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9月24日   第17号(总第149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市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的通知(珠府〔2009〕99号)
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0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0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2009〕102号)
关于珠海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0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9〕9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珠海市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

  为推动我市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构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格局,按照《关于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委办〔2008〕49号)要求,现提出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三)坚持有利于投资多元化、融资渠道稳定化、投资高效化。

  二、总体方针

  (一)厘清市、区(经济功能区)投资权限,明确两级财政投资范围。市主抓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高栏港经济区、珠海高新区、航空产业园、富山工业园四个重点发展园区的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主抓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园区经营收益归其自主支配使用,以促进园区滚动发展。

  (二)加快整合资源,组建壮大园区投融资平台。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注入财政资金、土地资产、国有企业股权等资金,打造园区投融资平台并壮大其实力,提高园区自我融资发展能力。通过出让园区投融资平台部分股份或增资扩股,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园区开发建设。积极推动园区投融资平台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实现投资、融资、再投资、再融资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财政贴息、参资入股、担保、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补偿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民间资金投入。

  (四)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开展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中短期票据等多种债权融资,争取发行土地债券、城市建设债券。

  (五)积极探索BT、BOT、TOT等项目融资,熨平财政投资波动,实现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有序投入。

  (六)各园区通过向银行贷款和BT项目融资资金到期时,项目本息由各区财政负责偿还。

  三、框架性方案

  (一)高栏港经济区。

  高栏港经济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独立的一级财政管理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区负责投资,可由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管理、招商等。

  高栏港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由区财政分年投入及通过汇华公司向银行贷款或进行BT等项目融资。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通过汇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二)珠海高新区。

  珠海高新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独立的一级财政管理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区负责投资,可由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投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管理、招商等。

  珠海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由区财政分年投入及通过高新建投公司向银行贷款或进行BT等项目融资。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由高新建投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三)航空产业园。

  航空产业园处于起步阶段,有利于实行新的运作模式。可采取“小管委会、大公司”模式,以珠海航空产业城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航空城集团)作为主体运作。市财政的前期投入和土地资源投入作为企业资本金计算权益,项目启动后吸引投资或融资实现自我良性发展。航空产业园的行政事务归由金湾区管辖,市与金湾区的收益分配可在下一轮财政体制改革中一并研究。

  航空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由市财政分年投入及通过珠海航空城集团融资。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珠海航空城集团向银行贷款融资。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四)富山工业园。

  富山工业园基础薄弱,斗门区可先行先试,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斗门区负责投资,可由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源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管理、招商等。

  富山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由区财政分年投入及通过生源公司向银行贷款或进行BT等项目融资。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斗门区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可由生源公司融资。斗门区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五)珠海保税区-跨境工业区。

  珠海保税区-跨境工业区不具备独立的一级财政,园区保税功能特殊,其基础设施建设由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城建集团)负责投资。

  珠海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由市财政分年投入及通过珠海城建集团融资。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珠海城建集团融资。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六)四小园区。

  南屏工业园、三灶工业园、新青工业园发展较为成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区负责投资,可通过区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建设;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由金湾区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可由区分年投入及通过区投融资平台融资。四小园区土地开发的项目资本金,可由各区统筹安排资金分年投入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各区通过区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融资。各区应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分年实施。

  四、其他

  (一)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应根据本方案原则,制定各园区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9〕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提高内销审批便利化水平

  (一)压缩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工作时效。加强对各级外经贸部门补税内销审批业务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省外经贸厅内销审批工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既严格审批程序,又讲求审批效率,将原3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范企业内销业务的办理程序,鼓励企业用好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政策。积极配合海关加大开展“集中内销征税业务”的政策宣传力度,向联网企业推广“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适应加工贸易转内销业务的市场需求。进一步简化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手续,对市内企业的搬迁,经核准后,比照“同一经营单位”办理结转手续。

  (三)突破重点内销企业的内销瓶颈。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联合挑选部分有实力、有内销意向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为内销试点企业,针对内销过程中遇到的补税估价过高等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逐步摸索具有推广价值的内销途径。

  (四)完善联检单位支持内销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加工贸易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建立税务、商检、外管、海关等职能部门与企业网上联系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合同网上审批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

  二、建立及完善内销业务奖励机制

  (五)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创建自有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有品牌制造(OBM)生产方式发展,提升生产层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国内品牌培育,推荐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及驰(著)名商标。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六)市政府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制定《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对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上年度内销超5000万元人民币、本年度内销同比增幅达到一定比例,或近三年首次开展内销达一定数额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其他国内展会,按照《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中小企〔2009〕4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展位费、宣传广告支出、国内竞(投)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创建企业网站等项目予以资助,单个企业一年内获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合计不高于10万元。

  (七)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达到产品结构升级,转向加工、制造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产品,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降低技改扶持门槛,将贴息申报要求的注册资本降至5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降至200万元,使贴息扶持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加工贸易企业。

  (八)大力推广由政府、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四方合作的“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切实帮助加工贸易企业解决开拓国内市场所需大量资金投入的问题。市财政已将我市“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增加到6000万元,每年可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解决10亿元的贷款。对这一模式下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最高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大力拓展企业内销发展空间

  (九)积极组织和引导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商品展销推介活动。除为企业争取广交会、高交会等国内知名展会的优质展位外,每年精心挑选一批优质国内展销会,组织企业参展,并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省级部门办理展会资金、摊位费补助的申领手续。帮助珠海企业通过参加各类国内展会提高知名度,寻求合作伙伴,加快建立国内市场销售网络。

  (十)密切与国内各行业协会的信息互动。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加入国内各行业知名商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企业中坚力量作用,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职业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开拓国内市场等服务。

  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内销信心

  (十一)做好现有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情况分析。对内销基础好、经营稳定、资金周转正常的企业,重点支持其创建品牌和营销渠道;对外销不畅、初次内销的,重点支持其找准内销市场定位,抢抓订单;对资金周转暂有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重点帮助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扶持资金、降低内销成本。

  (十二)动态发布加工贸易内销政策。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渠道,让企业及时了解政府对内销的支持态度;不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专家对新近发布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十三)利用港澳专业机构的影响力和丰富资源,与其合作开展专业的专题讲座,就如何自创品牌、开拓国内营销渠道、规避国内市场风险、拓展商机等进行技术宣传,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国内销售业务的信心。


   附件: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当前的危机和困难,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发展。对在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有国内销售实绩,并且守法经营,无因涉及税务、通关、外汇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

  二、奖励设置

  对上年度内销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本年度内销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或近三年(2007年、2008年无内销、2009年有内销)首次开展内销额达当年新增内销企业平均内销额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分三个档次:

  一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100%以上,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50%-100%,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额达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30%-50%,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超过新增内销企业平均内销额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评奖要求及条件

  (一)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销售收入以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内销增值税统计数据为准。

  (二)各加工贸易企业须及时、详细、如实提供评奖所需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外,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由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7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30。

  (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控制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确定。
  
   (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  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全国行业优秀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每年  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

  (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分配系数,按月发放。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考核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

  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市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市国资委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

  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当年该企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原则上应当上交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之前《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珠府〔2005〕131号)及《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珠府〔2005〕130号)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

企业

经营难度系数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集团公司

1

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0.9

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珠海航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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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府〔2009〕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

  为贯彻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会议整改意见,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并为实现“十一五”总体节能目标创造有利条件,根据珠海市七届108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按照《珠海市2009年第一次节能考核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总体要求和《珠海市2009年下半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紧密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降耗工作氛围,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措施,逐步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项目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创新、政府扶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机制,确保完成2009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3.1%以上。

  三、主要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一:大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各区(经济功能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和示范项目建设。重点跟踪扶持粤裕丰余热余压发电、蓉胜电机余热回收、旭日陶瓷窑炉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力争年内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50项,拉动社会节能投资1.5亿元,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

  行动计划二:加快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继续推进高栏港经济区、南湾片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程,重点做好金湾发电厂和深能洪湾电厂集中供热项目的扶持和协调推进工作,争取在8月份前完成深能洪湾电厂集中供热项目可研报告的修订并呈省发改委进行项目报批;争取在9月份前完成金湾发电厂集中供热项目一期工程管网铺设,10月份实现对首批用户供气。开展高栏港经济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工作。继续推进重点耗能企业搬迁,重点推进富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香洲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

  行动计划三:引导推广商业节能工程。在全市大型商场、星级酒店中选取3-5家条件适合的典型企业,扶持其实施商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项目。重点推进国贸海天城空调变频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银都酒店综合节能项目、海湾酒店余热回收项目等典型示范工程建设,推广水源热泵技术、空调余热回收、太阳能光伏及光热、中央空调数字化负荷跟踪节能控制等节能技术。组织实施一批商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香洲区、市节能监察中心。

  行动计划四:加快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委托有关部门,年内完成10栋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标识和审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年底前启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监管平台项目,加强对高耗能公共建筑日常检测监督。年内举办一次建筑节能专题活动,启动建筑节能综合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各2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动计划五:启动绿色公交工程。实施公共交通油改气工程,选取2条线路作为公交油改气试点,采用LNG动力汽车进行试运行。从2009年起,逐步采购LNG动力汽车,替换淘汰老旧公交车。协调中海油公司全面落实框架协议内容,与公交公司密切合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合作建设1-2座公交专用LNG加气站。编制珠海市天然气加气站站点规划,为今后天然气加气站建设预留土地。组建珠海市天然气专家工作组,开展天然气应用基础规范和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健全天然气应用的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行动计划六:继续开展绿色照明推广。推广绿色照明产品,紧抓国家推广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契机,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加紧开展老旧照明设备淘汰替换工程,推广普通自整流节能荧光灯5万只,双端直管T5节能灯5万只。实施市政道路照明节能工程,9月份前,安排3-5条市政路段,组织包括我市企业在内的节能路灯及控制设备供应商开展节能设备的节能效果集中测试评比,对其中高效、可靠、适用的产品,在全市市政照明设备中逐步进行节能灯具推广和替换。

  责任单位:市政园林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经济功能区)。

  行动计划七: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落实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提出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完成市级公共机构耗能重点部位用能情况调查诊断,对具备条件的进行节能改造。组织实施节能技改示范,运用好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建设,重点跟踪实施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楼节能示范工程、珠海市第一中学照明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暨南大学珠海学院校园整体节能改造项目等示范工程,力争在政府机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各实施一至两项节能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行动计划八: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全力推进风力发电项目建设,争取高栏港富华风力发电项目年底内动工建设,明年年底前投运。加快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重点跟踪推进兴业幕墙有限公司外墙光电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仁恒星园、东澳岛综合楼、文化中心等民用建筑和海岛太阳能示范工程建设,争取年内完成1项,开工2项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项目。研究制定建筑光电一体化配套补贴政策,对获得国家财政部扶持资金的光伏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万山经济开发区。

  行动计划九: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出台清洁生产企业奖励办法,对通过省、市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加紧推动珠海发电厂、白兔陶瓷、青岛啤酒、联邦制药清洁生产项目,力争今年全市新增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0家,实施中高费方案20项,拉动社会投资5000万元,实现节能1万吨标准煤,节水500万吨。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行动计划十:推进高栏港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开展园区循环经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开展园内企业余热、中水重复利用的摸底调查研究及集中供热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铺设规划。出台循环经济试点管理办法,在园区企业中评定5-10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为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节能技改经费,专门用于企业节能技改工作。定期开展循环经济园区企业培训。

  责任单位:高栏港经济区、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广东省节能培训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沟通。建立区级节能降耗协调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统筹安排、条块联动的节能考核和工作机构。坚持定期开展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度召开一次节能降耗工作通报分析会。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市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降耗领导协调机构总负责和总协调辖区内节能降耗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珠海市2009年度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资金引导、机制创新。运用市、区各级节能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带动不同层次、不同来源的资金投入到行动计划中的各项节能降耗重点工程、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能源监察体系建设等各领域中来。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碳排放交易等新合作机制,多途径筹措资金。

  (四)全面监察,重点跟踪。开展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监察执法,重点围绕未能通过2008年节能目标考核的企业,开展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制度、能源利用状况报送、节能法律法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设置等各方面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逐户提出整改建议。启动能源在线监测体系项目,建设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和在线报送信息平台,提供及时详尽的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数据。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节能降耗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的现象和行为。在市民、企业家、能源管理及操作人员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节能降耗培训活动,普及节能降耗知识,宣传节能降耗政策,传播科学节能降耗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创建节约型、生态型企业、学校、社区和建设工地,使节能降耗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关于珠海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9〕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创造快捷、便利的条件,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保证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能〔2009〕399号)、《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发电送出通道和提供社会用电的基本载体,电力稳定供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电网项目布点(变电站)多、线路长,相对其他建设项目可能遇到更多的问题和困难。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电网建设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积极主动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和考核

  (一)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实行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制度。

  (二)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发文分解下达电网建设计划及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的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电网建设按计划开展,并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电网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年底实施考核。

  各区(经济功能区)成立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并与供电部门联合成立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组,各区(经济功能区)委派组长,供电部门委派副组长,开展具体工作。

  (三)实行电网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切实配合供电企业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电网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四)建立月度汇报制度。供电企业每月底定期向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含前期报建审批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列出重点和难点,便于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五)召开不定期协调会。根据电网建设情况,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按时落实工作部署。

  (六)将电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政绩考核内容。依据《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珠府〔2009〕82号),对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按时竣工供电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

  三、高效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规划、国土部门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供电企业应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5年的电网规划并发至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二)供电企业将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于本年度6月底前按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

  对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于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项目清单、于下一年度二季度前完成所有项目的规划、环评、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和申报工作,并于下一年度三季度前,按项目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

  (三)在电网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部门在收到供电企业报送的选址选线方案资料后1个月内,应批复选址选线意见。

  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报工作效率

  (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

  1.用地规划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省发改委《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计划通知》)和项目选址选线批复意见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方案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和设计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和设计施工图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资料暂未齐全的项目,规划部门可暂不发证,但应出具相关审查证明以便供电企业开展下步审批工作。

  (二)简化用地审批手续。

  1.变电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供电企业按照预审规定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如: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用地预审规定提交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计划通知》、项目可研报告、测绘成果资料等)后,市国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土地规划调整、准备预审及相关报批材料,市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并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2.对不存在征地、拆迁问题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勘测定界资料后,国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使用协议书并办理土地批准手续(报请政府批准、公示、地价缴付时间除外)。

  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国土部门负责尽快落实。

  (三)简化环保审批手续。50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供电企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环境敏感区的含义由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确定),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待报批资料完善、齐全,并经公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它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于需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
   (四)简化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函》(粤水保函〔2008〕606号),对于属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水务部门收到供电企业在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于需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务部门应积极协调。

  (五)简化消防审核手续。在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等后,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开展审核工作,供电企业须在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六)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1.在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和施工图纸等后,审图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审图机构应先收设计图纸开展审核工作,供电企业须在审图机构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2.输变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市重大项目招标流程进行招投标。

  3.对省、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主要必备资料完成后,可予以受理,经领导审批后先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其余资料限期补齐,否则责令停工。

  (七)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林业、三防、气象、通讯、地震、文物、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手续,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变电站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青苗赔偿困难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若因未能及时反馈问题导致工程项目拖延的,由当地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承担全部责任;供电企业应及时掌握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影响电网建设计划进度的,应立即向市经贸局及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上报,因未及时上报造成项目建设拖延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九)如市政府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另有专门规定,其流程或时限较上述规定更为简化的,应适用该专门规定。

  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青苗等相关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确定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上述征地范围内拆迁费用以及场地平整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国土部门在收缴地价时直接扣减80元/m2。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范围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联合供电企业协调解决。

  (二)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费用参照本款(一)变电站用地的原则处理。

  (三)输电线路走廊,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村(居)委会共同确认。设计图纸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限期处理。

  六、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供电企业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