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6月25日 第11号(总第143号) 目 录
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2009〕62号) 现将《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调整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一)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成立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的推进、落实及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 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后,可享受本政策。 1.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或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业务。 2.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企业业务稳定。 3.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4.其中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通过软件企业认定;软件开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7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80%以上;服务外包年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5.其中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服务外包年收入不低于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6.其中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动画、游戏设计、开发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且其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 (三)整合和建设珠海服务外包示范区,争取被认定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便得到国家在宏观政策、规划、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寻求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和帮助。 (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其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本政策生效之后落户我市的,从其注册登记之年起,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七)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为依据,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通过双软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动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支持,市财政按照适当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按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为产业提供服务的数量对平台予以补贴,对平台的升级改造予以经费支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民政注册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经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可按实际使用的租赁面积享受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同时可享受本政策的其他优惠。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三)对于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四)对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前期调研、咨询、商务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已取得CMMI、CMM认证,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赴境外考察市场或参加展览会,给予国际航班费用(经济舱标准,每次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及展位费各50%的资助,但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加大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十六)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本科或以上国家认可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和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在其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所在区域户籍人口待遇。 (十七)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委托国际知名软件公司对其高端人才进行45天以上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二十)根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引导珠海的大中专院校和其他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相关课程。在企业正式工作半年以上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服务外包相关课程培训的,给所在企业补贴该培训费用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营造服务外包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一)建设服务外包网站,完善珠海服务外包产业对外宣传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努力建设完备的双回路电力供应系统。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网络通讯系统,使网络接入系统具有双备份多回路,为企业提供通畅高速的国际数据业务出口通道。 (二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技术应用的创新,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品。对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珠海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的建立,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 六、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 (二十五)对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奖,奖励金最高30万元。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每年3月份由单位或个人向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申报。 七、其他 (二十六)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市其他相关政策或各区、经济功能区相关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区、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本政策由珠海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政策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十九)本政策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制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的通告 (珠府〔2009〕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市政府扶持行业(项目)的用地范围业经市政府七届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通告如下: 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 具体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或由《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或属在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游艇制造、航空等产业在全球行业内销售或技术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用地。 二、现代服务业用地。 具体包括: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用地;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景点类旅游企业经营设施占用土地;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企业及从事动漫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软件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用地。 三、公共、公益事业用地。 具体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承担社会公共、公益性事务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承担社会公共、公益性事务的企业用地; 承担公共、公益性事务的社会团体用地。 四、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农村集体、居委会用于经营的自有房产、土地用地。 五、其他由市政府出具的文件确定为重点项目的企业(项目)用地。 六、上述在执行过程中,具体的行业、项目认定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共同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府〔200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试点依据 (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二)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 (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科学地开展围海造地,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开发补充新的耕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在发展中破解资源保障与保护的难题,使改革创新和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始终,原则上坚持“谁用海,谁出资;谁围海,谁受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工作目标 在符合生态保护、防洪、纳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在试点期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工作。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应增加一定比例的耕地储备。 利用围海造地优化我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产出率,努力使我市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市。 四、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2009年1月-2010年12月。 (一)制定方案阶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配合,抓紧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由符合条件的各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12月后):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后续工作,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市、区及各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大力推进我市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迅速落到实处。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行政区(功能区)成立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明确围(填)海项目实施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围(填)海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指导、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相关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协助办理围(填)海等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报批手续。 (五)市水务局协助办理围(填)海项目须向省水利厅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申报的手续。 (六)市规划局负责拟围(填)海区域的用地规划及后续用地出让使用中有关的规划报建工作。 (七)市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围(填)海工程项目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 (八)航道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其他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围(填)海工程的相关工作。 六、实施主体 (一)市(区)政府的专门机构或国有控股公司。 (二)招商引资确定的符合条件(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公司。 (三)公开招标确定的围海造地公司。 七、资金来源 多渠道积极筹措围(填)海造地资金,主要途径有: (一)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贷款。 (三)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 (四)社会资金。 八、实施步骤 (一)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复、符合《区划》且现状调查确认不是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下同)的围(填)海项目,可以先行围海造地,同时组织报批工作。 (二)对符合《区划》,但现状为土地(未利用地或养殖水面)的,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如经市政府同意使用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域的,可以填海,但需完善土地报批手续。 (三)对未列入《区划》的,由市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或开展岸线整理工作,再组织实施。 九、相关配套政策 (一)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应纳入《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但可另行制作图件反映,试点期间形成的土地可以直接办理为建设用地。 (二)由政府授权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围填,围填好后经验收的建设用地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收入上交财政,由财政部门返拨成本及一定比例的合理利润。 (三)对直接承担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填海的,由项目公司自行围(填)海。 (四)公开招标确定的由社会资金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收入中除返还填海成本外,并按招标约定给予一定比例土地收益分成。 (五)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补充耕地的,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在农业土地专项开发资金内给予适当补贴。 (六)政府投资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十、其他有关事项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以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26号)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综合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的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全面提升珠海形象,拟开展综合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依法行政,以取缔占道经营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行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攻艰克难,针对市容环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整治占道经营和乱摆乱卖为重点的专项行动。通过开展大宣传、大舆论、大发动、大整治、大规范和大巩固的“六大”工作,在60周年国庆前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实现城区商铺以卷闸门为界入室经营,主干道、口岸广场、旅游景点、市场周边等重要区域无占道经营和乱摆乱卖现象,把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推上新台阶。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珠海市综合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简称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 英 (市政府) 副组长:谢汝党 (市政府) 成 员:徐惠萍 (市委宣传部) 陈洪信 (市公安局) 韦彦红 (市监察局) 戴伟辉 (市财政局) 刘新强 (市城管执法局) 唐成伟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潘民生 (市城管委办) 陈大丘 (市工商局) 古锡坤 (市综治办) 林粤海 (香洲区政府) 刘继汉 (香洲区城管局)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联系人:沃宇晟,电话:0756-2128890,传真:0756-2252726,电子邮件:zhcgzhk@163.com),办公室主任由刘新强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便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络。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办组,市监察局介入督办组工作。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香洲区范围主干道、口岸广场、旅游景点、市场周边等重要区域,重点整治拱北街道办辖区。 (二)整治重点。 1.整治商铺占道经营,规范商铺入室经营。 2.整治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 五、整治时间 2009年4月1日-9月30日。 六、工作部署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1日-4月15日)。 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开展舆论宣传。各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对整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大宣传、大舆论、大发动为开路先锋,集中一段时间,连续开展宣传动员。通过“两报两台”、网络、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标语、横幅、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报道,深入千家万户,营造广泛理解和人人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16日-7月15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以整治占道经营为突破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点”、“线”、“面”到“片”,打好整治占道经营攻坚战。以强势手段实行大整治,开展大教育,依法大处罚,实现大规范,通过本阶段的市容整治,确保我市市容市貌再上新台阶。本次整治行动各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统一行动,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实行联合执法。在整治行动期间,重点加强对占道经营商铺的处罚,第一次发现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城管执法部门拍照取证并发《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第二次发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市容管理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现的,除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外,工商部门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暂扣其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7月16日—9月15日)。 在已取得整治效果的基础上,各单位对照本方案的整治重点和各自的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责任单位加强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督办组,加强巡查、查漏补缺;要充分发挥市城管委办的协调指挥功能,以数字化、科技化方式,建立网格式管理,同时市城管执法局要聘请一定数量协管员 (信息采集员)做好巩固规范工作,以管理、监督、处罚三分离的原则,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9月16日-9月30日)。 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一)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派出督办组,督促、帮助解决在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的统筹协调,组织各媒体统一口径,大力宣传。 (三)市监察局要介入督办组的工作,负责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投入整治行动,对行动迟缓、逾期不办或者为违法行为当“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四)市财政局负责整治经费的安排落实。 (五)市城管委办负责协助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行动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工作。 (六)市综治办负责掌握整治行动中的各种社会动态,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的社会治安问题。 (七)城管执法部门是本次整治行动的主力军,在宣传发动阶段,一是负责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整治计划,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在组织实施阶段,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计划开展大规模执法行动,依法依规处罚商铺占道经营、乱摆乱卖,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文明执法,确保达到整治效果。在巩固提高阶段,着重处罚不按规范经营的商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商铺经营的大规范和整治成果的大巩固。 (八)工商部门是本次行动的关键部门,负责取缔固定场所内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商户,特别要取缔一批以固定门店为名,以占道经营为实,无营业执照经营的餐饮店;把好经营项目准入关,在审批申请时,加强对经营场地的勘察,达不到经营所需场地要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合作,严格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超出门店占道经营商铺的处罚规定。 (九)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行动的安全保障,参与各执法部门组织的整治行动,对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和保证整治行动顺利进行。交警部门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利用机动车流动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香洲区政府要加强市容管理力度,积极发动镇(街)、村(居)力量,深入农村(社区),做好整治行动的群众宣传工作; 探讨以堵疏结合的方法,治理乱摆乱卖; 科学规划流动商贩疏导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十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把好各种商业促销表演活动的审批关,严禁占用公共场地搭台促销表演。 (十二)香洲区城管局负责配合整治行动,加强市容环境的清洁、维护等工作。八、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 这次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是全面提升我市整体形象、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整治行动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和总监督,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予以有力保障,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 (二)细化分解任务,制订实施计划。 各单位要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根据本方案的“任务和责任”,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每周向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情况,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宣传报道。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道,集中时间、集中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主动曝光一批不文明经营的商铺、占道经营严重街道和乱摆乱卖现象,督促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四)认真组织考核,落实奖惩办法。 整治任务完成后,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与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挂钩,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和先进,并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27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监管,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为我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二)工作制度。 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分局、市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能,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二、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各试点区要建立风险防范制度,督促专门机构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区金融服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范围。 各行政区对本区有意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进行初选,将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上报省金融办。 (二)试点时间安排。 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到2009年9月。2009年9月以后,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市金融办核准。 2.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5.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6.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7.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金融办。 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增资扩股、高管任职资格审核,并督促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等。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2.对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3.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4.加强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5.督促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6.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三)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其具体职责如下: 1.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 2.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培训工作。 3.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等情况融入其他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五、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主发起人向所在区政府指定机构申请,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递交资料。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 (三)市金融办自收到区政府递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办。 六、加强宣传工作 利用我市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政策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发展前景,增强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度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8年度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珠海市2008年度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印发关于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07〕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强化行政监督,促进勤政、善政、廉政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正确的政绩观,通过考核评估,突出工作实绩评价,形成行政绩效外部监察与健全内部管理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讲究效率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结果导向、实现持续改进的原则。 三、考核评估对象 考核评估对象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共30个部门。 四、考核评估内容和方式 考核评估内容由部门责任白皮书内容、拟推行公共政策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情况、满意度调查等4项组成,依次为A、B、C、D四个分值,部门责任白皮书考核评估总得分为A、B、C、D四个分值之和。 (一)白皮书内容(A分值满分5分)。 主要按照《通知》要求的六部分组成内容进行考核。采取单位自评(占40%)和市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占60%)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先由各单位对照部门责任白皮书进行自评打分,再由市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打分。 1.本部门当前形势及存在问题(满分0.5分)。 2.上一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满分0.5分)。 3.本部门工作职责(满分0.5分)。 4.拟推行的公共政策(满分0.5分)。 以上四项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的,得满分。 5.本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满分2分)。 工作任务完整、明确、有量化内容的,得满分。 6.为完成工作目标而制定的保障措施(满分1分)。 保障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有效的,得满分。 A分值=单位自评分×40%+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60% (二)推行公共政策完成情况(B分值满分5分)。 该项采取单位自评(占40%)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占60%)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先由各单位对照部门责任白皮书推行公共政策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再由市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打分。本项所称公共政策,是指当年新颁布或需贯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计算方法:以5分基准分除以本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拟完成公共政策分项数量,得出每推行公共政策分项的分值。公共政策分项已经落实的,得相应分值;未完成的,不得分。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B分值=单位自评分×40%+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60% (三)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C分值满分60分)。 1.任务完成情况(C1分值满分40分)。 该项采取单位自评(占40%)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占6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先由各单位对照部门责任白皮书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再由市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打分。 计算方法:以40分基准分除以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年度工作任务分项数量,得出每分项工作任务的分值。工作任务已落实的,得该分项分值;未落实的,视子项的完成情况在该分项分值范围内进行扣分。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 C1分值=单位自评分×40%+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60% 2.行政审批情况(C2分值满分10分)。 由市监察局负责考核。 (1)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12家单位,以当年12个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分数排名汇总作为考核分值,以第一名作为10分,第二名以下以年度考核分值除以第一名年度考核分值再乘以10,得出其相应分值。 C2n=(第N名年度考核分值/第一名年度考核分值)×10 (2)未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外围单位,基准分为5分。因自身原因2008年没有纳入电子监察的,得5分;已纳入的,得9分;因自身原因有业务但未实时报送的,每一类审批事项扣1分,扣至基准分为止。 (3)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黄牌警告的,每宗扣0.5分;红牌警告的,每宗扣1分;重复扣分的,按最高扣分值扣分。 3.行政投诉处理情况(C3分值满分10分)。 由市监察局负责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基准分为8分,行政投诉量比上年每降低10%(以政府投诉中心数据为准,数据按四舍五入计算),加0.3分,得分上限为10分;每上升10%,扣0.3分。行政效能投诉属实的,每一宗扣0.3分,以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行政效能投诉属实是指投诉经查实,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符合行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行政投诉未及时处理的,每宗扣0.2分。 C分值=C1+C2+C3 (四)满意度调查(D分值满分30分)。 以市机关作风办开展的机关作风建设年终考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为依据,得出相应分值。 Dn=(DJ/100)×30 DJ=市机关作风建设年终考评问卷调查统计分值 五、考核评估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核评估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1-2名工作人员,集中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二)时间安排。 4月17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各单位2008年度部门责任白皮书中拟推行的公共政策及年度工作任务具体事项,制作自评表发至各有关单位。 4月22日前,各有关单位对照自评表格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 4月27-28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各单位2008年度部门责任白皮书的内容、拟推行的公共政策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3个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市监察局、市机关作风办、市政府投诉中心、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完成各自负责考核项目的考核。 4月29-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考核评估结果统计汇总,由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三)其他要求。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自评情况及其2008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必要时可要求被考核评估单位相关领导作出说明。 六、考核评估结果应用 2008年度部门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将被直接采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2008年度机关作风测评结果。 关于实施《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珠建建〔2009〕50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支持有实力、守信誉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市参与建设,我局对《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珠建建[2007]180号)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第五条备案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改为: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二、原第七条第(五)项施工业绩增加一点(由原来三点增加为四点),凡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的市外施工企业,可参与备案。 三、其他条款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修改后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珠海市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常年受理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凭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珠一次注册,由市建设局换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手册》,由经过注册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相关人员在本市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珠海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驻珠海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具有3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等级相同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3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专职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至少承接了二项建设工程或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建设工程。 2.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承接的工程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曾受到市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4.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六) 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 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十)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一)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二)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条须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 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上一年度在珠海市建筑企业诚信排行榜后1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下一年度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上一年度在诚信排行榜后11名至30名以内的外来施工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实施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邀请尚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赴珠海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办理投标报名和开标工作,并在中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3日市建设局颁布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珠府建[2003]1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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