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2月9日   第22号(总第154号)

目 录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枯水期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珠府〔2009〕143号)
关于颁发2008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珠府〔2009〕151 号)
关于颁发第一届珠海市专利奖的决定(珠府〔2009〕152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9〕51号)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2号)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枯水期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9〕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9—2010年度枯水期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009—2010年度枯水期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工作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珠海地理位置特殊,濒临南海,属于珠江出海口最下端城市,城市供水取水主要来源于珠江口,并承担对澳门供水任务。据珠江水利委员会通报,今年由于珠江流域出现持续的干旱,1-8月珠江流域江河来水比常年同期偏少2成,特别是8-9月,西江上游梧州水文站河流断面流量比多年平均减少超过50%。由于西江来水锐减,我市各取水口受咸潮影响程度均比历年同期严重,8月30日广昌取水站受咸潮影响,9月29日平岗取水站开始受咸潮影响,当前只能间歇性抽水。同时预测,枯水期西江来水相当于90%的枯水年份,梧州站12月—明年2月连续3个月平均流量小于1800 m3/s的可能性较大。在我市东部供水水库蓄水方面,截至10月上旬,水库蓄水2684万m3(距满库尚差490万m3)。枯水期珠江流域江河来水锐减,影响珠江流域水资源下泄量减少,致使我市供水原水咸度严重超标,以及我市供水水库蓄水量不足,对今冬明春珠澳两地供水造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珠澳两地枯水期供水安全,有效利用珠江流域枯水期水资源调度和大潮涨退潮落差进行蓄淡抢水,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建立科学、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全力抢淡、节约用水,确保供水咸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三、工作方针

  保流量——加强与国家防总、省政府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汇报和联系,争取加大珠江上游水量调度,力争我市平岗泵站取水几率达到58%的目标。

  深挖潜——充分发挥平岗泵站最大作用,保障从西区水厂每天调5万m3原水济东部供水系统,限制东部用水大户企业用水量,充分利用裕洲泵站的抢水功能。

  强节约——开展全市性的节约用水措施,力争实现节水20%的目标。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珠海本地抢淡蓄水及节约用水相关应急处置活动。

  五、组织保障

  成立“珠海市保障珠澳供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霍荣荫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尧、市水务局局长郭仲秋、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钟惠明、珠海水务集团董事长李东义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珠海海事局、珠海航道局、珠海供电局、珠海水务集团和各区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三防办,下设九个工作组,分别为:

  综合保障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尧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珠海供电局、珠海水务集团和各区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与省政府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的协调,开展全市节约用水和节水措施的宣传,节水措施的实施和落实,抢淡、节水措施和宣传等工作经费筹措,极端情况下建立珠澳两地桶装水供应的储备和居民生活用水保障,为市民提供用水卫生指引,保障供水企业和抢水设施的生产用电。

  综合协调组:市水务局副局长王电波任组长,以市三防办为主,负责制定枯水期调度的各项工作制度、召开例会、下达调度令、信息上传下达,发布有关公告。

  水情信息综合组:市水务局总工程师窦永强任组长,以市水务局和珠海水务集团生产部为主,负责和珠江防总、省防总的信息沟通,承担水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各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供水调度和设施安全运行组:珠海水务集团董事长李东义任组长,以珠海水务集团生产部为主,负责泵站运行、原水和净水的调度和调配,保障供水设施运行等工作。

  抢淡协调组: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钟惠民任组长,市水务局调研员杨明祥、珠海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方晔任副组长,以市三防办、市堤围管理中心、珠海水务集团生产部为主,负责中珠联围、坦洲联围水闸联合调度的协调及实施;负责联围内的洗涌引淡工作。

  水质监测和保障组: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晨光任组长,以市排水设施管理站为主,负责前山河一河两涌的清障、截污和水质保障;以市环保监测站、水质监测中心、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主,负责各河道、取水泵站的水质监测工作。

  航道水事组:珠海航道局副局长林绵任组长,珠海海事局副局长唐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振超、市水务局调研员杨明祥任副组长,以珠海航道局、珠海海事局、市渔政支队等单位为主,负责抢淡期间船闸的封闭和开启调度,船只的疏通、消防安全、后勤服务等工作。

  节水和执法工作组: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连福任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陈金华、市水务局调研员杨明祥任副组长,以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珠海水务集团和市水政支队为主,负责全市节用用水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河道清障、水源保护、节水督查、排污监督等工作。

  斗门抢淡蓄水保障组:斗门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梁锦全任组长,珠海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方晔任副组长,以斗门区水利局、市水务局和珠海水务集团为主,负责制定并实施白蕉联围水闸调度方案、新黄杨泵站、乾务水库、龙井水库及缯坑水库联库调度计划和五山引淡工程的调度计划。

  工作制度

  六、例会制度

  压咸抢淡期间农历每月的初十、二十五由综合协调组组织召开供水安全工作例会,分析、评估、汇总、通报上一旬的取水、供水工作情况;根据蓄水情况和有关部门对水情、雨情的预测,研究制定下一旬的取水、供水方案。

  七、信息报送制度

  (一)珠海水务集团调度中心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水库的蓄水量、取水泵站的取水量和咸度信息上报市三防办。

  (二)市三防办每天10时和15时通过三防信息平台向指挥部领导和各工作小组发送有关信息。

  (三)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各小组应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

  (四)上级各有关部门所需水情及有关资料由指挥部审查后上报。

  (五)指挥部可根据形势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增加报送信息的内容和频率。

  八、值班制度

  三防值班人员枯水期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落实专人值班,并将手机24小时开通保持联络状态。值班人员岗位职责为:

  (一)值班当天需要检查三防四套系统和互联网是否正常运作,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二)检查、督促相关区、功能区三防和各有关部门值班到岗情况。

  (三)负责收集水情、雨情、风情、咸情等信息,做好值班、电话记录,如发现天气有异常变化或收到咸情报告应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

  (四)准确、及时掌握、传达咸情信息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指令,并在发出指挥部的决策、指令后跟踪落实。

  九、巡查巡测制度

  珠海水务集团必须加强对供水设施(泵站、管网、水厂及附属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和巡视检查,及时查漏检修,确保供水设施运行正常完好;加强对各取水断面的咸度监测,启动自动监测系统,必要时要启用水质检测船,对外江和中珠联围的内河网咸度进行24小时不间断人工监测,及时避咸抢淡。


关于颁发2008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珠府〔2009〕151 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授予“数字影音多媒体解码器”等2项科学技术成果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替卡西林钠及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复方制剂的产业化”等5项科学技术成果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盐酸左布比卡因及注射液的产业化应用”等8项科学技术成果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QX-34型高性能全封闭背压式旋转压缩机”等10项科学技术成果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鲈鱼池塘高产养殖生态调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18项科学技术成果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08年度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颁发第一届珠海市专利奖的决定

(珠府〔2009〕152 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的规定,授予“一种基于数据流的计算机病毒查杀方法”等5项专利珠海市专利金奖;授予“一种控制碳粉盒的光敏元件与显影元件距离的装置”等10项专利珠海市专利优秀奖。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以获奖单位为榜样,按照珠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积极制定和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希望获奖单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再接再厉,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一届珠海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拟订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战时或因防空演习需要,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无偿使用。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推行人防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推向市场。

  第八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依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鼓励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加快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和城市市政项目等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人防工程投资者应按要求设立规范的人防工程标志牌,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五条所列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管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委托单位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住宅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位出租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投资者向人防工程租赁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所列人防工程的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费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者利用人防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益事业,可免缴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的租赁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者应当与工程投资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者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二)与工程投资者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登记表。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者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每3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条 使用者在合同期内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以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依照以下规定:

  (一)指挥、通信、主支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已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管理单位和使用者负责;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四)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

  (二)无渗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二)向人防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无关的其它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外侧3米区域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五)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5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建立以“政府牵头、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包括目前负责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凡本市辖区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负有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

  (二)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关系,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三)保障综合治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

  (四)督促和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根据每个时期出现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综合治税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各行政区(包括功能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做法成立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事宜。

  行政区下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本办法设立税务协管机构,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零散税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3.按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和税收违法举报奖励资金以及综合治税专项经费;

  4.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

  5.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拨款情况和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的各类信息;

  6.严格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核算。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加强同参与综合治税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和组织税收收入;

  2.负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总、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3.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税收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4.组织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5.根据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6.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共享制度,每半年国税、地税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换各类税务登记、定额核定、代开发票、查补税款等信息,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通过交换共享信息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醒业户到对方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条件成熟时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三)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

  1.负责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的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信息交换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市工商局

  1.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制度,每半年工商、税务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双方信息共享问题;

  2.利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按月)交换共享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平台功能尚不完善情况下,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户的相关信息;

  3.办理发放营业执照时,受税务机关委托协助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同时向业户代发《办税指南》、《纳税须知》等资料,提醒业户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凭税务机关的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审批手续,受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事项;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工商业户及时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予以配合办理;

  5.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6.对企业因资金周转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五)市建设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

  3.定期(按年)提供市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

  (六)市国土局

对通过协议、公开出让、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但尚未在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1.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应纳税情况的监控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征(免)税证明。凡未从财政、地税部门取得征(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相关登记信息,包括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

  3.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4.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

  (八)市公安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2.定期(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居住证》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3.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涉税信息,验证居民身份证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九)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

  1.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

  2.提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等信息;

  3.提供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

  4.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应税认定登记。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提供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信息,以及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举办技能培训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

  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民办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3.对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省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交通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传递批准设立、开办的出租车公司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税款代收代缴工作。

  (十三)市公路局

  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公路新建、改建、基建工程的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十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信息;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外贸出口数据,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

  (十五)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1.负责建立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和管理税款直划金库系统;

  2.定期(按旬)向税务机关提供管辖范围代征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珠海市电子清算国库业(海关缴款书)有关数据,其中主要内容有:缴款单位(人)、报关单编号(税票号码)、填发日期、金额和备注栏的海关征收单位申请编号等;

  3.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款的退库电子化工作,进一步简化退库流程;

  4.监督各金融机构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5.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的要求,定期(按季)采集税务机关的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以及已公告的欠税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利用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的影响,协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6.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共享等工作。

  (十六)珠海银监分局

  1.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2.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情况(包括需提交《税务证明》和不需提交《税务证明》部分),并监督、管理对外支付情况;

  2.定期(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各国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3.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非居民股权转让、利润汇出和转增资本的企业名单;

  4.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企业已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且未到期的企业名单;

  5.定期(按月)向税务机关传递出口企业外汇核销的信息。

  (十八)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在制定或调整堤围防护费政策时主动及时向地税部门征求意见;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3.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十九)市审计局

  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必要的审计协助。

  (二十)市卫生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

  (二十一)市规划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规划项目(私房报建项目除外)的审批资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文化或体育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及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变更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十四)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行业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五)市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二十六)市经贸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七)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

  1.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邀请来华的外籍、港澳台专家及教师的相关资料;

  2.对税务违章、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及邀请外国人来华事宜。

  (二十八)拱北海关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珠海保税区内的企业的出口电子数据,具体包含企业代码、报关单号、出口商品码、出口金额(美元)等内容;

  2.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二十九)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有关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边控,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

  (三十)市教育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三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三十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三十三)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三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税务协管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经营户经营情况明、底子清的优势,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房屋租赁、装饰装潢等各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完成综合治税目标任务;

  2.积极宣传税法,促使辖区内的各类经营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与税务机关交换提供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信息交换传递具体内容依据综合治税工作的需求而确定。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成员单位涉税信息按月(季)交换共享的,应于月份(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税务机关;按年交换共享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未明确具体时间的,依照税务机关书面函件要求交换共享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参加税务协作会议;

  (四)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受委托单位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每年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2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33号令)、《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268号)和《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珠府办〔2006〕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

  二、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三、考核依据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作为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必要时采用卫星遥感数据。耕地保有量指标含作为耕地管理的带k地类面积。

  四、考核内容

  (一)各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区、镇、村逐级签订责任书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分解“三落实”情况(按照《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落实到镇、村,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地块)。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核实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变化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核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核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核查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是否按照“先补后占”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要求。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查处以及落实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五、考核指标确定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考核年度转让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情况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六、考核的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大事项,并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七、考核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耕地保有量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2.基本农田面积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3.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市考核指标且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没有达到15%以上的,按照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等,结合各区自查和市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八、考核步骤

  (一)自查。各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填写《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形成自查报告,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抽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区内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占用后补充耕地的登记和种植管护情况、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查处情况及落实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形成抽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市自查报告,2月底前经市政府同意后专题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汇总通报。根据各区自查和市抽查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的结果(省每年6月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就上一年度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对各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履行耕地保护目标成效突出的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差的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奖项和奖励办法,参照省政府奖励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

  2.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

  4.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内容

  附件1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份,%,公顷

区级政府(管委会)与镇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份数

签订比例

市下达耕地保有量

年末耕地面积

增加
面积

减少
面积

净增减
面积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签订比例:指已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份数占镇级政府的个数之比。
2.年末耕地面积、增加面积,减少面积和净增加面积,依据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耕地面积含作为耕地管理地带K地类面积。

附件2


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公顷

市下达基本农田面积

基本农田现有面积

依法批准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情况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落实补偿情况

占用

补划

占用

补划

 

合计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村非农建设用地

面积

验收文号

合计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村非农建设用地

面积

验收
文号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3


年度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满分

得分

评分标准

1

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

年末耕地保有量

5

 

当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不与目标考核奖励政策挂钩。

5

 

当年耕地面积比上年耕地面积每增加200亩,加1分,最高加5分。

耕地减少

2

 

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等造成耕地减少原因合理,数据真实准确的,得2分;其中一项存在问题扣1分。

2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年末基本农田面积

5

 

当年年末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划确定基本农田的,得5分;低于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

基本农田管理

2

 

基本农田面积全部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台帐的,得2分;未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台帐的,扣1分;基本农田面积未落实到图表,具体地块的不得分。

2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按照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7号文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文要求设立或更换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2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部落实到镇村、落实到农户;镇与村、村与农户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2分;未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不得分。

占用与补划

4

 

占用与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的,得4分;补划数量相当、质量一般的,得2分;补划数量不足的。不得分。

3

土地利用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实际占用与计划指标对比

15

 

当年实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得15分;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下达计划比例在15%以内(不含15%)的,按比例扣1-14分;超过15%的,不得分。

4

开发补充耕地情况

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5

 

补充耕地项目资料齐全,台帐清楚,补充耕地项目、范围、面积的图表相符且与实地一致,得5分;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

 

补充耕地项目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核发验收确认函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得2分;未及时报备的,不得分。

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

5

 

完成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的,得5分;完成80%以上的得4分;完成50%以上的,得3分;完成不足50%的,不得分。

5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变更调查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5

 

当年变更调查,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得5分;不平衡的,不得分。

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管理情况

5

 

完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补充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资料齐全,台帐完整的,得5分;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管理混乱,相关资料不全的,扣3分;补充耕地面积小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不得分。

补充质量

5

 

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合格,后续种植管护较好的,得5分;质量一般,后续种植管护一般的,得3分;质量差,丢荒严重的,该项不得分。

6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年度考核

5

 

按时按要求完成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和抽查工作并兑现奖惩措施,自查数据真实、准确的,得5分;未开展抽查的。扣1分;未兑现奖惩措施的扣1分;数据统计不准确的扣3分。

建立制度

3

 

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组织健全、运作有效,制定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具体办法的,得3分;未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责任书签订主体

6

 

目标责任书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镇政府一把手之间签订的,得6分;由政府其他领导签订的,得3分。

责任内容

4

 

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形式,明确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的,得4分;缺少其中一项的,扣2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7

违法查处情况

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5

 

当年没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得5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0%(不含10%)以内的,得4分;比例为10%-15%(不含15%)的,得3分;比例超过15%以上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不与目标考核奖励政策挂钩。

8

上年度考核整改落实情况

上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

8

 

对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上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上级抽查中仍然存在的,存在一项扣1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总分

100

 

 

填表说明:
1.当年耕地保有量、耕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准,耕地储备指标有跨地级以上市转让的,当年耕地保有量和耕地面积按耕地储备指标受让、转让面积使用情况进行增减,耕地保有量包括当年耕地面积和纳入耕地管理的带K地类面积。
2.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以《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10年耕地保有量”和“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准。
3.实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包括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年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之和。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以当年市下达计划指标数为准。
5.补充耕地计划以当年市下达数为准,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有关规定已核发验收确认函的面积数为准。
6.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的考核以实际工作为标准,没有这项工作的区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