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1月18日   第20号(总第152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46号)
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49号)
转发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珠海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珠府办〔2009〕5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成立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清拆、复耕复绿等工作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各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是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无法有效制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调查立案处理。

  (二)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制度。每周汇总新发现违法用地台账,报告违法用地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抄送发改、规划、建设、工商、供水、供电等相关土地执法共同责任部门;无法有效制止的,应立即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必须做好记录,并请现场有关见证人员签名,下同)报告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违法用地或因违法用地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同级监察部门。

  (三)发现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区范围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涉及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国土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任免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国土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关于违法用地的书面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工程验收等业务。

  国土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函告规划部门。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与行政处罚;发现涉及破坏、侵占农用地及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告知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收到国土部门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移交函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第十条 各区、镇政府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本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无违法用地行为。

  区政府可以组织街道办事处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工作。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部门关于违法用地的书面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有效制止的,应在  第3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对镇、村庄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三)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进行用地建设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区应定期召集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监察、工商、供水、供电、农业、林业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进行协调,督促落实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

  (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认为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遇暴力阻碍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应按110接处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时,国土部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

  国土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国土部门已立案且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应当书面告知国土部门移送案件,国土部门接到通知后7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监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履行职责的,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

  (二)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件材料。

  (三)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四)对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案件,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与国土部门一起联合办案。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查实土地违法事实后,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农业、林业部门接到并经核实涉及破坏农用地的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各区(经济功能区)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用地、房屋产权证明)的企业,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

  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与行政和刑事审判衔接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对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处理;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予执行的,行政部门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反映。

  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的,应及时将判决情况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三)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立案调查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

  市直管部门派出机构对区镇政府的戒勉谈话置之不理的或拒不执行的,由区镇政府报上级政府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部门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报告所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不告知相关部门,导致违法用地事实继续扩大的。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不称职,并由同级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用地严重被上级机关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越权或违法审批用地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当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市在2007年以前组织实施了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了当年在册的中小学危房;2008年,开展了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安全大检查工作,发现全市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校舍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为进一步搞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目标。通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任务。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以下称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三)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本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排查鉴定,不得遗漏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可不再重新鉴定。排查鉴定中发现的D级危房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统筹调配本区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和督促区属学校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逐一排查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并形成排查结论。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在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同时,各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势,编制本区2010年至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涉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各区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应对C、D级危房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区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以及创建教育现代化示范区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各区负责。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市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专项资金,并根据工程实施难度、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对工程实施难度大且工程推进较好的区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各区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08年至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所在区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市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验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和周报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各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告本区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区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49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全面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趋好,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核心,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到2010年底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市、区(经济功能区)两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强化预案管理和演练。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和条件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安全许可审批中对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定期组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涉及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市、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以及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和运输工具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运用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保险机制。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兄弟市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将安全生产应急普法列入普法计划,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普法、执法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点及分布状况,规划在高栏港经济区,依托市公安消防局特勤大队,整合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资源,争取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建设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做好规划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救援基地建设上给予支持。

  加强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部门要立足保障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或依托相关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专业门类较齐全、救援能力涵盖消防、矿山、危化品、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领域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对于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和实施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在资金和装备上给予一定支持。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可与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救援服务费。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社会救援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同时,可与有关企业签订有偿调用协议,委托企业储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并储备大型专用救援装备的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平台,尽快建成市、区(经济功能区)及专业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

  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技术开发和推广。依托大中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有关课题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完善市、区(经济功能区)及行业专业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建立专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信息,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必要时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故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护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畅通;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操作规范,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和手段,全力实施现场抢救;环保部门要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周边环境情况,防止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建设

  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制订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逐步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三年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重点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必需经费给予保障。要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投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用于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探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化投入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转发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珠海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珠府办〔2009〕5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市委六届六次全会关于“抓落实、保增长”的精神,有力推动各区党政领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当前节能减排、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的重点工作,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珠海市各行政区2009年度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和《珠海市各经济功能区2009年度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珠海市行政区2009年度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一、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项目

主考部门

分数权重

香洲

金湾

斗门

1

污染减排完成率

市发改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30

30

30

2

重点工业稳定达标率

市环保局

15

15

15

3

环境管理及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

10

10

10

4

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市水务局
市城管局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4

4

7

5

小河涌环境综合整治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6

6

3

6

裸露山体复绿情况

市国土局

2

6

6

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0

4

4

8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市水务局

4

12

12

9

环保投资指数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3

3

3

10

环境友好创建

市环保局

26

10

10

总计

100

100

100

  二、考核结果评定

  (一)行政区2009年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考核评定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者省通报批评的。

  2.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3.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三、考核实施细则

  详见下表。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2009年度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一、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主考
部门

分数权重

高新

保税

万山

横琴

高栏

1.污染减排完成率

市发改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30

30

30

30

30

2.重点工业稳定达标率

市环保局

10

10

10

10

10

3.生态园区创建

市环保局
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市国土局
市水务局

40

40

40

40

40

4.环境污染事故控制

市环保局

7

7

7

7

7

5.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市环保局

8

8

8

8

8

6.环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5

5

5

5

5

  二、考核结果评定

  (一)经济功能区2009年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考核评定为优秀,90—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者省通报批评的。

  2.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3.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三、考核操作细则
   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