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8月28日 第16号(总第148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24号)要求,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体育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制度。 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及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每年 10月底前,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方面的开支。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项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专项用于贫困乡镇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用于列入近期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支出。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公益金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2009〕94号)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 (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包括主城区及其他城区的重要区域,如主城区所属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人民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 重要路段包括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机场路、珠港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湖心路等主干道。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人行天桥护栏。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包括: (一)在住宅楼及商住楼住宅部分设置的。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视线的。 (三)其他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条幅广告或“刀旗”广告的。 (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或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六)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的。 (七)在建筑物坡屋顶上设置的。 (八)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设置的。 (九)在玻璃幕墙外设置封闭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十一)占用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二)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 (十三)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第十条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预留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需延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可在建筑工地红线内设置一块大型立柱广告,广告内容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商业广告,其立柱广告设施外侧滴水线须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不小于广告设施的高度;设置人须在建设项目围墙拆除时同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原设置人已缴清空间资源利用费的,受让人不再缴纳。 第四章 公交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须按照程序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统一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 (六)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车身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条 户外招牌广告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三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第三十六条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珠府〔2009〕9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及《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适应户外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术语 2.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2.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 2.3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wall):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 2.4屋顶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roof):架立在屋顶上的广告设施。 2.5 风荷载(wind load):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 2.6 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 3.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的有关规定。 3.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3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除遵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GB 11345的规定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还应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3.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安装应实行全过程监理。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1 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1.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m~80m。 (g) 商业街区(迎宾南路,莲花路步行街,景山路,吉大路,紫荆路,凤凰路,人民西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柠溪路等)广告设施间距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5㎡,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i) 同一道路只得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 4.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仅限设置在宽度≥5m的人行道,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且≤0.9m。 (c)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 (d)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e) 同一道路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广告设施,且间距不得小于50m。 4.1.3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灯箱广告。 Ⅱ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m。 Ⅲ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Ⅳ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Ⅴ 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Ⅵ “刀旗”材料必须采用不锈钢支撑架,广告画面载体必须平直、美观。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Ⅰ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Ⅱ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Ⅲ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Ⅳ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Ⅴ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4.2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限于适宜设置区):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3︰1至8︰1之间。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c)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d)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4m。 (e)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f)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超过1.8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g)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h)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4.2.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4.2.2.2 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适宜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2/3的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区可设置占墙面1/3的户外广告设施。 4.2.2.3 多层(或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a)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b) 建筑物侧墙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 4.2.2.4 遮蓬: 广告上端突出遮蓬高度≤2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 4.2.2.5 骑楼檐下: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厚度≤0.3m。 4.2.2.6 房屋立柱: 房屋立柱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重点地区应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 4.2.3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c)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h) 楼高25层(不含25层)以上的建筑物,禁止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户外广告亮化景观除外)。 4.2.4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允许设置在建筑物2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招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招牌: (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 (c) 高度在8层(24m)以上、20层(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5m。 (d) 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7m。 (e)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4.2.4.4 骑楼檐下: (a) 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 (b) 骑楼高度为3-6m,牌面宽度≤1m,厚度≤0.4m; (c) 骑楼高度≥6m,牌面宽度≤1.5m,厚度≤0.4m。 4.3.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4.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道路红线应≥20m;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表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4.3.5对于广告单幅牌面规格小于5m×10m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其间距应≥300m。 4.4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4.4.1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牌面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但最高不得超过3m,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4.4.2在建筑工地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 4.4.3为遮挡有碍市容观瞻物体等需要,沿街实体围墙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贴附广告画面,但其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2m,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并应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4.4.4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内容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商业广告,且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广告内容。 4.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在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上设置,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高度应≤8m,占地面积应≤2.5㎡。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 5.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5.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 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7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 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5.5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压力、拔力和剪力,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 5.6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 50057规定执行。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b)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c)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d)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 16规定执行。 5.7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b)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c)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6.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 6.1 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必须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加工制作,其中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l591和《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的规定;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要求;螺栓、铆钉、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2 户外广告设施的构件焊接应由取得合格证书的焊工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其使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确保广告牌面板与钢结构管架的牢固连接。 6.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构件制作完成后,必须按要求进行防腐处理。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除锈质量等级
7.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 7.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 7.2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 7.3 屋顶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7.4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所有现场焊缝应按3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7.5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 7.6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不允许导线外露,电线走向要规范,不得随意搭设。 8.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 8.1 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与保养: (a) 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 (b)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c) 对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d)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显示不全、图案文字脱落、存在明显锈蚀的,应做到即坏即修,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e)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f) 对设置在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应每周维护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 8.2 户外广告设施突击维护与保养: (a) 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b) 在大风和多雨季节,应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确保安全。 (c) 遇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该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9.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 9.1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9.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及登高架设作业证。 (b) 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并在每次申请延期时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检测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改或拆除。 (c)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应包括对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电气防雷和钢结构防腐等其他方面的全面检测。
附录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4.1款的条文说明 为确保城市道路的通畅、行人安全及城市景观轴线上道路的视觉走廊的通透,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对城市道路、广场及城市绿地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作了相应的要求。 2.对4.2.1款的条文说明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对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最大高度、厚度以及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3.对4.2.2款的条文说明 本规定对于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其高度、宽度以及凸出墙面的距离作了相应规定。为了维护市容景观,规定不得遮挡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即形象表面的纹理,又称质感)和整体造型。 4.对4.2.3 (a)款的条文说明 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5.对4.2.3(b)-(f)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户外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 6.对4.2.4款的条文说明 针对不同结构形式的招牌,按不同的附着方式将其细分为三类:平行于建筑外墙、垂直于建筑外墙、在建筑屋顶上的招牌;按其不同结构特点分别对其高度、宽度及厚度等作了相应要求。 7.对4.3.1款的条文说明 大型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 8.对4.3.4款的条文说明 大型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9.对4.4款的条文说明 主要针对围墙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大小作了规定,要求结合围墙墙体,其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10.对4.5款的条文说明 由于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占地面积较大,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
附录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5.1款的条文说明 对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的资质和设计使用年限作了规定。 2.对5.2款的条文说明 对户外广告设施承受风荷载的基本风压作了规定,设计时应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并需考虑地震作用效应。 3.对5.3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设计应按GB50017和CECS 148:2003执行,尤其强调考虑螺栓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 4.对5.5 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墙面广告设施支座主要采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柱或梁的预埋件连接,不宜采用安全性较差的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因为户外广告设施受风力时出现反复荷载,摩擦型膨胀螺栓易松动脱落而发生事故,但可采用可靠性证明的化学螺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 5.对5.7(a)款的条文说明 为了减少光污染,对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度作了相应要求。 6.对5.7(b)-(c)款的条文说明 为市区内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要求选用合适的照度均匀度、光源光色和显色性。
附录3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6.2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面板用于广告内容和图案的展示,是主要的迎风受力面,如采用金属面板,则要求按规定使面板与钢结构管架牢固连接,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焊工、焊条、焊丝、焊剂的选择,对确保安全关系重大。 2.对6.3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均为露天使用,构件防腐特别重要。本规范防腐处理采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方法。 热浸镀锌法和油漆敷涂是传统的防腐方法,油漆为常温敷涂方法。油漆防腐年限较长,施工方便,价格偏宜,易于修补。油漆防腐的操作工艺和防腐寿命均应严格控制,按有关规范执行。
附录4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7.1款的条文说明 对安装施工单位作了资质要求,并要求有施工监理。 2.对7.3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有落地、墙面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三种,安装方法和使用机具都不相同,共同特点是必须注意安全。特别是闹市区的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和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空间狭窄,工作面不易展开,要特别注意安全。
附录5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8.1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维护保养应做好原始记录。除每年一次的防腐保养外,防腐涂层达到一定损坏时,应及时做好防腐处理工作。 对构件连接点的修补及紧固,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的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2.对8.2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除每年一次的日常维护外,在大风季节以及台风季节,应进行有目的的安全检测。
附录6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的条文说明 1.对9.1款的条文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是其安全性的负责人,要求其所有人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2.对9.2a款的条文说明 对安检单位资格作了相应要求,并对直接检测人的上岗要求作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全民清洁行动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 (珠府办〔2009〕4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全民清洁行动实施方案(2009-2011)》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全民清洁行动实施方案 (2009-20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关于把珠海建设成珠江口西岸地区核心城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决定》中关于生态建设“四个百分百”以及200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城市管理“三个看不见”的要求,创建和保持全国领先的人居与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珠海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水平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先后荣获了“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一系列荣誉称号。但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珠海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市环卫工作与国家环卫相关标准及周边城市水平差距逐渐拉大,无法满足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无法满足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环卫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现在的环卫设施设备大部分是在2000年前按照50多万城市人口和58.5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建设和投入的,进入21世纪以来,新的投入增长较慢,缺口较大。如环卫基础设施投入,珠海近八年为1.12亿元(南宁近三年为3亿多元、中山近三年为15亿元左右)。又如按照规划要求,到2010年我市公厕数量应达到406座,但现在只有121座,缺口达285座;垃圾压缩中转站应达到18座,但现在只有2座,缺口达89%。 二是环卫管养经费标准偏低。如目前主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元/平方?年),珠海为4.5(广州为7.2、深圳为6.0、中山为7.1),甚至比内地一些城市还低(成都和南宁均为6.0),公厕、垃圾房管理和垃圾清运等标准也偏低。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市环卫工作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管罚分离、“门前三包”不落实等问题。 四是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东高西低,重城轻乡,陆有岛无”等。 五是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缺少环卫公益宣传,市民环境卫生意识不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美化珠海,服务市民”为宗旨,以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进一步夯实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科学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建设经济发达、生态良好、社会公平、干净整洁,既有实力、又有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花园城市。 三、基本原则 (一)落实规划,政策保障。认真抓好《珠海市环卫专项规划(2006-2020)》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督办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热情,人人动手,把环境卫生工作变为全民、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三)全市一体,突出重点。全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筹兼顾东部与西部、陆地与海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全市人居环境同步改善。重点建设和完善一批环卫设施、设备,加大环卫科研力度。 (四)加大投入,多元融资。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大环卫投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融资为辅的多元化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环卫事业。 (五)教育为主,奖罚并重。全民清洁环境卫生贵在教育。要依法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对环境卫生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经过全市人民2-3年的努力,力争在2011年底前,打造全国最清洁城市。 具体任务是实现环境卫生五个“百分百”: 一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覆盖率100%。 二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收集清运率100%。 三是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是环境卫生管理监督覆盖率100%。 五是全市主要路段、景点和公园百分百“看不见乱丢垃圾”。 五、工作内容 要完成环境卫生五个“百分百”的具体任务,实现打造全国最清洁城市的总目标,当前要尽快实施环境卫生“二十项工程”。 (一)实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覆盖率100%。 1.划分八大类环境卫生责任区。真正做到无缝对接、无处遗漏、立体清扫、严格标准: (1)道路路面、公共场所达到“九无”、“三净”,干净整洁见原色。 (2)社区、工业(厂)园区、大学园区公共秩序无“六乱”现象,周围环境良好,干净整洁。 (3)村庄的进村道路两旁及村内公共秩序无“六乱”现象,环境卫生基本达到“五无”。 (4)集贸市场场区公共秩序无“六乱”现象,周围环境卫生达到“五无”。 (5)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干净整洁、保持原色,无乱张贴、乱拉挂、乱涂画。 (6)水面无油污、无乱插桩基、无漂浮物体,岸线15米内无垃圾、无乱堆乱放。 (7)环卫设施〔垃圾压缩中转站、垃圾房(屋)、公厕、环卫工具房、果皮箱等〕无臭味、无蚊蝇、无污渍、无分捡、无灰尘。 (8)环卫设备(车、船体)表面清洁、无锈蚀、无刮擦、无油渍,箱体密封、无悬挂、无飘撒、无遗漏。 2.配足环卫作业人员。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的要求,一、二级清扫道路以3125平方米/人为标准配置清扫人员。 3.改进清扫作业手段。购置一批环卫清扫设备,其中大型扫街车48台,小型扫街车100台,洒水车21台,高压清洗车30台,牛皮癣高压清洗车30台,果皮箱2万个,以提高清扫保洁工作效率。 4.开展环卫创优评比活动,每年创建100个环卫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清扫保洁工作的开展。 (二)实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收集清运率100%。 5.改造和新建一批环卫基础设施。改造垃圾压缩中转站6座,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站16座,新建垃圾房102座、公厕(含移动公厕)285座,确保垃圾得到及时收集存贮。 6.东西部各建一座建筑垃圾受纳场。在原沥溪垃圾填埋场、高栏港填海区各建设一座建筑垃圾受纳场,以就近的原则处理建筑垃圾。 7.改进收集清运手段。购置一批环卫作业车辆,其中大型转运车辆165台(垃圾压缩中转站-垃圾处理设施);小型垃圾压缩车998台(垃圾房-垃圾压缩中转站);箱式货车20台;吸肥车20台;建筑垃圾专用车辆5台。确保做到专人负责、专用车辆、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8.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率。启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分步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三)实现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100%。 9.提升东部“现代化生态综合垃圾处理中心”。2009年内完成沥溪垃圾填埋场封场一期工程;启动西坑尾垃圾填埋场B区工程(2010年7月完成)和管理中心、粪便处理车间、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推进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加快医疗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进程;2010年3月完成垃圾发电厂技改及大修项目工程。 10.建设西部“现代化生态综合垃圾处理中心”。以茶冷迳垃圾处理厂为核心,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和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厂。 11.完成黄杨山、平沙简易垃圾填埋场的封场工作。 12.建设并完善水上(含海岛)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水上(含海岛)垃圾收运采用垃圾中转压缩后打包到陆上进行统一集中处理。一是以每一个收集点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的标准,在海岛上建设一批垃圾收集点(包括垃圾桶、池或容器间);二是在大万山岛、东澳岛、桂山岛、外伶仃岛4个主岛各建1座垃圾压缩中转站,并完成这4个岛的简易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三是在大万山岛、东澳岛、桂山岛、外伶仃岛、唐家港各建设1座垃圾转运码头;四是在尖山、前山港、莲洲、井岸大桥东、新青工业园各建1座水上垃圾打捞上岸码头;五是配备1艘100吨的垃圾运输船,用于海岛垃圾转运。 (四)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监督覆盖率100%。 13.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纳入常态化管理,实现无缝对接和全覆盖。 14.打造“数字环卫”,构建具有投诉实时受理、视频监控指挥、应急事件处理和协同办公等功能的数字环卫管理系统。 15.设立环卫专业监察队伍。根据我市实际,建立环卫监察队伍,监督各有关单位切实执行各类环卫规范、规章及技术标准,保障环卫管理落到实处;聘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协管员,协助环境卫生监督和执法,参与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16.购置110辆环卫监督巡查专用车辆。 (五)实现全市主要路段、景点和公园百分百“看不见乱丢垃圾”。 17.加强对全市主要路段、景点和公园的清扫保洁,做到:主要路段每天进行两大扫(4:30-7:30和14:30-16:30),其余时间进行巡回保洁;主干道等重要区域每周清洗不少于2次,其他道路等区域每周清洗不少于1次;景点和公园在6:30-18:30进行巡回清扫保洁,确保环卫清扫保洁达到卫生质量标准。 18.科学设置垃圾收集点,减少乱丢垃圾。根据环卫工作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合理设置密封式垃圾收集点,如垃圾箱、垃圾桶、垃圾车、垃圾房等,以减少乱扔垃圾。一是在主要路段、景点和公园及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二是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的标准设置密封式垃圾收集点,对于新建的住宅区,每50户设一个垃圾收集点;对于未设垃圾收集站的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区,根据这一标准逐步改造、完善。三是每0.7-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其日处理量达到4吨以上,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8米。逐步取消露天、临时垃圾站,在用地允许的情况下改建成垃圾房。四是沿街商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在本商铺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19.实行及时发现和清运垃圾责任制。每个责任区配备专门的清扫员、保洁员、巡查员;巡查员每1小时巡查一遍自己的责任区;责任区域出现垃圾的,巡查员在30分钟内发现并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接报后30分钟内进行处理,确保垃圾限时清理完毕。 20.采取措施,严惩乱丢垃圾行为。严格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手段,必要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开展主要路段、景点和公园的处罚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推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增强做好全民清洁行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作为全民清洁行动的领导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组织各项工作,将常态化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每年组织几项全民清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把全民清洁行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中,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和目标,把每个项目、每项任务落实到人,按工作分工逐级落实。建立问责制,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单位要追究领导人责任,逐步使全民清洁运动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三)加大环卫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环卫建设和管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环卫作业经费标准;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应全部用于环卫事业;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市场化进程。 (四)加强法制建设。 严格落实2008年7月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珠海市环卫专项规划(2006-2020)》(珠府函〔2008〕148号),将其纳入到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统一落实和安排好各项环卫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我市的地方立法权,研究制定环卫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尽快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修订“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五)理顺管理体制。 合理划分职能、按级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建管分离,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负责市容环卫的日常管理、养护等工作;街道(镇)负责“门前三包”的组织实施、背街小巷、城中旧村及边远社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六)强化监督考核。 一是每月、每季度由市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并按时予以公布。二是由政府牵头成立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纪检监察、环卫管理等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和奖惩与责任人的待遇挂钩。三是建立环境卫生激励机制,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实行“以奖促治”政策,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每年提取5%的环卫业务经费作为质量保证金,根据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七)加强科技研究。 建立科研机构,引进科技人才,把生活废弃物处理的科研项目和急需攻关的科研项目纳入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科研经费,加强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为中心的科研工作,鼓励环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八)加快市场化进程。 引入市场机制,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的条件下,将具备条件的环卫作业项目向有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运作;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稳步推进环卫基层站所“管养分离”和“事改企”的市场化改革。 (九)加强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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