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4月24日 第7号(总第139号) 目 录
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第二批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通报 (珠府〔200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我市培育和发展了一批知名的自主品牌。2008年,我市又有珠海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的11件商标被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为鼓励企业积极培育发展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进一步提高全市企业的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11家企业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企业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充分利用名牌资源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不断做强做大。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我市名牌战略的总体部署,以获奖企业为榜样,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经营能力,为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8年第二批新增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对内招商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府〔2009〕16号) 2008年我市各有关单位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我市内源性经济,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对内招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实际完成注册金额3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超额14%。全市共有七个区(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完成了年初下达的对内招商任务。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促进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完成2008年对内招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香洲区等7个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内招商引资力度,为全市内源性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8年对内招商工作先进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珠海市2008年对内招商工作先进单位 一、香洲区人民政府 引进内资8.85亿元,同比增长57% 引进内资达标奖:优秀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20万元 二、金湾区人民政府 引进内资5.9亿元,同比增长43% 引进内资达标奖:达标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16万元 三、斗门区人民政府 引进内资5.76亿元,同比增长28% 引进内资达标奖:达标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19.5万元 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引进内资2.31亿元,同比增长20% 引进内资达标奖:达标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10万元 五、高新区管委会 引进内资1.87亿元,同比增长87% 引进内资达标奖:优秀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15万元 六、高栏港区管委会 引进内资3.78亿元,同比增长23% 引进内资达标奖:达标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10.5万元 七、保税区管委会 引进内资0.63亿元,同比增长50% 引进内资达标奖:良好 吸引内资特别奖:一等奖 获得奖金:8.5万元 关于表彰珠海市第一届优秀技能人才的决定 (珠府〔2009〕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精神,结合实际,开拓创新,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努力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劳动者立足岗位,加强学习,苦练技能,勤奋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技艺精湛、勇于革新的优秀技能人才,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全市营造尊重技能人才、重视培养技能人才、争当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社会风气,根据《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万晨等15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充分发挥自己的技能特长,在工作岗位上为珠海“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新的贡献。广大劳动者要向获奖的优秀技能人才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的成长,切实落实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和造就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为促进珠海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第一届优秀技能人才获奖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第一届优秀技能人才获奖名单 一等奖(共1人) 万 晨(珠海市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等奖(共6人,排名不分先后) 张树源(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孔永科(珠海发电厂) 邬明秋(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朱五洲(珠海供电局) 郭凤和(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卢永畅(珠海度假村酒店) 三等奖(共8人,排名不分先后) 高 峰(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余斌照(珠海蝶恋花饮食有限公司) 熊新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罗思源(珠海供电局) 卓庆东(珠海市三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许 勇(亚太电效系统(珠海)有限公司) 范广林(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 徐晓兵(珠海发电厂) 关于表彰珠海市2008年度优秀外来工的决定 (珠府〔200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珠海就业、生活,外来工已经成为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我市纳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外来工人数达47万多人。广大外来工积极投身珠海经济社会建设,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外来工。为充分肯定广大外来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外来工的亲切关怀,进一步营造尊重和关爱外来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优秀外来工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外来工学习先进、努力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根据《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评选出来的简铁刚等200名“珠海市2008年度优秀外来工”,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外来工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外来工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外来工为榜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甘于奉献,开拓创新,奋勇争先,为珠海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2008年度优秀外来工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推进珠海市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9 号) 《推进珠海市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日
推进珠海市产业转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7号),积极有序引导我市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城市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布局调整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引导和推动部分在我市的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环境容量需求型产业以及在战略布局、城市发展中需要调整的企业合理分步转移。推动我市合作共建的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快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富裕。 与此同时,狠抓产业升级,优化我市产业布局,促进东部环港澳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从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战略性转变,打造“香洲服务”品牌;西部地区以“双港”为引擎,以大项目为龙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物流业,做大做强临港产业和临空产业,打造“西部制造”品牌。把保持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作为我市经济发展不可突破的底线,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率先探索建设生态文明发展道路,争当我省科学发展的示范市。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2年,全市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整体优化,产业布局整体优化,以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的产业格局基本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与对口城市合作共建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进展良好。全市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值在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中下降5%以上。 三、工作任务和分解责任 (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由市经贸局牵头,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的指导意见》以及珠海市委《关于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科学制定我市产业转移规划,以科学的规划引导产业转移有序进行。 (二)开展我市产业转移情况摸查。由市经贸局牵头,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统计局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对我市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环境容量需求型产业以及在战略布局、城市发展中需要调整的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了解企业转移的意向和需求,摸清我市产业转移的“底数”。 (三)建立产业转移企业名库。由市经贸局牵头,市统计局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对列入《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实施意见》的三类产业转移重点行业的企业名单、户数、总产值、利税、雇员人数、用电量及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等基本情况进行摸查,建立产业转移企业名库,合理有序地推动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以及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转移。 (四)充分调动各区产业转移积极性。建立市对区的考核机制,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本区域特点和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推进产业转移实施方案,明确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出目标、所占比重,加快引进、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制定产业准入门槛。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局、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组织实施《关于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定我市各园区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适当提高产业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出率、能耗和水耗的排放标准,限制低水平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进入。加快推进“4+4+1”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区域环评工作,加大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完善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 (六)落实好推动“双转移”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五年内,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市、区3:1比例投入资金,即从2009年起,每年市本级预算安排产业转移专项资金2250万元,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个行政区各安排200万元,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三个功能区各安排50万元,各区(经济功能区)每年共安排750万元上解市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我市产业转移园推进工作。我市投入的扶贫资金以及我市按照共建产业转移园合作协议获得的利益分成按情况可视为我市推动“双转移”专项资金。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局、财政局研究制订。 (七)建立对接平台。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茂名市和揭阳市,按照申报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助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1到2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有转移意向的企业到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地区考察洽谈,推进产业转移对接;由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每年1至2次组织本区企业到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地区考察、交流与洽谈,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优势,寻求合作机会。 (八)积极开展联合招商。由市经贸局负责,市外经贸局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积极协助对口产业转移地区在我市或其他地区举行招商引资活动。同时,协助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编制招商手册,收集汇总对口产业转移园的资源、区位和环境等各项优势,结合省、市及园区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向我市有转移意向的企业宣传推介以及在我市的有关招商活动中作联合推荐。 (九)积极推动市内产业转移,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由市经贸局负责,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结合园区资源整合以及产业集群培育及发展,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较好,但受到东部地区发展空间限制的企业转移到我市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空间。西部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积极配合承接转移,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张,促进形成高端制造业产业链,加快产业集群发展。 (十) 建立产业转移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由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进行专项监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统计局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定期总结前一阶段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每季度后10天内,将本季度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情况报送至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目标考核 (一)由市经贸局负责,制定珠海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组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推动产业转移工作进行考评。各区(经济功能区)明确推动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指定联系人,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工业园、镇(街)、村(居)。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各区(经济功能区)在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产业转移自评材料,由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分别实施考核。 (二)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迎接省对我市产业转移工作考评,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市产业转移自评材料,各有关部门做好接受省考核准备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2月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1.市政府成立我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出台《珠海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评价试行办法》。 3.各区(经济功能区)建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机制,明确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提出本区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移名单,制定本区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方案,并报送至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合理制定我市各工业园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 (二)2009年4月前完成工作任务。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明确2009年产业转移工作目标及任务。 2.出台我市《推动“双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开展我市产业转移情况摸查,建立我市产业转移企业名库。 4.完成产业转移园招商推介手册,在我市有关招商活动中作联合推介。 5.组织1到2次有关职能部门和有意向转移的企业到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地区考察洽谈。 6.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1到2次本区企业到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地区考察、交流与洽谈。 (三)2009年6月前完成工作任务。 1.完成《珠海市产业转移规划》。 2.协助珠海(揭阳)、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申报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3.联合茂名市、揭阳市各举办一场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推介会。 (四)常规性工作任务。 1.市经贸局、劳动保障局每年组织对各区(经济功能区)的“双转移”工作开展考评,并迎接省对我市“双转移”工作考评。 2.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统计局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定期报送产业转移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及经验。 3.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的建设工作。 4.市经贸局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落实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市内产业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 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以及《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COD和SO2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任务由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统计四部门联合下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总量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统计局;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总量减排计划和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核查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人民政府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 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等单位,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经济功能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环保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比。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局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是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纳入环境统计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录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省和市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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