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9月28日 第18号(总第150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二)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 分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中心城区、重要新城和生态廊道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二)其他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八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各层级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市性专项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第九条 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包含在各阶段城乡规划中的城市设计随该项城乡规划一并组织编制;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其中,单一业主用地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范围较大且为非单一业主用地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应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各城区邻近地区的,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二)村庄规划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章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规划编制计划。全市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每年11月底前,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要求和上级要求应当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订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的计算参照现行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各规划的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各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定《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呈报有关机构、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五章 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准备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在开展规划编制前,应当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层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和该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 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作为签定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珠海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第六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全市总体规划经广东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分区规划、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所在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功能区管委会所在镇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五)全市城市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河海水系、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城市安全 (城市防灾减灾)、环保、环卫、邮电、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福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八)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和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的整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 (十)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等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成果报批时,应当报送审批申请、规划编制任务书、各阶段审查审议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材料。 第七章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布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印制正式成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可依法在规划展览场所公开展示。 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还可根据展示条件选择靠近规划对象的地点进行公布。 城乡规划有修改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及规划成果管理。 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建立规划编制档案,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及相关档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法查阅规划编制成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撤销横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珠府〔2009〕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已经组建,现决定撤销横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9名。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9〕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7月27日七届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市、区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培训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区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在承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由该机关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研究、鉴别和筛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的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等,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事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当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遵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应当主动、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应诉人员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请本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将结案报告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送所属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每半年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所属政府法制部门,由所属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所属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城镇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城镇社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工作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具体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检查、评价、督办、总结、奖惩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等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委员为所在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共同职责 1.健全爱卫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相适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2.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本单位日常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管辖单位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除“四害”防制达标,控制吸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卫生意识。 3.与各委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巩固达标措施。 4.完成爱卫会下达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做好书面总结。相关书面档案资料健全。 第五条 各行政区及功能区职责 1.围绕体现以区为主的工作方针,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制定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2.加强区、镇(街)爱卫会及办事机构建设,具备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区、镇(街)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社区等基层单位须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4.做好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各项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两倍以内。 5.积极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清洁义务劳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环境。 6.加强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辖区各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保持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和卫生镇村工作。 7.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工聚集地、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卫生环境,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做到环境整洁、设施完善、路面平整、管网通畅、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 8.加强辖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维护辖区环境质量,空气污染(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0%,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保持10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分贝,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9.推进辖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10.负责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理、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垃圾分类、上门收集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11.做好辖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镇标准。 12.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标准和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工作,做好总结报告。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职责 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基本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规划,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职责 1.维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全面治理“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扔垃圾、乱吐痰、乱堆放、乱张贴)等违规现象。 2.协助、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落实。 3.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会同工商、卫生、环保、路政、公安等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维护城市卫生,依法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城管委办公室职责 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规范与法规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局职责 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负责市区内建筑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职责 1.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区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普及推行上门收集垃圾。 2.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等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区、镇(街)管辖范围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路灯亮化率≥98%。 3.协调、监督市区市政道路、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完好率>98%,垃圾清运定时定量、日产日清。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要求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站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市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90%,水冲式公厕达100%。 5.负责情侣路海岸沿线垃圾及海面漂浮物的收集清运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全市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职责 按照爱国卫生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集贸市场,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房。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职责 1.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场内经营户持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督促市场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3.协同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对商品摆卖划行归市,严禁随意摆摊设点行为。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职责 1.指导和检查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修理(检测站)厂、口岸码头、机场等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行业开展爱卫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保洁措施,督促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消杀,开展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2.候车(船、机)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宣传牌或电子显示屏,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预防传染病方面的知识。 3.客运车站、车辆、机舱和船舶设置禁烟标志或警示语。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1.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2.预留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做好应急储备,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财力支持。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组织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设置城市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等宣传专版或节目,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舆论引导和城市卫生舆论监督。 2.组织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相关卫生知识,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3.在影剧院、文化广场等文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或电子显示屏,定期宣传卫生与健康知识,做好控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职责 1.确保自来水出水厂水质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水质标准。 2.对全市供水水质(含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3.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水质安全符合卫生要求。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5.负责市区排洪渠、主要河道的清洁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职责 1.做好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做到机动车按规定地点停放,管理有序,整治乱停乱放车辆。 2.加强对泥头车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占道经营整治工作、查处载货车辆占道摆卖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职责 1.对城区大气环境实施监测监控,全年空气污染(API)指数<100天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0%。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管理,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4.加强噪声监管工作,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db。 5.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预防环境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经营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制度健全、经营环境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 2.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健全疫情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传染病漏报率<2%。计划免疫安全注射率100%,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95%,预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3.履行健康教育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协调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社区等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4.负责除“四害”防制技术培训指导和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监测数据资料完整可靠,做好传染病预警信息报告。 5.负责除“四害”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超标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6.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二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依法管理食品卫生。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及其从业人员持证经营,制度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整治、取缔无证经营,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职责 1.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做到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2.依据教育部《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局职责 督促指导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开展除“四害”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职责 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指导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和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查处销售使用毒鼠强等违禁鼠药。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牵头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对闲置空地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利用,防止乱开采、乱搭建、破坏植被绿化违规使用,维护生态卫生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职责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指导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第二十六条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职责 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为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义务帮助,提高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意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珠海警备区职责 结合部队军警实际,制订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配合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与当地社会卫生整治活动。 第三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爱卫办备案;每半年检查一次,做到有方案、有内容、有反馈、有报告。各委员单位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本单位和领导班子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爱卫会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度综合考核检查形式,对各委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市爱卫会每年年底组织一次综合考核检查,按量化考核得分进行评价,量化考核评分按百分制,分四个档次。主要责任部门达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非主要责任部门达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及格,6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评价方案由市爱卫办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主要责任部门(19个):香洲、金湾、斗门区政府,万山、高新、高栏港、横琴等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主要责任部门(13个):珠海警备区、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外经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第三十二条 经市爱卫会年终考核评价,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尽职尽责、管理到位,圆满完成相应职责和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完成本规定职责任务的,作出以下处理。 (一)在市爱卫会年度工作考核检查中不合格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国家、省级爱国卫生考核检查中,职责范围内有项目不合格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和整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大局的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依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4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3号),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承担建设“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港澳、先行先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的先行区和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任务。 (三)负责制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粤港澳在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体系。 (五)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协调市直单位派驻新区的有关机构。 (六)负责领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接待、机要、文件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络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纪检监察、党建、组织、人事、宣传、新闻出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群团组织、工青妇、统战、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统筹发展委员会。 综合提出新区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科技创新和粤港澳合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对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负责新区投融资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承担统计分析和法制建设工作。 (四)公共建设局。 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区城市规划、市政园林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和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负责管理和协调土地规划、利用、报批、日常执法巡查等工作;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环境治理和山林、海洋、湿地保护,修复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建设多功能、复合型的自然生态体系;负责港口、水务、三防、交通运输等工作。 (五)产业发展局。 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负责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建设高端服务产业体系;负责商贸、会展、旅游、招商引资、投资推介、科教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农林渔业发展等工作。 (六)社会事业局。 贯彻执行社会事业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监察和促进就业等工作;负责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民政和社会福利事务;承担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发展的责任;承担文化娱乐、体育事业、公民教育、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责任。 (七)财金事务局。 贯彻执行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编制和实施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管理监督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负责管理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负责财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金融服务等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活动的工作。 (八)交流合作局。 加强新区口岸业务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出入境事务和涉外工作;负责促进对外及港澳台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负责促进通关制度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 (九)行政服务促进局。 组织协调新区各职能部门集中“窗口”办公,强化政府服务;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承担有关部门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行政效率。 (十)警务和综合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辖区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负责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促进粤港澳警务合作,探索警务工作新模式;负责安全生产、城市执法、司法保障、应急指挥、打击走私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76名(含横琴镇28名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155名,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主任1名(由副书记兼任)、副主任4名;内设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按行政编制的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数1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横琴新区与横琴镇实行“区镇合一”管理模式,加挂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工作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珠海市横琴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牌子。 (二)恢复设立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与警务和综合管理局合署办公,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从公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 (三)设立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横琴分局,挂靠公共建设局管理。 (四)设立珠海市规划局横琴分局,挂靠公共建设局管理。 (五)设立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横琴新区执法大队,隶属警务和综合管理局管理,使用的执法专项编制从城管执法专项编制中调剂。撤销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拱北执法大队横琴中队。 (六)上述各分局由横琴新区和市相关部门双重管理,以横琴新区管理为主。 (七)各分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加快项目用地报批确保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珠府办〔2009〕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全面加快项目用地报批确保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面加快项目用地报批确保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关措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合法落地,推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最新要求,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将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将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其中,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将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主要是未批先用)全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问责,从而我市违法用地的问责数量、比例会大幅上升。从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进度滞后、未批先用情况严重。2008年度省第四次卫片执法检查我市违法用地面积2542.9亩(占用耕地785.2亩)。其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未批先用965.7亩,占违法用地总面积的38%;违法占用耕地681.3亩,占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的86.8%。如计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我市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69.8%,远高于15号令问责的比例。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拍照最迟将在10月底或11月开始,如果今年10月底前重点项目用地依然没有完善用地手续,我市的比例肯定要超过15%,届时市政府将面临被问责的局面,违法违规用地形势极其严峻。 二、工作目标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集全市之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奋战75天,打好用地报批攻坚战,确保我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顺利通过今年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卫片执法检查。 (一)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年内续建、在建和拟建的扩大内需项目整体用地或先行用地报批手续。 (二)10月底前完成3000亩的补充耕地开发任务,积极做好耕地指标储备,为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报批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服务。 (三)10月底前全面完成区、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级大纲9月1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力度,9月中旬完成国土资源部第九次和省第三、四次卫片执法检查全部案件的查处整治工作。10月底前完成今年上半年动态巡查案件查处整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加快用地报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分管领导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交通、水务、林业、海洋、财政、房地产登记等部门领导以及业主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用地报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区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并协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加快用地报批工作小组,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重点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落实用地报批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核查上报我市扩大内需项目,争取纳入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范围。 1.工作任务:对我市今年内续建、在建和拟建的扩大内需项目进行筛查核实,实事求是列出扩大内需项目清单上报省发改委。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最大程度将我市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范畴,享受省政府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待遇。其中: 已建、在建各项建设项目及预计明年二季度前能开工的各类重点工程拟建项目,应纳入本次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清单,由市发改局负责收集上报省发改委。 各区涉及的拟开工扩大内需建设项目,预计9月30日前可组织完成各项用地报批材料的,可向市发改局上报纳入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清单,并由各区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材料。 2.时间要求:8月31日前完成。 3.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牵头,各区和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报批速度。 1.工作任务:(1)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过渡期政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完成前,列入省扩大内需项目清单依法需上报批准用地,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各行政区出具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衔接说明和承诺上报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出具项目用地与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说明和承诺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再将用地报批材料以及与规划大纲的衔接说明和承诺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涉及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和区的发改、规划、环保、农业、林业和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关于项目的规划修改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建设用地审查程序。对于纳入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范围的项目建设用地,市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劳动保障、林业、海洋、信访、监察等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依据部门的职责要求,在我市建设用地审核会审会议制度框架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对于各区涉及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各区组织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协调指导项目单位用地,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用地报批审查由串联式变为并联式。用地报批、林地审核、落实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留用地等业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并行开展审查工作。林业、社保、海洋、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应建立横向沟通机制,加强配合,进一步简化程序,切实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供给。市劳动保障局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在项目建设用地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报批申报时出具相关社会保障落实证明文件。市林业局负责落实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市交通、水务、经贸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组织用地材料及依法申请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项目用地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及征地留用地的承诺,组织报批材料并对用地报批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4)合理处罚促进用地报批。对未批先用的建设用地,在2009年底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按2 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办理报批手续。 2.时间要求:(1)从8月20日起全面开展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组织工作,各项工作必须于10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各项目单位于8月30日前将确定的项目用地位置图(项目总平面图、施工图、用地红线(蓝线)图等)提交给市测绘院,市测绘院自收到项目单位图件10天内出具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已经完成相关工作的不需再做。 (3)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9月10日前完成各项目征地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被征地单位提出需要听证的,9月25日前完成听证工作,出具听证纪要。有条件的项目,听证工作完成后可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征地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9月25日前,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完成相关工作,落实有关证明。对于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时难以具体落实社会保障对象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每亩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过渡专户”中预存社保资金。9月15日前,由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实施征地前落实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承诺。 (5)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于9月15日前将完备的项目用地位置图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给市、区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对项目占用林地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出具已受理林地使用初审证明。 (6)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勘测定界成果后,委托市测绘院划定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市测绘院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成果。 (7)需缴交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的用地,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于10月15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8)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范围的项目用地,由项目单位于9月30日前备齐立项相关文件及林业、社保、规划、土地所有权证书等提交至市国土部门报市政府建设用地报批审核会审会议审核,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后出具会审会议纪要,连同需由市政府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于10月15日前组织好全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9)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如果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尚未完成并通过评审,项目单位应出具承诺书。 3.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等。市发改、规划、环保、房地产登记、经贸、信访、监察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我市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扩大内需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1.工作任务:加快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落实开发资金,尽快完成补充耕地专项规划编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斗门区必须完成2000亩补充耕地任务,金湾区必须完成1000亩补充耕地任务。没有下达耕地规划指标的香洲区、高新区、横琴新区可购买储备耕地。 2.时间安排:(1)金湾区、斗门区于10月31日前完成补充耕地的开发,12月底前通过验收。本次报批需要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区,应于8月底前将购买数量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购买。 (2)各区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林业、发改、财政等部门立即进行区级初验和市级验收,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我市补充耕地进行省级抽查验收,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部门完成我市补充耕地抽查验收工作。第四季度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3.责任单位:金湾区、斗门区。 (四)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措施。 1.工作任务:完成省第四次(含部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整治工作,其中,立案率和查处率必须达到100%,结案率(查处整治到位)必须达到90%以上。完成动态巡查案件查处整治工作,确保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拆除一宗、复耕复绿一宗,确保我市今年违法违规用地数量、面积、占用耕地的比例大幅下降,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控制在15%以下。 2.时间安排:(1)9月10日前出台《珠海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由辖区政府牵头,国土、纪检监察、公安、规划、城管、林业、工商、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统筹辖区执法力量,用好用足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形成国土资源管理由“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的共同监控、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新局面。 (2)8月底前各区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违法违规用地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辖区执法力量,用好用足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整治力度。9月底前完成省第四次 (含部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整治工作。10月底前完成今年上半年动态巡查案件查处整治工作。 (3)对工作不到位,未能按期完成查处整治任务的,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对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15号令进行问责。 3.责任单位:各区,国土、纪检监察、公安、规划、城管、林业、工商、供水、农业、供电等相关部门。 (五)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科学合理优化土地布局。 1.工作任务:按照地方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积极推动市、区、镇级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推进。 2.时间安排: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的市级大纲将于9月1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步推进区、镇级规划成果编制工作,区级规划成果10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镇级规划成果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3.责任单位:各区,各镇,市国土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市政府将召开动员大会部署用地报批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业主单位和所在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全力以赴打好攻坚战,确保10月底前完成重点项目报批等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现在距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拍照最多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如果今年10月底前重点项目用地依然没有完善用地手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还不到位,市政府将面临被问责的局面。相关市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2009年抓落实的重点工作安排》(珠办发〔2009〕4号),全力以赴督促业主单位做好用地报批、占补平衡工作,确保依法用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解决用地报批和违法用地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认真学习,掌握政策。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文在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放宽审批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等方面出台了新规定。各区、各部门、用地单位要加强学习,理解新政策的目的和内容,全面掌握新政策的含义和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做好报批材料的组织工作。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区、各部门、用地单位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互相沟通,互相配合,合力解决用地报批过程中的问题,形成推动用地报批工作的合力。 (四)定期通报,加强考核。按照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要求,倒排工作计划,建立用地报批、耕地开发、违法违规用地查处、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各项工作最新进展。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加强巡查,铁腕整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实行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每日将动态巡查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形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的工作机制,将土地执法的工作重点从风暴式的整治行动转移到常态的执法监管上来,力求将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逐步实现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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