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7月17日   第13号(总第145号)

目 录

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珠府〔2009〕67号)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32号)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3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34号)
转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9〕35号)
关于规范市府直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的通知(珠府办〔2009〕36号)


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

(珠府〔200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统称各区)对内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与奖励范围

  考核与奖励的对象为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的对内招商工作成效,考核指标是依据我市各区按《珠海市引进内资统计试行办法》统计的、经确认的考核年度“引进内资注册金额”或“引进内资实际金额”,行政区与经济功能区在统计时按属地原则统计,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为考核年度市政府下达各区的引进内资指标任务。各区年度引进内资指标任务由市经贸局根据各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下达。

  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虚报数字行为的,不能获奖。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不能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的,不能获奖。

  三、考核结果

  (一)引进内资达标奖。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完成指标任务120%以上(含120%)的为优秀,完成指标任务110%(含110%)、120%以下的为良好,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的为达标,完成指标任务100%以下的为不达标。

  (二)引进内资单项奖。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于吸引国内项目有突出贡献的考核单位实行单项奖。

  一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二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考核年度吸引单个国内项目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引进内资贡献奖。在完成指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考核单位引资额占全市比重情况实行比重奖。

  一等奖:考核年度引资额占全市比重20%(含20%)以上的。

  二等奖:考核年度引资额占全市比重10%(含10%)以上,20%以下的。

  四、奖励方法

  (一)引进内资达标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50%。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奖励。

  (二)引进内资单项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25%。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对于获得单项奖的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对象达到本奖标准的项目个数进行奖励,即有多少个项目达到标准就有多少项目获得奖励。

  (三)引进内资贡献奖。该项占年度奖励经费的25%。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

  五、奖金来源

  从2009年开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建立市级对内招商专项奖励资金,此后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六、考核与奖励实施

  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确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七、奖金支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向获奖单位支付奖金。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于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珠海市对内招商考核与奖励的意见》(珠府〔2006〕28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纠风办(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市纠风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服务质量、深化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能、树立良好形象”为主题的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 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大局,以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大力加强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广大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思想,有效解决少数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的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群众和社会各界直接参与监督、对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测评,表彰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惩戒、问责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促进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形成廉洁、勤政、务实、规范、高效的工作作风,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和范围

  (一)活动内容。

  1.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广大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爱民、为民、利民的自觉性;开展经济、法律、科技、业务等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加强制度和作风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

  3.解决突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对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水平,使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4.评选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大力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弘扬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勤政爱民、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二)活动范围。

  开展创建活动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执法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社会服务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所、院、校、队、岗、中心及行政审批、办事窗口等单位。其中的重点是以下12个部门(行业)所属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交通、国土(所)、建设(站、点)、安监、农业(渔政支队)、海关(基层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所)、技术监督。

  三、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直接评议、监督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及其人员的工作,督促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加快解决在服务理念、服务态度、办事程序、办事能力、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达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规范、服务热情、廉洁高效、环境整洁、取信于民”的标准。

  (二)具体要求。

  1.队伍建设方面。建设一个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奋进、争先创优意识强的领导班子;建立一支敬业爱岗、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勤奋工作,有觉悟、守纪律、有知识、懂业务、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行为规范,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并自觉遵守;制定切实可行的队伍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公正廉洁方面。实行政务(业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杜绝乱检查、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行为;建立健全廉政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

  3.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方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业务精通,操作熟练,办事快捷;热情待客,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为服务对象提供设施齐全的服务场所和整洁  (美观)的服务环境;建立快速、便捷的“一条龙”服务,服务承诺落实到位;执法文明,无“冷、硬、顶、横”现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角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公开制和缴费透明制等制度。

  4.监督制约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设立监督电话,聘任监督员,较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投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结率达到100%;完善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四、组织实施

  活动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进行,各系统创建活动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分别制定具体方案,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督查工作。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该项活动的评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评议工作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评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镇三级联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由各级监察(纠风办)、精神文明办、人事部门牵头组织,镇政府和街道办承办,组织群众对设在镇、街辖区内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评议和测评的结果及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向站所(窗口单位)和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群众评议和测评期间,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保证评议和测评的质量。

  (一)宣传动员(2009年5月31日前)。

  各镇、街道办要将评议和测评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及纪律要求等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加大群众对评议和测评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为评议和测评营造出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改(2009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围绕创建标准,认真排查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群众”这一主题,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并突出四个排查重点:一查思想观念新不新;二查办事效率高不高;三查服务意识强不强;四查廉洁自律严不严。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还要全面落实整改,制定整改时间表,坚持边学边查边整边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强化督办检查,对已经形成的规范措施要抓好落实,跟踪办理;对整改不到位的环节和新出现的问题,要对症下药,一抓到底。

  (三)民主评议和测评(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主要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此外,要根据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服务范围,选择一定的服务对象和了解站所情况的人员参加评议和测评,以提高评议和测评的广泛性和准确性。各镇、街道办组织参加集中评议和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比例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60%。

  2.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对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民主评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民主评议以镇、街道办为单位,以站所负责人及推荐人选述职、集中填表测评为主要形式,区评议团成员结合不同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工作特点,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和暗访等多种形式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测评打分。

  3.评议等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在评议中“满意”率达85%以上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率在20%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四)公示(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各区政府也要通过电视等媒体,对评议结果进行公布。

  (五)审核表彰(2009年11月至12月)。

  由市纠风办、市精神文明办、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审核领导小组,对区推荐的单位及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名单进行表彰。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由镇政府、街道办向区精神文明办、人事局、总工会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区人事局、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具体材料包括:《“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站所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公示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挑选“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向市政府推荐,由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被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站所,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站所,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对结果属实的,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和整改效果不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站所领导班子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调整或分流。

  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的评议结果,将以一定比例直接计入与其有直接领导关系单位的市、区级年终考评成绩及市机关作风考核成绩。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活动,是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抓好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把做好这次活动作为推进本单位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结合业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强化监督指导,努力把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建设成为优质服务、公正执法、规范管理的群众满意单位。市纠风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纠风办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等工作。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发扬民主,贴近群众。创建活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创建活动的成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衡量标准,评议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评议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力求使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行政能力以及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进行表扬;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创建活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掌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建立基层联系点,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基层站所(窗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创建活动“具体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同时强化监督机制,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监督。

  (六)建章立制,实行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边整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重处理;对创建活动期间,因疏于教育管理致使出现新的不正之风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并予以严肃查处。


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十届第三次全会和市纪委六届四次全会、市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省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09年的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加强作风建设,为“三促进一保持”顺利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以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障制度,按照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创新、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和行为;认真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巩固成果;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占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对发生区域性制假、售假及造成农民减产绝收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督促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确保农民基本生活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逐步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

  (二)以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为重点,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督促职能部门完善监管体系,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继续完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消费环节的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安全监管的稽查工作,建立与国家、省相配套的安全预警和处置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质量管理规范。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原辅料管理,严控过程质量,防范安全风险。

  (三)以全面推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为重点,继续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督促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完善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系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扩大药品政府定价品种,实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全部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采购。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合理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大力推进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统一定价、集中配送、保证使用,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试行农村和城市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四)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按照省委常委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取消、一不准”,即凡在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区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深入开展清理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工作,清理工业园区收费项目,对不合理加价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整;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制度,推进收费管理改革,清理整顿代收代扣行为。坚决纠正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新三乱”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的培训活动并收费。开展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落实中央、省和市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五)以“绿色通道”建设和落实燃油税改革政策为重点,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调整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撤销工作,列出撤站名录和时间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运输装载环节的监管,强化源头治超;规范涉路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禁没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上路执法;集中开展限速公路限速标准的核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子眼”的设置和执法。严肃查处公路“三乱”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六)以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

  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自上而下,集中整治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因职能不清、利益关联引发的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问题。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一批行业协会,实现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自下而上开展清理整顿,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政府部门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活动等行为。加强企业和群众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探索建立健全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与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七)以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继续抓好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防范。进一步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抓好重点抽查和督察,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骗取社保基金的问题,研究制定社保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2.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防范资金风险;加大对各类违规资金的回收力度,严肃纠正和查处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公积金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扶贫救灾资金监管。重点抓好四川汶川绵虒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要派出前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采购项目等的靠前监督。强化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资金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建立健全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监管体系。

  (八)以深化和完善免费义务教育为重点,继续下大力气治理教育乱收费。

  督促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免学费政策。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对各区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设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问题,禁止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推动区域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落实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费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

  (九)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和基层站所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开展基层作风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在部分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窗口部门和行业单位开展2009年度“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树立一批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增强宗旨观念和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弘扬良好的作风;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积极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活动,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要坚持把制度创新贯穿行风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积极探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

  2.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大力倡导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系统进行“回头查”。建立民主评议结果逐级报告和向社会通报制度,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3.继续深化政风行风热线工作。逐步实现由本级部门领导上线向多级党政领导上线延伸、由室内上线向户外上线延伸、由电台直播向多种媒体直播延伸、由市级“热线”向区级“热线”延伸等“四个延伸”;着力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热线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机制、多种媒体互相配合的联动机制、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评价机制、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政风行风热线提高质量、规范运行,解决问题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建立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和向社会通报制度,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此外,认真督促各区抓好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的意见》(珠委办发电〔2009〕13号)的贯彻落实,确保面向乡镇(街道)的检查考核活动在29个保留项目范围内进行。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继续巩固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工作成果,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利用举办节庆活动铺张浪费、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等各种违规行为。各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区、本行业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风,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牵头部门要统筹全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察。各派驻监察机构要把纠风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

  各区和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纠风工作的始终。纠风办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严肃查处各类不正之风案件。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项检查。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从快查处、按时办结、及时反馈。对损害群众利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强调查研究,推进源头治理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市委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找准工作思路、工作措施、现行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和制约纠风工作深入开展的症结,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提出新思路,总结新经验,推出新举措,切实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四)改进工作作风,狠抓任务落实。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书记汪洋在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改进纠风干部队伍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纠风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大兴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之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当好“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坚决有力的措施认真推进各项纠风工作,争当“转变作风抓落实”的表率。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要求,经研究,对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成立珠海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小龙任组长,副市长邓群芳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府副秘书长刘华强、市地税局局长余振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闫昊波、市财政局局长张松、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行长李灿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上线办,设在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具体负责各项计划、组织、实施、监控、检查和协调等工作。

  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划解、追缴、查处。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关系建立、政策解释、社保基金的建账及核算。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和监督各商业银行扣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保险费扩面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扩面任务下达的具体办法由地税与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商定后再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地税局按省政府规定的9%比例上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具体由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个部门确认后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的连贯性,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应采取渐进方式稳妥推进这项工作,以保障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平稳过渡。

  五、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2009年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配合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转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09〕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发展的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挑战,更好地服务于珠海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战略目标,现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行“一局多点”分级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法人登记核准权下放分局。依法简化登记程序,将登记注册业务办理期限缩短为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绿色通道”办理期限缩短为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在市场主体准入中做到“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作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条件。

  三、允许自主创新型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等内容的企业名称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名称使用“发展”字样。允许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于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灵活核定服务业经营范围;简化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可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意见,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五、放宽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延长企业出资期限,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六、扩大股权出资范围,自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范围扩大到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股权出资登记,放宽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试行就近登记制度,市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方法。在同一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可到居住地附近或本人认为方便的工商所申请注册,发照后按经营地址由辖区工商所认领经济户口。

  八、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经营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九、建立“网上注册大厅”,在网上全面公开准入要求和办照指引,实现所有登记注册业务均可从网上下载表格,方便申请人一次性准备好全部申请资料,避免多次往返和排队等候。办理进度和结果可通过网上查询。

  十、试行登记管理“零收费”政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上级规定减免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交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免费为企业在工商红盾网发布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必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十二、建立大项目专人跟踪服务和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

  十三、降低内资广告企业准入门槛,根据省、市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研究制定扶持珠海广告业发展的措施。

  十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支持公司+养殖户的渔业经营模式,扶持发展休闲度假观光渔业,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十五、下放企业年检验照权限到辖区工商所,实行就近办理年检验照手续。推行网上年检,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制度。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和企业集中经营的集贸市场等场所,可实行预约上门年检服务。

  十六、简化企业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年度审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可免交审计报告。

  十七、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通过日常巡查、接办举报、查办案件等广泛收集信息,并将监管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对企业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加强与卫生、质监、安监、城市执法、海关、税务、烟草等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十八、认真做好市场主体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定期编发《珠海市企业登记注册统计专报》,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九、建立完善驰(著)名商标梯队发展目录,围绕打造“香洲服务”、“西部制造”和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品牌,重点培育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大的产品争创驰(著)名商标。

  二十、围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实现产业集群的品牌化、国际化。以驰名商标企业格力为龙头,增加家电电气企业商标注册量和品牌商标拥有量,带动家电电气产业品牌的提升;积极引导和扶持办公自动化及耗材、生物医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的研发(注册)与转化、管理与保护工作。

  二十一、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打假治劣力度,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旅游购物欺诈及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美容行业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限制竞争、垄断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十二、通过教育引导,强化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大对食品等重点商品的监测力度和密度,对监测结果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公布。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安全网上监管,建立完善食品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数据库,采集录入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日常监管、违法违章情况等数据。

  二十三、积极配合经贸等部门开展集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整治市场及周边地区“脏、乱、差”现象,规范经营秩序。

  二十四、打造12315品牌,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建立集受理申诉举报、分流案件线索、跟踪督办、绩效考核、分析汇总于一体的12315综合执法服务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十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一般的违法违章行为,能整改的先指导,能教育的不处罚,能轻罚的不重罚。

  二十六、修订并出台《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办案各环节的行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关于规范市府直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的通知

(珠府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审批工作,明确市政府及市府直属单位审批事项范围,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的范围向市政府报送审批事项;除会议、公务活动和经费类事项外,市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未列入《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属市府直属单位审批事项的,一律由各单位按照职权依法自行处理,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各单位拟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属于应急事项的,按照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管理规定,行文报市政府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规定的拟文要求和报送程序;市府办公室对不符合上述报文要求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所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报文单位必须事先就该事项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同请示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如不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必须作出说明,详细阐述理由。

  四、对未列入《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如确需报市政府审议决定,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一)该事项应当属于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单位在报送请示中,必须说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具体事项、上报理由,并且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处理意见。

  (二)报送单位在上报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准备工作:

  1.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2.听取意见: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制定方案: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4.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5.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有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的,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

  6.做好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制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按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权的,必须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市政府决断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建议。

  (三)报送单位在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市府办公室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1.请示。

  2.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3.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5.经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

  6.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上述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应当作为决策备选方案说明的附件。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市府办公室对有关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上报材料种类、内容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四)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