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2月15日   第23号(总第155号)

目 录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通知(珠府〔2009〕159号)
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72号)
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09〕54号)
转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9〕5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5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通知

(珠府〔2009〕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

序号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时间

规范性文件名称

意见

送文单位

1

市府办

珠办发[2004]31

2004.11.9

珠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保留

市审计局

2

市府办

珠办发[2007]64

2007.10.12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审计局

3

市府办

珠办发[2005]31

2005.11.29

珠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保留

市审计局

4

市政府

珠府[2007]43

2007.4.5

关于珠海市财政拔款兴建的重大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审计局

5

市政府

珠府[1992]28

1992.6.22

珠海市河道堤管理办法

保留

市水务局

6

市政府

珠府[1994]39

1994.6.29

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保留

市水务局

7

市政府

珠府[1996]44

1996.8.14

珠海市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保留

市水务局

8

市政府

珠府[1996]76

1996.9.27

关于加强水闸管理的通知

保留

市水务局

9

市政府

珠府[2007]11

2007.1.19

关于设立和发展珠海市大学科技园的意见

保留

市科技局

10

市政府

珠府[2007]12

2007.1.19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保留

市科技局

11

市政府

珠府[1995]51

1995.7.14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保留

市科技局

12

市政府

珠府[2007]51

2007.6.8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保留

市科技局

13

市府办

珠府办[2005]12

2005.3.18

珠海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工作方案

保留

市科技局

14

市政府

珠府[1995]101

1995.11.28

转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科技局

15

市政府

珠府[1998]45

1998.8.4

转发《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科技局

16

市府办

珠府办[2008]79

2008.12.29

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保留

市科技局

17

市政府

珠府[2008]77

2008.6.20

珠海市关于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扶持与管理暂行办法

保留

市科技局

18

市政府

珠府[2000]43

2000.4.27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科技局

19

市政府

珠府[2001]46

2001.5.23

颁布《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0

市府办

珠府办[2001]99

2001.9.13

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1

市政府

珠府[2000]109

2000.9.3

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

保留

市劳动局

22

市政府

珠府[2003]108

2003.10.20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3

市政府

珠府[2004]44

2004.4.30

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4

市府办

珠府办[2005]1

2005.1.10

转发省府办公厅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5

市政府

珠府[2006]58

2006.8.29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6

市政府

珠府[2006]143

2006.12.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劳动局

27

市政府

珠府[2008]138

2008.9.30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8

市府办

珠府办[2008]59

2008.10.30

关于印发珠海市“优秀外来工”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29

市政府

珠府[1999]55

1999.6.12

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0

市政府

珠府[2000]83

2000.8.06

批转市社保局、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1

市府办

珠府办[2001]69

2001.6.30

转发市社保局、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2

市政府

珠府[2001]64

2001.8.15

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3

市政府

珠府[2003]14

2003.1.17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4

市政府

珠府[2003]18

2003.1.28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5

市政府

珠府[2003]107

2003.10.20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保留

市劳动局

36

市府办

珠府办[2004]50

2004.10.14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劳动局

37

市政府

珠府[2005]41

2005.4.19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8

市政府

珠府[2005]105

2005.10.08

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39

市政府

珠府[2006]93

2006.8.2

关于印发《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0

市政府

珠府[2007]1

2007.1.5

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1

市政府

珠府[2007]8

2007.1.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2

市政府

珠府[2007]138

2007.12.3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3

市政府

珠府[1999]66

1999.7.27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4

市政府

珠府[1997]61

1997.10.27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5

市政府

珠府[1997]70

1997.11.14

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劳动局

46

市府办

珠府办函[1997]247

1997.11.19

转发《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复函

保留

市劳动局

47

市委、

市政府

珠字[2007]11

2007.7.2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教育局

48

市委、

市政府

珠字[2007]10

2007.7.2

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教育局

49

市政府

珠府[2008]97

2008.8.4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留

市教育局

50

市政府

珠府[2008]150

2008.12.3

关于促进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保留

市教育局

51

市政府

珠府[2007]67

2007.6.28

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环保局

52

市府办

珠府办[2008]34

2008.5.7

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环保局

53

市政府

珠府[2005]50

2005.9.23

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保留

市公安局

54

市政府

珠府[2000]19

2000.2.3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企业员工户籍管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保留

市公安局

55

市政府

珠府[2002]128

2002.12.13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公安局

56

市政府

珠府[1989]48

1989.11.16

关于颁发《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公安局

57

市政府

珠府[1993]58

1993.11.27

珠海市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保留

市建设局

58

市政府

珠府[1999]14 

1999.2.27

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

保留

市建设局

59

市政府

珠府[2006]150

2006.12.2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保留

市建设局

60

市政府

珠府[2008]26

200851

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保留

市建设局

61

市政府

珠府[2008]140

2008.11.17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留

市建设局

62

市政府

珠府[2007]296

2007.12.24

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的批复

保留

市建设局

63

市房改办

珠房改字[1998]13

1998.7.21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1998年度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公房租金价格的调整”

保留

市建设局

64

市政府

珠府[2008]83

2008.7.2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保留

市建设局

65

市政府

珠府[2007]296

2007.12.24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保留

市建设局

66

市政府

珠府[1996]165

1996.10.15

转发市计生委关于珠海市村(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指导员配备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计生局

67

市府办

珠府办[2004]30

2004.6.20

印发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计生局

68

市府办

珠府办[2006]45

2006.9.8

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计生局

69

市政府

珠府[2000]62

2000.6.5

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保留

市改建办

70

市政府

珠府[2003]41

2003.4.23

关于加强城中旧村改建工作的意见

保留

市改建办

71

市府办

珠府办[2001]80

2001.8.6

《转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业、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国资委

72

市政府

珠府[2002]134

2002.12.30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保留

市国土局

73

市政府

珠府[2003]57

2003.5.27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保留

市国土局

74

市政府

珠府[2007]50

2007.4.28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75

市政府

珠府[2000]2

2000.1.11

《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保留

市国土局

76

市政府

珠府字[1989]6

1989.2.18

珠海市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留

市国土局

77

市政府

珠府字[1989]43

1989.10.9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国土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78

市府办

珠府办[2000]77

2000.6.26

转发市监察局、国经局、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79

市府办

珠府办[2003]37

2003.5.26

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工(复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0

市政府

珠府[2003]47

2003.4.30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1

市政府

珠府[2004]1

2004.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2

市政府

珠府[2006]60

2006.5.31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3

市委、

市政府

珠字[2007]13

2007.7.16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保留

市国土局

84

市政府

珠府[2007]137

2007.12.3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5

市政府

珠府[2008]62

2008.6.2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6

市政府

珠府[2008]129

2008.11.6

印发关于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若干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国土局

87

市政府

珠府[2008]160

2008.12.31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留

市国土局

88

市府办

珠府办[2008]31

2008.5.23

《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保留

市国土局

89

市政府

珠府[2005]48

2005.4.26

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

保留

市经贸局

90

市府办

珠府办[2005]35

2005.7.13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保留

市经贸局

91

市府办

珠府办[2005]36

2005.7.18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留

市经贸局

92

市府办

珠府办[2005]39

2005.8.2

关于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经贸局

93

市政府

珠府[2006]81

2006.7.22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经贸局

94

市政府

珠府[2008]54

2008.5.5

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保留

市经贸局

95

市政府

珠府[2008]67

2008.6.10

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保留

市经贸局

96

市政府

珠府[2008]158

2008.12.21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保留

市外经贸局

97

市政府

珠府[2008]82

2008.8.21

印发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保留

市外经贸局

98

市府办

珠府办[2008]92

2008.7.29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保留

市外经贸局

99

市府办

珠府办[2005]52

2005.9.29

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农业局

100

市府办

珠府办[2006]51

2006.9.22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农业局

101

市府办

珠府办[2007]46

2007.8.17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农业局

102

市府办

珠府办[1996]91

1996.7.20

珠海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保留

市档案局

103

市府办

珠府办[1996]92

1996.7.20

珠海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保留

市档案局

104

市府办

珠府办[2001]17

2001.2.4

珠海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保留

市档案局

105

市委办

珠办发[1995]49

1995.9.15

珠海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声像、实物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档案局

106

市委办

珠办发[2006]2

2006.1.13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

保留

市档案局

107

市府办

珠府办[2006]42

2006.8.16

转发市侨务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外事局

108

市委、

市政府

珠委办[2008]56

2008.8.5

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

保留

市发改局

109

市委、

市政府

珠字[2009]2

2009.2.28

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发改局

110

市政府

珠府[2007]144

2007.12.29

珠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留

市发改局

111

市政府

珠府[1996]50

1996.7.20

珠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

保留

市财政局

112

市政府

珠府[2002]39

2002.4.24

关于深化我市粮食流通市场改革的通知

保留

市财政局

113

市府办

珠府办[2005]51

2005.9.29

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财政局

114

市府办

珠府办[2006]51

2006.9.22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财政局

115

市府办

珠府办[2008]156

2008.12.30

关于印发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财政局

116

市政府

珠府[2004]143

2004.12.1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保留

市气象局

117

市政府

珠府[2004]105

2004.9.29

珠海市公职律师工作试行办法

保留

市司法局

118

市府办

珠府办[2006]49

2006.9.20

关于印发珠海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留

市打私办

119

市政府

珠府[1998]15

2008.12.30

颁发《珠海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0

市委办、市府办

珠办发[2001]8

2001.4.17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1

市政府

珠府[2002]132

2002.12.24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2

市政府

珠府[2004]16

2004.2.23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3

市委办、市府办

珠办发[2006]16

2006.5.21

关于转发《珠海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4

市政府

珠府[1999]66

1999.7.27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5

市政府

珠府[1994]41

1994.6.30

《珠海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6

市政府

珠府[2002]128

2002.12.13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人事局

127

市政府

珠府[1994]13

1994.3.29

颁发《珠海市平价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8

市府办

珠府办[1996]86

1996.7.12

转发市住房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平价住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9

市政府

珠府[1996]74

1996.9.25

颁布《珠海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0

市政府

珠府[1999]93

1999.10.13

颁布《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1

市政府

珠府[2004]101

2004.9.21

关于印发珠海市全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2

市府办

珠府办[2007]15

2007.4.5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3

市委、

市政府

珠字[2007]14

2007.9.5

关于印发《加快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4

市政府

珠府[2008]26

2008.3.24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5

市政府

珠府[2004]83

2004.7.30

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36

市政府

珠府[1990]1

1990.1.3

颁布《珠海市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37

市政府

珠府[1998]75

1998.12.13

颁布《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38

市府办

珠府办[2003]92

2003.12.5

转发市民政局侨务局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坟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39

市政府

珠府[2004]68

2004.7.6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0

市政府

珠府[2004]98

2004.9.20

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1

市政府

珠府[2004]108

2004.10.10

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保障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2

市政府

珠府[2003]79

2003.7.1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3

市政府

珠府[2007]140

2007.12.1

关于实施珠海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

保留

市民政局

144

市府办

珠府办[2006]66

2006.11.1

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5

市政府

珠府[2007]93

2007.8.23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保留

市民政局

146

市政府

珠府[2008]147

2008.11.14

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保留

市民政局

147

市政府

珠府[1993]43

2001.8.23

印发珠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民政局

148

市政府

珠府[2008]6

2008.1.14

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港澳局

149

市府办

珠府办函[2007]129

2007.9.30

关于加强“一网五库”建设切实提高应急保障水平的通知

保留

市应急办

150

市府办

珠府办[2008]1

2008.1.14

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留

市应急办

151

市府办

珠府办函[2007]67

2007.10.27

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应急办

152

市政府

珠府函[2007]39

2007.3.30

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应急办

153

市府办

珠府办函[2008]45

2008613

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保留

市应急办

154

市府办

珠府办函[2008]19

2008228

关于开展建立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健全基层综合应急队伍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留

市应急办

155

市政府

珠府[2008]126

2008.11.10

关于建立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意见

保留

市应急办

156

市政府

珠府[2008]52

200854

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保留

市应急办


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

(珠府〔200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第二十四条作如下修改,请按照执行。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3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促进海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结合我市陆岛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建成后移交给有关企业经营管理。客运站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涉及使用港口岸线免交岸线使用费。

  第三条 客运站的等级和设备配置必须根据各海岛旅客流量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各海岛码头由客运码头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为各类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如航道、港池疏浚,航标设置维护等),加强安全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给予海岛居民60岁以上老年人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6折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贴80%,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补贴20%。

  第六条 客运站因政策性亏损,由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补贴,以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运行,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有效促进海岛经济发展。

  第七条 现行客船票价下调30%,市财政两年内按比例给予船运企业票价下调政策性亏损补贴,两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八条 船运企业不得随意调高客船票价,如确需调高客船票价,必须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组织举行听证。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票价的监管,并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两年内给予船运企业燃油补贴,市财政以2008年中央财政对船运企业的燃油补贴资金数额为基数,按当年燃油价格上涨比例确定补贴资金数额上调幅度。在市场燃油供应紧张时,市经贸部门应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用油。

  第十条 船运企业新增或更新船舶投入陆岛交通运输,由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贴息,以巩固现有的陆岛交通航线。鼓励发展安全、快速、舒适和经济的客船,条件成熟时应增开航线、航班,以满足海岛居民和游客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为了减轻游客负担,提高旅行社组织海岛旅游业务拓展的积极性以及自由行休闲旅游者的吸引力,决定取消上岛费,由万山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市口岸部门协调口岸联检单位解决港澳游艇进出海岛水域,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和我市旅游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海岛客运站必须建立具备IC卡识别及多种优惠功能的网络售票系统,给海岛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定乘船优惠对象发放贴有照片的乘船IC卡。

  第十四条 为加快推进陆岛交通的发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市国资委、市口岸局、市旅游文体局、万山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推进陆岛交通发展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推动陆岛交通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任务安排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办工作意见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市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是珠海率先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的重要保障。在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性法规的社会认知度,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得以贯彻执行,也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与完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中,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为此,要建立与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将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纳入“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之中。

  在坚持和完善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制讲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并使之成为宣传地方性法规的重要载体、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有效平台。

  (二)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

  要充分发挥行政学院主阵地作用,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之中全面推进,依托行政学院平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干部培训,将新法规的学习按一定比例纳入各类主体培训班的课程。

  (三)将各级公务员的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部门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公务员队伍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的形式以讲座为主,也可采取专题培训班、学习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统一授课,也可分级分类进行,具体工作形式由各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四)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立法、普法工作计划。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列入普法检查的项目之中。同时,将立法前的宣传铺垫工作计划与立法后、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工作方案一并列入各部门立法申报文件当中。

  三、整合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资源,务求实效

  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中,要区别不同对象,创新宣传形式。对于社会各层面的宣传教育,要整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流动媒体、公益广告等媒介资源,通过组织“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地方性法规宣传月”、“地方性法规巡回宣传”等活动,采取新闻追踪、新闻专题(报刊栏目、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等多种深度报道的形式,运用电视动漫、街头海报、液晶显示屏、广告牌等载体,实现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指导与协调,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把培训与宣传工作作为我市新法规实施前的必经程序,立一部培训一部,立一部宣传一部,力求使与新法规实施相关的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管理对象都能够了解并掌握新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

  (二)要明确培训主体,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各部门分别就本部门业务相关内容开展培训。培训对象以各部门公务员队伍为主;

  (三)要侧重于对新制定和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有地方性法规立法安排的主管部门要制订该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司法局负责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协调工作,协助各部门开展社会面的宣传,负责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情况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转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9〕55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

  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部门。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反渎局)是预防和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能部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危害后果的扩大,与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督促我市各应急委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建立以下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定期或不定期的互相通报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

  市应急办应向市检察院反渎局通报以下内容:(一)值班信息(包括日刊、特刊、专刊)、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等;(二)全市各应急委成员单位在预防、预测、预报、预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市检察院反渎局应向市应急办通报以下内容:(一)在我市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预防宣传的有关情况;(二)向应急委成员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有关情况;(三)立案查处应急管理工作中渎职犯罪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提前介入调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委局联签文件的规定,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建立提前介入调查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影响,可以通知市检察院反渎局提前介入调查。市检察院反渎局接到通知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员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并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调查情况。

  三、共同开展预防宣传

  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立足各自职能,共同开展渎职违法犯罪预防宣传活动,督促全市各应急委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渎职行为的发生。

  市应急办与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邀请市检察院反渎局列席会议,及时传达部署上级及市领导关于应急工作的指示,通报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市检察院反渎局应通过市应急办反馈的工作信息,有针对地在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中开展法制宣讲、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对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因渎职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市应急办要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渎职犯罪的,市检察院反渎局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联合开展调查研究

  市应急办和市检察院反渎局应当结合各自职能,每年共同开展两次专题调研活动。内容包括:我市应急组织体系和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全市应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中违法渎职行为的表现和特点等,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构建我市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 %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1)。

 

珠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防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后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电力、商业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公安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珠海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监管及排险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上、铁路、航空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海洋和农渔局: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工作,督促和落实抢险物资的储备;在防风、防汛、防旱期间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控;负责组织和督促损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主城区的防洪排水工作;在防汛抢险期间负责抢险技术指导等;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危险地段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渔业防灾救灾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近海近河渔民及其他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协助统计、评估农渔业受灾情况,帮助、指导灾后农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文化和体育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储备和调拨药品、医疗器械,做好伤病员的救治、灾区防疫工作;组织卫生防病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宣传工作。

 

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港珠澳边防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珠海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协调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提出预防海洋灾害的防御措施。

 

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共青团珠海市委:负责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培育、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珠海市红十字会、珠海市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培育、发展灾害救助志愿者队伍,参与灾区救助工作,协助安抚灾民。

 

各级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       市文体旅游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卫生局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市气象局    

市教育局        珠海警备区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

市民政局        珠海市武警支队

市财政局        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

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  

市交通运输局      共青团珠海市委

市海洋和农渔局     珠海市红十字会、珠海市慈善总会          

 

市减灾办

 

 

 

 

 

 

 

 

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3 市减灾办职责。

 

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减灾和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搜集、汇总灾害信息,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灾区需求,研究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管理本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督促区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2 市、区财政合理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市、区两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保证应急经费。

 

4.2 物资准备。

 

4.2.1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2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市级、社会捐赠和市外援助救灾物资。

 

4.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4.2.4 市、区、镇(街道)民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5 市、区、镇(街道)三级民政职能部门应分别按不少于400人、100人、50人的救助人数储备救助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通讯部门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以市减灾办为依托,建立市民政、应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气象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要求,设置应急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信息传递、救灾工作安排等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区要建立一支以民政职业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民政救助职业队伍。

 

4.5.2 建立市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卫生、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育、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救灾捐赠工作。

 

4.6.2 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3 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市、区、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

 

4.7.3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至少1次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区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及所属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8.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和农渔局的汛情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办通报,并同时通报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5.1.2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原则。

 

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

 

5.2.2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受灾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2.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2.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3.1 灾情初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3.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3.3 灾情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区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4 灾情核定。

 

5.2.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4.2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和农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5.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布等形式。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1.1 根据灾害类别不同,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启动预警响应;市政府没有专项应急预案的,市减灾委根据相关部门预警预报或国家、省的要求启动预警响应。

 

6.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预警响应,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暴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洪水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时。

 

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时。

 

需响应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出的预警时。

 

6.2 预警响应程序。

 

6.2.1 灾害发生之前,相关部门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办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情。

 

6.2.2 市减灾办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提出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图2)。

 

 

圆角矩形: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复核响应建议,决定启动预警响应

立即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圆角矩形: 市减灾办主任

分析可能发生的灾情,提出响应建议

立即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圆角矩形: 灾情发生及预报

2 预警响应启动流程图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灾害预警职能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收集和汇总处理各类信息,及时预测和报告变化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6.3.2 及时发布灾害信息和做好防灾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应对办法和救助指引。

 

6.3.3 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运送工作。根据灾害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防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储备应急物资,并落实物资的补给、运送。

 

6.3.4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及时做好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员和受危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口吃、住、穿、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6.3.5 落实开放庇护场所。民政职能部门要执行《珠海市灾害庇护场所管理规定》做好庇护安置工作,学校、体育场所、影剧院等其他临时庇护场所,根据属地民政职能部门提出的救助安置需求,适时开放,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做好庇护和救助工作。

 

6.3.6  进行灾情会商。按灾害的不同类型,由市减灾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

 

6.3.7 落实应急救灾队伍和装备。通知救灾人员坚守岗位,配齐救灾装备,保持联络,随时待命,参与救灾。

 

6.3.8 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海上船只停航、渔船回港、高空作业停工、学校停课、山体滑坡地带防护、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水库、江、海堤的加固等措施。

 

6.3.9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检查本部门和有关单位防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区级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道)级、区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灾害救助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7.1 Ⅰ级响应。

 

7.1.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以上后果的:

 

7.1.1.1 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 10%以上。

 

7.1.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以上。

 

7.1.1.3 因灾造成全市死亡 10 人以上。

 

7.1.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

 

7.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Ⅰ级响应建议(图3)。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    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报告

建议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审核灾害程度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主任向市减灾委主任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明确响应建议

与市或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相应建议 

               制定救助方案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预警及灾害发生

 

 

 



Ⅰ级响应流程图

 

7.1.3 响应措施。

 

7.1.3.1 成立工作组。

 

启动Ⅰ级响应时,加强市减灾委力量,补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同时,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分为6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各工作组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办报送情况,由市减灾委综合向上级部门报送。

 

1)生活安置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警备区、省公安厅驻珠海市武警部队指挥部、珠海市武警支队、共青团珠海市委为成员单位。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海洋和农渔局、市财政局、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为成员单位。

 

3)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

 

4)联络宣传组。市委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文体旅游局为成员单位。

 

5)救灾捐赠组。市民政局牵头,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成员单位。

 

6)巡视督查组。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7.1.3.2 人员值班。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各工作组、救灾应急人员24小时待命。

 

7.1.3.3 灾情报送及发布。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

 

1)接到灾害信息后,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迅即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负责民政工作)部门每天9时前上报灾情,及时向市减灾办(市民政局)报送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4)市减灾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1.3.4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生活安置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济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负责死难者的善后工作。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3)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并做好灾情的评估、统计和上报工作。

 

4)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急救队伍、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医疗点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联络宣传组做好省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抗灾救灾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市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开展救灾宣传,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6)救灾捐赠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7)巡视督查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救灾工作,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建议,由市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

 

 7.2 Ⅱ级响应。

 

 7.2.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以上后果的:

 

7.2.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5%,少于全市总人口的10%

 

7.2.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3%,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2.1.3 因灾造成全市 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7.2.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700间以下。

 

7.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图4)。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报告

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审核灾害程度

 



向市减灾委主任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主任

明确响应建议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与市或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响应建议

制定救助方案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预警及灾害发生

        

 

4 Ⅱ级响应工作流程图

 

7.2.3 响应措施。

 

7.2.3.1 人员值班。

 

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救灾应急人员24小时待命。

 

7.2.3.2 灾情报送及发布。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

 

1)接到灾害信息后,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迅即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4)必要时,市减灾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必要时,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或物资,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及时上报救灾工作情况。

 

4)及时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7.2.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2.3.6 开展救灾捐赠。

 

1)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2)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并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Ⅱ级响应终止。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以上后果的:

 

7.3.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3.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少于全市总人口的3%

 

7.3.1.3 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7.3.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图5)。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委副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主任审核灾害程度

              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明确响应建议

 

与市或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市减灾办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

               提出响应建议 

               制定救助方案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预警及灾害发生








 

Ⅲ级响应启动流程图

 

7.3.3 响应措施。

 

7.3.3.1 人员值班。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

 

7.3.3.2 灾情信息报送。

 

灾情发生后,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初步上报灾情。

 

2)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7.3.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市财政局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3.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7.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Ⅲ级响应终止。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职能部门核实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制定灾后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会同财政部门核算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8.1.2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组织心理咨询专家等志愿者开展救助志愿服务。

 

8.1.3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灾民医疗救助工作。

 

8.1.4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开展冬令、春荒救济。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8.2.1 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2 建立倒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区级民政职能部门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天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天内汇总全市因灾倒塌房屋及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3 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倒塌住房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倒房重建具体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按照《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8.2.5 市海洋和农渔局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8.2.6 市减灾委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7 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房、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全市总人口:包括全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称“大于”的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区、镇(街道)减灾办(民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57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珠府办〔2009〕42号文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3号)和《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和管理体制的批复》(粤机编办〔2009〕375号),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副厅级,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承担建设“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港澳、先行先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的先行区和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任务。

  (三)负责制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粤港澳在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体系。

  (五)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在横琴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协调市直单位派驻横琴新区的有关机构。

  (六)负责领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接待、机要、文件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与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络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纪检监察、党建、组织、人事、宣传、新闻出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群团组织、工青妇、统战、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统筹发展委员会。

  综合提出新区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科技创新和粤港澳合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对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负责新区投融资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承担统计分析和法制建设工作。

  (四)公共建设局。

  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市政园林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和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负责管理和协调土地规划、利用、报批、日常执法巡查等工作;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环境治理和山林、海洋、湿地保护,修复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建设多功能、复合型的自然生态体系;负责港口、水务、三防、交通运输等工作。

  (五)产业发展局。

  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负责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建设高端服务产业体系;负责商贸、会展、旅游、招商引资、投资推介、科教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农林渔业发展等工作。

  (六)社会事业局。

  贯彻执行社会事业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监察和促进就业等工作;负责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民政和社会福利事务;承担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发展的责任;承担文化娱乐、体育事业、公民教育、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责任。

  (七)财金事务局。

  贯彻执行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编制和实施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管理监督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负责管理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负责财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金融服务等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活动的工作。

  (八)交流合作局。

  加强横琴新区口岸业务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出入境事务和涉外工作;负责促进对外及港澳台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负责促进通关制度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

  (九)行政服务促进局。

  组织协调横琴新区各职能部门集中“窗口”办公,强化政府服务;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承担有关部门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行政效率。

  (十)警务和综合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辖区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负责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促进粤港澳警务合作,探索警务工作新模式;负责安全生产、城市执法、司法保障、应急指挥、打击走私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76名(区镇合一),政法专项编制155名,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书记1名(副厅级),副书记2名;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13名)。按行政编制的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数1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横琴新区与横琴镇实行“区镇合一”管理模式,加挂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工作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珠海市横琴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牌子。

  (二)恢复设立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与警务和综合管理局合署办公,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从公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

  (三)设立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横琴分局,挂靠公共建设局管理。

  (四)设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横琴规划分局,挂靠公共建设局管理。

  (五)设立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横琴新区执法大队,隶属警务和综合管理局管理,使用的执法专项编制从城管执法专项编制中调剂。撤销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拱北执法大队横琴中队。

  (六)上述各分局由横琴新区和市相关部门双重管理,以横琴新区管理为主。

  (七)各分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