环卫处、市路灯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二)宣传保障。市宣传部门要做好迎检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引导新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舆论宣传,动员全体市民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

  (三)资金保障。“国家园林城市”是我市一项重要荣誉称号,自1992年获得全国第一批“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载誉全国。这次复查,是对我市近年来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成效的评价和考验,能否顺利通过复查考核,事关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迎检工作所需资金的及时落实。

附件:1.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任务分解表
    2.珠海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步骤


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要求,推进我市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绵虒镇地震灾区对口支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和《广东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协作共建。坚持在绵虒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由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与当地党委、政府、群众紧密联系,团结协作,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面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援,确保完成受援地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二)精心谋划,有序实施。在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的框架下,根据绵虒镇的实际情况,着眼目前,科学编制我市的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对口支援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制订合理的建设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三)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结合绵虒镇以藏、羌为主的民族特色,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意愿,重建中注重相关历史文化的保护,重点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相关的援建项目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广播电视、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对口支援工作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力量,以支持企业、个人到受援地投资、办厂等形式,依靠市场的多方联动,建立支援灾区重建的长效机制。同时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海外侨胞以个人捐赠的形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

  (五)强化监督,确保质量。增强援建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开展援建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援建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所有“民心工程”都是“阳光工程”。建立严格的援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使援建工作科学、合理、优质、高效。

  二、对口支援的主要内容

  为扎实做好绵虒镇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支持相结合。

  (一)编制恢复重建总体方案,做好测绘、勘查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二)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建设和修复乡村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集镇区市政设施。

  (六)建设和修复有代表性的羌族、藏族文化古建筑。

  (七)为城乡居民住房提供设计参考,帮助恢复重建。

  (八)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

  (九)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设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灾区的商业推介、农产品推介和旅游推介,对受援地予以支持。

  (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解决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

  三、对口支援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对口支援工作,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对口支援措施落实到位。

  (二)科学制订计划,健全沟通机制。在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的框架下,科学制订我市的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合理确定援建项目,科学组织实施。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及时了解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加强与受援地的联系,准确掌握灾后重建工作情况。

  (三)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灾后重建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统筹安排、管理灾后重建资金。全市每年对口支援的实物工作量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财政收入的1%。市级财政要将援建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暂定3年),设立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积极鼓励公民、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为受援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商会、同乡会、港澳侨联谊会等组织作用,多方面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安排计划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社会公开援建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援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及时宣传报道,表彰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宣传报道援建工作中的模范代表、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援建工作氛围。

  四、工作机制

  (一)对口支援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

  (二)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援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保障全市对口支援工作。市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对口支援日常工作衔接、综合协调和信息新闻收集通报,了解掌握援建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衔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对口援建工作,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三)全市各单位各行业各社会团体捐款、捐物、派人支援对口镇村情况,要抄送或告知市援建办公室,由市援建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市援建领导小组,并与市对口支援四川省汶川县恢复重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援川工作小组)沟通协调。捐款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统一调配、核算。

  (四)市援川工作小组为市援建领导小组派驻受援地区(汶川县绵虒镇)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对口援建工作和各对口援建队伍。市援川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与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衔接沟通;向市援建领导小组提出对口援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建议;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队伍遇到的问题;报请市援建办公室抽调人员到受援地区开展专项工作;督查援建工作进展情况,对各援建工作队伍进行绩效考核;推进援建项目的实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援建办公室汇报,定期向市援建领导小组反映对口支援工作总体情况。

  (五)向绵虒镇派遣市对口支援四川省汶川县恢复重建建设技术和管理服务工作队(以下简称建设服务工作队),在市援川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为绵虒镇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为援建项目甲方管理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以及为对口援建工作提供所需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支持。建设服务工作队人员常驻绵虒镇,每三个月或半年轮换一次。工作队人员由市援川工作小组报请市援建领导小组从城建系统抽调。

  (六)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向绵虒镇派遣医疗卫生队和公安特遣队,协助灾区恢复重建。

  (七)市援川工作小组根据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报请市援建领导小组批准派遣其它必要的援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