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0月26日 第19号(总第151号) 目 录
关于表彰2009年珠海市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过去的一年,我市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加快珠海教育现代化建设、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更好地献身教育事业,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建国等166名先进教师、黄志坚等36名先进教育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继续发扬优良的作风,再创优异成绩,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高尚品质、严谨治学的职业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加快实现珠海教育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珠海市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四日
珠海市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分解方案》已经七届1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 第十一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经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对应急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的审批部门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概算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核拨,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重新设计后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新建的应急工程,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关于抢险、应急工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投资促进局组建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投资促进局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珠海市投资促进局组建方案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和投资发展环境,构筑专业化招商、精细化管理和高水平服务的投资促进大平台,组建珠海市投资促进局。 一、功能定位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促进投资的专业化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市投资促进局担负宣传珠海形象、推介投资项目、搭建招商平台、发布研究报告、提供咨询服务、沟通政企关系和推动项目落地等七大功能,着力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商洽沟通平台、法律支撑平台和工作协调平台等四类重点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据此,市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任务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围绕全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要求,统筹全市招商引资规划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围绕各园区功能定位和招商重点,统筹各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珠海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建立与境内外客商的联系渠道,研究国内外投资走势与产业发展政策及走势,综合分析全市招商引资动态,提出相关政策主张和合理化建议。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境内外招商引资洽谈会、研讨会、博览会和组团商务考察等具体承办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我市重点招商项目库、重点客商名录库的建立工作;承担境内外重要投资客商的有关接待工作。 (六)负责境内外招商引资与投资合作项目的推介、洽谈、协调工作,为境内外投资客商提供投资环境考察、投资导向、申报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推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免费代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土地使用等相关事宜,建立境内外在珠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境内外投资者在珠设立的企业提供协助、支持和相关服务;开展项目落地开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投资阶段的有关诉求。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与国内其他地区或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CEPA贸易投资便利化;指导协调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方面的工作;促进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方面的服务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 按精简高效和职能统筹归类的原则,将市直职能部门现承担的行业或专项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方面职责任务全部划入市投资促进局,优化组合成立珠海市投资促进局,直属市人民政府管理。 1.机构设置:市投资促进局内设行政事务部、政策资讯部、项目推进部、对外招商部、内联促进部等5个职能部门。 行政事务部:负责党群、妇团工作;牵头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考核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事务、印章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开展对外联络和组织业务培训。 政策资讯部:参与制定全市投资促进战略及指导性意见;研究有关投资促进理论、国内外投资促进工作的运行趋势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法律事务监督、审核和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新批增资企业诉求;负责投资促进网站和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及协调全市投资促进的网上招商工作;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加工各类投资数据信息,负责公共性投资促进信息的咨询;统筹对外宣传、项目收集和信息发布,开展境内外珠海形象及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编印有关投资促进的对外宣传材料。 项目推进部: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抓好相关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尤其是要抓好临港工业、海洋制造、航空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产业和国际商务休闲旅游等重大项目的策划、促进及相关运营管理工作;开展与投资相关的项目促进工作,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组织项目洽谈和考察活动;负责专人提供资料及建议、指引成立公司及登记、协调办理有关行政手续、协助寻找本地和外地合作伙伴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对外招商部:负责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进行联系与交流,建立稳定有效的合作关系;贯彻落实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的发展规划,承办各类对外投资合作专项事务;接洽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接待和安排外商投资考察活动,建立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组团出访进行商务考察,在境外参加和策划组织各类项目推介会、招商会等,重点引进欧美日韩先进制造业项目和港澳现代服务业项目;全面有效宣传推介珠海投资环境,创造新的投资机会,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已签约和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为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供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内联促进部:统筹编制全市招商引资规划,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大活动,在国内参加和策划组织各类项目推介会、招商会等,着力引进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央企龙头项目和有实力的民营科技型项目;负责与国内相关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开展境内投资促进活动,为国内投资者和各类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搭建平台、拓展渠道;围绕各园区功能定位,统筹指导各区(经济功能区)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市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交流与合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网络。 2.人员编制及管理:核定市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33名,今后视业务开展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 名,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遴选,由市委任免;内设部门正职5名,副职6名,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上遴选。 设立市投资促进局项目专职工作人员5名,简称“市投资促进局项目专员”,从社会上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遴选,视人员资历相应享受七级或八级职员待遇。 3.经费形式: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按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招商引资经费和奖励经费按规定划拨市投资促进局,在优化监管的同时,对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采取灵活措施。 (二)实行权责相应的运行机制。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全市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各区(经济功能区)为自主招商主体,按管理权限进行招商引资并提供投资促进服务,接受市投资促进局的行业指导;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协助招商主体,负责争取上级对口部门和关联部门的专业项目、政策支持和资金支助,积极配合市投资促进局做好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 市投资促进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着力优化工作流程,定好规制,积极探索建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协调的综合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在市投资促进局和对外经济合作与经济贸易部门之间,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三)完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以项目扁平化管理为主体、激励和约束机制相配套的招商引资新模式。 1.创新人员聘任制度。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选聘市内外熟悉招商引资、金融资本运作和投资促进的专业人员组建精干队伍。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由品德、知识、能力等为构成主体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2.创新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公开招聘制度,精简高效、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特设岗位设置制度,根据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事业发展在国内外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实行事业编制管理,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双向选择和交流合作原则,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纳入事业编制或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人员经费和工资薪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 3.创新绩效工资制度。在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相类职系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将绩效工资分为底薪和奖励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项目考核的基础上,由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工作人员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综合效果等予以合理安排,激励招商能手,人随岗走,岗变薪变。具体操作办法和标准,由市投资促进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报市人事和财政行政部门核准,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市投资促进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管理权限由市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奖惩。 三、稳步推进 市投资促进局要大胆创新、开拓进取,致力于珠海经济形象的宣传与营销,竭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的全程优质服务,逐步建立多层次、立体化、专业化、集约型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稳步交接招商引资项目,确保我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顺利推进。 市外经贸局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合理的安排。 关于抓好基层民兵营和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兵预备役营(连)“四个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精神,推动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科学发展,现就抓好我市基层民兵营和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设施)建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着眼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满足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我市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实际,坚持党管武装、平战结合、依法抓建、打牢基层,通过试点先行、全面抓建、巩固提高、总结验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基层民兵营和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整体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三期八年工程”的总体思路和“要素齐全、功能齐备、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的抓建要求,对照《广东省民兵预备役营(连)“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民兵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努力实现我市基层民兵营和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2009年底前40%、2010年底前70%、2011年上半年100%达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任务步骤 坚持科学统筹、围绕中心、依法抓建、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12个环节进行抓建。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2009年9月底前) 1.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广东省民兵预备役营(连)“四个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有关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成立抓建领导小组。成立由陈英副市长为组长,珠海警备区副司令员熊奇勤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汝党、珠海警备区副参谋长张健和政治部副主任刁坤明为副组长,组织、宣传、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工、青、妇等团体,珠海警备区作训、军务、组织、宣保、财务、营房、战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抓建领导小组。各级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本级抓建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和协调,定期分析形势,加强检查督促和帮助指导。 3.搞好调查摸底。分3个调研组,对全市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有关情况。 4.制定实施规划。9月底前,逐级制订“四个基本”建设实施规划,层层明确抓建思路、抓建目标、工作项目、工作时限和具体负责人。 第二阶段:试点先行(2009年10月-11月上旬) 5.抓好试点工作。10月,各镇(街)选择一个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试点单位,找准参照系,量力而行搞建设,分门别类抓指导。 6.现场观摩。11月上旬,召开我市基层民兵营和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组织各区、镇(街)分管领导进行现场观摩,参照样板,明确标准,推动落实。 第三阶段:全面抓建(2009年11月中旬-2010年12月) 7.建立考评机制。2009年11月中旬,制定“四个基本”建设联抓联考制度,完善联抓联考内容和标准,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 8.开展“双争”活动。2009年12月,在全市开展“争创先进民兵营、争当优秀民兵干部”活动。各区要实现40%以上的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全面达标。省军区明确的15支民兵应急专业力量(市级5支、区级10支),2009年底前必须全部达标。 9.组织检查评比。2010年7月,考核镇(街)、村(社区)两级抓“四个基本”建设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抓建积极性。 10.搞好重点帮扶。2010年8月,对相对落后的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制定详细的帮扶措施,切实抓好建设,实现2010年底我市70%以上的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达标。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11年1月-7月) 11.抓好对照补差。2011年1月—6月,对照《广东省民兵营(连)“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全面查找缺漏,做好补差工作。各区要实现全部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全面达标。 12.总结验收。2011年7月,对全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进行全面达标检查评比,为迎接全省民兵预备役营(连)“四个基本”建设达标检查做好准备,并争取有2—3个全省民兵基层建设先进典型。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我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的重大举措,是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向深入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发挥民兵预备役应急应战作用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市民兵预备役建设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珠海警备区的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抓建行动。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军区的要求,做到“五个纳入”:把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和军事工作计划;把民兵干部纳入地方基层干部培养使用管理范畴;把“四个基本”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把民兵预备役重大行动纳入地方大项活动统一组织;把是否关心、支持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标准,提高整体水平。 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下发的《实施细则》已经作了明确,各级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在抓建对象上,要重点抓好4个民兵作战连、2个由市、区两级抽组的民兵分队、5个在乡镇抽组的民兵应急独立排;在抓建内容上,要突出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制度机制和基本设施建设四个方面;在经费投入上,基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建设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区、镇(街)分级负担;在用房安排上,有条件的安排2间,条件一般的安排1间,确有困难的要采取租赁民房的办法解决,且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各区要对各种标牌、表册和登记统计本等进行统一规范和制作,通过抓重点分队和重点建设内容,带动全市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民兵营、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整合多方力量,上下联动,高标准抓好这项工作。地方各级组织、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工、青、妇团体等,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职责范围,从政策制度、宣传发动、人才培养、物资支持、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各区、镇(街)要统筹经费保障,确保抓建任务完成。要层层搞好思想发动,特别要做好各镇(街)、村(社区)解释说服工作,动员其主动“腾场地”、“挂牌子”、“配设施”,形成齐心协力抓“四个基本”建设的工作格局。 (四)建管并举,充分发挥作用。 要注重建管并举,解决好如何加强管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的问题。要坚持常态化建设与动态化管理相结合,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特别要认真研究解决“青年民兵之家”的阵地作用如何发挥、资源怎么配置、如何激发广大民兵的归属感等问题;要规范对民兵重点分队的管理使用,尤其对民兵应急分队的动用,要严格贯彻建用分离的原则,由基层武装部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调动、随时随地使用,坚决杜绝越权审批、越界用兵、违规使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警备区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的精神,切实抓好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加快我市产业升级,优化我市经济布局,提高我市共建产业转移园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产业转移工作认识 推动产业转移是我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省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工作任务。珠海作为珠三角六个产业转出城市之一,做好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交给珠海的一项政治任务。对我市来说,有利于形成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倒逼机制,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以及解决东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产业转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推进产业转移与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以及构建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等工作结合起来,完成好省交给我市的“双转移”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思路 按照《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2009〕34号)要求,推进产业转移,必须明确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扬长避短,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就是要发挥我市经济结构的优势,继续加大园区整合力度,加大对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尤其要注重促进科学发展,努力提高人均水平,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合理布局。 二是强化市区联动,逐级落实责任。就是要市、区齐抓共管,逐级分解任务,调动各级推动产业转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级抓一级,形成工作合力,使我市产业转移政策措施、扶持资金、招商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联合招商共建,加快对口转移园建设。就是要结合珠海实际,创新产业转移合作模式,不单纯追求本市转出项目的数量,着重加大联合招商和联合共建力度,提升对口转移园的软、硬环境,为转移园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 四是适当增加投入,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每年在新增财政收入或一般预算安排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引导企业落户对口转移园。 三、加快推进对口产业转移园区发展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市与揭阳市、茂名市的省产业转移示范园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分别与揭阳市、茂名市召开两次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听取产业转移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园区建设有关问题。加强与揭阳、茂名日常联系沟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于2009年11月前派出由副秘书长带队的三人工作组(从市直机关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选派1名干部)到我市对口的省产业转移示范园所在地政府任职或挂职,与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 (二)主动协助参与联合规划。 积极参与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局负责,与揭阳、茂名市政府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制订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确定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突出主导产业。由市规划局负责,主动参与产业转移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评审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做好产业转移园区环保规划及各项规划环评。由市财政局负责,在产业转移扶持资金中安排好我市协助对口转移园做好各项规划的经费。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园区有序开发,实现园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基础设施完善和投资环境优化。以上各项工作要于2010年5月前完成。 (三)大力开展联合招商。 由对内对外招商部门负责,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开展好产业转移联合招商。一是要组织好联合招商会及转移园区考察活动。每年上半年精心筹办好与揭阳、茂名共同举办的联合招商推介会,组织好对口转移园实地考察洽谈。面向珠三角、港澳台以及国内外的优秀企业开展招商,着力协助中央大企业、国内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落户转移园,逐步提升园区发展层次和辐射带动能力。二是加强日常招商。每年年初将联合招商纳入我市对内对外招商引资规划。创新联合招商模式,在我市日常招商活动中,结合双方已有企业和招商资源,把产业转移园作为珠海项目推介,提高招商的效果。三是做好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对转移园区引进的重点项目以及我市对口转出项目实施专人负责,协助园区做好项目引进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争取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50%以上的项目由我市引进或与当地联合引进。 (四)强化市、区联动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区(经济功能区)产业转移组织领导及政策措施。各区(经济功能区)行政一把手为推进产业转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本区推进产业转移组织领导架构,明确产业转移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及负责人,每年制定与落实本区年度产业转移目标、联合招商计划、地方财政预算以及具体产业转移实施计划,确保本区产业转移工作责任到位、实施步骤明确、共建成效明显。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区(经济功能区)产业转移资金投入任务。我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按照市、区3:1比例投入,即从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每年市本级预算安排产业转移扶持资金7500万元,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三个行政区各安排670万元,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三个经济功能区各安排170万元,各区(经济功能区)每年共安排2520万元,于每年5月、9月分两批上解市财政国库作为我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区(经济功能区)产业转移联合招商任务。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栏港区、高新区每年组织20家以上企业参加对口转移园的联合招商、实地考察活动,并取得成效,每年至少为转移园引进3个项目。其中,金湾区每年向珠海(揭阳)转移园,高栏港区每年向珠海(茂名)转移园联合招商引入至少5个项目。 四是进一步推进各区(经济功能区)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优化。由各区(经济功能区)配合,建立本区产业转移项目库,加快推进本区落后产能淘汰及园区整合工作,提高本区产业准入门槛,鼓励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升级,降低本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质量。每年本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比例下降2%以上。 四、加快推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经贸局、市统计局配合,贯彻“东部大转型、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环港澳地区与港澳城市功能相衔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实现从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战略性转变;西部地区要把高栏港经济区与富山工业园、航空产业园和平沙游艇与休闲旅游区作为临港工业区一体规划,把装备制造业发展成为珠海第一产业,为全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作出积极贡献。切实推进园区整合政策,在用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提高产业准入条件,大力引进和发展用工少、用地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的企业,积极引导原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实现就地转型升级,力争我市达到人均GDP增速高于GDP增速的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要求。 五、加强产业转移各项制度保障 (一)完善政策措施保障。 进一步完善我市产业转移相关政策措施体系。我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定我市产业转移年度目标、产业转移实施方案以及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的产业转移任务分解,并根据省每年对“双转移”工作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推动产业转移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及实施我市产业转移规划,加快推行我市产业结构及布局优化政策,确保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分工明确、人员到位、措施实在、执行有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 从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我市每年在新增财政收入或一般预算安排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采取以争取省财政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适度加大对共建转移园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乘数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及完善;积极探索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对本市转移到对口转移园或者在对口转移园投资扩产的企业予以资金补贴。具体资金使用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跟进。 (三)建立监督机制保障。 一是强化考核机制。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要根据《珠海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评价试行办法》(珠双转移办[2009]1号)以及本意见,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部门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实行考核。 二是推行奖惩问责机制。产业转移工作考核结果公开,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备案,作为考评各区、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等级的,不能评优、评先、兑现奖励。 三是强化市区两级信息报送机制。第一,切实做好年度工作信息报送。各区(经济功能区)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区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年度本区产业转移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1月)将上一年度我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我市产业转移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资金预算、工作措施等,上报市委市政府。第二,要抓好季度定期信息报送。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季度后15日前报送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督办、汇总情况上报市政府。第三,要抓好日常信息的报送。及时上报产业转移相关情况,加大宣传力度。 四是发挥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作用。市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年初(1月份)召开的会议,专门由各区及相关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双转移”工作情况,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年中召开的会议,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单位“双转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附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用人单位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效率,积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升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是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强化经常性卫生监督,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效率的一种方式。各单位要给予充分重视,建立完善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指导到位,执法监管到位,确保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顺利开展。要在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病危害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和长效监管机制。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认识,掌握标准和要求。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培训,确保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单位完成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单位的分类,对辖区内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100%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010年,对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单位100%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请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今年实施情况书面报我局法监科。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我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原则是: (一)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 (二)分类和分级管理原则。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按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实施相应程度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管理的合理、有效覆盖。 第二章分类及分级评定 第四条根据职业卫生风险分析与评估,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和一般监管单位两类。 有以下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的单位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也列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为职业卫生一般监管单位。 第五条分级评定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设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前期预防、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档案等5项内容,共19个评价要素。 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时,按照《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评定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量化分级的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见表1。 表1职业卫生量化分级
第六条 A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良好,有企业自律意识,能较好地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B级用人单位为能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的。 C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立即进行整改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1.评分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评分年度内发生慢性职业病病人; 3.评分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分类及分级管理 第七条通过对用人单位分类和分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监督管理等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 Ⅰ级:简化监督。监督工作以指导为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信息,推动其自律。 Ⅱ级:常规监督。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Ⅲ级:加强监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Ⅳ级:重点监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具体划分与监督频次见表2。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八条 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分类和等级,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频次两年一次的,管理等级两年评定一次;监督频次大于等于一年一次的,在年度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其得分为当年的最终评分,并以此确定用人单位次年的管理等级。 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存在第六条第四款情形的,直接评定为C级,当年按C级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年内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确定下一年度管理等级。 第四章 效果评估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实施。 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评定表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 填表说明 1.分类 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和一般监管单位两类。 有以下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的单位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⑴《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⑵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⑶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也列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2.分级 具体标准如下: ⑴评分结果为85分以上者,核定为A级; ⑵评分结果为60~85分者,核定为B级; ⑶评分结果为60分以下者,核定为C级。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⑴评分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⑵评分年度内发生慢性职业病病人; ⑶评分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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