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5月13日   第9号(总第141号)

目 录

关于颁发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珠府〔2009〕36号)
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37号)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14号)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15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9〕1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1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18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9〕19 号)
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关于颁发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珠府〔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关于建立珠海市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等3项成果为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授予《珠海经济再度开发探索》等9项成果为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授予《珠海近年发现的主要碑刻及相关历史问题》等16项成果为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者及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和解决我市在改革和建设新时期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珠海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

  一、著作类

  (一)一等奖。

  成果名称:容闳与留美幼童研究丛书;学科类型:历史学;作者姓名及单位:珠海容闳与留美幼童研究会;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珠海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二)二等奖。

  1.成果名称:珠海经济再度开发探索;学科类型:应用经济学;作者姓名:杨国昌、李建平、王守安;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2.成果名称:珠澳关系史话;学科类型:历史学;作者姓名:赵艳珍;作者单位:市委党史研究室;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珠海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成果名称:美学视野中的学校教育;学科类型:教育学/心理学;作者姓名:钟以俊;作者单位:珠海市教育局;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广东教育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三)三等奖。

  1.成果名称:禅史钩沉——以问题为中心的思想史论述;学科类型:哲学;作者姓名:龚隽;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2006年8月第1版。

  2.成果名称:唐家湾镇志;学科类型:历史学;作者姓名及单位:唐家湾镇政府、市地方志办公室;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岭南美术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成果名称:高效能学习技术;学科类型:教育学/心理学;作者姓名:杨莲清;作者单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4.成果名称:温泉旅游研究导论;学科类型: 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孙巧耘、王艳平、傅轶;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5.成果名称:教育的良心——中国新课程之批注;学科类型:教育学/心理学;作者姓名:容理诚;作者单位:市教育研究中心;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江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6.成果名称:我国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先驱杨匏安;学科类型:马列/社科;作者姓名:叶庆科;作者单位:市委党校;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珠海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二、调研报告类

  (一)一等奖。

  成果名称:关于建立珠海市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学科类型: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及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完成时间:2007年。

  (二)二等奖。

  1.成果名称:工资等劳动债权案件优先执行调研报告;学科类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作者姓名:谭兆强、陈祖培;作者单位:市委政法委,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完成时间:2006年。

  2.成果名称:珠海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调研报告;学科类型: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及单位:市委组织部、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完成时间:2007年。

  (三)三等奖。

  1.成果名称:珠海市地方旅游立法调研咨询报告;学科类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作者姓名:刘云德、孙巧耘、傅轶、周首南;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完成时间:2006年。

  2.成果名称:2007年珠海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力研究;学科类型: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陈岩峰、谭宏;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珠海学院,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时间:2007年。

  3.成果名称:珠海市发展循环经济基础条件与指标体系研究报告;学科类型:应用经济学;作者姓名:徐爱;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完成时间:2007年。

  4.成果名称: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珠海工业园区整体发展进程;学科类型:应用经济学;作者姓名:王玉琦;作者单位:市社科联;完成时间:2007年。

  三、论文类

  (一)一等奖。

  成果名称:迈出案例通向判例的困惑之门;学科类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作者姓名:董皞;作者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二)二等奖。

  1.成果名称:论过渡形态的生命信仰;学科类型:民族学/宗教学;作者姓名:张明远;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民俗研究》,2007年第3期。

  2.成果名称:解释的递进;学科类型:哲学;作者姓名:刘森林;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成果名称: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新论;学科类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作者姓名:市检察院课题组;作者单位:市检察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4期。

  4.成果名称:论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阐释体系;学科类型:文学;作者姓名:黄修己;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学术研究》,2007年第8期。

  (三)三等奖。

  1.成果名称:珠海近年发现的主要碑刻及相关历史问题;学科类型:历史学;作者姓名:张建军;作者单位:市博物馆;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百年千年——香山文化物源与解读》,2006年12月。

  2.成果名称:论政府公共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学科类型:政治学;作者姓名:雷雯;作者单位:市委党校;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3.成果名称: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沿海与内陆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学科类型:应用经济学;作者姓名:陈俊钊;作者单位: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特区经济》,2006年第9期。

  4.成果名称:突破观念创新体制建设独具特色的产学研基地——纵论珠海市产学研合作经验;学科类型: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罗山;作者单位: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07年第8期。

  5.成果名称:探索高校学生社团开展定向运动;学科类型:教育学/心理学;作者姓名:于雷;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中国高校田径》,2006年第1期。

  6.成果名称:中国大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反思与突破;学科类型: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作者姓名:何文成、黄健柏;作者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南大学商学院;成果发表刊物及时间:《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年01期。

 


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为实施好《办法》,更好地为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持我市良好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办法》颁布后,受到我市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办法》。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政策,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市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宣传《办法》活动。要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成立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研究和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关联席会议。

  四、认真做好《办法》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提出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意见,定期汇报落实情况,由市经贸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总和上报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研究和制定促进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四)市法制部门负责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做好相应的制度配套工作。

  (五)市外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

  (六)各级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许可和做出重大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七)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自行清理,完善收费程序。

  (八)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苦练内功,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意识。

  (二)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构建为企业服务的平台,提高办事效率。

  (三)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无合法依据或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清理。有合法依据的收费,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予以减免。

  (四)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减许可条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一)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监督。

  (二)有关部门对于《办法》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到市法制、经贸部门。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企业办事和投诉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0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法制办《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珠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何宁卡(市政府)

  副组长:杨静辉(市法制局)

  办公室主任:史晓捷(市法制局)

  副主任:王宏冶(市法制局)

  成 员:周红璘,李凯,王伟娜,贾音,邹芬芬,韩萍,林海涛(市法制局)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根据本通知,组织辖区内各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清理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内容包括:

  (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事项的。

  (四)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或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六)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随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

  三、清理依据和责任主体

  清理主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规章。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根据“谁负责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决定。

  以各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区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各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以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经济功能区的清理工作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将本单位认为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将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备案(联系人:王伟娜、贾音,电话:2259346,电子邮箱:zhwwn2259346@163.com)。

  第二阶段:各部门自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各部门按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对其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逐条逐款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初审意见及理由。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作为行政依据的,应提出“继续有效”的初审意见。凡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提出“修改”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重新颁布实施。

  各部门对自己起草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有针对性地说明。

  各有关单位应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原件和电子文本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第三阶段:市法制局集中复审阶段(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市法制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在复审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法制局要求各部门对初审意见做出说明时,各部门应当派员说明。

  第四阶段:分析汇总和公布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清理结果进行分析,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于2009年11月30日前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市法制局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1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09]3号)的精神,切实帮助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努力保持我市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我局在市相关单位反馈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转型: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自主研发和自有品牌的出口等。争取纳入符合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规定的支持。

  (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

  省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减免部分税费

  (四)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不收取检验检疫费,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商品(法检目录61、62章)的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等项目收费30%;取消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税收优惠。1.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港澳台资企业,允许其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阶段性适当降低社会保险(含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政务效率,简化审批手续

  (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落实“5+2”、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等制度。深化海关业务改革,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加快推广外发加工改革,积极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市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内销征税管理系统”,构建内销“快速通道”,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

  (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鼓励港澳台资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设立国内分销总部,简化手续,加快审批。

  (十一)简化企业投资食品药品行业相关审批手续。对港澳台资企业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推行“绿色通道”措施。加强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转型和创新。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程序,方便企业资金周转。密切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配合。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至30%。

  (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尽快取得出口退税证明联以及向电子口岸提交出口货物报关信息,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国税部门加快审核,及时办理退税。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的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和资金周转。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深化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建立科技联合创新区,支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试点。加强与港澳台的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经费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比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专利,可以申请经费资助。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各级财政的企业技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中心,允许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支持企业申请市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和科技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条件和程序。

  五、加强金融服务

  (十八)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港澳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向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良好的港澳台资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企业生产和流动资金需求。

  (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宣传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上下沟通联系,提高融资效率。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担保、保险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为合理的授信期限、贷款审批流程和还款方式;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鼓励大胆尝试探索。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积极争取珠海成为第一批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在当前严峻的国际经贸背景下促进与港澳地区的贸易往来,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积极争取横琴开放先行先试中引入港澳金融机构。

  六、保障水电煤气供应

  (二十二)提高供电供气能力。加快市内电网优化布局,提高电网抵御风险能力,避免因供电原因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积极推进横琴LNG项目扩建工程,提前规划全市的管网建设和气量分配,充分考虑港澳台资企业的需求。

  (二十三)推进水、电价格改革。适时推进水、电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七、加强就业服务

  (二十四)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港澳台资企业的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就业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困难家庭就业。举办专场劳务招聘会。

  (二十五)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市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技能培训,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加强技能提升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市场环境建设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对港澳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治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十七)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系统数据质量;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拓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信状况;依法为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加快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九、积极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二十八)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横琴开发珠澳合作”和CEPA示范市等获得的“先行先试”机遇,主动向国家和省汇报,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珠府办〔200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相关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5〕4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质监局、市委政研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横琴经济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等二十一个成员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的联络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部署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技术标准战略的有关政策。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技术标准战略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订、实施全市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技术标准战略研究项目及成果评审。

  (五)组织全市重大标准化活动;参与重大国际性标准化活动。

  (六)综合协调技术标准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

  (七)推荐技术标准专家参与制定有关行业防范和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总体规划和措施等。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出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信息收集、通报;负责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宣传的新闻发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开展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培训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研究及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和保障。在政策研究制定及规划中,体现对技术标准战略的扶持与关注。

  (三)经贸部门要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及专业镇的集合度、技术水平与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同时要做好商贸、会展、餐饮行业服务标准化的建设工作。

  (四)市科技局要积极抓好技术创新,鼓励专利申请,强化产业专利保护,推动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形成以专利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构筑起技术标准扎实的原始基础,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财政资金的筹划保障,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抓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以国家农业标准及部分国际标准为主,以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将标准化覆盖到我市主要农产品,及其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会同质监部门有计划地为珠海特色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农业企业、农户推行标准化生产;重点发展我市特色农业、外向型农业。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市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

  (七)市外经贸局要积极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消除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八)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工作。

  (九)各行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负责本区域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与成效。

  第六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9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9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2009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意见

  一、奖励项目和对象、金额

  (一)奖励项目和对象。设立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吸收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奖、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单位奖,奖励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外经贸工作部门。设立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企业奖,包括对外贸易出口大户奖、对外贸易出口贡献奖、一般贸易出口贡献奖、一般贸易进口贡献奖等具体奖项,奖励对象为对外贸易进出口企业。

  (二)奖励金额。以2008年外经贸工作考核奖金总额为基数,按2009年全市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增幅同步确定奖金总额。

  二、奖励条件

  (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的条件。

  1.一等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2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15%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25%以上。凡上年度未完成预期目标的,必须再增加完成上年度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与预期目标差额的50%。

  2.二等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2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9%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11%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14%以上;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同比增长30%以上。凡上年度未完成预期目标的,必须再增加完成上年度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与预期目标差额的20%。

  3.三等奖: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完成预期目标。

  (二)吸收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奖的条件。世界500强公司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上年度名单为准。世界500强公司设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须经依法批准并领取批准证书。

  1.一等奖: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实际吸收外资金额合计5000万美元以上。

  2.二等奖: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实际吸收外资金额合计2000万美元以上。

  3.三等奖: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实际吸收外资金额合计500万美元以上。

  (三)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单位奖的条件。

  1.一等奖:进出口总额20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10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5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1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5个百分点。

  2.二等奖:进出口总额20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10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5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10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7个百分点;或进出口总额5亿美元以上,并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

  3.三等奖:进出口总额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或进出口总额100亿美元以上,并且实现正增长。

  (四)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企业奖的条件。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设定对外贸易进出口先进企业奖各具体奖项的条件。

  三、奖励标准

  (一)对各奖励项目获奖者分别颁发奖牌一幅。

  (二)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吸收世界500强公司获奖单位颁发奖金。奖金总额分配方法如下:

  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权数的计算。各获奖单位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按奖励条件所定奖级目标额分段设定权重系数。在三等奖目标额以下部分权重系数为1,超过三等奖目标额在二等奖目标额以下部分权重系数为2,超过二等奖目标额在一等奖目标额以下部分权重系数为4,超过一等奖目标额以上部分权重系数为6。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分段乘以对应权重系数计算出分段权数,分段权数之和即为各获奖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权数。

  2.吸收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奖权数的计算。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实际吸收外资金额乘以1.5即为各获奖单位吸收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奖权数。

  3.奖金数额的计算。各获奖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权数与吸收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奖权数之和占全市总权数的比重乘以全市奖金总额即为各获奖单位奖金数额。

  四、考核依据与评定

  吸收外资和对外贸易相关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商务部核准后反馈的数据为准。

  市外经贸局根据考核依据和奖励条件评定获奖者及其获奖等级,可根据全市预期目标完成进度增设特别贡献奖。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级政府、各级外经贸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做好吸收外资和对外贸易各项工作,不断推动我市外经贸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奖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获奖单位要按规定对奖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逐步规范代课教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推进教育现代化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代课教师管理,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逐步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待遇,解决部分代课教师入编问题,建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是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解决市直属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提高待遇、建章立制、招录考试、规范管理等措施,切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三)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市、区(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及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代课时间较长、学历达标、具有教师资格、工作表现优秀的代课教师予以政策倾斜。

  四、工作步骤

  (一)现有代课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统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市、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新的政策出台前,原则上禁止学校新聘代课教师。

  (二)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市制定并实施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新的工资指导标准,各区(经济功能区)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执行。实现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

  2010年10月底前,市、区(经济功能区)制定并实施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管理办法,建立相应工资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

  (三)解决部分代课教师入编问题。市、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教职员编制及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情况,合理确定“代转公”教师招录指标,并按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招录考试。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和招考程序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招录考试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公布指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录用等程序,分两次进行。首次招录考试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二次招录考试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招录人数较少的区(经济功能区)可通过协商,委托其他区(经济功能区)代为招录考试。

  两次招录考试期间,市、区(经济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对未通过首次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一次免费培训。

  (四)建立代课教师规范管理机制。市、区(经济功能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新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规范聘用程序,明确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现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已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现有代课教师,经本级教育、人事部门审核予以续聘的,纳入代课教师管理;经本级教育、人事部门审核不予续聘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现有代课教师问题基本解决后,新聘代课教师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代课教师规范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珠海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性和复杂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职责,及时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所管辖区域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确保此项工作相关工作及人员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切实做好教职员编制核定、招录考试及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责任考核,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成效明显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期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或出现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区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违规聘请代课教师的学校,追究该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19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

  为贯彻《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精神,解决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各区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教师队伍和教师待遇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区(经济功能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分步实施、双管齐下原则。理顺代课教师相关管理体制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定相应工作进度,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

  二、适用范围

  珠海市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

  本办法所指代课教师是指聘用学校经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代课教师。

  三、核定办法

  (一)职位设置。代课教师职位设置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副高级职务人员、中级职务人员、初级职务人员、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副高级职务人员: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中级职务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初级职务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代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类别以学校与代课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二)工资指导标准。设置各职位等级的月应发工资指导标准如下:


职位等级

每月应发工资指导标准

副高级职务人员

4000元≤工资额≤4500元

中级职务人员

3500元≤工资额≤4000元

初级职务人员

3000元≤工资额≤3500元

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500元≤工资额≤3000元

  市、区(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和师资队伍实际,根据此工资指导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

  (三)发放办法。代课教师工资由各聘用单位编制工资月报表,送同级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工资代发行拨付至个人工资账户。

  (四)相关费用扣缴。代课教师按我市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代扣代缴。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同级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落实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二)经费来源。对满编且确实需要临时聘请代课教师的单位,聘请代课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对未满编且不能及时招聘新教师,或者因为在编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聘请代课教师且聘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单位,聘请代课教师所需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切实保障相关工作及人员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五、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宏观管理,保障网吧行业平稳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经广东省文化厅批复同意,我市网吧与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限定为不少于200米(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网吧与中小学校之间距离测量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同意珠海市网吧发展布局规划的批复》(粤文市〔2009〕117号)

  (查询附件内容请登陆http://202.105.183.128:802/ZH19/index2.htm)

  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